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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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一篇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与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2016】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对账单等;

2016《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二篇

2016《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及价值

普法专栏:《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价值

编者按 今年是《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从本期开始,本刊将开设"普法专栏",对两个《条例》的出台背景、相关内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等等,一一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根据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及管理直销市场的需要,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起草部门经过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报送了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8月,国务院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并决定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直销管理进入法治化阶段。具体而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履行入世承诺。根据入世的承诺,中国将取消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的限制,制定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法规。无固定地点销售即无店铺经营,包括自动贩卖、媒体行销、邮购行销、人员销售等多种方式。其中,自动贩卖指通过自动贩卖机进行的销售;媒体行销指通过电话、电视、互联网进行的销售;邮购行销则包括单项邮购和目录邮购;人员销售指通过人员访问、家庭聚会的方式进行的销售。无店铺经营的主要形式是人员销售,即直销。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直销管理条例》,开放了直销市场。

2.规范直销市场。直销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直销和传销具有渊源上的关系,在组织形式、销售方式等方面表现相似,不规范的直销可以发展演变为传销,且传销的问题在中国一些地方还十分严重。因此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从严监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严格的运行秩序和监管制度,有利于克服直销本身存在的弊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直销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直销企业依法经营;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直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6拒绝传销承诺书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三篇

拒绝传销承诺书

为配合濮阳市开展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社区(村)存在或死灰复燃,为广大居民(村民)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我郑重承诺:

一、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不参与任何传销违法活动;

二、搞好宣传,劝说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和邻居,认清传销的危害和参与传销的违法反果,使其自觉远离传销;

三、不将闲置房屋租赁给传销和疑似传销人员,一旦发现是传销人员承租,迅速向当地工商、公安、居委会、村委会举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清退;

四、发现其他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举报,同时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和防范抵制传销的宣传工作。

五、出现被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清理非法传销人员或者包庇非法传销人员情况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街道、社区、派出所、工商所的依法强行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房屋出租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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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传销_净化农村”承诺书

为了拒绝非法传销进入本村,创造健康的农村环境、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本村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并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传销,本村做出如下承诺:

(1)不参与、不支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并做好宣传防范工作;

(2)定期开展“反传销”主题教育活动,使全体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业观、致富观,戒除急功近利、投机暴富的心态,立足个人实际,诚信做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勤劳致富;

(3)加强有关“禁止传销、规范直销”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传销的严重危害,提高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4)不将村内闲置房屋出租、出借用作非法传销活动场所及传销行为的经营培训、集会场所,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传销条例2016】

(5)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本村内进行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发现在本村张贴、散发传销宣传品的人和事,本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6)发现涉嫌传销的行为、线索,及时向公安、工商机关举报,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传销的正义斗争。

承诺人:

六七配禁止传销承诺书

本森投资公司欢迎广大投资客借助六七配互联网金融期货融资网获取财富,也欢迎部分投资客借助拓展六七配的业务而获取回报。为了避免违法操作,投资者或兼职销售人员在此承诺明确了解以下内容,并承诺不得有违反,否则本森投资公司有权终止与其业务往来,也不得借助六七配平台进行违法操作, 如有违法,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关处罚。

第一条: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解释:本森投资兼职销售人员(口碑客)的报酬是基于该口碑客的业绩,而该业绩与“发展人员”的数量不成特定比例关系。例如,a口碑客当月开拓了5万元销售业绩,这5万元可能是5个投资者进行的融资,也可能是20个投资者进行的融资,也可以是口碑客自己的追加投资。同时a口碑客的5个(或者20个)客户中,有2个人自愿申请成为本森投资公司的口碑客。

第二条: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解释:1,本森投资业务对象有“是否愿意成为本森投资公司客户”的自由,没有任何附带“需要其再发展其他人员与本森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必要条件;2,业务对象成为本森投资公司期货融资客户后,其是否愿意成为本森投资公司兼职销售(口碑客)也是完全自由(不得要求其缴纳费用才可以成为兼职销售(口碑客)。“要求期货融资客户再发展其他人员”不得成为其与本森投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前期。

