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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债券付息,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付息频率越高,对投资人吸引力越大 B、债券的利息率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C、如果债券贴现发行,则不发生实际的付息行为 D、付息方式多随付息频率而定
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长期债券筹资。债券利息率的确定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浮动利率一般指由发行人选择一个基准利息率,按基准利息率水平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中对债务的利率进行调整。
2、下列关于配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配股是向持有认股权证的股东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B、配股是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之一
C、配股权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看涨期权
D、配股的目的之一是鼓励老股东认购新股,以增加发行量
正确答案:A解析:配股是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选项A不正确。
3、下列关于债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券的发行价格通常有三种:平价、溢价和折价
B、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而言,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以折价发行债券
C、当预测利率下降时,可提前赎回债券
D、以新债券换旧债券是债券的偿还形式之一
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而言,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以溢价发行债券。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长期借款特殊性保护条款的是( )。
A、贷款专款专用 B、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
C、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 D、限制资本支出规模
正确答案:D解析: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保护条款包括:(1)贷款专款专用;(2)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3)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4)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担任领导职务;(5)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选项D属于长期借款的一般性保护条款。
5、下列关于普通股筹资定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B、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配股时,发行价格可由发行人自行确定
C、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时,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新股时,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正确答案:A解析:配股价格,配股一般采用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增发,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通常按照“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的原则确定增发价格。 非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6、下列关于配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属于股权再融资 B、面向原有股东
C、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配售 D、配售价格一般高于市价
正确答案:D解析:配股属于股权再融资,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配股是指向原普通股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所以选项B、C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7、从公司理财的角度看,与长期借款筹资相比较,普通股筹资的优点是( )。
A、筹资速度快 B、筹资风险小 C、筹资成本小 D、筹资弹性大
正确答案:B解析: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8、关于股权再融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包括向现有股东配股、增发新股融资和债转股
B、配股一般采用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C、公开增发和首次公开发行一样,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均可以认购
D、在企业运营和盈利状况不变的情况下,采用股权再融资的形式筹集资金会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并降低净资产收益率
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权再融资。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包括向现有股东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所以选项A不正确。
9、下列关于股票发行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股票发行方式分为公开间接发行和不公开直接发行两种方式
B、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D、公开发行证券不需要对其进行限定
正确答案:D解析:公开发行由于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对社会影响大,需要对其进行限定。所以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10、下列关于债券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券的发行价格通常有三种,平价、溢价和折价
B、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而言,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以折价发行债券
C、当预测利率下降时,可提前赎回债券
D、直接以新债券兑换旧债券属于转期
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分期付息的债券而言,当市场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时,以溢价发行债券。
11、下列关于普通股发行定价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股票发行价格通常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三种
B、等价是指以股票面额为发行价格
C、时价是以公司原发行同种股票初次发行时的价格为发行价格
D、中间价是股票时价和等价之间的中间值作为股票的发行价格
正确答案:C解析:时价是以公司原发行同种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来选择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也称市价发行,所以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
12、下列关于股票发行和销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做法,属于股票的公开直接发行
B、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的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C、自销方式下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但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
D、股票委托销售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以免于承担发行风险
正确答案:A解析: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做法,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所以选项
A的说法不正确。
13、下列关于股票发行和销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做法,属于股票的公开直接发行
B、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的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
C、自销方式下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但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
