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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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一
《当代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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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及对策

文/林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的“紧箍咒”在中外历史上,统治者在反腐败的过程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诸多经验,曾出现过的反腐败的实践模式(即样式或“措施”),大致可以归结为四种:重法促廉模式、低薪(俸)清廉模式、高薪养廉模式、以法导廉模式。其中,以法导廉模式是现代社会普遍运用的一种反腐败实践模式。

重法促廉模式虽然也将法制视为治廉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但是它更注重法的惩治功能,强调唯有以严刑酷法才能保证官吏的清明廉正。与之相区别,以法导廉模式强调法在社会各种治廉手段中的主导地位,力图以法制为中心建立不同层面的权力制约机制,形成一种内在的权力制约机制。它坚信,在社会结构中必须形成一种内在的以法律为主导的制约机制,才能使公职权力在运行的一些重要环节上受到应有的制约。

从一些国家或地区以法导廉的经验来看,其所采用的制度、措施法规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共同特点是:

首先,具有较为完善的廉政立法,有一部或多部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或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法律文件。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文件从不同角度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工作交往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人员接受礼品限额的规定,二是关于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三是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四是关于公务人员公职活动中回避亲属关系的规定,五是关于公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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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制度。公务人员的聘用及其晋升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以保证一批优秀的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做到国家机关内部的纯洁。

再次,建立了一整套专门行使或兼有廉政职权的反腐组织。

从完善的廉政立法方面来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腐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务人员一年一度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个“紧箍咒”或拦洪堤坝,能使任何借助权力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审查中因与正常收益相去甚远而暴露无遗。也就是说,这是一项易于发现问题的制约机制。正是这样,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

二、建立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在何处那么,我国有没有这项制度呢?从严格意义上说,没有。

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有四个重要特点:一是将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有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律;或在反腐败法中专设官员财产申报章节,如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883)将申报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余晖:《人民时评:官

员财产申报做了总比不做强》,“人民网”2009年2月2日)从而使不依法申报的行为成为违法行为。二是对于

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进行公示的环节。四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设立了瞒报罪。

如果据此标准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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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

《规定》第7条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硬性规定,然而,不知十多年来各级纪委或监察部门是否质问过那些只报工资收入而隐瞒其他收入的干部?是否认真地审查过干部历年的申报表,并对不实者做过处罚?

在一些地方,最终被发现出了严重问题的贪官们年年贪腐,却年年顺利通过收入申报,并在其连续贪腐的年间不断得到重用、奖励和升迁。这些官员“出事”时大都桂冠满顶、荣誉挂身,从而使整个案情的披露充满了讽刺的意味。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不仅发现不了他们的问题,不能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更令人担忧的是,这项制度每年都在为贪官们提供着“廉洁”的证明。看来,在一个大贪官落马之后,很有必要对当年在其考核或收入申报中做出“合格”结论、让其安全过关的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进行问责。

从逻辑上讲,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制约或预防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就一定存在着某种抑制其作用发挥的机制或阻碍。

那么,问题出在何处?

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在设计时少了三个关键环节:对于申报内容的审查,对于申报结果的公示,以及对于谎报、瞒报行为的惩治。

没有这些环节,当然无法依靠这一制度发现问题,防范腐败。

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在当初设计时之所以没有考虑到结果公示等环节,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对一些干部诚实信用严重失缺的程度估计不足。人们以为制度一旦建立,所有的干部就会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而事实上,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讲大话、空话、假话、没有信用的现象并不少见。估计不足自然导致防范措施的失缺。比如一旦出现谎报,如何处罚、追究等没有具体的措施。既然没有这一环节制度的严格设计,年年谎报、瞒报、漏报,就有可能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二是对监督主体认识不清,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上级部门掌控。由上级组织掌握官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与考核的结果只是给上级领导而不是给民众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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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只有7条,其对象为镇、

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第3条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各项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它规定:每年

7月1日至20日,申报人必须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

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县纪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负责接受申报人收入申报的是县纪委(监察局);市管干部的收入申报一式两份,由县纪委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行为也有处罚,但简单且轻微,只规定:“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的这一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不仅显得过于简单,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如何,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这项制度发现的。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李金宝、郑筱萸等贪官动辄百千万的贪腐数字,既没有在收入申报制度中被发现,也不是通过考核制度而暴露的。其他如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004万,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亿多元,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藏在广东化州老家的19个密码箱内的现金2500余万元……等等,这些在法庭上被确认的钱财也没有一项是通过收入申报制度发现的。他们的败露或者是因群众的举报,或者是由他案牵出,或者是中央在巡视中发现。

