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立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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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案申请书(篇一)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 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调取,现附件一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共计2页)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 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裕华区法院调取)

2、 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

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中级人民法院可掉取。) 3、 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会计)的对话。(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裕华区法院可掉去录音可证实)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裕华区人民法院可调取证明)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 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5、 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裕华区法院可调取)

6、 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

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二)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涉嫌 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以 生产需资金及承诺独家供应申请人 等为由,骗取申请人的信任,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一份,并收取申请人计人民币 元。而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不仅隐瞒其无法实际供应能力,且在收取申请人钱款后无任何实际履行的意思,同时还以此理由向他人收取巨额资金。为此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被申请人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 年 月 日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三)
《立案申请表》

建设类 管线工程 表J2

广州开发区规划局立案申请表

1

案 件 数 据 信 息 表

2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四)
《立案查处申请书(范例)》

立案查处申请书(范例)

关于___县水务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造成人员

重大伤亡

立案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王____,女,____岁,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

代理人:朱____ , ____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住所地:____县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对____县水务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单位____县水务局是____河____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被申请单位在河道监管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对每户非法采砂经营者每年收取2000元所谓的管理费,不颁发采砂许可证,也没有查询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放纵非法采砂经营者随意采砂,使____河____段河道险象环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坏的影响,无法保证采砂经营者所雇员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请人____的丈夫____被非法采砂者____雇佣,在____县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为其采砂。2007年4月6日,被害人____正常工作,现场作业的只有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下午18时左右,____指使被害人由河东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游挪动采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东岸时,掉入____2006年8、9月份抽砂时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里,溺水身亡。被害人____被____雇佣上工仅七天半时间,工作地点是在岸上,不熟悉采砂船水中作业的现场情况,雇主也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注意事项,所以惨遭不幸。如果被申请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河道实施有效监管,而不是滥用职权,为了一已私利,只收费不管理,就不会发生____惨死的悲剧。被害人____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事故后,被害人____的亲属多次找到县水务局要求其处理此次事故,对非法采砂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但他们却推卸责任:“雇主____无证采砂,属非法采砂,与水务局没关系,我们管不了。”致使被害人.____已死去三十天多了,还陈尸现场;可与此同时,非法采砂者虽无证经营,但因已交县水务局2000元所谓的管理费,得到水务局的默许,而有恃无恐,在被害人____陈尸附近,还在继续非法采砂。对水务局这种“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申请人十分气愤,为了给被害人____讨回一个公道,告慰被害人____冤死的灵魂,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____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____县水务局“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专立案查

处,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致

____县人民检察院

附:证人证言:

① ____妻子的证言

② 证人高____、刘____的证言

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申请人: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五)
《立案申请表》

建筑工程报建类 表C1

广州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

线

注:报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以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填写以下表格

案 件 数 据 信 息 表

注:住宅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以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填写以下表格

住房结构比例统计数据表

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填写以下表格

案 件 数 据 信 息 表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六)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

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 第一把手 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 转公 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 保管 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 夫妻共同财产 ,将 要被没收 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 保管 ,受害人害怕被 没收 ,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梁承诺等 事件平息 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 8万几文纸 ,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 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

题,要没收 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 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12938号) ,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 等事件平息后 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20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梁某珍 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 委托合同 或 保管合同 关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 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 ,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梁某珍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BL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XX-2-16

>立案侦查申请书二:立案侦查申请书>>(1388字)

申请人:朱兴银、男、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人民村11组、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3245153、

电话:13713867140

申请人:黄衍政、男、香港身份证号码:H0679222802、

电话:13267097409

申请人: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政

被申请人:奉慕明、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41号、电话:0755―25832834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512301613、任职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

请求事项:

1、对被申请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2、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3、涉嫌个人诈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经济立案申请书(篇七)
《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指南

一审民商事案件

1.本人依法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度为800万元以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额度为500万以下;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应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4.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行政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3.申请执行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无需预交执行申请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

1、须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

2、当事人申请讼费缓、减、免,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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