D、股票委托销售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以免于承担发行风险
正确答案:A解析: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的做法,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所以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
14、关于股份的发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B、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C、不同的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可以不同,需要与发行公司协商确定
D、应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普通股的首次发行、定价与上市。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
15、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公开直接发行股票优点的是( )。
A、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 B、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
C、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其影响力 D、易于足额募集资本
正确答案:B解析:不公开直接发行是指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其优点是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缺点是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16、下列关于股权再融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包括向现有股东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
B、非公开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没有折价,定价基准日也固定
C、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通常为现金认购
D、非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权益、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
正确答案:B解析:公开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没有折价,定价基准日也固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则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也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长期借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长期借款筹资的偿还方式有多种,其中定期等额偿还会提高企业使用贷款的有效年利率
B、长期借款的优点之一是筹资速度快
C、与其他长期负债相比,长期借款的财务风险较小
D、短期借款中的补偿性余额条件,不适用于长期借款
正确答案:CD解析:与其他长期负债相比,长期借款的财务风险较大,所以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短期借款中的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等条件,也适用于长期借款,因此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2、长期借款按照用途可以分为( )。
A、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B、更新改造借款 C、科技开发借款 D、新产品试制借款
正确答案:ABCD解析:长期借款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借款和新产品试制借款。
3、下列关于债券提前偿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具有提前偿还条款的债券可使企业融资有较大的弹性
B、提前偿还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债券的面值,并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上升
C、当企业资金有结余时,可提前赎回债券
D、当预测利率上升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
正确答案:AC解析:提前偿还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要高于债券的面值,并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下降;当预测利率下降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
4、下列属于长期债务筹资特点的有( )。
A、还债压力或风险相对较小
B、长期负债的利率一般会高于短期负债的利率
C、限制性条件较多
D、限制性条件较少
正确答案:ABC解析:长期负债的限制较多,即债权人经常会向债务人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利息,从而形成对债务人的种种约束。
5、在我国,配股的目的主要体现在( )。
A、不改变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B、由于每股收益的稀释,通过折价配售对老股东进行补偿
C、增加发行量
D、鼓励老股东认购新股
正确答案:ABCD解析:在我国,配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需再筹集资金而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原有的持股比例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这样做的目的有:(1)不改变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享有的各种权利;(2)因发行新股将导致短期内每股收益稀释,通过折价配售的方式可以给老股东一定的补偿;(3)鼓励老股东认购新股,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本题的选项A、B、C、D均是答案。
6、股权再融资的形式包括( )。
A、向现有股东配股 B、混合证券再融资 C、增发新股融资 D、债权再融资
正确答案:AC解析:股权再融资包括向现有股东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
7、下列股票发行方式中,属于公开间接发行的有( )。
A、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B、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行新股
C、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
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并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销售
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普通股的首次发行、定价和上市。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
8、以下不属于普通股筹资的缺点的有( )。
A、资本成本较高 B、可能分散控制权 C、财务风险大 D、降低公司举债能力
正确答案:CD解析:普通股筹资的缺点:(1)资本成本较高;(2)可能分散公司的控制权;(3)如果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众股东的监督,会带来较大的信息披露成本,也增加了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4)股票上市会增加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9、下列债券的偿还形式中,较为常见的有( )。
A、用现金偿还债券 B、以新债券换旧债券 C、用固定资产偿还债券 D、用普通股偿还债券 正确答案:ABD解析:债券的偿还形式是指在偿还债券时使用什么样的支付手段。常见的形式有:(1)用现金偿还债券;(2)以新债券换旧债券;(3)用普通股偿还债券。
10、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 )。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B、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C、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D、采用自行销售方式发行
正确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股权再融资。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公开增发除满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②除金融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1、以公开间接方式发行股票的特点包括( )。
A、易于足额募集资本
B、发行成本低
C、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D、股票变现性强,流通性好
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公开间接方式发行股票的特点。公开间接发行股票,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这种发行方式的特点是: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所以选项A、C、D都是正确的。选项B是不公开直接发行股票的特点之一。
