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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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整治县城非法买卖土地违章建房的建议

整治县城非法买卖土地违章建房的建议(致大新县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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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县城非法买卖上地违章建房的建议

县桃城工业园区副主任比索币

一、我县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大量人口进城经商、务工、求学等,对住房需求越来越多,催化了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县城区域内共有826户违法占地建了二层以上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1137户建了二层以下钢筋混凝土砖瓦结构楼房平房、507户建了临时砖瓦结构平房,非法土地交易6500多单(户),违法占地建房居住人口95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当地居民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房;一部分是外来人员、干部职工 非法购买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形势严峻,影响恶劣。

二、县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一)主要类型

1.基层组织(即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及小组骨干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个人利益和集体短期利益,非法将集体土地出让给外来人员违法建房

2.群众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所得较低,干脆把土地倒卖出去给外来人员建房,以赚取更多的非法收入。

3.内地外来人员与当地村民勾结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居住。)`

4.由于房产价处在高中价位,有的干部职工认为违法建设经最高罚款处罚后仍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非法购买土地建房

(二)主要特点

1.连片违章,整屯抢建.如县畜牧兽医站至新振社区居委会路段抢建32间。

2.紧盯规划,针对性强.县城区域所有城区范围的规划方案公开,其用地范围内立即出现大片违章建筑。

3.干部带头,群众跟风。党员干部职工暗中带头非法买地建房,是造成当前县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大多不符合规划,标高立面不统一。【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三、原因分析

(一)国家政策的控制下面,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难获得批准.国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增多,没有农村农民建房用地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干部群众口袋里有了钱,子女成家立业,经济能力提高了,就有了购地建房的需要。原来居住条件较为简陋、居住面积窄小,因之子女长大了,都需要增加住宅面积用于改善现实居住生活条件;旧城区一些旧房 破旧不堪,年久失修,难于居住,也迫切要求重新改造和另行建设房屋。除了一部分城镇居民可以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设新房之外,其他

人是很难申请到新的宅基地,而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又高,难以接受,所以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民、农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只好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建设新房。近年来,基本上不审批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加上对政策法规的不理解,认为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建房,不需要办理什么报批手续,或者理解为,即使到时有关部门来查了,也不过是罚款了事,所以,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就不管三七十一,先占为荣。

【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二)大新县干部群众的住房生活习惯也助长了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发生.在大新,不管是农村农民,还是城镇居民,甚至是城乡干部职工,都以拥有自己的一块宅基地建房为荣,为今后老人百年过世时有地方办后事,所以千方百计要买一块地来建房。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安置不落实。目前,征地拆迁多以货币形式支付,拆迁后墓本没有宅基地进行安置,对被拆迁对象而言,拿到的补偿款并不足以购买商品房,就算买了商品房,由于就业等等问题不解决,他们就没有经济来源.

(四)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难是造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国土资源局是非法买卖土地的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内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也需要建设规划部门的共同配合。而实际上,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没有落实,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编制没有得到落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没有成立,也不是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对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由原来的土地局和矿产局合并而成,人员综合素质相对比较低,法律知识业务水平都不高,而且年龄偏大。现在在编在职人员中,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共22人,超过30年工龄的人员有一半之多。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确定人员编制8人,实际上只到位b人,而且人员年龄都比较偏大,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是很高。有限的人员和力量是无法查处那么多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同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调查取证的手段非常有限,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即使已经发生,但没有违法占地行为的情况下,行为没有表露出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办法进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处理,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立案查处非常难。 (五)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手段受制

1.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快速处置机制尚未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配合不够。在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中,经常遇到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由于缺少保障机制,难于及时制止和处理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2.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程序复杂。由于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只能按一般程序处理,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后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过程用时太长。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发现违章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法院作出裁定执行最少需要90天以上的时间,而90天时间违章建筑早已建好甚至入住

了。由于要拆除的违章建筑经过这一处罚程序后违法建筑早已建好,违章建筑一旦拆除,势必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往往是血本无归,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更容易滋生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人民法院执行拆除的难度更大。

