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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
(试行)
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3、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新建猪场原则上要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查备案。
二、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4、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猪场应在二环高速公路以外选址建场。【生猪养殖技术圈舍标准】
5、猪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预留空间。
6、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
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7、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8、猪场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区域,并且要避开城镇和村民居住区的水源地。地面应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9、猪场进出道路畅通,水、电供应有保障。水源丰富、水质良好,电力应充足、可靠。
三、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10、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11、猪场生产区主要包括各类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猪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
11.1 根据猪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分类别建设猪舍,舍内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通风、降温和取暖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猪场要增加圈顶喷淋降温设施。
11.2 种猪舍应设在人流较少和猪场的上风向或偏风向,育肥猪舍应设在下风向或偏风向,育肥猪舍应离出猪台较近。
11.3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种公猪所需猪栏面积6.0平方米/头以上、生产育肥猪所需猪栏面积1.0平方米/头以上,小群饲养的空怀母猪、妊娠母猪所需猪栏面积2.0平方米/头以上、分娩母猪所需猪栏面积4.0平方米/头以上。
11.4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
11.5 圈舍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有一定坡度,不
滑,易清扫和清粪。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11.6 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
12、猪场管理区主要是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饲料房、兽医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12.1 兽医室需要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
12.2 管理区大门口必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13、猪场隔离区主要是隔离舍、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隔离舍设置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14、猪场其他建筑设施要求。
14.1 猪场应建有水塔等储水和供水系统,保障供应清洁饮用水。
14.2 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14.3 猪场场地选择应有1%~3%的坡度,场区内实行雨污分离排出。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使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暗沟污水道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便处理无害化。
14.4 猪场周围应建围墙或设防疫沟。
四、管理规范、防疫严格【生猪养殖技术圈舍标准】
15、猪场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16、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生产管理制度、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17、猪场必须按照渝农发[2008]123号文件要求建立档案和生产记录并应保存2年以上。
18、猪场实行自繁自养、小单元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符合市农业局确定的生猪主推品种。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
19、饲料和原料符合营养标准和卫生指标标准。不使用变质、霉变或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畜禽副产品。使用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违禁药物。
2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21、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22、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具备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生猪养殖技术圈舍标准】
五、粪污利用、排放达标
23、以猪场粪便污染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猪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要与圈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4、猪场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猪场,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干粪及粪便渣用作肥料时,不能超过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节性使用粪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温季度为参数设计和建造与粪便量配套的干粪和污水处理池,确保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便污水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5、猪场粪便处理和利用主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把优质的有机肥经腐熟、堆积发酵后用于种殖业,采用生态循环利用模式,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六、其它
26、本规范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猪场。
27、本规范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为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畜牧业现代化水平,我县在上级有关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2016年力争保质保量完成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2个,3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都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生猪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必备条件
1、参与创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场址不得位于禁养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已在县畜牧兽医局进行了养殖备案登记,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场档案》。
4、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清洁生产实现粪污治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未采用高床养殖节水减污技术的老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或全部综合利用。
5、养殖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实行自繁自养模式,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1500头以上。
6、已获得部、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不列入此次创建范围。
