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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一
《保密协议范本》
附件:
编号: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XXXXXXXXXXXXXXXX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工作中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客户结构、成交或商
谈价格;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备忘录、签收单等文件;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策划、定价策划、市场分析、广
告策略、项目分析可行性报告、同行及银行的调研成果以及研发尚未投入运营的新产品、新品种等;
[3] 甲方财务信息资料,包括甲方所拥有的各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财务报表、数据统计、往来帐目、
预算及决算、工资表册、资金收付、资产转移、资金帐户、税费缴纳、债权债务等与公司经营成果、资产状况和资金运行等相关的财务资料等;
[4]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流程、财务制度、人事制度、人事资料、工资薪酬制度、工资信
息、内部管理制度、装修装饰设计图纸、工程设计图纸等;
[5] 因职务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所载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保密范围;
[6] 甲方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照(包括复印件);
[7] 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甲方独自拥有、共同拥有,签订本协议时拥有或是将来拥有的);
[8] 甲方标注为“秘密”、“保密”、“机密”的所有文件、电子数据、其他文本等;
[9] 其他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并可为甲方带来商业利益的信息、物品、技术等。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遵守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保密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保证对在甲方工作
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确认,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基本义务之一,乙方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的基础工资里包含保密津贴。
第四条 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探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透露、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除受到甲方指示或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向应该知悉的甲方员工或其他业务单位进行交流外,不得向任
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提及,绝不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任何第三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4]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
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而不论是否获得了经济
利益或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离职后,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劝诱、帮助甲方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6] 不得为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不论是否获得了经济利益或
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
[7] 按照甲方规定如实报告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所有载体;
[8] 因工作保留、接触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
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秘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 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知识、商业
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仍应承担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0] 乙方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泄露本协议保密范围的内容。
第五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完成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时,均不会对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
式产生任何侵犯;保证无需对前受聘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侵权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六条 乙方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职期间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经营秘密等工作成果应及时
报告,并负有保护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和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甲方相关保密规定,若有违反,甲方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
降薪、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并有权运用法律手段取得损害赔偿或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将自己持有的所有业务、技术等资料以及保密信息的载
体包括但不限于优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等移交给甲方,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乙方负有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期限自乙方在甲方开始工作起至其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具备秘密性或
已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第十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第十一条 乙方若能证明其掌握的有关信息已经不具备秘密性或已进入公知领域,并被甲方书面认可,该信息
的保密义务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甲方保密措施包括:
[1] 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审计报表等文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统一归档、备份,并标注保密级别。
[3] 所有甲方内部关键岗位的工作文件、资料数据、合同等文件设专人负责保管,对掌握相关信息的员
工所使用的电脑及文件均设定密码保护,并标注保密级别。
第十三条 口头或书面告知,或会议、通知等方式告知乙方对某文件、资料、技术等商业秘密应保密的。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依照甲方《保密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赔偿损失,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双方同意
选择甲方经营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无偿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赔付金额。违
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八条 本协议约定,如因公司业务开展,对保密范围或内容需增加,可将增加内容作为保密协议附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必须采用双方
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所有内容,并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劳动合同
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二
《保密协议书》
附件1: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昆明公安国家保卫支队
乙方:云南起步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昆明公安国家保卫支队情报采集流转分析模块”项目,有责任和权利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应加强保密意识并严格遵守以下协议:
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二、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
三、服从甲方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它与合同无关的工作。
四、如需接触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
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
五、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六、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从事该项目的所有人员档案,甲方审核后,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要求,乙方应据此调整人员安排。