本人承诺已经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承诺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如有违反并导致相关违法行为,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销售人员(签字及手印):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担保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日期:

2016打击传销活动工作计划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四篇

一、深刻认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

传销活动是市场经济的“毒瘤”,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巨大破坏。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禁止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乡镇场、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及时作出安排部署,摸清底子,有针对性地做好劝阻劝返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

【禁止传销条例2016】

各有关部门在禁止参与传销活动工作中,要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防范的思路,深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政府打击传销行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欺骗性和违法犯罪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提高人民群众的辨别力,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教育引导传销人员自愿脱离传销组织,放弃传销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不参与、不支持非法传销活动,不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场地等活动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防范的良好态势。

四、形成制止和打击传销活动的整体合力

制止和打击传销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要根据举报、日常巡查等渠道,排查掌握线索,依法查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传销行为,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以及原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等行为,情节严重,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对异地从事传销的企业经营者,依法查处和移送后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地有关部门继续深挖深查。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我县区域内参与传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动向,摸清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制定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骨干分子,要组织精干力量彻查彻办。对组织、诱导、协迫他人从事传销的首要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适时抓捕,严惩不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参与传销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屡教不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司法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效果。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协助工商、公安机关排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充分利用其熟悉辖区情况等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屋、案件多发地、外来人口集中地的监控,使传销人员无处藏身,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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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社区打击传销工作计划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五篇

一、充分认识传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打击传销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藁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维护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秩序,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传销的危害性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打击传销和禁止参与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打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克服畏难和松懈情绪,做到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思想上不放松,力度上不减弱,并取得扎实成效。【禁止传销条例2016】

二、突出重点,协作配合,全面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行动

各乡镇区、市街道办要切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打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辖区内派出所、工商分局等部门主力军作用,以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宾馆、招待所等为重点场所,以赴外地传销人员比较集中的乡镇区、村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以及为开展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人员居住点、活动聚集点等违法行为。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参加传销行为;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行为等。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捣毁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查扣传销财物,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对进入“黑名单”从事三次以上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治安拘留;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而进入“黑名单”的,由工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处罚。同时,各乡镇区、市街道办要在2016年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工作意见》,进一步深入抓好无传销社区(村)创建、巩固和完善工作,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和人员遣散工作。加强对我市赴外地从事传销人员的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消除抵触情绪,严防群体性上访或其它不稳定事件发生。

三、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打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打击传销长期作战的思想,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传工作机制,严防传销在我市蔓延和扩散。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区、市街道办要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属地管理责任,与所辖各村(居)委会签订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同时,市工商局、公安局也要分别与下属各工商分局、派出所签订相应责任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到人,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依靠责任落实促进打传工作开展。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及全市各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定期排查制度,通过户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检查、计划生育检查、常住人口访问等多种形式,建立巡查机制,加强传销监控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开辟专期专栏,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和打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浓厚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利用12315、110等现有投诉举报网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主动举报传销活动。进一步发挥村(居)委会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共同打击传销的良好局面。

五是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人员,畅通信息渠道,全面加强信息上报,及时将本单位、本部门打击传销和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812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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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打击整治传销工作方案
禁止传销条例2016 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检、法机关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集中整治传销人员聚集情况严重地区,集中打击社会危害较大的团伙,教育劝返受蒙蔽参与传销人员,建立健全防控传销工作长效机制,防止传销活动滋生蔓延,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尽心尽力。

二、行动目标

集中整治传销活动相对集中、传销聚集多发地、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区域,特别是主城区的传销活动,通过集中整治,要破获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打掉一批成员众多、为害一方的传销团伙,查出一批恶性程度较大的头目和骨干分子,教育一批深受蒙蔽的参与人员,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滋生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基础防控措施明显加强,开展创建无传销县(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行动重点

(一)案件查处。全面强力打击聚集型传销,稳妥精确打击网络传销。集中查处以“1040工程”、“爱心互助”、“慈善”、“养老”、“宗教”、“改革创新”等为幌子实施传销违法犯罪的案件,积极查处涉及少数民族人员、港澳台人员的案件。集中整治期间,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工商、公安打传机关要查处传销案件数1件以上(含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驱散、捣毁传销点1处以上,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头目、骨干成员1人以上。