12、下列关于普通股筹资定价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B、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配股时,发行价格可由发行人自行确定
C、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时,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新股时,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正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普通股筹资定价。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配股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通常按照“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确定,所以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所以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三、计算分析题2
(一)、B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总股本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一个新的投资机会,需要筹集资金26000万元,有如下四个筹资方案可供选择:
1、配股:拟10股配2股,配股价26元/股,配股除权日期定为2013年3月12日。假定配股前每股价格为32元,不考虑新投资的净现值引起的企业价值的变化。假设所有股东都参与配股,计算该公司股票的配股除权价格、配股后每股价格以及每份股票的配股权价值。 正确答案:配股前总股数=5000/1=5000(万股)
配股除权价格=(5000×32+26×5000×2/10)/(5000+5000×2/10)=31(元) 或:配股除权价格=(32+26×2/10)/(1+2/10)=31(元)
(三)判断题
1、证券的最基本特征是法律特征和书面特征。
2、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有价格,也有价值。
3、证券发行人是资金的供应者。
4、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5、普通股票在权利义务上不附加任何条件。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7、股票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所以股票是物权证券。
8、B股是外资股。
9、股票发行可以实行折价发行。
10、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性质属于国有股权。
11、债券是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
12、债券具有永久性的特性。
13、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
14、市场利率下跌,债券价格上升。
15、无记名国债属于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
16、贴现债券是属于溢价方式发行的债券。
17、复利债券的实际收益率总比单利债券的实际收益率高。
18、以发行债券来筹资是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业务。
19、所有政府发行的债券都叫国债。
20、公债没有风险。
21、在欧洲发行的债券就是欧洲债券。
22、武士债券是外国债券。
23、龙债券是外国债券。
24、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25、基金的收益一定高于债券的收益。
26、基金资产的实际持有人是基金托管人。
27、契约性基金不是法人。
28、公司型基金的基金资产归基金公司所有。
29、开放式基金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30、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的期限。
31、开放式基金通常上市交易。
32、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单位价格的变化是完全一样的。
33、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数是固定的。
34、期权的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35、金融期货交易实行逐日结算制度。
36、可转换证券持有者的身份随着证券的转换而相应转换。
37、认股权证是普通股股东的一种特权。
38、认股权证的价格与剩余有效期长短成正比。
39、当市价低于认股权证约定的价格时,认股权证的价格为零。
40、优先股的价格波动小于相应的普通股股票的价格波动。
41、期货价格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现货价格的预期。
42、备兑凭证只能以一种证券为标的物。
43、备兑凭证是期权的一种。
44、每日的开盘价由证券交易所确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
45、会员大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46、系统性风险是不可以回避的,但可以分散。
47、股票发行的溢价部分应记入公司的股本。
48、股票股息实际上是当年留存收益的资本化。
49、美国的投资银行和英国的商人银行就是证券公司。
50、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51、证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为普通股股票和债券。
52、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是经纪制。
5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可以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
54、优先认股权在多数情况下与债券或优先股共同发行。
55、基金运作费用是直接向投资者收取的。
56、股票的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
57、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8、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但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不具法人资格。
5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60、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该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亿元。
6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但对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居所并没有作要求。
6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6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行。
64、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同样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65、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66、行政手段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6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 。
68、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兼任监事。
69、“三公”原则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原则。
70、提供了正确的分析,使客户获得收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可以从中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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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但是它是发行却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2、 如果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那么他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多。
3、 在金融市场中,资本市场属于证券市场的一种。
4、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就是指资本证券。
5、由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并不能带来实际投资的增加,因此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看,它并不是一项投资。
6、一般来说,上市证券种类比非上市证券种类多。
7、1773年,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伦敦柴思胡同的乔纳森咖啡馆成立。
8、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当前收益的未来价值。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
10、证券市场上投机者的活动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是起到破坏性的作用。