七、乙方必须与从事该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应听取甲方意见,并向甲方提供协议的副本等相关资料。
八、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发表涉及白云山公安分局计算机设备维护工作中国家秘密组织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工程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
九、无论乙方今后完成“昆明公安国家保卫支队情报采集流转分析模块”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十、如发生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
十一、本协议视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
十二、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拒付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三
《2014保密协议范本》
****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法定 代 表人: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为: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内,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内容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软件设计、程序设计、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商品成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各类经济谈判底线、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活动信息、销售技巧、核心重点品种信息、会员信息、员工信息、薪资架构、公司各类合同、政府机关决策文件、投资方案、经营计划与策略等等。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第三条 保密期限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保密内容可以不用保密,否则乙方应从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包括试用期在内),无限期保守甲方之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五条 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唆使或诱导任何甲方的经理或雇员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唆使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客户或供应商成为他方的客户或供应商或终止或重大减少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单独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或组织,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甲、乙双方确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已含在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中,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捺手印,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因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名、捺手印是出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四
《商业保密协议范本》
保 密 协 议 书
立协议书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
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
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
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
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
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
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
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
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
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
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
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
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
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
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
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
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
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
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
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
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
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
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 方: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
2010年 月 日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五
《保密协议书范本》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常住地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
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
息;
(2)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 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这些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样品或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信息等;
(6) 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有些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 乙方在从甲方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经营甲方客户资料,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保密期限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乙方入职之日起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乙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离开甲方,其离开后做出的与原工作有关的成果,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仍视为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本合同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2、乙方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利益有尽最大努力维护的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乙方不得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与甲方有竞争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乙方在在职期间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及巨大价值,及乙方确认这些商业秘密(包括乙方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在离开甲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包括辞职、辞退、除名或合同期满等)后的两年内保证自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保证:
(1)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2)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保密义务。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甲方有权;
(1) 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向乙方索赔因乙方违约或/及侵权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泄密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侵权方的获利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同时将追索或扣除乙方年度的全部奖金、提成分红及各种补贴等福利);
(3) 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4)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其他约定