3.执法环境不宽松,拆除违章建筑遭遇阻力较大。一是个别骨干纵容、煽动群众集体闹事和干扰执法,甚至围攻。二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抗意识强,自发聚集起来不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阻挠拆除违章建筑。三是一些党员干部职工也无视法律的规定,顶风作案,进行违章建设,当执法部门查处时,亲自出面或委托别人

# [, J2 ^; ^+ h7 w( I出面讲情,百般进行阻挠、干涉执法。 (六)抢建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客观原因

1.违章建筑有极大的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员迅速增加,这使“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违法违章建筑的出现更带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使房屋出租有一定的市场。

2.非法买地建房比购买商品房合算。非法买地一块只用几万元钱,建房成本低,买商品房一套几十万元,况且买地建房则拥有自己独立空间。 四、遏制县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建议

综合整治违章建筑,有利于城市的统一规划、发展布局,有利于城市文明创建,但由于观念、习惯和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拆违方法不妥就会激化矛盾,特别是集中拆违会在社会上造成较为强烈的反映。因此,防违、拆违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公正,坚持源头治理,以防为主,既要坚决拆违、维护集体利益、法律尊严,又要考虑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现实需要,整治工作是顺应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是改善城市环境的有力抓手。特别是要大力宣传依法拆违的正反典型,在报纸、电视台开辟专栏等方式宣传依法拆违,注重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先进、鞭鞋后进。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材料、告市民书等形式宣传依法拆违,特别是要利用拆违现场搞好法制宣传,立足于自拆、助拆,力求做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对拆违重点对象,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要一户一户上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让他们主动理解和支持依法拆违工作。

(二)突出重点,重点整治。切实加强重点区域,特别是城区主要街道及城中村的综合整治。一是深入普查,做到“三清”,即摸清违章搭建的现状,详细登记、填表造册,建立台帐,严格审核上报;查清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建情况;二是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一方面通过抓正面典型积累经验,对拆违工作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抓反面典型惩一做百,有效制止目前正在或将要实施的违章搭建行为。

(三)要解决在萌芽状态.执法部门要争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且强制拆除必须做到彻底,拆后坚持做好监控,防止再次偷建抢建。

(四)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一要明确管理主体。集体、私人土地违章建房由国土部门负责清理,国土土地的违章建房由建设部门负责拆除。国土局、建设局要明确责任,加强执法,同时,防治违章搭建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把压力传递到位。乡镇及村委会的负责同志,要守土尽责,加强动态监管,立足于一个“防”字,尽量减少集中拆违的做法,努力把违章搭建的歪风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要完善管理网络。完善从县到镇、村委会的三级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并要确保网络良性运行、正常发挥作用。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建立对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群众当好防违治违的“信息员”;三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违章建筑管理监察工作列入对镇、村级班子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违章搭建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四要坚持堵疏结合。在依法堵的同时,做好科学疏的工作,切实抓好城市拆迁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农民解困房的建设,切实解决危房户、特困户的居住之忧.

(五)严肃纪律,严格问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拆除违章搭建一律不予丈量,不予登记,不予补偿,不搞迁就照顾。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坚持一条原则、一个政策,违章搭建不给补偿,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违规收费、越权许可的,对参与、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必须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出租土地用于违法建设的村组和个人,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清理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机构,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牵涉部门多,难度大,单靠国土、建设执法很难,需要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大规模综合整治。建议县委、县政府再次成立专门机构,综合整治。

篇二: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解决城乡结合部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解决城乡结合部发展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聂敏 王刚