11、在我国,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
12、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加入证券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13、资金的融通一般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因此直接融通
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机构。
14、证券二级市场上证券的买卖并不增加投入实际生产领域的资金,所以它没有什么意义。
15、当证券市场上买卖兴旺,价格上涨时引起货币市场上资金需求的增长,利率上升 。
16、任何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直接或间接与证券市场相关。
17、有价证券是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持有有价证券一方面表明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
18、债券是有期投资,股票是无期投资。
19、要式证券的含义是指证券所记载的事项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证券就无法律效力。
20、物权证券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的证券。
21、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是一次缴足股款,但基于记名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可不在认购股票时一次缴足股款。
22、有面额股票比无面额股票更易于股票分割。
23、契约型基金应当设有董事会。
24、我国的B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在境内上市,供境内人以美元购买。
25、在确定债券的偿还期时必须考虑债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发育程度越低,就不应该发行长期债券。
26、债券的票面要素有票面价值、偿还期限、利率、债券发行者名称四个因素,他们必须在实际的债券上印制出来。
27、在我国目前,政府债券的发行者一定是中央政府,而不能是地方政府。
28、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债种类中,无记名国债就是一种实物债券。
29、我国的实物债券记名可以挂失,同时可以上市流通。
30、公债是指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
31、在金融期权交易中,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32、我国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基本上根据银行利率制定,一般比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
33、在我国,地方企业债券是由工商企业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债券,它的期限一般也属于中期性质,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不记复利。
34、债券的发行制度有核准制与注册制,核准制的核心是公开原则,注册制的核心是实质管理原则。
35、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36、证券投资基金同股票、债券一样,筹集的资金都是投向实业。
37、认股权证是公司在增发新股时为保护老股东的利益而赋予老股东的一种特权。
38、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39、欧洲债券是指发行地在欧洲的外国债券。
40、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1、公司盈利越多,其发放的股息也一定越多。
42、在股票除权除息后,若股票交易市价高于除权除息基准价,该行情称为填权。
43、金融期权和期货的推出都是基于广大投资者对投机需求的不断提高。
44 4、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欧式期权的价格要比美式期权的价格来的高。
45、一般而言价格波动越大,期权的价格就越高。
46、当公司股票的价格上升时,该公司所发的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往往也上升。
47、认股权证的内在价值与换股比例成反比。
48、备兑凭证是期权的一种。
49、公司发行股票与发行债券的目的都是为了追加投资资金。
50、认股权证不具有投机价值。
51、认股权证的价值和剩余有效期间成正比。
52、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利机构。
53、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收益凭证主要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54、场外交易市场实行竞价交易方式。
55、股票股息实际上是当年留存收益的资本化。
56、风险就是指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57、承担的风险越大,获得的收益也就一定越高。
58、股份公司是否发放股息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59、上证分类指数以1993年5月1日为基期。
60、上证综合指数的权数是股票成交量。
61、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氏加权指数。
62、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63、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5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6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65、信用评级机构是政府的一个事业单位。
66、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67、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68、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18个月,若要重新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需要重新申请。
69、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70、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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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
1、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券凭证。
2、 拟资本是实际资本的反映,虽然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但两者在量上是相等的。
3、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凭证,取得了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了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4、 银行承兑票据是货币证券中银行证券的一种。
5、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6、有价证券按照上市与否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就是指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的证券。
7、基金市场是基金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开放式基金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8、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收益的分配应该采用现金形式。
9、利率变动对国债基金和货币基金收益的影响是相反的。
10、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11、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最广泛的投资者。
1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这表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不是公司制。
13、证券业协会是证监会下属的官方机构。
14、不仅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中长期信贷市场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15、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关系密切,证券市场是货币市场上资金的需求者。
16、在资本市场内部,长期信贷的资金来源依赖于证券市场。
17、股票的发行必须做到同股同权,因此发起人股与普通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不会有任何不同。
18、 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的区别在于设权证券是权利的一种外在物化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19、股票是一种设权证券而不是证权证券。
20、股票是一种证券持有人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的证券。
2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