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理应最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这本该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项制度。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申报的结果不公示,缺少相应的制约,致使可能出现隐瞒和虚报。于是,现行的一年一度的干部收入申报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不再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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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都不是给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看的。这是制度设计环节上的缺乏。

三是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瞒报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主要监控作用。

四是对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官员的高收入与普通群众低收入的强烈反差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担忧的结果是,并没有对公示环节进行精心设计,而是干脆取消了公示环节。

少了内容审查和结果公示这些环节,使得民主过程变得不彻底,徒有一半形式。这就是“半截子民主”。这就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干部收入申报这项本该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克服制度上的这一缺陷,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较为典型的有几例。

先是新疆阿勒泰地区。2009年1月2日,新疆阿勒泰地区所有县处级干部的首次财产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第一批申报财产的有55位,第二批申报的约1000余人。在阿勒泰地区,所有被提拔的县处级干部都要经过严格的党纪、政绩考核,其成绩与财产一起公布。其公示的范围很大,当地1054名干部的财产申报状况,被放在阿勒泰地区的廉政网上。

差不多同时,浙江慈溪市对500余名官员车房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公示。2008年12月5日,慈溪市纪委和慈溪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慈溪市领导干部廉情公示暂行规定(试行)》,要求对市委管理的现职副局(镇)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施廉情公示。首批进入公示范围的干部数量为700余名。随后,四川宜宾、湖南浏阳纷纷对基层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收入登记进行了公示。

这些举措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但也有人对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质疑。如,阿勒泰地区的收入登记留出了“秘密申报”部分,需要填写《秘密申报表》。该表不对社会公开,由当地纪检部门内部掌握,只有在官员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方可申请查阅、使用其秘密申报材料。其《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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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指出:“党风室、预防腐败办公室必须对申报对象秘密申报部分保密,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于泄露秘密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又如,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公开新提拔任命的55名县(处)级干部初任申报后,随即就有网友跟帖,对“收礼”申报一栏全部为“无”的“零申报”现象提出质疑:既然是“零申报”,“收礼”栏目或这项制度的存在还有意义和价值吗?

对此,该地区的有关领导指出,设计申报“收礼”本身不是为了让官员“自首”,而是让其“自律”。不是为了反腐败多抓几个贪官,而是预防腐败少出几个腐败官员,是对领导干部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新疆阿勒泰

55名官员财产申报引发舆论交锋》,“新华网”2009年1

月23日)可见在指导思想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

立不是为了发现问题,而是为了警示。

也有人提出,在各地兴起的公示官员财产申报的行动中,公示范围有不断缩小的倾向。阿勒泰地区干部的财产申报状况被放在地区的廉政网上,浙江慈溪市官员申报的内容被张贴在各单位的公告栏上向本单位的人公示3天。而开始进行试点的四川省高县则“基本取消了公开的内容”,填好的表格,将由专人收集并送达县纪委,最后放入专柜保管。整个过程中,公众根本无从参与了解。唯有湖南浏阳市拟议中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能是申报和公开得最彻底的。这个方案拟将申报者的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实行彻底公开,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然而这个方案最终能否不打折扣地得以通过,还是一个未知数。(孙立平:《腐败开始制度化官员财产申报

是利益集团试金石》,“凤凰网”2009年7月25日)

尽管各地举措有其不完善之处,但大力推行官员申报公示制度已成为中央坚定不移的信念。

2009年“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

流中谈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话题时说:“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3月7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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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中央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的参考。(《京华时报》3月8日)

三、完善我国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鉴于目前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尚未实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具体地说,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职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可以增加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上接第26页)得使人想起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宗教裁判所———无神论就是“邪恶”,除了火刑之外,别无出路。那么,什么是无神论,为什么时代发展到现在它仍在遭受一些人的敌视?