【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长期以来出现管理混乱、管理失位、缺位和薄弱等很多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仅凭街道管城市、镇村管农村的组织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需要,街、镇城市管理职能相衔接的“体制内”创新难以奏效,必须选择一条适合市情、区情的路径,循序渐进地推进城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城乡结合部管理体制,探索城乡结合部的有效管理模式,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一、城乡统筹中的不同利益主体及表现【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城乡关系中除了城市和农村、城镇居民与农民以外,还包含城市街道与镇政府,失地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有地农民,以及集体组织经济条件好与差等而形成的不同群体。 从管理主体来看,镇、村和街道行政管理在地域划分上是清楚的,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街道和镇、村的管理范围仍然存在着交叉和分割问题。城市与农村两种体制并存,对农民和居民的区别管理,使得街镇两种管理体制并行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地域交叉以及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实行城乡分治模式,无论是通过“街——居”还是“镇——村”组织来承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与居民、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社会管理责任,都意味着会出现管理交叉或空白,街道办事处管不了街道内的村和农民,乡镇管不了乡镇内的居民小区和居民,同时也会引发社会不公正,即同一区域内的人群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一样。 正是由于这种复杂的利益群体结构产生了多种利益需求,要实现城乡统筹,就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城乡统筹中的利益关系是城乡关系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起来,新的利益阶层不断涌现,利益差距不断扩大,利益多元化更加突出。其中,城乡结合部是城市化快速进程的产物,是城乡关系的集中表现,城乡结合部问题也是很多乡村将要面临的问题,其利益关系是统筹城乡发展中各种矛盾的焦点,是最适宜统筹城乡发展的空间地域和最佳切入点。【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二、管理体制和内容上的交叉和空白

1.市容卫生、保洁绿化、治安管理、工商税务等领域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职责不清和责任不明的现象。一方面,在街镇行政区划调整时,虽然明确了地理界线,但在综合管理分工上却没有明确职责,从而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同一地段内既有镇政府负责的事宜,也有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务,且执法尺度不统一。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形成管理空白或无人管理,如农居混杂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卫生死角等。

2.违法建设比较突出,违章建筑较为普遍。据调查了解,违法建设、违章建筑问题几乎覆盖我区所有镇和街道,有的地方甚至是家家户户都有违章建筑,而且大多数都是用于出租获利的。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同时增加地区安全隐患和综合治理的难度。

3.农转居后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不到位,配套措施不及时。一是农民与居民的社会保险差距较大,由于农民劳龄不予计算或无法合理计算,退休时所得养老保险金低;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不畅;三是农转居后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等保障措施不力,一些农民不愿转居。

4.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乡结合部地区原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活服务网点缺乏规划,比如我街道社区医疗站房屋比较简陋、人员设备不足,简单身体例行检查都比较困难。同时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也加大了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的紧张矛盾。

5.流动人口与出租房管理不规范。一是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不协调,公安、综治办缺乏配合,流动人口的数据统计难统一;二是流动人口的服务机制不健全,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险、党建等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三是出租屋管理缺乏有效手段,使其往往成为社会治安问题或犯罪发生的温床。

【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三、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筹城乡发展

从国外城市发展的阶段经验来看,城市从聚集到分散,进入郊区化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的标志。在这个过程中,城乡结合部一带将是城市的精华地段,在产业方面将以高端产业为主;在人居城市建设中,将是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方便的高档社区集中地带。城乡结合部是重庆市今后发展潜力巨大、土地增值最快的地方。为了使这一带真正发展成为重庆市的精华,通过发挥其潜力解决城乡问题,主要应从几个方面寻找途径。

(一)体制改革对策: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

1.整建制地撤销行政村,改为街道或社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的很多矛盾来源于城乡交叉管理,因此,对于农村已经没有任何耕地;农村三分之二的建设用地都被征用的“城中村”地区和农业用地占总土地面积不到一半的“三交叉”地带,即使有农民也已经不从事农业生产,无论是否有农民,都需要进行彻底的撤村改街道或社区,对这一带的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等进行统一管理。

2.对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成熟村镇,通过加快集体资产处置,促进城市化进程。在很多城乡结合部即使还有集体土地,还有农民户籍属性,但早已不从事生产,主要在集体企业就业或靠出租房屋为生。在这种情况下,保留集体经济就会继续让村集体经济承担管理农民的所有事务,无疑成为城乡统筹的障碍。因此,尽快通过集体资产处置,变集体经济为股份制经济,使之成为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实现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分离。