22、我国《公司法》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应该为记名股票。
23、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因此股东能够完全控制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
24、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可转换债券。
25、普通股票在权利义务上不附加任何条件。
26、债券票面注明债券发行者名称指明该债券的债务主体,也为债权人到期追索本金和利息提供了依据。
27、银行能通过存款吸收资金,因此不需要发行债券。
28、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在确定时一般要与市场利率挂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应上调,在利率下降时则保持不变,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29、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必须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因素。
30、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需要提前兑取可以到购买网点兑取。提前兑取时,除了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纪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31、实物国债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发行的实物债券。
32、从1989年开始,我国把对某些单位定向发行的国库券叫做特种国债。
33、财政债券是国家为筹措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所发行的一种债券,在我国也发行过多次。
34、地方企业债券中的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指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按期向投资者提供本企业的产品。
35、欧洲债券是外国债券中的一个品种。
36、外国债券是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
37、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要转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38、利率风险对股票的影响大于对债券的影响。
39、公司在没有盈利前是不能发放任何股息的。
40、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
41、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小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42、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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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15年新股发行制度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的新规被视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迈向注册制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未来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包括审核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及方式、约束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市场化,是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又一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轮IPO暂停时间已超过了一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动向时刻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投资者翘首期盼新的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影响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整体来看,本次《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并有希望解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多项历史难题。
首先,遏制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额长期困扰A股市场,企业乐于到资本市场融资高价圈钱,抑制了A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意见》强化了新股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等”,从制度上确保定价的“公开性”。整个发行定价过程将受到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参与报价的机构也将更为自身的报价行为负责。
同时,《意见》中还规定了“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这条规定将促使投资者在报价时更多从企业的合理价值出发,挤出发行市场泡沫,有利于未来上市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针对被市场所诟病的企业上市后频繁业绩变脸问题,新规中强调了保荐机构的责任以及惩罚力度。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从审核制迈向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单向监管向市场化转变,监管层的职能不再是单纯的事前审核批准,而是更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本次《意见》中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注册制下,加大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责任。
同时,新规要求“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并设有较为严格的惩处力度,此举也是旨在加强对于拟上市企业的社会监督,使得投资者、机构等可预留较多的时间提前调研、反馈,以减少企业、承销商业绩造假的发生,体现了市场的“公正性”。
其三,抑制股东高价减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出市场“公平性”。
从以往的运作逻辑来看,粉饰业绩的目的是确保高发行价格,而高发行价格下,则便于股东可以高价减持套现,而随之的业绩变脸,则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陷入负能量循环。
在本次《意见》中,管理层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这使得发行人、承销商在粉饰业绩、推高发行价格的动力减弱,从制度上来解决中小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所处的劣势地位,解决原来企业和承销商潜在的暗箱操作可能,使得发行价格向合理价值回归。
第2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过会即给批文,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意见》规定,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时间窗口,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未来新股发行节奏有望由市场自主调节,从而实现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供需平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意见》规定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时点,以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各界足够多地时间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增加了对于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探索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这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了政策空间。
证监会审核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条是此次意见稿非常重要的提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监会三个月内审核期限是非常紧张的,这就使得证监会只有时间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材料是否有缺,条件是否符合等。没有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趋势等。