(二)地区整治。以创建无传销城区为引领,开展集中整治,并针对打防控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基层联动机制,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管理,实行群防群治和综合治理。重点在开展创建“无传销镇(区)”活动的基础上,推动创建“无传销县”活动的深入开展。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秀“无传销镇(区)”,创建率应达到90%以上。

(三)舆论宣传。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同步,广泛、深入宣传行动进展和成效,揭露传销本质,展示政府的决心和执法部门的能力,更好的发挥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四、行动步骤

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线索摸排阶段(即日—6月下旬)。要严格按照《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求,明确职责,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对本地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厂房、演出场所、会议室、有出租房屋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涉嫌场所逐一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与涉嫌场所签订“制止防范违法行为责任书”,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做到数量、分布、类型、经营活动、入住人员大致类别等基本情况明了清楚。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力度,摸清本地传销活动现状,深挖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确定予以打击的对象和目标。

(二)联合行动,打击整治阶段(6月下旬—7月20日)。

各打击传销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能划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联合作战,形成合力。组织精干力量,以端窝点、摧网络、抓头目为整治重点,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分类.统一部署进行集中清理打击,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传销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及时遣散解救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确保打击传销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攻坚处置,总结上报阶段(7月21日—7月31日)。工商机关要把此次整治行动与直销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与建立健全打传社会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相结合,与强化日常“网格化”巡查监控相结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嫌场所”的巡查力度,做到清查到位、宣传到位、责任书签订到位。公安机关要积极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经侦、刑侦、治安、巡逻、技侦等各警种要协同作战,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做到快查快办快结。检察、法院对移送起诉和审判的传销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起诉和审理判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传销犯罪分子,摧毁重大传销犯罪团伙和网络。同时,对当地开展打击传销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打、防、控、管”体系,巩固执法行动成果,防止传销活动出现反复。

五、主要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工商、公安机关要积极调动本单位力量,发挥专业部门网上巡查优势,拓展和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广泛收集、准确研判、积极核查涉嫌传销线索,尽力掌握传销团伙、人员、窝点、规模及动态等重要信息。

(三)缜密经营,循线深挖。工商、公安机关要始终将“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作为主攻方向,强化经营意识,坚持打大、打深、打精,全力锁定涉案骨干人员、主要资金交易和关键证据,为成功打击整治奠定基础。

(三)集中行动,精确打击。公安、工商机关要在摸排、经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及地区情况,适时集中力量,果断打击整治,形成规模威慑效应。对跨区域、人员多、复杂敏感的案件,可速报市打传办统一组织、联合行动、挂牌督办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采取发布公益短信、公益广告、警示提示、现场咨询、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特别要对外出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在校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等重点群体,针对性、时效性和渗透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打传领导小组要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网站至少分别做1次电视访谈、电台访谈、网络在线访谈节目,在当地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发表1篇专题文章,在当地学校和社区(村)做1次专题讲座,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有效性,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识别传销、反对传销、抵制传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牢牢把握破案、整治、宣传三个重点环节,将此次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过问,及时督促,主导发挥好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整合力量,以工商、公安为主力,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整治行动的开展,切实落实好我县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和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工商机关主要牵头协调,动员基层部门发现、移送重要线索、社会面清理、教育、遣散、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承担刑事打击、大案侦破等职责,依法加强打击处理;综治部门要着力推动创建无传销城市等工作,强化综治考核评价,加强对行动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和推动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

(三)规范执法,维护稳定。工商、公安机关要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查获的传销头目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打击与维稳并重,严格把握打击政策、控制打击范围,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坚持打击和维稳并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狠抓落实,严格责任。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行动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重大案件的督导检查,切实推进相关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工作不主动、打击不力、人民群众反映仍然比较强烈的地区,要实行问责。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将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和文明城市创建重要指标予以考核,行动期间,县综治办和打传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导组,对各单位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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