(二)主要内容
品种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品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栏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新建规模养殖场育肥栏舍必须采用高床养殖节水栏舍设计,实行免冲洗工艺。
管理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养殖档案,各类生产记录齐全(包括: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养使用记录、兽药购进和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销售记录)。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粪污无害化。养殖场必须具备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干清粪工艺,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准(需提供当年环保部门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我县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领导工作,县农粮局成立“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另文下达),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指导养殖场按照示范创建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定改造方案,督促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建立、完善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3月份制定方案并研究确定参加2016年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规模猪场;4-8月份按要求组织实施,9月份县农粮局对照要求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0月底前向市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
(三)迎接验收
市畜牧兽医局将于11月份组织专家按照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比验收,8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颁发“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牌,取得市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资格才能推荐参加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申报;同时,在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或“菜蓝子”(畜牧业)生产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
一、搞好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
我乡在扶贫实施贫困村开展了扶贫畜牧养殖目有关政策宣传,使农户知晓率达100%,乡分管领导,兽医站负责人,项目村村委干部于2016年6月16日在项目村委办公室召开(前期摸底调查,最终确定有发展意愿的)68户贫困户及3户示范户共计80余人的扶贫政策和畜牧养殖技术培训会.使项目农户科学养殖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下一步项目有序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成立了扶贫畜牧养殖项目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乡分管领导任组长,兽医站,项目村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村村组干部,乡扶贫办,财政所,项目户,示范户等为成员的畜牧养殖项目建设.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能,相互配合,共同参与项目农户的项目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项目实施概况及资金组成
(一)项目实施概况
1.项目实施区域:乡村。
2.项目涉及组户:9个小组,3个示范户,68个散户。
3.项目养殖畜种及数量:母猪,生猪(母猪133头,生猪150头)。
4.项目建设标准:散户自建大小适宜的圈舍和购种,面积和标准不作硬性要求.示范户每户自建标准圈舍100平方以上(按县畜牧站提供圈舍图纸施工),购生猪50头。
(二)资金组成
1.投资方式:先建,验收,后补。
2.资金组成(分总资金,自等资金,补助资金):预计项目总需资金100万元(含购买猪只,圈舍建设工程一切材料费,修建工程工资等),项目户自筹资金80万元(含购买猪只,圈舍建设工程一切材料费,修建工程工资等),补助资金20万元。
3.补助资金来源:县畜牧移民后扶资金。
4.补助资金标准:散户补助.母猪600元/头,最高补助1800元,示范户补助,4万元/户。
四、统一组织实施,促进动物检疫监管
2016年扶贫畜牧养殖项目建设规划项目散户68户,示范户3户必须按相关要求及修建标准,规划等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项目村所购动物无疫病和畜牧养殖健康,由兽医站负责技术指导,并对项目户购进的母猪,生猪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检疫收费票据后进行饲养.要求各项目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建工程和购种任务.
五、建设规模和实施对象
2016年,在村实施贫困村扶贫畜牧养殖项目建设,示范户建设畜舍面积共计300平方以上。实施对象:示范户不一定为贫困户,散户是积极性高的贫困户。
六、项目进度安排
(一)2016年6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动员,项目分解到户。
(二)2016年7月一2016年10月:组织项目实施。(建圈舍和购种)
(三)2016年11月上旬:村自查验收。
(四)2016年11月下旬:乡上验收。
七、实行遂级上报验收制,等待县级验收
我乡对项目农户的修建工程及购种情况实行先村自查验收上报乡上验收后再报县上验收.时间在2016年12月由政府上报自查验收报告情况,等待县级抽查组抽查验收后及时划拨补助资金兑现项目户。
为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示范推广现代生产技术,引导培育新型从业主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十二五”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要求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着“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调整工作重心,一手抓新申报示范场创建达标,完成2016年创建任务;一手抓已挂牌示范场水平提升,持续加强示范场监管,引导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提升科技水平,完善产业体系,创新经营方式,实现“以点带面”,加速推进现代畜牧业进程。
2016年创建任务:
国家级肉鸡示范场1个;省级示范场10个,其中生猪2个、奶牛2个、蛋鸡3个、肉鸡3个;。三是创建市级示范场,按文件执行,创建数可减去国家级、省级数。
二、主要内容
(一)新申报示范场主要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二)已挂牌示范场监管提升主要工作内容
1.监管常态化。依照《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养殖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示范区域化。示范场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3.运营产业化。示范场技术应用、行业自律、市场开拓等水平快速提升,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重点工作
根据现代畜牧产业发展实际,拟组织开展六项活动。
(一)新场创建达标活动
1.确定创建单位。坚持自愿申报、分级确定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创建单位由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确定,市级创建单位分别由所在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确定。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8)兔:年出栏肉兔3万只以上。
2.申报材料。创建单位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并装订成册,加封皮封底,一式4份。
(1)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
(2)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审查意见。
3.组织现场验收。市畜牧兽医局按照2016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组织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初评,分畜种排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局组织专家验收组,依据《评分标准》,对参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等程序,确定创建单位得分。