(二)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坚持“一体化”规划建设

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市政设施必须符合全市的总体规划,要严格执行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以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在结合部地区得以具体贯彻实施。同时,根据城乡、农居二元并存的不同情况,市、区两级政府在符合全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给乡镇街道一定范围的执法管理权,鼓励乡镇、街道对本地区范围内的违章违法进行监督管理,促进总体规划顺利实施。还要优先安排结合部地区的供(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社区卫生站、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事业服务设施的建设,保持该地区与城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平衡各群体的利益需求:实现“均等化”公共服务

一是在逐步覆盖新农保和健全城镇社保的进程中,提高对不同批次转居人员的补偿,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城乡分治造成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城乡差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延伸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使城乡结合部的广大居民都能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和均等公共服务。二是无论乡镇出钱还是政府出钱,或者各出一部分,尽快弥补这部分人员的利益损失是解决违章建筑、社会治安、基础设施不足的根本。三是由政府征用零散的集体土地,通过土地储备,化整为零,并对所征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或根据规划出让给开发商,为政府解决土地开发不规范所带来的很多管理成本和后遗症,同时为高端产业发展奠定基础。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一盘棋”统筹发展

彻底取消城乡户口差别,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深化户籍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城乡结合部城市化进程制度性约束的关键。在农转居过程中,应放低城市户籍的门槛,对凡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民,一律由农民转为居民,首先从身份上消除“人户分离”、“农居混杂”的现象,改变现行的人员单位管理模式,逐步建立以居住地为标准的人口治理模式。从解决农民最关心的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现实出发,制定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地区农转居的政策,解决好农民加入社会保险问题,妥善处理农保与社保的对接。要积极研究解决城市化农转居后的农民就业问题,建立完善的再就业体系,这是解决城乡结合部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户籍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当前国家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从试点先行的角度,结合我区实际,可以考虑在土地收益、资产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确保农转居后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缩小与居民的“差距”。

(第一作者系沙坪坝区山洞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二作者系山洞街道城管办副主任)

篇三: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2016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章标题:当前农村个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家庭居住条件日益要求完善,出现了一部份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严重的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萌发了大量土地资源被破坏的违法违纪现象。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和做好服务保障,达到即能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又可以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的目的,结合我县就农村个人建房问题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违法现象

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

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违法现状

1、从违法主体上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从违法分布上看,重点区域和分散区域违法并存。以往一般多发在城镇范围中、工业开发区和城郊结合部等区域,但现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处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土地资源违法逐步向农村、山区地段扩散。

3、从违法类型上看,程序上的违法逐渐增多。现今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已不仅仅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土地报批、土地审批过程中程序违法也常有发生。程序不够规范、不到位。

4、从违法性质上看,历史问题与现实违法交织。许多违法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有近几年新出现的违法,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妥善查处。

三、执法矛盾

在执法监察中,执法难难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案件查处机制反应不够灵敏,抓典型违法案件的主动性不高;执法中不畏难情绪,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程序上存在;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不够理想;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的需要。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状况还未发生根本改变,突出的有以下三对矛盾:

1、严格执法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管理土地的职能,地方政府在思想上不能认识到位、端正思想,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仍热衷仿效处延扩张,粗放型增长,打着"发展无罪"的旗号,以牺牲资源求得经济发展。国土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难以对政府违法做到秉公执法,查处到位。

2、严格执法与执法手段疲软的矛盾。虽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许多困难,如是对政府违法就难以处理。而且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力度不够,缺乏应有装备设施,如果强制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太长,这些与严格执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要求很不适应。

3、严格执法与执法队伍的现状的矛盾。对照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现有的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远远不适应。在力量上明显不足,在编在岗的执法监察人员偏少。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力量薄弱,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在人员素质上也是参差不齐,存在作风或责任心等差距。

四、对策

"闯出一条路来,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到位"。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发扬肯钻、肯干、不畏难、不怕苦、不怕累精神,经验教训,提高创新意识,学会创造性开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用事实说话。

1、提高自身素质。①加强理论学习。要自觉加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与本执法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管理事务。①加强思想教育。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利观、执法观、公正观、效率观等先进的执法理念,确保执法人员人人有事干,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进一步提高执监察人员的能力、办案水平。