(1)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离职后因本协议争议需诉讼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有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深圳市鑫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六
《保密协议范本[1]》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邮编:210009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即将开展合作事宜。为明确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与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释义
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甲乙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商业信息、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或双方根据这些资料所作的摘要、笔记、概要、研究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书面的、口头的或电子媒体的形式来体现或储存的资料和信息:
(1)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产品的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
据、实验结果、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资料、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诀窍、运营数据、
供应商名单、销售商及用户名单、营销策略、行销计划、成本构成、定价政策、营销数据、采购资料等;
(3) 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账单、票据、财务报表、信用凭
证、税务凭证单据、资金往来单据、银行账户资料、财务报告、预算制定、收支情况、信贷情况、审计报告、财务资料等;
(4) 其他方面的与双方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2. 不论上文所述,以下将不属于本协议函所指的保密信息: (1) 已向公众公开提供的
信息,不是在双方违反本协议函所施加的责任或有关保密信息的其它义务下提供;
(2)双方在合作前已按非保密基准获得的信息; (3) 双方从无保密责任之第三者处获得的信息或材料,但此信息或材料系第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除外;(4)由于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而可被取得的资料;及(5)该保密信息之披露已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二、权利和义务
1. 双方进行初步讨论期间,以及在履行双方其后可能订立的任何协议期间及将来,双
方相互提供的任何专有数据或保密资料、及其他以书面特别指定为专有或保密的各种资料,将受到保密;
2.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有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的资料和信息必须存放在合理安全的
地方,与其他资料分开保存,而且其取阅受到严格限制,同时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由于疏忽所导致的资料失控;
3. 在未经本协议任何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提供、或允许第三方运用或利用任何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4. 甲乙双方于保密信息未公开之前将保密信息保密,除了用于履行协议责任外,不会
用作其它用途,但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5. 在未经本协议任何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或提供任何在进行中的工作的性质、协议内容和合作的具体情况;
6. 双方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所需要知悉保密信息之雇员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
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内容。双方雇员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该雇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在未经协议任何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制作和散发记录、缩略图、图片、照
片或其他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的复制品(包括电子版);
8. 各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对方即时返还或销毁所有受本协议规限的一切书面资
料的正本和副本及载有受本协议规限的资料的磁带和磁盘,包括源于这些保密信息的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文档信息、电脑存储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9. 合作事宜的终止、失败或完成不影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责任的履行,该责任直至
双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保密信息向第三者公布不会对协议任何一方造成影响为止;
10.本协议所约束的所有保密义务及相关条款均对双方的关联机构及个人构成连带约
束。关联机构指双方在全球的任何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控股公司及任何有权获悉保密信息的相关机构。关联个人指除双方雇员外在上述关联机构工作或直接、间接受雇于关联方的任何个人。
11.不行使或延期行使本协议赋予协议各方的权利将不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同时部分
地行使这些权利也不被视为对该等权利其他部分的放弃。
12.本协议的规定可随时由甲方正式的书面文件予以豁免。
三、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发生,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双方因本协议的执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由原告方所在地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六、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七
《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
(内容: )
本保密协议(“协议”)于20XX年___月____日(“生效日”),由XXXX有限公司(“业主”)和 公司(“接收方”)签订。
鉴于业主和工艺包供应商已于20XX年XX月签署了XXX技术合同(“合同”),根据该合同,业主将利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在下文中定义)在中国XXX市设立XXXX的综合性商业生产设施(“装置”);以及鉴于,根据合同,业主仅为装置的目的有权使用工艺包供应商技术信息;以及鉴于,接收方将向业主提供与装置的设计、建造、运营或维护相关的特定服务或设备;以及鉴于,业主希望接收方能够接收保密信息(在下文中定义)以使接收方可以向业主提供与装置相关的特定服务和特定设备。 因此,各方约定如下:
1 定义。
关联企业 对于任何人而言,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时,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被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受共同控制的其他人。所谓“控制”(以及“被控制”、“共同控制”等表述)指的是:(a)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的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i)全部具表决权的股票类别中已发行在外之具表决权股票,或(ii)表明该人的所有权益的其它凭证,或(b)拥有直接或间接领导或促令导引该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此处所谓“人”指的是任何自然人、商行、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资企业、企业信托、联营、信托、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实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以及政府部门。 保密信息 指本协议中下文所定义的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和业主保密信息。
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 指工艺包供应商或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所有保密或专有信息,无论是以口头、书面、电子形式、通过观察或其它方式批露或取得的,也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i)工艺包供应商技术信息,(ii)与工艺技术或与该等工艺的反应器或催化剂相关的任何其它信息,(iii)由工艺包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向业主或接收方或其各自的关联企业所提供的、代表它们提供的工艺包供应商或其任何关联企业与使用工艺技术的装置有关的资本和运营成本相关信息,及(iv)本协议的条款条件。此外,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也包括接收方、业主或其各自关联企业准备的、或为它们准备的任何备忘录、图纸、图形、程序、手册、方法、公式、数据、汇编、研究或其它文件,只要其中包含或反映了前述信息。
工艺包供应商技术信息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之前或之后向业主、接收方或其各自的关联企业、供货商、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或其能接触到的工艺包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一切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规格、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工艺、设计、工程图纸、图形、程序、手册、方法、公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i)工艺包供应商工艺和基础设计包,(ii)此等工艺和基础设计包中包含或体现的所有技术信息,以及(iii)有关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的技术信息。