进一步推进存量发行《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破发与减持挂钩,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更多的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其实造成新股破发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行市盈率过高,还有二级市场的走势波动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略显严苛。另外,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当市场价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价值未能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时,其减持的意愿本身也是较低的。
另外,《意见》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约束惩罚力度,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意见》特别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利空”预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对未来股价进行相应的预判。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新规下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另外,这次改革对新股定价取消了
“25%规则”限制,此次意见稿仅对于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须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并细化了必要的提示内容。这一变化给之前因行业划分等原因导致个别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不复存在。
扩大询价对象主体这部分内容《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重新做了修订,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减少了报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另外,结合10%的剔除报价,由于有效投资者家数比较有限,所以每家可以拿到的股份数量较多,而且报高了价格就会被剔除,这样报价必然会往低报,这可以部分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审慎确定发行价格。信息披露遵循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改进网上配售方式——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网上配售方式的规定,《意见》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大的改动,采取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除了按照持有非限售股票市值进行比例配售外,还会考虑申购资金量,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值配售,不会引发过度抛售。而且在该机制下,预计能比较有效的抑制炒新行为。
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基金倾斜,比例≥40%《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监管层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背后代表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监管层提高其配售比例,也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
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30%)。所以新规下回拨机制的启动不再取决于网上网下的相对中签率,而取决于网上中签率的高低,给予了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
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这条规定比征求意见稿时更为严厉,但估计未来每个承销报告都会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所以虽然看起来很严厉,但是操作性不强。
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约束“炒新”目前的新股首日停牌机制以首日开盘价和换手率为基准。虽然停牌时间和停牌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炒新行为,但以开盘价为基准的监管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首日的爆炒行为。如果
将目前的规则应用到以发行价为停牌基准的话,首日收益率或许会大幅降低。
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的深化信息披露的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三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第3篇:新股发行体制改革1)一级市场风险不体现
“打新族”没有风险,发行人没有风险,承销人没有风险,所有的市场风险全部集中在二级市场上,一、二级市场上的风险不对称。核准制下政府通过控制发行节奏和规模调控市场供求关系,事实上消除了发行失败风险;企业和承销人只有发与不发的决策权,没有发行价格的控制权,市场不好时即使愿意承受高资金成本发行股票融资也不可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一、二级市场上价差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现象。发行者、保荐机构为了保证发行成功,通常会将发行价格定得略低于二级市场的预测价格。但这种价差是否出现取决于对未来二级市场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因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市场上资金分布的不均匀,导致新股筹码过分集中,二级市场上新股交易价格完全被操控,导致“打新”几乎没有风险。
2)资金优先,机会不等
现行发行制度在分派网上、网下申购比例后,有资格投资者分别在网上、网下两个平台上开展股票申购。由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之间资本实力的巨大差距,导致了事实上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机会不均。看似公开的抽签方式由于资本规模差异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公,资本实力雄厚者获得了更多的申购中签机会。散户中签机会十分渺茫。缺少对申购上限的限制规定,现行发行制度对新股的分配是给予资本平等权,而不是给予投资者个体平等权。
第4篇: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目前新股发行机制出了一些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改变,而不是停止发新股,否则股票市场存在就没有意义了,但如何改革?管理层的步伐和内容一直缓慢而缺乏创新,故造成了目前市场各项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站在这个角度分析,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很多,管理层也不应采取拖的战术,让新股发行制度成为少数人暴富的温床!
目前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
一:新股高价发行,这其中制约机制不够,投行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高额提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希望高价发行,以获得更高的融资,但制约这种高价发行只有一些询价机构的报价,如果这其中有帮忙资金,不排除高价股的诞生,如果再有资金恶炒,场内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出现严重亏损,这方面海普瑞等已经给所有人上了一课。
建议大幅增加询价机构数量,原则上谁报高价,就把认购的股份给予其认购的上限。决不能出现报完高价不认购的混乱局面出现。同时改变投行按价格百分比提成的盈利模式,而是按照发行规模固定范围提取。
二:所有解禁股在新股全部发行后立即流通,设计个三年流通毫无意义,由于这个机制的存在,部分大股东勾结一些炒作资金,利用三年的禁售期将股价炒到高位,然后高位出货,对于证券市场构成长远危害,既然三年后可以卖,为什么不能立即,卖,本来这项规定是为了减少对股价的冲击,实际上是适得其反,加剧了股票短期供不应求的局面,反而变成了制造高价新股的温床!
三:既然发行价市场化了,核准制也要变为市场化,够资格的就上,不存在发审委这个机构,区区几十个人,凭什么决定企业是否上市?这其中难免会滋生腐败,暗箱操作,不是一些造假公司已经堂而皇之登陆创业板,中小板了吗?所有企业都可以递交上市申请,然后根据给股东的真金白银的回报高低排队,回报高的先上市,回报低的继续排队,已经上市的,回报低的,业绩亏损的,迅速退市,这样优胜劣汰,才会使绩优股,高分红股票大行其道,投资者才敢于中长期持有,如此A股市场咋能不出现长期牛市呢?
四:在发行股权安排上,流通股股东用的是真金白银,大股东用的是固定资产,在发行比例上,应该大股东的股份采取折价计算,而现在的情况是大股东用几千万的资产换来50-80%的股份,流通股股东用几亿元换来10-30%的股份,只要能上市,大股东立即身价倍增,这种不公平的机制是中小股东亏损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打破头要上市的核心要素,既可以跻身亿万富豪俱乐部,又可以借到一笔永远不用支付的无息贷款,还可以高价卖出解禁,低价买回渔利,好事全让大股东占了,管理层发审委成了财神爷,对应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就成了龟孙子,投资者变成了制度的牺牲品,那个傻子没完没了的把钱会送给这个吃人的市场?
新股要发,既要优中选优,还要考虑市场承受力,涸泽而渔不是好办法,融资世界第一,涨幅倒数世界第三,本身说明市场新股泛滥,这方面管理层应该尊重客观规律,让管理层自己放弃部分自己手中的审批新股发行的权利,问题的难度很大,所以指望问题能快速解决,笔者不抱太大希望!
