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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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制度篇一
《工资协商制度[定]》

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是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资协商三方指:

1、政府一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代表;

2、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

3、企业一方由经贸局和工商联代表。

开展工资协商制度具体要做到以下四个程序:

1、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

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成立

工资协商制度

(一)什么是工资协商制度?

答:工资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二)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意义?

答: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是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工资协商三方机制指的是哪三方?

答:工资协商三方指:1、政府一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代表;

2、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3、企业一方由经贸局和工商联代表。

(四)如何开展工资协商制度?

答:开展工资协商制度具体要做到以下四个程序:

1、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成立。

工资协商制度篇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

xxxx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工资协商制度篇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篇四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 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工资协商制度篇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协商制度篇六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工资协商制度篇七
《完善工资协商制度,促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1年工运理论调研论文

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完善工资协商制度,促进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精衡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毛晨

胡锦涛主席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特别是现阶段,不断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对于提升城乡居民的消费层次,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销售利润逐年增长,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企业工资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一线职工收入现状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无私奉献,特别是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生产的一线职工,他们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在当前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其工资比高收入者差距很大,并且不论是青年职工还是中年职工均承载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为了深入了解到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分配的状况,在公司工人、技术、质量、后勤等岗位,对职工就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了调研。这次调查的样本为:从岗位看,从事直接生产的一线职工占75%,辅助工占25%;从年龄看,50年代出生的占15%,60年代的占25%,70年代的占45%,80年代的占25%;从个人月收入看,1000元以下的占5%,1000-1500元的占15%,1500-2000元的占25%,2000-2500元的占35% ,2500 -3000元的占10% ,3000 -4000元的占5%。需要说明的是,调查基本反映了我公司一线职工的收入分配现状。目前各个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均有增长,工资支付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总体状况良好,并呈以下几个特点:

(1) 企业职工工资逐年有所增长。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公

司经济出现了增速放缓的现象,特别是冶金行业和风电行业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经济效益有所下降,职工收入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即使如此,职工工资每年仍有一定比例的增加,反映出工资增长与企业的发展较为契合。

(2) 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大多数职工月工资水平都高于或与四川省最低工资

标准即850元持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3) 工资增长共决机制正在形成。随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的加大,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在形成。工资增长可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决定,分配方式正在发生变化。职工都主动了解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过程。

(4) 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认识到工资增减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相关

的。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起到了宣传和引导作用。这表明,工资增长的共决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5) 企业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趋于完善。伴随着分配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的法

规意识逐渐增强,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企业每年都为职工办理了“五险一金”,还购买了职工企业年金。同时成立了互助基金会,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在职工大病救助、互助等出人出力,为职工募捐,筹得的款项解了职工的燃眉之急。

(6) 人力资源开发受到普遍重视。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企业更加注重人才培养。一线职工都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岗前、岗位培训,还有一部分职工参加过社会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的职工被企业聘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待遇也随之得到提高。并且有突出贡献的还能享受总经理津贴。

二、一线职工收入分配中的主要问题

尽管公司一线职工工资逐年有所增加,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在企业初次分配中,体现出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管理层收入相比普遍较低。具体表现为:

一是如果扣除加班加点的收入后,一线职工实际8小时工作内与非加班工作人员所得相比偏低,加班工资基本占工资总额的60%,而非加班人员(即普通管理者)正常工资占工资总额的80%。一线职工工资结构多是以劳动工时为主,且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多由企业自定。在此背景下,企业从利润最大化出发,定额标准往往较高。尽管多数职工回答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只有少数职工回答基本不能完成、或完全不能完成,但在回答8 小时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的职工中,亦有相当多的职工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才能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因为工时总数超过定额标准越多,奖金的收入就越多。因此大多数一线职工都会选择加班工作。有15%的回答需要每周加班2小时,有55%的回答需要每周加班2-4小时,有30%的回答需要每周加班4小时以上。即是说,超过半数以上的

职工需要加班数个小时才能完成劳动定额。另外,不仅是低收入职工存在经常加班加点问题,就是月工资收入较高的职工加班时间也较多,说明获取较高收入者,更多的是靠加班得到的。虽然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企业具有比较规范的制度,但是问题较多的是加班工资基点较低,不能符合一线职工的心理期望。大多数职工希望加班工资能够进行合理调整,并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内。

二是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企业职工实际所得偏低。调查发现,月工资收入扣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工资,以及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后,与当地最低工资相比,略高于(50元以下)的占5%,高于(50-100元)的占35 %,大大高于(100元以上)的占60%。另外,低于1500元的职工达49.4%,几乎占一半数量,表明企业低收入群体数量较大;进一步的调查显示,低于1500元的职工中,扣除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较,有20%的职工工资所得低于或仅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说明企业职工实际所得确实偏低。