其实,无神论只是道出一个事实:世界上没有鬼神,也没有天堂地狱;得出一个结论:要依靠人,不是依靠神;要以人为本,不要以神为本;要服务人民大众,不要服侍鬼神。这一个事实,一个结论,是人类全部文明和科学发展所证明了的真理。作为先进的政党和人民的政府及其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向大众说明事物的真相,而没有任何理由去隐瞒真相。所谓“科学无神论”,是与科学并行,经过科学证实、并为科学发展服务的无神论;它在当代的最高形式就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有人企图把无神论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驱赶出去,是一种公然的阉割,无异于挖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基石。而学界和政界中某些人之所以抵制或敌视无神论,有意无意地助推宗教泛滥,一部分是为了谋取私利,一部分是政治上的无能;对人民群众缺乏责任心,对社会主义事业没有信心。还有一些人特别反对科学无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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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总之,干部收入申报应在阳光下运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官员财产申报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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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缘于西方后现代思潮影响,与其反科学、非理性以及为“伪科学”辩护有关。接受西方反华势力的资助,用以制造反华舆论和宗教骚乱的宗教布道人是少数,但他们利用宗教而达成不良不义目的的能量不宜低估。

宣传无神论观念,进行无神论教育和研究,这首先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纯洁性所必需。有人要求我们党修改《党章》,接纳宗教信徒入党,如果这样做的话,那么,持续化的后果将会是改变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消灭党的先进性。我们力倡普及无神论观念,提高无神论研究水平,也是培养国家公务员的品格所必需。迷信鬼神和风水八字,会腐蚀国家干部的灵魂;“不问苍生问鬼神”,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也认为这是执政者腐朽无能到无可救药程度的表现。

现在到了加强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时候了;也应该通盘考虑如何将其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并使之成为公共的资源和全天候的话语。这是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迫切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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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萍)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二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6.重点教育

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1]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

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

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5、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

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主动避免违反公众利益之事,以此做到警钟长鸣。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三
《四川省重点中学2014—2015学年高一下学期第三次月考+政治+Word版含答案》

政 治 试 题

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全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第Ⅰ卷(选择题,共48分)

注意事项:

1.在答题卡上使用2B铅笔填涂。

2.每小题2分,共48分。每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

题目要求的。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三位一体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是

A. 人民民主专政 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D.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 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最好的公民文化未必就是公民参与积极性最高的文化,而是在“参与意识”和“服从意识”之间的一种平衡。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A.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B.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C.坚持法治与人治的统一 D.坚持中央与地方的统一

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是

A. 国务院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B. 教育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C. 各地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出台相关规定

D. 各地加强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这一规定

A.确立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B.扩大了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

C.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特点 D.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5.2014年4月17日,备受关注的“秦火火”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秦某某(网名“秦火火”)有期徒刑3年。这告诉我们,网络在汇集民众智慧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不法之徒散布谣言的途径。公民在互联网上

A.有发布自己掌握的一切信息的自由 B.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C.有表达的自由也要承担表达的责任 D.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质询

6. 近年来,随着中国居民的健身意识逐步加强,广场舞盛行,随之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饱受诟病。有人寻求沟通协调,有人采取极端方式“驱赶”。假如你居住的小区周围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你想给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可以

①把自己的建议反映给人大代表 ②依照法定的程序向人大提交议案

③通过网络媒体发表自己的建议 ④提请居民委员会讨论自己的方案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7. 2014年2月,S市顺利完成了全市1051个村“两委”( 村的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两委”的换届选举

A. 采取差额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 B. 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C. 是推进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 D. 是我国公民管理国家的基本标志

8. 李克强总理强调,城镇化建设要着重解决好 三个“1亿人”问题,促进约1亿农业人口转移,改造约1亿人居住环境,引导约1亿人就近就业。我们有信心、有能力解决好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有成功的社区建设实践。社区建设的实践表明

①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

②构建基层社会管理平台有利于提供更好的社区公共服务

③构建基层社会管理平台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④构建基层社会管理平台是落实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体现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9. 某市计划修建一条地铁,目前正处于地铁建设项目规划过程中。该市地铁建设方案出台的合理程序应该是

A. 项目公示→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征询专家意见→召开听证会→调整建设方案

B. 项目规划→市委决策→项目公示→征询专家意见→调整建设方案

C. 市委提出建议→征询民主党派意见→人大作出决策→政府执行

D. 市民提出建议→政府设计方案→项目公示→人大决定

10. 2014年3月30日,某市一些群众聚集市政府门前,表达对拟建 PX(化工原料二甲苯的英文缩写)项目的关切。

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3月31日接受记者联合采访时表示,“PX项目仍处于普及知识阶段,上马与否需听取民意才决策”。这件事说明