第1篇: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第2篇: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15)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18号2015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5),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15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5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5〕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5〕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5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5]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第4篇: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15]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15]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15]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原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第2篇: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计划一:天津部20xx年上半年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
一、每周在营业部大厅举办投资沙龙讲座,本着以价值投资为主线培养投资者正确的理财观念的原则,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为宗旨,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对新老股民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
二、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学习创新业务,我部每月定期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学习融资融券及创新产品知识,让每位员工了解新业务规则及风险,从而对有意向参加融资融券及创新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教育。
三、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宣传月活动”活动中,每月通过短信平台向新老客户发送投资者风险教育短信,提高投资者对“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意识,使投资者真正认识到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四、加强和客户之间的沟通,近期我部要求各可客户经理对名下服务的客户重新进行细分,对核心、重点及近期亏损较多的老客户逐一进行电话回访,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客户关于证券知识和投资分析等各种综合性需求及投资风格,根据客户需求制定好个性化服务,并着重提醒客户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计划二:20x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精神,推动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营业部认真总结了20xx年我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取得的一些经验教训,结合营业部的实际情况,初步拟订20x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如下:
一、总结经验,确定目标。
随着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市场不断扩容,参与的投资者人数急剧增长。但许多投资者由于投资理念的不成熟、风险意识的淡薄,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这给我们开展投资者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随着股指期货品种交易和融资融券业务等创新业务的推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营业部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为主线,同时将投资者教育与反洗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结合,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过去的一年营业部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使得原有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细化,投资者园地的版面的更新,股民学校的常规化开展,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专人专岗,以及“总经理负责,全员参与”制度化保障使得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如何提高投资者参与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如何扩大教育覆盖面等。因此20xx年我部进一步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投资顾问型服务体系。投资者教育工作将是我们建设投资顾问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具体措施
营业部在20xx年确定的基础体系上,进一步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断拓展投资者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具体的措施有:
1、 进一步强化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的组织领导职能,本着本着
“全员参与,明确分工”的原则,我部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把工作表现与绩效挂钩,保障投资者教育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2、 配合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新品种的推出,营业部计划在开展主题
为“走进股指期货”、“走进融资融券”系列讲座,各6期,通过讲座宣讲新业务风险,和宣讲做空机制推出后股票市场估值、市场预期和市场变化等的新变化。
3、 继续坚持股民学校的常规化开展,做好股民学校的课程安排工作,
针对新客户做好基础知识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针对老客户开展专题讲座(如宏观经济背景、行业分析、投资策略)等,每月各1次。
4、 持续开展创业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把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运用到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当中去。
5、 做好投资者教育园地的日常更新和维护工作,由于营业部的办公场
所在20xx年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因此营业部的投资者园地也将在20xx年根据办公场所的变化按照协会的要求重新设计,做到外表美观,内容丰富,寓教于乐,使得园地成为投资者进行交流学习的精神家园。
6、 配合“3.15”、“12.4”等活动日开展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和法制宣传的主题宣传活动,在“3.15”期间,加大风险揭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牢固树立“风险自当”的意识,提高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积极按照厦门证监局和厦门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知识传授,强化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7、 强化客户服务体系,加强日常权证到期通知、增发配股通知、日常大额异常交易通知、新股上市首日炒作风险揭示等。通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的不同的投资者教育方案,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努力构建投资顾问型服务体系。
8、 加强营销人员管理,通过强化营销人员的投资者教育责任和营销人员培训,通过营销人员传递风险教育理念和证券基础知识,提高风险教育水平。