2、弃实基础。①抓好制度落实。真正落实动态巡查、案件举报、案件查处、督办、会审、报告备案、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执法监察规章制度。按制度确定的程序办事,按制度的要求来管事管人;①加强法制宣传。继续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守法、珍惜国土资源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

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矿产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①做好信访、督办。依照职责范围、权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督办的事件,积极主动排除在国土资源中影响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④理顺管理机制。对县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做到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人、事、物、财均实行条管。

3、取得领导支持。当前"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相当突出。"领导工程"、"政绩工程"、"条子项目"难以查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增强抗干扰能力,敢于碰硬,勇于较真,要有刚正不阿、执法山的品格。当然,在敢于碰硬,勇于较真的同时,我们也不断要讲究策略,主要争取领导支持。

4、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市局执法支队等部门的办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越权批地等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每一案件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

5、加大办案保障。①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保障办案经费。②配备执法工具。要配备执法监察专用车、照相摄像器材等办案工具。③落实执法津贴。基于执法的特殊性,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执法津贴,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④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机制。

6、作好村庄规划。①科学预测,调整村庄布局。按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预测,实行并村联组,调整乡镇、村布局,确定城镇、村庄的保留对象、数量以及未来村镇的分布等。②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思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农民意愿两个原则,根据"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编制村庄规划。③精心组织,提高规划质量。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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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矿产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①做好信访、督办。依照职责范围、权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督办的事件,积极主动排除在国土资源中影响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④理顺管理机制。对县级、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做到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人、事、物、财均实行条管。

3、取得领导支持。当前"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相当突出。"领导工程"、"政绩工程"、"条子项目"难以查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增强抗干扰能力,敢于碰硬,勇于较真,要有刚正不阿、执法山的品格。当然,在敢于碰硬,勇于较真的同时,我们也不断要讲究策略,主要争取领导支持。

4、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市局执法支队等部门的办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越权批地等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确保每一案件依法依程序查处到位,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

5、加大办案保障。①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保障办案经费。②配备执法工具。要配备执法监察专用车、照相摄像器材等办案工具。③落实执法津贴。基于执法的特殊性,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执法津贴,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④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机制。

6、作好村庄规划。①科学预测,调整村庄布局。按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预测,实行并村联组,调整乡镇、村布局,确定城镇、村庄的保留对象、数量以及未来村镇的分布等。②因地制宜,明确规划思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农民意愿两个原则,根据"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建设中心村,改造城中村"的总体思路编制村庄规划。③精心组织,提高规划质量。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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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2016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土地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土地执法部门在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部分镇、村、组干部从企业得点甜头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二、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一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强制拆除行动中与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涉黑势力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顺畅。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只有权对经查处制止后仍然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方可进行强制拆除;对已经作出拆除处罚的案件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多年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付诸执行。自2016年以来,本县国土部门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案件已达20多宗,因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没有执行l起拆除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的权威性,群众违章建设的投机心理增强,致使拆除违建行动经常引起群众强烈抵抗,或被强制拆除的屡拆屡建、屡禁不止。

四、政策因素制约。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五、土地执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存在人情执法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国土所较为突出,存在土地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缺乏土地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肩负着土地资源有关业务工作,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其它事务性工作,且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专业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装备缺乏,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同时,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土地执法人员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现象,部分关系户、人情户的违法用地行为得以实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土地执法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提高全民合理合法利用土地的意识,有效减少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现象。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三是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县、镇、村级及区域间的立体式网络监管系统,对土地规划、用地、地籍、监察等业务实行电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防土地闲置,超面积用地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四是建立联合查处违法行为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五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地面积大、违法性质恶劣、中省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级查办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牵头查处。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基层查处不力的典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制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增强执法效果。六是增强土地执法监察力量,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积极推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反应能力。

篇五:关于理顺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建议答复
2015市区违法建房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市区违法建房情况调研汇报材料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与之不和谐的是城市主要街区、城市出入口、居住小区、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虽经规划、国土及各区政府不断地打击、拆除,但在我市城区现存违法建筑物数量仍然巨大。违法建筑不但影响市容市貌,破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阻碍了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这些都级与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坚持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不符。为此,违法建设必须遏制。