A. 行使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B. 公民意识的增强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

C. 重视基层话语权有助于让群众成为决策的主体

D. 公民理性监督有助于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

11.针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二代身份证存在挂失后无法注销等“先天缺陷”及互联网上存在遗失、被盗身份证非法买卖等

问题,公安部作出决定,继续加大对一切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实行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增强证件的防伪性能。同时,公安部正在推动建立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有效解决身份证挂失申报问题。下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舆论监督具有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等特点

②新闻媒体监督是公民进行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③政府部门及时回应社会热点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④民主监督有利于杜绝政府工作失误,树立政府威信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③ D. ②③

12.“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请选择适当的选项完成下图

①监察部门监督 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③司法机关监督 ④审计部门监督

A. ②③ B. ①④ C. ②④ D. ③④

13. 2014年4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其提供的医疗服务

价格由市场调节。在价格管制放开后,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应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这体现了政府

①实施经济调节,促进医院公平竞争 ②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③创新社会管理,协调处理医患矛盾 ④完善公共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A. ①④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14. 2014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下列

选项中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是

①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②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③在法律的制定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④重大的事情都由人大自己直接去办

A. ①②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15.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

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情节的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阐释。量刑的规范化工作

A. 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B. 表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C.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D. 表明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下列现象与上述材料体现的执政方式一致的是

①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②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联合部署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

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④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17. 清康熙年间河南内乡县衙有这样一副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饭,

穿百姓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副对联的现实意义是

A. 国家的兴衰取决于官员的修养和抱负

B. 官亦是民,民亦是官,官民本是一家

C. 领导干部要尽忠职守、善待百姓、为民造福

D. 领导干部要清正、政府要清廉、政治要清明

18.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强调,要形成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 下列措施中能直接体现这一要求的是

①中央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

②某市推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③某市政府开展网络在线问政的活动

④某人大代表提出规范网络反腐的议案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19.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深,养老保障成为群众关注热点。某省政协召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界别民主协

商座谈会,通过界别与党政部门的积极协商,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了该省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表明

A.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执政的亲密友党

B.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组成的国家机构

C.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

D.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20.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和完善生育政策的主张,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这表明,在我国

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是相统一的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有监督权

③国务院由人大产生,对各级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

④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21. 《西藏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指出,在西藏自治区,2012年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这表明

①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在全区四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

②民族团结原则为西藏各界人士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意见奠定了基础

③民族平等原则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得到有效的落实

④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①④

22.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下列关于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解正确的是

A.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B. 国家保护一切宗教活动并保障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C. 国家坚决反对宗教组织与境外宗教组织的联系与交往

D. 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23.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经济特征,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是当今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下列关于世

界多极化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 世界正在形成若干政治经济力量中心

B. 两极格局被打破,多极格局已经形成

C. 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加剧了国际竞争

D. 世界多极化发展有利于世界和平发展

24. 2014年5月30日,第十三届香格里拉峰会在新加坡开幕。在这次峰会上,中国代表就美国国防部长哈格尔和日

本首相安倍晋三对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指责进行了强有力的反驳。划设防空识别区是濒海国家在非主权的国际空域为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保卫空防安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①有利于我国在防空识别区行使管辖权

②是我国有效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措施

③有利于捍卫我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安全

④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法及国际惯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第Ⅱ卷(非选择题,共52分)

注意事项:

1. 在答题卡上用0.5毫米黑色中性笔书写。

2.按照题号在各题的答题区域(黑色框线)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

25.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意

见》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然关注“三农”,这让家在农村的高中学生小李十分高兴,他围绕“三农”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向村委会建议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向人大代表反映“三农”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就农民工就业问题通过发帖形式在县政务微博上留言。

9分)