业主保密信息 指向接收方提供或披露的、或接收方掌握的业主或其关联企业的所有保密或专有信息,无论是以口头、书面、电子形式、通过观察或其它方式批露或取得的,也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所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i)由业主及其关联企业向接收方或其关联企业所提供的、或者代表它们提供的业主或其任何关联企业的与使用装置有关的资本和运营成本相关信息,及(ii)本协议的条款条件。此外,业主保密信息也包括该部分接收方或其关联企业准备的、或为它们准备的任何备忘录、图纸、图形、程序、手册、方法、公式、数据、汇编、研究或其它文件,只要其中包含或反映了、或开发自或衍生自前述信息,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接收方同意该部分接收方或其关联企业准备的、或为它们准备的任何备忘录、图纸、图形、程序、手册、方法、公式、数据、汇编、研究或其它文件,只要由业主保密信息发展或衍生而来,如果未披露或未应用业主保密信息则无法发展或衍生该信息应被视为业主保密信息,且仅在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和披露。
各方 指工艺包供应商、业主以及接收方,而“一方”则根据上下文指该三者之一。 2 保密和使用限制
2.1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保密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此之后的二十(20)年。接收方仅有权将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用于向业主提供与装置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相关的服务和/或设备。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部分首句所规定保密期限的终止均不得给予接收方使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中所含的任何商业秘密的权利,或主张工艺包供应商的任何商业秘密不再具备保密性质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此外,接收方不得将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披露给除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以外的任何他人,而向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作出的披露,也仅在该等人士或单位因履行其就装置的设计、建造、允许或维护而对接收方负有的职责而需要接触该等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披露。
2.2 如果接收方或其任何员工以本协议不允许的方式披露或使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接收方应自己承担费用,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该等披露或使用。
2.3接收方在披露任何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之前都应与其员工、管理人员和代理签署保密协议。由于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无论在其雇佣期之内或之外,也无论其代表接收方代理的期间或代理期间以外)未根据本协议而不当使用或披露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对工艺包供应商负责且免除工艺包供应商的损失和赔偿责任。在工艺包供应商书面要求下,接收方应向工艺包供应商提供一份人员名单,该份人员名单为能够接触或是已经接受到大部分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员工、管理人员和代理。在提该书面要求时,工艺包供应商应尽合理努力将此要求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来满足工艺包供应商在提要求时的具体要求。如果任何接收方的员工、管理人员和代理以未经本协议或其他保密协议允许的方式披露或使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接收方应据工艺包供应商提出的合理要求采取所有合适的行动。此外,业主和买方还应以合适方式配合并协助许可方为执行其针对该等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的权利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费用由业主和买方承担。
2.4在要求下,接收方还应向工艺包供应商提供一份由一位高管出具的证明以确认遵守本第2条,。工艺包供应商有权指定独立审计师检查接收方的技术记录,以确认本第2条是否得到遵守。
2.5接收方对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不适用和不包括接收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明的如下信息:(i)在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的信息;(ii) 接收方从第三方(业主及任一承包商除外)处收到的信息,且该第三方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工艺包供应商处或从负有该等信息相关的直接或间接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该等信息的(iii) 法律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的命令或法院的有效命令所要求就任何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而作出的披露(在此等情况下,业主或买方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在作出披露前)通知许可方及给予许可方合理的机会采取许可方认为需要的任何措施来保护该等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并通知获得该等披露的第三方,说明该等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是保密的信息及属于许可方专有的),并且仅可披露遵守该等法律或有效命令所需的那部分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
3 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所有权
各方明确约定并同意,工艺包供应商向接收方或其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提供的一切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并将持续归属于许可方。接收方生成任何依据、含有或源自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文件、规格、数据单、图纸、汇编、记录、供应商清单、电脑程序、流程图、模型、设计或信息,该等文件、规格、数据单、图纸、汇编、记录、供应商清单、电脑程序、流程图、模型、设计或信息仅可以用于与装置的建造、设计、建设和运行相关的用途,并且作为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无论如何,接收方均不得就该等任何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申请任何专利保护或其它保护。
4 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归还
若因合同终止而导致业主使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权利终止时,接收方关于使用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利也自动终止不再具效力和约束力。工艺包供应商将就合同的终止向接收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该通知后接收方应及时向工艺包供应商及许可方归还已向接收方及其员工提供的所有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及业主保密信息并且接收方无权(也须令其员工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用途。接收方应向工艺包供应商及业主提供其高管出具的确认其遵守本第4条的证明。
5 仲裁,适用法律和语言
5.1倘若因本协议而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争议、分歧、纠纷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违约、终止、解释、签署、操作、效力或无效等)(“争议”)基于任何原因没有在任何一方就争议向另一方首次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解决,该争议应通过具约束力的仲裁决定性地、最终地和排他地予以解决,该仲裁应按照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进行,该等仲裁规则在此加入本条中。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发出通知(“仲裁通知”)列明所要
求的仲裁的主题,藉以提起任何上述仲裁。在此30日期间内, 各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但若任何一方未能遵行友好协商将不会避免仲裁的开始。
5.2 仲裁的地点在香港。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定,仲裁程序中的所有会议和聆讯的地点均为香港。
5.3 仲裁由三(3)名能操流利英文和中文(普通话)的仲裁员(“仲裁庭”)主持,并应按照第20.4条的规定任命其中一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大陆、美国、卢森堡或瑞士公民。仲裁员应中英文流利。
5.4 接收方及工艺包供应商(或者,若由业主而非工艺包供应商执行本协议的,则为业主)各有权任命一(1)名仲裁员,惟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双方如未能在仲裁通知的日期起三十(30)日内任命任何仲裁员,则所
有三(3)名仲裁员的任命(包括首席仲裁员的任命)均交由HKIAC作
出,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任命该名仲裁员。
任何一方如未能在仲裁通知的日期起三十(30)日内任命任何仲裁员,
则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该方仲裁员的任命将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
出,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任命该名仲裁员。 (b)