三是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职工实际所得偏低。因公司运营业绩不佳使工资下降,但是部分职工上年度工资结算较高,所以扣除该年度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尤其是补扣数额较多造成实际领取的工资偏低,对生活造成影响。

四是企业内部差异悬殊,经营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资本、管理要素报酬过高、劳动报酬过低。职工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15%,1000-1500元的占35%,也就是说,一半职工月收入在1500 元以下,而且在低收入者中,多数是劳务派遣工,其工资水平仅为同岗位正式工的一半左右。而中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实行年薪制,中层管理人员年薪一般在10-12万元左右,高层管理人员年薪一般在20万元以上。

三、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扩大,“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更加突出。在企业收入分配中,过多地强调资本、技术、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突出表现为,企业内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增长较快,而一线职工增资较慢。以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在30%以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在35%以上,普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仅为10%左右。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与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呈逐步扩大趋势。一些企业管理层年工资收入是普通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者不在少数。这也是“平均工资年年长、普通职工没感觉”的原因之一。

二是制定劳动定额随意性过大。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单方面决定劳动定额。将工件定额工时随意降低或将工资考核标准一味升高,造成大多数职工在8小时内不能完成劳动定额。不同工种的工人考核标准未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导致一些职工工时极高,而另一些没活加工的岗位少工时甚至没有工时。同一工种的工人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一些人际关系好的工人能够分到既好加工,工时又高的工件,拉高了考核标准造成另一些工人长期不能完成考核。

三是一线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实践中,这种工资机制虽然对发挥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岗位标准认定的科学性难以把握,导致一线职工的岗位工资起点和封顶线偏低,呈现工资固化状态。并且一线职工工资中可变部分占比大,存在很大变数,在企业遇到市场竞争压力时,首当其冲的是职工效益工资的下滑或停滞。如2011年受市场环境影响,不少职工尽管岗位工资没变,但效益工资大幅缩减,由于岗位工资本来就低,扣除保险缴纳额后,职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影响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个人账户基数,进而影响职工退休金收入。

四是一线职工技能素质低,影响了劳动力价格偏低。在调查的一线职工中,没有技术职称的占20%,初级技工占32%,中级技工占35%,高级技工占13%。人力资本积累的匮乏,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偏低。一线职工职业发展通道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横向发展通道相比缺失或过窄,工人向管理或技术岗位发展,几乎不可能。一方面,企业对职工培训投入不足,存在培训时间少、培训层次低,只需简单操作就行。另一方面,尽管有些职工通过培训或其他方式提高技能等级,但由于企业采用“一岗一薪”、“易岗易薪”制度,职工即使提高了技能或拿到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岗位不变,薪酬也不会提高,从而制约了职工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等级的积极性。

五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用难以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劳资地位不对等,集体协商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工会代表性不强,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难以发挥作用。目前企业工会仍然局限于组织文体活动等传统业务上,对协调解决职工与企业矛盾尤其是提高工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究其原因,首先是工会制度改革滞后,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缺失。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要求工会不仅应该充分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应该只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但国有企业工会都是在政府干预下组建的,工会的合法性并不完全来自于劳动者的认可与授权,而且工会又是企业的一个组成部门,这使得工会除了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以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以及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这就削弱了工会对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其次,企业管理层缺乏民主意识,不尊重职工的利益,不是在完全平等基础上的协商,集体协商缺乏民主和必要的

工资协商制度篇八
《工资协商条例》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

(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要约书、答复书;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协商制度篇九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董事长(总经理)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现提议双方就2011年度的职工工资调整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 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首轮协商,并视进度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月 日;

(2)地点:协商地点在 会议室进行; (3)协商形式:以会议形式举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4)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问题。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 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 、 、 、 。

请公司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经营收入情况 2、公司利润情况 3、公司资产负债表 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公司经营计划或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上述资料请公司在协商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关于对 公司工会开展工资

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公司工会

你会 年 月 日发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及协商形式。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 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 、 、 。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请及时沟通

总经理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谈判会议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工资集体协商 参加人员:

企业方(甲方)协商代表 、 、 、 、 。 首席代表

职工方(乙方)协商代表 、 、 、 、 。 首席代表 主持人 记录人 记录情况如下:

乙方提出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公司在提高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应达到 %以上,公司继续为职工上各种社会保险,使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得到更好地落实,提高职工为企业创效益的积极性。

甲方表示根据公司际情况尽可能多地落实国家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待遇,并要求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以企业的发展为大局,为企业多做贡献,促进企业发展,树立与企业同生存共发展的思想。

最后,经过双方各抒已见,达成一致意见,正式通过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职代会关于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决议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符合公司实际。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本《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有限公司工会

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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