26. 2014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是一个重大的国家发展战略。2014

年3月28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需要河北扮演什么角色,河北就演好什么角色,其中之一就是服务角色。河北作为京畿之地,必须为京津冀协作发展全局服务,必须为把北京建设成为和谐宜居之都服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四
《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角度解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角度解读《关于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近年来,在我国查办官员贪污腐败案件中,大案要案逐年增多,贪污数额动辄上千万,官员财产为何难以监控?2009年全国两会中,人大代表再提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之前,新疆阿勒泰于2009年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千名官员财产收入:财产申报相当详细,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礼金、大额动产、不动产购臵、交易、租赁收入情况及资金来源等,尽管还存在令人不满和质疑的地方——千名官员在收受礼金栏的“零申报”,以及房产汽车等“秘密申报”,但总体而言,地方迈出了第一步。其后,一些地方政府在“阳光财政”上也开始“试水”。浙江慈溪要求政府官员申报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等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实现彻底地公开化。湖南浏阳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借鉴“阿勒泰模式”,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实行彻底公开;在公示范围上,则借鉴“慈溪模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评论称其为“最彻底模式”,主要针对“拟提职”的政府官员,公示期为三天。 推行财产公示制度,也并非全部人拍手称快,有反对声音,有说时机不成熟的。据网络一则报道,在2009年两会期间,某省高官作为政协代表被问如何看待官员财产申报,他反问:老百姓的财产怎么不公布?那些(私营)企业老板的利润为什么不向工人公布?”

今年(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不仅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子女的工作财产状况,是否在国外定居等情况。有评论认为,这是党中央和国家政府正面回应了党政官员的财产是否要申报,是否要受到监督,是迈向官员财产阳光的重要一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否能成为遏制官员贪污受贿的一把利剑?如何看待政府一系列关于预防、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民众关于财产公示的诉求真的是基于反腐败吗?财产公示是否有违公民的隐私权?这一新规定的出台,其背后展现了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领域面临的诸多矛盾与积极探索。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的核心价值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党中央和政府从国家法制的层面肯定了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我们必须把官员财产申报和向公众进行公开视作两个问题,纠缠在一起讨论,则很难走出要么严重触犯公民隐私,要么难以实行财产监督两难的境地。

各国在有关官员提交的财产申报书是否向公众进行公开问题上,做法各有不同。美国强调申报书一定要予以公开,提交的申报书在6年里允许要求检查的任何人对该申报书进行检查,或者要求得到一份副本。而法国的做法则是接受财产申报

书的委员会——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最高法院首席院长和审计院首席院长,每隔3年发表一份公告,公告只对财产申报内容做出评价而不公开申报书的具体细节。但是,官员家庭财产收入必须进行申报,使之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的核心理念则是一致的。

在法理上,我国许多学者也对官员家庭财产申报进行了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首先,官员与民众在身份上有明显区别。公职人员乃至官员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公共财产,这种接触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机会或者权利,因此,法律上应该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责任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公职人员在这一方面上是不能“向群众看齐”的。

其次,高官无隐私。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讲,官员的隐私权范围比公众要窄很多,掌握公权力的人必须要让度部分私权,这是国际惯例,“高官无隐私”也是国际共识,这里面就包括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必须公开。法律上确实规定了公民个人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不需要公示,但是“公职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财产甚至生活方式等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开放,这也是公职人员必须放弃的私权之一。当然,公职人员财产公开要法制化,公开范围等具体内容需要再协商,但是公开的大原则是不需要讨论的。 至于“高官”的概念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来说,职位越高,接触、处分甚至获得公共财产的机会就会越多,所以,职位越高的官员其财产公开的范围应该更大,同时,高官们也应

该起到模范带头的表率作用,更广泛地将自己乃至家人的财产进行公示。

再次,公民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公民要行使监督权就必须有知情权,官员在就职前、就职期间、离职后的财产状况都应该公示,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赋予给公民的监督权利。

最后,一个法治国家,从政府廉政建设上也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公众掌握官员的财产状况。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认为,民众要求、政府也在努力进行官员财产公示的改革,这说明我们国家政治、社会都很稳定。竹立家教授明确提出,只要是在公共单位工作、使用公共资源、拥有公共权利的人都应该进行财产公示,这是不应该被“本地化”的国际惯例。 笔者认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目的,不仅仅是遏制腐败,更重要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为政府行政提供合法性基础。政府权力由公务员行驶,是作为自然人的集合,因此就有可能运用公权力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

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从国际上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情况来看,财产申报制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多年来美国第一个违法贪财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因未能及时申报财产的公务员受到处罚。韩国在1993年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后,1个月内包括韩国大法院法官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

回头再仔细审视我国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规定》从内容上看,将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五
《浅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六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 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 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 阳光法案”。作

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 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 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1 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1.1 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将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状况置于“阳光”之下,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

一定级别或一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向有关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配偶及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财产,有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制度便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防止腐败的有效制度其功能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在:

(1)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强的反贪污贿赂功能。在国外,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反贪机构便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一方面,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反贪机构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以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反贪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