(c) 倘若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则该两(2)名获当事方任命的仲裁员须于最后获当事方或其代表任命的仲裁员的任命日期起二十(20)日内共同任命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将担任首席仲裁员之职),如未能按此完成,或者任何一方的仲裁员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将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5.5 仲裁以英文和中文(普通话)进行,各方可采用英文及/或中文(普通话)陈述其主张,包括提交的所有陈词和证据。
5.6 任何一方如就另一方的任何陈词或证据需要任何翻译,须自行负责翻译并承担有关费用。
5.7各方有权就任何争议进行合理的取证,而仲裁机关有权下令进行该等取证。仲裁的语言应为英文。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5.8 如果接收方没有遵守其在本第6条项下的义务,未能在工艺包供应商合理要求接收方核实其遵守本第6条的规定后三十(30)天内履行有关核实或审计权利的义务,则工艺包供应商有权在任何有关争议的仲裁程序中假定接收方对本协议第6条违约,接收方因此应承担第6条项下进行的关于接收方是否对本协议第6条违约的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证明接收方并未违约的举证责任。
5.9 仲裁庭的任何决定、裁决或其他行动,如经三(3)名仲裁员之中的任何两(2)或三(3)名仲裁员投票赞成,即被视为仲裁庭的有效行动。仲裁裁决是最终、具有
决定性和约束力的裁决,裁决应获得承认并可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登录为判决。倘若仲裁规则与本协议之间有任何冲突,概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及规范。关于损害赔偿的仲裁裁决应及时进行支付,不得带有任何抵扣或抵消。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由抗拒执行的一方承担。
5.10 仲裁庭须提出完整的书面裁决,详细列明各事实裁断和法律结论。仲裁庭的裁决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可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登录及强制执行。
仲裁费用及仲裁的成本由败诉方支付或由仲裁庭另外决定。
5.11 本第6条的任何内容概没有阻止任何一方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任何中期济助。
5.12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各方须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仲裁所涉及的部分除外。
5.13 本协议将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解释,但排除其关于冲突法的条文。
5.14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对照行文,同等有效;如果两种版本之间有冲突或者在仲裁中,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5.15 工艺包供应商和业主均各自有权针对接收方执行本协议。
6 一般条款
6.1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全部约定,并取代和取消各方之间以前就该标的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的所有约定、谅解、声明及保证,但本协议内容并不修改或修正业主在工艺包许可协议下承担的义务。若接收方或任何其关联企业是工艺包供应商就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所签订的其它保密协议中的一方的,则该接收方或接收方关联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就工艺包供应商保密信息,遵守该其它保密协议中的条款,若为接收方,应遵守本协议,本协议并不视为修正、放弃、终止或延长该等其它保密协议。
6.2对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的修订、补充和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认可。它们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该等修订、补充和变更不得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各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除非在该等修订、补充和变更中另有规定。
6.3依据本协议给出的任何通知都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以中文书写,通过邮资已付的航空信、快递或传真方式向以下地址和传真号发出。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交付邮寄之后第二十一(21)天视为送达,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前提是在该传真件上有适当的回复号码),快递或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收件方收讫时视为送达。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八
《保密协议样本》
保 密 协 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权利、维护甲方的公司秘密,明确双方的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甲方的保密信息是甲方行业竞争的优势,作为甲方的雇员,乙方自愿与甲方相互达成信任并签署此协议。此保密协议是乙方受雇于甲方必须遵守的准则之一。
第一条: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拥有的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软件和技术,及与这些软件、技术相关的文件、资料。 甲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场及销售计划、产品说明、设计、开发计划、竞争对手分析、商业金融规划、不公开的财政信息、客户及雇员资料。
所有甲方认为有保密必要或只供甲方内部使用(不管是否属于甲方独家所有或甲方内部开发)的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行业一般信息,以及在其它同类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样可以获得的常规知识。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本协议所指的公司秘密包括公司未对外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专有技术、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处理流程与结构设计、研究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之结果、计算机程序代码、数据库、技术文档、机关电函、网站模版、软件样品、商业秘密、财务数据、采购信息、客户名单、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的机密事项。
二、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公司秘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1、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公司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2、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3、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5、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或复制。
6、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7、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秘密,如发生公司秘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8、不得以甲方公司秘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9、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10、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经理、监事、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或之后,确保不直接或间接转让、出版、泄露甲方机密,因工作需要向本甲方其他雇员或已授权的第三方公开此类机密除外。除在履行自已工作过程中,乙方将不使用此类保密信息。甲方提供的一切书面资料、其他形式的资料、信息以及上述资料的复制品(以下简称为保密信息)等经营、市场、技术方面的保密信息乙方只能用于甲方的工作范围内,不将其作其他目的(包括乙方个人目的)。
乙方也将履行以前的公司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保密协议,不会把乙方以前公司中的机密泄露给甲方也不会在甲方使用,除非得到以前公司的书面许可。
在乙方任职期间,将及时向甲方公开乙方的发明、创新、专利及提供所有利于甲方发展的观点。(包括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工作时间内外完成的工作)乙方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成果(媒介、程序、设计资料、报告等文档)为甲方专有,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作他用并不向第三方公开,乙方不能保存或向他人转让此类资料,同时亦不可以用做商业用途,除此之外不可以将本公司开发的项目或本公司认为属于机密的产品制作成光盘或利用计算机进行拷贝,复制,转移,租借,或在未经本公司允许下私自能够开发布本公司成形或正处于研发的产品或信息公布并透漏给同行竞争企业或非同行且在退职离开甲方之前,全部予以退还甲方。在乙方就职期间或之后,乙方同意将开发结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和相应获益都归于甲方而不要求额外补偿,为完善、维护甲方版权、商业秘密和甲方其它权力、利益服务,乙方同意提供资料支持和必要的配合。
受雇于甲方期间及离开甲方的十二个月内,乙方保证不向与甲方行业相关或有竞争关系的甲方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不泄露甲方即涉足领域的甲方的信息(包括咨询服务等与商业业务相关的行为)。
在乙方于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终止雇佣关系后十二个月内,将不会直接或间接或通过第三方招募、介绍邀请甲方雇员到其它公司任职或其它形式的工作服务关系.
