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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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经济合作社制度(一)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经济合作社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经济合作社制度】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经济合作社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经济合作社制度】【经济合作社制度】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经济合作社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经济合作社制度】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合作社各项制度
经济合作社制度(二)

大成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理事长岗位责任制【经济合作社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财务建设,搞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经济合作社制度】

二、组织本社人员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财务管理,着重抓好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坚决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全面掌握本社财务状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工作计划和岗位责任制,调动本社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合作社”工作职能,促进本社财务规范化、制度化。

六、组织本社人员,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大成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认真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及时向成员大会和理事会或理事长汇报工作。

二、积极工作,以为本社成员增加收入为工作己任,按时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三、对外协调各部门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招商引资来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五、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成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会计岗位责任制【经济合作社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诚实守信。

二、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建立会计科目,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及相应的会计核算账簿。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备查的经济事项,会计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三、会计应于每月3日前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上月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合作社办公地点。

四、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

(一)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二)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月份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

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四)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盈余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会计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经济合作社制度】

五、按合作社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所有支出必须有正规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没有发票的有权拒绝入账。

六、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置登记成员帐户。其内容为该成员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七、对于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要及时清理和结算,“两工”要在一周内结算,收支要在当月结清,过期会计有权拒绝入账。收入超过一个月不入账按贪污论处。

八、每月清点一次出纳员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发现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并按贪污追究其责任。

大成福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制度使用现金。

二、做到出纳现金严格分库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1000元,多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三、建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到记帐及时,每月结帐,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帐款核对无误后向主管会计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四、坚持制度,严格把好原始单据审查关,做到没有正式发票、没有依据、印章不齐、数量金额不符、未经批准、白条白据不付款,对凭证上缺少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拒绝入帐。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退回补办手续。

五、严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库、票据及有价证券丢失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做到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帐目,前帐不清,后帐拒付。

六、严禁做假账、假单据,一经发现按贪污处理。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交还存根,入档保管,领交手续齐全。

八、每月接受会计或主管人员清点一次库存现金,发现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并按贪污论处。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制度
经济合作社制度(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一、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代表选举3-5名懂财会、办事公道的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2-4人。

2、民主理财小组随换届而换届,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检查、审核财务票据帐目及相关财务活动事项,对合理、合法的经济活动收支事项原始凭证加盖理财小组专用章并由小组长签字。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否决,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仍有困难的,提交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

二、财务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⑴村干部报酬标准及兑现情况;⑵村“两委”班子的目标责任及完成情况; ⑶村干部民主评议、考核及审计情况;⑷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包括财务计划及进展情况);⑸新农村建设方案、资金来源、使用及进展情况;⑹宅基地申报方案及落实情况;⑺计划生育及奖励政策落实情况;⑻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⑼村民议政日提出的问题及改进情况;⑽集体土地及各业(资产资源)承包情况;⑾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⑿集体资产资源及变动情况;⒀集体债权债务及清理情况;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落实情况;⒂救灾、救济、扶贫款物发放情况(包括村所得收益分配);⒃财务收支情况;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低保、农合、粮食直补、优种补贴、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及五保户供养);⒅村民会议及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

事项。

2、公开时间:每季公开一次,版面公开时间为下季度首月10日前,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3、公开程序:村委会整理汇总公开内容,提出公开档案,交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公开内容,补充完善后签字盖章,村委会按完善后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后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反馈意见进行解答。

三、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帐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顶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的原则。收缴假币残币,应由当事人负责。

(3)库存现金和现金支出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现金支出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2000元的支出,必须用银行存款拨付。

(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

(5)村集体各项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按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经济合作社制度】

(1)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

保管,印鉴由会计员保管。

(2)银行存款统一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严禁公款私存和异地开户。

(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帐目,确保帐帐相符。

(4)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套用银行信用。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的各项应付款应按期支付。

2、村集体的各项应收款应按期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支部、村委联席会(以下简称两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乡农经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经济合作社制度】

3、村集体严禁控制对外借款,不准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确因特殊情况对外借款时,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办理。

4、村集体严格控制借贷资金,严禁借贷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对确需借贷兴办事业的,必须经两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组织审核后实行。数额较大超过1万元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民主理财章并有经手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五、集体资产管理及台帐制度

1、设专人负责集体资产保管、收发、维护等工作,建立保管制度和奖惩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

2、定期(每年 底)盘点清查集体资产,做到帐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折旧、变卖和报废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健全帐薄记录,对盘盈、盘亏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经两委会研究,报村民

代表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4、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种类、数量、经营使用及变动情况详细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存量准确,安全完整。

六、票据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使用县农财局制发的《井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会计统一到所在乡镇农经站领用,实行领、缴、销制度,收入票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手人签字,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收款。

2、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内容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字证明,支付工程结算款,应附工程预决算及验收证明单。严禁白条顶库和白条支出。财会人员和财务审批人要严格审核票据,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坚决拒付并退回。