一、违法建设现状

1、农村个人建房少批多建态势严重。从开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142号文件及温政发[]73号文件规定,市区农村建房政策是“d”级危房原拆原建及按控制区域适当放宽人均面积。但实际上,大多数建房都大面积突破了政策限制许可范围造成违法建设。个别分局甚至默认一定程度上的超建面积。比如不管拆建是几层的,只要建在5层之内的,一律不予管理。这种态度在群众中流传,甚至形成了5层之内都不算违法的误解。同时,达不到“d”危房鉴定标准未许可先拆建的违法建设也不在少数。市区农村个人建房的违法建设数量大,比例高,是制约规划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瓯海区、龙湾区农村个人建房违法建设量大面广。如近两年,两个区农村d危房拆建违法建设数9711件,占总违法拆建数的88.4%。由于农村村民对农村个人建房政策的抵制情绪很大,造成在管理中频繁出现“围攻闹事”和“屡拆屡建”的现象。规划部门在执行法律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权衡中进退两难,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2、农村以老人协会等为名违法占地建房来势猖狂。市区农村以老人协会等为名违法占地建设主要集中在城郊与农村区域。目前来看,瓯海区、龙湾区内的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且违法占地、建设规模较大,性质恶劣。如龙湾的沙城、海城,瓯海的梧埏、南白象、郭溪、瞿溪等区域的大多数村以老人协会为名大面积占用村里废弃地甚至填埋耕地进行违法建房。就瓯海区梧埏街道而言,几乎每个村的老人协会都存在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由于这些都属于群体违法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频频遭遇群体抗法事件。

3、楼顶违法建设不断涌现。这类违法建设主要集中在鹿城区。如近三年,城市中心区规划分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502件,有114件属楼顶违法搭建,占22.7%。

鹿城区内楼顶违法搭建的特点是违法建设当事人大多为企业界名人或政府机关干部,拆除的难度一是来自人情干扰,二是高空拆违的安全难保障。另外,瓯海区梧埏街道的楼顶违法加层问题也比较严重。该区域以移民生活区、村级联建房和部分住宅区为代表的大面积违法加层行为,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和抗法性特点,执法难度主要来自群体抗法、村级组织的阻力和高空拆违的安全问题。

4、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物拆扩建趋势上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本来的建筑质量差,经过多年使用,建筑质量和消防等安全隐患较多。业主便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进行拆扩建,出现新一轮违法建设。由于这类改建项目原本是违法建筑,按正常许可不符合规划要求,但不予改建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近年来历次开展的“铁网整治行为”中,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大多数都是以旧换新。此类遗留问题的补办处理,必须先以土地合法为前提,受制因素较多。

5、拆后重建频繁出现。1月《城乡规划法》施行前,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是现行拆除和法院执行拆除。无论哪种拆违方式,普遍存在没有彻底拆除的现象。如对农村村民个人违法建房的拆除,由于房屋结构、拆违安全、围攻闹事等因素的影响,往往没有彻底拆除,而拆后重建现象频繁出现。《城乡规划法》施行后,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34号抄告单规定,“一般违法建设案件”由规划部门强制执行拆除,“特殊案件”由市政府责成当地各区政府强制执行拆除,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形势未有改观。违法建筑没有彻底拆除及拆后重建问题的延续,使得每年都有一批违法建设案件遗留未结,导致历史遗留案件日益增多。

二、违法建设成因分析

我市市区的违法建设发生量每年近百万平方米,已成为我市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的“毒瘤”,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驱动,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房价高企,而违法建设建筑成本低廉;违法建设收入可观,而违法后的法律成本相对较小,均驱使不法者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建设。我们在规划执法过程中,一些违法建设屡拆屡建,个别违法建设出现十余次的拆除后,当事人仍有利可图,继续违法建设。如老人协会违法建房则主要用于出租,以地生财,用于发放老人福利费等。楼顶违法建设以增加使用面积,抬高房子出售或出租价格为目的。