9、 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每周组织员工深入学习了解相关制度、管理办法,计划将培训工作结合证券行业知识更新迅速的特点,提高员工在投资者教育工作方面的认知水平及政策把握水平,为向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针对性的教育服务奠定基础,确保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10、 继续加强与厦门商报等主流媒体的互动,在投资知识普及、风险提示、业务宣传和协助监管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特别是针对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知识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宣传。
总之,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投资者信心,取信于广大的证券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营业部应尽的职责。努力构建投资顾问型服务体系,通过20xx年投资者教育活动中的工作实践,我们有信心在20xx年使得营业部的投资者者教育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计划三:20x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
一、成立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以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效展开
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继20xx年的投教小组成员构成的基础上细化小组机制,相关投教工作明确分工。
组长全面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指导,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导及检查;执行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及汇报;各部门配合执行人进行具体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将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实现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共同成长,达到共赢。
同时营业部将投资者教育考核纳入到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考核中,确保投资者教育工作质量。
二、提高认识,强化自身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机构应尽的义务。我们要深刻的认识到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三个转变来探索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是由外部强制向内生需求转变,二是由免责型风险提示向尽责型客户适当性管理转变,三是由临时专项向日常化制度转变。本营业部将细化明确各个业务岗位的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职责,将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的要求分解、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并加强考核,确保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与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及客户服务质量融为一体,实现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和持续化。
为了能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我营业部同时会继续加大对营业部员工的培训力度,对于涉及到投教的内容,营业部员工必先进行全员培训,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认真学习、深刻讨论,掌握各项投资品种和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强化员工行为规范,提高素质,充分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打造一支业务水品过硬的投资者教育团队,为向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针对性的教育服务奠定基础,确保每个员工都是一个合格的投教专员,使投资者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培训内容包括: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识、创业板风险揭示、业务能力学习、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工作指引等。(详细安排见附1)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为了给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学习渠道,帮助投资者学习证券投资知识,认识风险。我营业部策划、组织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1、营业部做好一般性风险提示、特别风险提示、持续性风险提示工作。
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证券交易风险;在客户参与权证、创业板等高风险产品或业务前,应当与客户就参与高风险产品专门签署风险揭示文件,详细讲解和揭示该产品的风险,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在一些特殊交易中,如权证、所持股票配股、合并等,对参与的客户一对一的风险提示,提示其关注最后交易日,行权日等重要信息,避免客户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组织员工进行投资者教育专题讨论会
为提高员工在投资者教育工作方面的认知水平,我营业部将在4月至5月期间,每个双周周三举办一次投资者教育专题讨论会,针对“炒新”、“炒小”、“炒差”、“退市”、“分红”等热点问题及日常收集的投资者教育需求进行专题讨论,完全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使员工能更多的为投资者找风险、想办法,尽量使投资者教育工作细致化、无死角,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保驾护航。(详细安排见附2)
3、完善投资者教育园地
我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园地包括的内容有:公司简介、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基础知识、佣金及各项税费标准、重要通知公告、业务办理及投诉流程、市场风险揭示、创业板专栏、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及常见投资者误区如盲目“炒新”、“炒小”、“炒业绩差”、“追涨杀跌”等内容。并保证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引导投资者学习。
4、开展投资者教育进社区活动
按照“贴近大众、贴近市场、深入浅出、注重实效”的原则,营业部在20xx年3月至12月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进社区”活动。以营业部经理为组长,营业部各部门及营销团队共同参与成立营业部投资者教育进小区活动领导小组,要求营销团队人员制定详细宣传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紧密配合,并以“结果考核、过程控制”为方针,要求营销团队在此过程中,要定期总结归纳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证监局和公司相关要求,防范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营业部所选社区主要是我市宝塔区范围内的大中型社区。我们将投资者教育横幅、展架、展台设在社区醒目位置,向社区群众积极发送反洗钱手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手册等宣传材料,主动为居民讲解证券投资基本知识、提示证券投资风险。营业部安排专人进行社区驻点,定期归纳整理收集的客户信息,客户意见反馈,并针对客户提出的要求,组织多样的活动满足客户的需求,并按季度对营销小组的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评比,奖优罚劣。(详细安排见附3)
四、将投资者教育工作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结合
为了使投资者教育工作更有针对性,我营业部将通过调查问卷、组织座谈交流、从系统查看客户交易行为等方法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建立客户分类管理。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重点,提高投资者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引导其理性参与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证券交易。
营业部将在投教的工程中,将贯彻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公司传达的有关投资者教育工作精神。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常规化、制度化,积极收集投资者教育需求,定时召开讨论总结会,从而制定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投教工作,逐步加强投教力度,服务于投资者,取信于投资者,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