七、财务审批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联签限额审批制度。

2、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和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报村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审批同意并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两委会研究提出预算,报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预算开支,并按以上程序审批。

3、村财会人员要加强审核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手续不

完备开支不予报销入帐,有争议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八、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1、村经济严格按照《合同法》、《河北省农业承包管理条例》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2、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及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由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双方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报乡镇农经站审查鉴证并留存备案。

3、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合同的兑现率。

九、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村财会人员在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中推荐,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担任财会人员。

2、村财会人员应当接受县、乡农经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3、村财会人员应加强财务法规和财会专业知识学习,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坚决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4、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财会人员调换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农财局备案。

十、财务审计制度

村集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对本村的财务审计,及时向审计单位提供所有的会计档案资料,并协助进行调查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经济合作社制度(四)

[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篇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1、有利条件

(1)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依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作为独立自主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全面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着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成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保障。而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的<合作社法>和有关zhèng fǔ 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依据。

(2)政府从各方面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农业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难发展的,其对政府的扶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要规避这种现象,政府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引导扶持。与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弱质性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堪忧。

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已宣布自2007年起对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合作社零税赋的承诺。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水平,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对农民的信贷力度。还有其他一些运输、加工、生产、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环节的优惠措施等等都已经相应出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合作社经营活动少,无法承担财务管理成本,以及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空白。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发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发展,且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推动了社会和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国内许多“三农”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涉农部门都纷纷探讨如何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近来,国家财政部已宣布将专门制定一套针对合作社的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接受政府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培训,成为合作社财务状况有效的监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实到位,易产生依赖思想尽管我国<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痕迹尚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新体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国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尚未转型,地方官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范围还不清晰,在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人为干扰合作社内部组织构建,扶持范围狭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忽视了农民自主意识,损害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宣传力度不够,对属于政府管辖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撑农业市场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不足,导致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对新成立的合作社还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发扶持资金,合作社的国税仍需征收等等导致合作社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另外,政府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也易于导致合作社的过分依赖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势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就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政府扶持过之,易于导致合作社缺乏生存发展的主动意识,坐等救济的思想;政府扶持过少,使合作社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面临灭亡的可能。

(2)筹资能力弱,资金、资产不够雄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资金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其他合法取得资产构成,主要以社有资金(自身积累)进行经营。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困难。尽管我国<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与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较薄弱,在自由资金无法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十分困难;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只存不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3)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②财务公开不规范。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③财务违规问题普遍。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入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⑤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有些多年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财会队伍不稳定。

(4)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无现成财务管理制度可借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职责和企业中设置的机构基本相似。尽管我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这些组织机构,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民主治理机构不齐全,没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围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东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这些导致了经营权、分配权都落在大户、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员大会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了一句空话。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管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全面。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各方面的治理机制设立比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特殊情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制定,没有现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借鉴,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和“三农”专家、学者从我国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发,研究制定恰当适路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有效地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运转,关键看它的内部运行机制,而财务管理制度是内部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而,了解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能对合理构建财务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由农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赚取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还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 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服务最优原则,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

2、产权的特殊性

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可以用资金、土地经营权、劳动、实物或技术等方式入股,每个成员股权均等,防止一股独大。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资额或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等等,保证成员间平等关系。合作社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开财务情况,享有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

3、盈余分配的多样性

“按惠顾返利”、“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公司企业的最大特点。合作社由于成员生产劳动过程与合作社相对独立,通行的按劳分配很难体现劳动成果,按交易额分配就成为按劳分配的一种最佳分配选择。为吸引外来资本,解决合作社自身资本发展不足的困难,合作社实行了内外资本不同报酬。将资本报酬的差别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来资本实现资本等价有偿回报。合作社内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留给全体成员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社会养老保险等,弥补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利润分配在足额上缴国家税收和满足必须的积累提取之后,让每个成员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

4、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如<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离入社资金。随着成员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劳动力的变化,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发生变化,使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财务关系不稳定。

5、财务管理的复杂性

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层次结构复杂。传统、新型的或变异的合作社层出不穷。由于各种合作社合作的基础有差异,使其产权结构不同,内部治理机制不同,从而使其财务管理的要求、方法不尽相同。而目前全国还未确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全国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这就更需要抓紧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通行规则,在总框架下,依据各自特点进行专门的财务管理。

三、建议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在整个治理结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都类似于现代企业制度,那么我们在构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也应当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设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以国家出台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为法律依据,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如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由于大多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在总账下尽量减少明细科目,便于登记核算;在会计核算形式选择上,可尽量选择记账凭证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础上,使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主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相结合,特殊与一般相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充分的相对稳定体系,使每个财务制度能科学的反映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各项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各项财务活动和各种财务关系得到正确解决,在增加效益的同时节约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管理制度
经济合作社制度(五)

[篇一:林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合作社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社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社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制度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____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不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______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_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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