(2)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规约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功能。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定期地进行财产申报,会不断的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地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变化情况,解释变化的原因并且有关机关要对其监督检查查证所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便给国家公职人员上了个紧箍咒。同时还可以起到连续的道德教育作用,提醒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责任感,不断将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感内化为内心观念,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财产申报制度具有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功能。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一种趋势。即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产生这种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威信。也使群众走向另一个极端,普遍认为“无官不贪”,国家公职人员的任何收入都是非法途径获得的,这种猜忌的心理便会滋生许多的社会矛盾,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收入的猜忌以树立公职人员的威信,维护政府形象。

(4)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功能。财产申报可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从而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它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根据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这样一来,如果干部有了错误,上级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其改正,避免大的贪污犯的产生。

1.2 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1.2.1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上,

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报公开,因而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1.2.2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需要

预防机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目的就

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攫取经济利益,为企图“寻租”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心理上的障碍,使其想为而不敢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戒。当然申报人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但这种惩戒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追究,目的在于保障申报制度的实施。

1.2.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任职

以来的财产增量情况,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更有用的信息资料,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1.2.4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维护原本就拥有大宗财产的干部

的声誉。使某些在任职之前就可能具有大量财富的干部,可以免去“当官发财”的嫌疑,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维护了领导干部的声誉。

1.2.5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促使领导干部廉政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给领导干部一个无形的的压力,因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

任何一宗财产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其带来某些不希望产生的后果。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另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一个领导干部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2.1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反腐斗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为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2.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

目前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的规定尽管比前述收入申报制度更进一步,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

2.2.1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 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更有甚者,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2.2.2 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应该说,《规定》对申报种类单一的规定,客观上给申报者留下了太

多的游移空间,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疏漏。

2.2.3 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我国对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多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3 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3.1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3.2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需增加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漏洞十分明显:首先,规定中没有初任申报,这样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3.3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七
《副处级以上官员须申报家庭财产》

四川省处级干部财产申报规定篇八
《四川省概算补充规定》

四川省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5-6-23 15:29:23

四川省交通厅(通知)

川交函[2005]180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

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 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 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 (试行)

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二、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取消施工技术装备费,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各项费率标准按不同公路等级分别计取。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高速公路的费率标准。

(二) 人工费:各市、地、州、县的人工工资单价暂按“(97)川交函建字第891”四川省补充规定执行,新增列部分市、县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一。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三) 其他直接费

(四) 取消施工机构迁移费。 (五) 取消供电补贴。 四、 预留费用

水土保持评价、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文物调查发掘以及新法规引起的费用,如果发生,在预留费用中列支。 五、新增项目 (一)工程保险费

由工程责任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工程保险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之和为基数,按0.5%计列,独立的特大桥、特长隧道按0.8%计列。 (二)审计(查)费

审计(查)费安国税总局税函[2002]845号文《关于基本建设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费[2000]102号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计列,计费基数为总概算(或预算)(不含审计费本身和预留费用)。 (三)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列,自行招标按标准的80%计列,计费基数按建安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

六、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四川省执行交通部办(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八、 本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九、公路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计算程序和计算方式 代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项目

定额基价(定额直接费) 直接费(工、料、机费)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定额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 (包括备品备件)

按有关定额计算 说明及计算式 指概、预算定额的基价

按编制年工程所在地的预算价格计算 (一)×其他直接费综合费率 (一)×现场经费综合费率 (一)+(三)+(四) (二)+(三)+(四) (五)×间接费费率 [(五)+(七)]×利润率

[(六)+(七)+(八)]×综合税率 (五)+(七)+(八)+(九) (六)+(七)+(八)+(九)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数量×单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十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十四 十五 1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监理费 定额编制管理费 设计文件审查费 项目技术咨询费 研究试验费 勘查设计费

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贷款利息 预留费用

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预备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十二)+(十三)-(十三)(2)]×费率 (十)×费率 按规定计算 (十)×费率 (十)×费率或金额 (十)×费率 按批准的计划编制 按有关规定计算 按需购置的清单编制 按有关规定计算 按实际贷款数和利率计算

包括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和预备费两项 按规定的公式和有关规定的费率计算

[(十一)+(十二)+(十三)]-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费率 [(六)+(七)]×费率

预备费中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

新增项目

[(十一)+(十二)]×费率

工程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审计(查)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招标代理费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建设项目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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