4.确认公布名单。各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综合筛选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市级示范场名单在畜牧网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到期复验总结活动。市局将对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到期进行复验。复验标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
(三)示范引导推进活动。从今年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入新一个工作阶段。要积极调整工作重心,加快建立示范场典型引导工作机制,要组织各级示范场开展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结对子等方式,真正实现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的目标。
(四)集中培训指导活动。组织专家和畜牧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开展“走基层、促创建”活动。结合活动推进,市里将举办1-2次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培训班。各市区也要举办培训班,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在良种繁育、饲养管理、设施设备、粪污治理等方面予以指导,加快整改,促进达标。
(五)监督管理提升活动。下半年,省、市局将组织开展已挂牌示范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示范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对养殖档案、粪污处理、质量安全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标准化水平不降低。
(六)优势区域培植活动。今年起全省试点推进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省局制定相关认定管理办法,择优选择一批产业基础较好、示范场相对集中的区域,制定科学规划,加强引导扶持,完善支撑服务,加快辐射带动,不断将示范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四、进度安排
4月,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4月9日前,各市报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单位名单(附件3)。
4月-5月,各市组织开展创建并举办培训班,培训计划4月13日前报市局畜牧科技科(附件4)。
5月20日前,各市完成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报送复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及工作总结。参与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的,报送示范场申报材料、《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级评分汇总表》(附件6)。
6月,市局将第一批国家级示范场复验结果报省局。
7月,省局组织2016年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验收。
8月,省局确定2016年示范场名单并公布。
9月10日前各市报送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总结及市级示范场备案表(附件7)及现代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情况。
10月,督导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全面负责示范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吸收骨干人员参加,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注重宣传发动。各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重大意义、先进典型的宣传与示范,确保养殖场户知晓示范创建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三)完善指导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作用,提炼、筛选和推广一批在适度规模养殖方面的典型养殖模式和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抓住关键环节,提升中等规模养殖场户的标准化水平。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建档立制,健全规范记录,全面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大扶持投入。各市要牢牢把握示范创建与政策支持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安排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改造、现代奶业项目、“菜篮子”畜产品生产等各类项目时,优先向各级示范场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显示度。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多方参与创建的合力。
为保证我县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疾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监管水平,我局根据省农业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估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县2016年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环节的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疾病,有效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相关法律开展畜禽养殖监管工作,重点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存栏万头以上的家禽养殖场进行监管,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现场审核、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工作,一年内要对该管辖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要督促整改,及时上报各乡镇养殖情况最新动态,并及时更新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
三、监管内容:
1、在全县范围内“瘦肉精”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工作,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全年累计检测不少于400头份,沙丁胺醇检测不少于100头份。检测方法以盐酸克仑特罗金标快速检测卡、莱克多巴胺金标快速检测卡和沙丁胺醇金标快速检测卡检测为主。对检测不合格的生猪要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倡导使用环保型饲料,指导督促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提高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并与养殖户签订《县农业局关于加强病死猪管理工作责任状》。
3、加强病死猪源头管理,对全县年出栏500头以上猪场进行现场监管,由各乡镇干部配合落实养殖户具体实施情况,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没有建立病死猪处理记录档案的猪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督促这些猪场建造化尸井或化制池,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4、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指派相关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或村级防疫员及时到规模化养殖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拍照、摄影取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所要认真审核上报材料,做好情况汇总工作,及时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5、做好生猪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核和换证工作,对已办证的规模场进行每一年一次的现场审核,并认真填写《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于未办证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常规检查,认真填写《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对于存在问题的猪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其按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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