仙游买套房子100平方厘米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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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买套房子100平方厘米要多少钱篇一
《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夜阑卧听风吹雨,铁马冰河入梦来。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笑古笑今,笑东笑西,笑南笑北,笑来笑去,笑自己原无知无识;观事观物,观天观地,观日观月,观来观去,观他人总有高有低。亲爱的经济学家:如今一套房子少说也要几十万,工薪阶层们单单靠那点基本工资要想买上一套房子简直是痴心妄想,除非你有其他赚“外快”的门路。对于中国的不同职业者来说,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假如我是个农民,一个人,有一亩地已经不错了。一年种两次,一次小麦,一次玉米,一年能挣个800块,再加上养一群鸭子,卖点鸭蛋,估计最多也就能挣1000块。想要在上海那郊区买套像样的房子,我得不吃不喝地耕种1000年。到那时候,共产主义该实现了吧?如果不发生自然灾害,我需要从唐朝开始攒钱到现在才买得起房。唐朝结束于公元907年。假如我是个工人,没有下岗,一个月拿800块钱,不抽烟,不喝酒,不结婚,不吃饭。渴了喝凉水,饿了吃烂菜叶,冷了拣破麻袋穿,总之,一分钱不花,在房价不上涨的前提前,要买那样的房子,得连续工作100年。估计,没什么工厂要这么老的工人。 假如我是个公务员,混得很一般,一个月2500块,也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饭,还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要想买那样的房子,我得熬上33年。估计刚买了房子,就得退休了,而且极有可能因为营养不良而迅速逝世。 假如我是个撰稿人,而且混得还不错,每两个字一块钱,我也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饭,也不泡文学女青年,要想买那样的房子,我得连续写200万字,而且还得保证字字有人要。假如连构思带写带修改,每小时可以顺利完成2000字,那么就得连续写1000小时,在WORD文档上连续写2000页。我明白了,为什么写字的人容易夭折,憋的!假如我是抢劫犯,手段一般,眼神一般,每次出手抢得1000元,我也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饭,不被抓住,要想买那样的房子,得连续作案1000次,假如每星期作案一次,那得连续作案18年。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纵使晴明无雨色,入云深处亦沾衣。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仙游买套房子100平方厘米要多少钱篇二
《黄婷婷诉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黄婷婷诉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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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仙民初字第105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婷婷,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珍英,农民。

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木兰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吴灿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庆元,仙游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婷婷与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木兰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婷婷诉称,200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没有按附件三的约定,采取节能措施,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请求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补施工节能措施的经济损失10720元(134?×80元/?)、因没有节能措施而造成电费损失人民币10800元、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27520元。

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所开发的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原告黄婷婷使用的商品房8幢3层306室具备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于2009年1月1日接收入伙并领取相关证件,也已领

取产权证。足以证实原告对被告所交付的商品房住宅充分认可且无异议; 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买受人对“商品房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 达不到标准可主张的补给差价约定,不是对外墙节能保温节能措施是否达到标准的补给差价约定。原告以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外墙中间没有“采取聚苯颗粒保温砂浆节能措施”为由请求被告承担按每平方米80元计价赔偿、电费损失补偿10800元、违约金6000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所开发建设的木兰滨河新村8号楼于2008年8月27日竣工验收备案,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故仙游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2008年11月19日仙政办[2008]174号《关于切实执行建筑节能规定》的通知,于2008年12月09日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部门予以验收备案,足以证实交付使用的讼争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符合图纸、设计规范要求;外墙面积也不是原告所述的134平方米,原告系第6单元,外墙面积为S=72.5-0.7×2.9=58.32平方米。被告项目部2010年9月20日与天津路得建材有限公司《聚苯颗粒保温工程合同》可证聚苯颗粒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42元;原告不具有外墙专有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外墙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原告没有独占、处分的排他权能,不能独立行使处分权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不是外墙权属的独立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诉权。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原告黄婷婷与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三、四两条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位置滨河闲庭8幢三层306号,建筑面积 129.28平方米,价格人民币390597元。合同第十三条还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附件三是装修标准,其中外墙:采取聚苯颗粒保温砂浆节能措施。达不到标

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同期建安定额标准补给买受人装饰设备差价。嗣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的全部价款。被告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并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开发的滨河新村8幢楼的外墙节能分项没有按图施工,2010年10月26日,原告的亲属与黄凌霄等向仙游县信访局来访,反映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的外墙没有节能保温措施,要求被告赔偿。信访部门经查系属合同纠纷,告知信访者可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主张外墙面积为134?、聚苯颗粒价格为80元/?,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提供8幢楼房各单元外墙面积表及与天津路得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聚苯颗粒保温工程合同证实8幢楼05、06单元外墙面积为58.32?、聚苯颗粒价格为42元/?,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实,故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的8幢三层306号商品房的外墙面积为58.32?、聚苯颗粒价格为42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婷婷与被告木兰房地产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木兰房地产开发的木兰滨河闲庭8幢楼没有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约定,采取聚苯颗粒保温节能措施,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即按同期建安定额标准补给买受人装饰设备差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且被告已赔偿原告外墙没有采取聚苯颗粒节能保温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电费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外墙没有采取聚苯颗粒节能措施的损失人民币58.32?×42元/?=2449.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仙游县木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婷婷因外墙没有采取聚苯颗粒节能措施而补施工节能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四十九元四角。

二、驳回原告黄婷婷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八十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四百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明添

审判员黄学源

审判员陈政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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