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将把全部资料归还甲方,包括但不只限于文档、软件、软盘、盒带、各种形式的记录、数据、信函及计算机设备、笔记及名片,不论这些物品资料是不是乙方在工作期间制作开发出来的。乙方不能保存或向他人转让此类资料,同时亦不可以用做商业用途,除此之外不可以将本公司开发的项目或本公司认为属于机密的产品制作成光盘或利用计算机进行拷贝,复制,转移,租借,或在未经本公司允许下私自能够开发布本公司成形或正处于研发的产品或信息公布并透漏给同行竞争企业或非同行。
离开甲方之后十二个月期间,乙方不能在与甲方相关的行业中争取甲方的客户,或者乙方本人在衡瑞公司工作时有工作联系的客户,不利用曾在甲方工作的身份,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在退职离开甲方一年内及甲方相应产品的开发期间,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关于甲方产品的技术信息。
18. 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任何形制进入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或与该企业发生其它形式的工作服务关系。
19.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后一年内负有不可泄露武汉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任何商业秘密资料和不可接触、使用任何涉及武汉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商业秘密资料的义务。特别地,公司经理级和总监级以上干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或辞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立即辞退并依法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
2.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秘密或利用甲方秘密谋取私利时,有权给予乙方处罚和处分,有权拒付其工资和各种费用,并可中止双方已签订的有关合同,同时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至甲方公开协议保密内容为止。
5、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为合同双方纠纷的受理法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已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接受以上条款的约束,并签署此文件。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九
《保 密 协 议(范本)》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项目(下称“项目”)中进行合作,并为此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交流、洽商、谈判、尽职调查等各种形式的接触。
为了在接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安全性,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信息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信息提供方的财产、声誉或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1.2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管理方式以及现金流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2)提供方的业务、计划、交易、市场、目前或将来拟采用的经营方式等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信息;
(3)信息提供方要求接收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不被公众领域所知悉的其他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在提供方明确告知接收方口头告知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等非书面形式体现。
1.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提供方的信息;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提供方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提供方的信息;
(4)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本协议所称“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本协议所称“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3.关联人员
本协议所称关联人员,指为项目合作之目的,接收方对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接收方聘请的为项目合作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该等中介机构对保密信息有知悉必要的雇员。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1. 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在 项目中的合作,未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用于该等目的。
2.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为项目合作之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时,仅在必要的限度内以合理的方式向关联人员披露该等信息。信息提供方同意信息接收方向上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不违反本协议。
3. 终止项目合作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与信息提供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也不得
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从事与信息提供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双方当事人应安全、保险地存放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能够有效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向关联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因项目合作获悉的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3.接收方向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关联人员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关联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关联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无论关联人员是否知悉保密义务的存在,向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
1.接收方应国家法定机关的要求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的规定披露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为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不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2.接收方在进行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前,在可能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
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所有合法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五条 非权利授予
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因项目合作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提供方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对于本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以任何形式送交给接收方的所有保密信息,以及接收方持有的载有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和复制品,在项目合作结束或者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时,接收方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提供方。
第七条 违约和赔偿
1.接收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提供方构成违约:
(1)对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
机关保密协议范本篇十
《项目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 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
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 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 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违约罚款;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________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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