二是对外来务工人员违法建设存在“刚性需求”。我市有一百多万的外来务工人员,约需住房近万平方米。由于我市工业企业规模不大,绝大部分不能解决工人的居住问题,而合法房屋的租金务工人员又无力承担,于是就有了违法建设解决居住问题的市场需求。

三是中小企业对违法建设存在“刚性需求”。由于我市工业企业大多规模小,相当数量工业企业靠“短、平、快”谋取利益,往往不能通过合法建设解决生产用房,转而靠违法建设解决厂房。

四是市区农民建房需求难以合理疏导。长期以来,我市对市区农民建设住宅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而市区农民既有就地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又有建房出租解决生活出路的强烈的愿望,驱使其不管不顾进行违法建设。由于没有养老保障,一些农村老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建设,出租牟利解决养老问题。

五是拆迁政策引导违法建设。我市由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较多,目前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违法建筑物进行安置。这项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有其积极意义,但其负面影响是十分明显,它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一个错误的引导机制,使市民觉得进行违法建设有利可图,从而竞相效尤,纷纷进行违法建设谋取拆迁利益。

六是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根据违法建设的实际影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国土、规划、水利、市政园林、市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相应具有查处职能。但是,由于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矛盾多、难度大使得相关部门往往不愿介入管理,导致相互推诿。如对于同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双违”案件,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相互推诿;对填埋、占用河道违法建设的查处,水利部门与规划部门相互推诿;对侵占绿化违法建设的查处,市政园林部门与规划部门相互推诿;对于楼顶、建筑内部、地下室违法搭建或隔层的查处,房管部门与规划部门相互推诿;对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建设的查处,行政执法部门与规划部门职责不清等。在实际操作中,市、区的效能监察部门(如市长热线、效能办、文明办等)在接受涉及违法建设的投诉时,习惯性地转交规划部门办理。使得对违法建设的管理职责和矛盾主要集中在规划部门,而在严峻的违法建设形势下规划部门显得势单力薄。

七是执法环境恶劣,拆违难度大。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一些违法建设者公然对抗执法,甚至攻击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集体违法建设者(如老人协会)群体抗法、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不断。据不完全统计,从至今,规划部门在执法中遭到较大规模的抗法事件近90起。近年来,规划执法人员在日常拆违中,遭到的辱骂、推搡等非暴力攻击现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对妨碍规划执法的人员极个别才进行处理,变相地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另外,目前拆除的违法建筑大多属框架结构,拆除难度大、费用高。在拆违过程中,拆违操作安全难保障是突出的问题,特别是高空拆违,拆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很难保障。执法环境恶劣与拆违难度大,严重地挫伤了管理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

八是规划部门自身的问题。一是自由裁量权行驶缺乏监督导致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纪乱纪的问题。如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期限、拆多拆少等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和监督,使得监察管理中,存在随意执法、以情代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乱纪行为,导致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群众意见较大。二是基层监察管理一直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监管效率不高。在违法建设多、管理人员少,执法环境恶劣、人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基层监察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执法信心不足,决心不大,遇事首先推责任,被动应付工作。如对举报多的拆得多一些,举报少得拆得少或不拆,也导致了执法不公和违法建设失控的问题。

因此,我市的违法建设问题不仅仅是城市建设管理问题,更是我市经济、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需要统筹分析,系统解决问题。

三、违法建筑的危害

一是危害公共安全。违法建设没有经过科学的选址、正规的设计、严格的质量管理,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监管,许多存在房屋质量、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近几年来,我市也曾发生违法建筑物坍塌、火灾等事故,严重威胁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破坏市容市貌。我市城市街区形象不佳,居住环境不美,城市品位不高,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违法建设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三是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造成正常的城市建设受阻。我市由于历史遗留无产权登记房屋很多,其中相当数量为违法建筑。在我市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当事人阻挠拆迁改造的现象层出不穷。

四是侵占社会资源,造成社会矛盾。违法建设侵占城市空间,侵占城市公地、集体土地、公共建筑、公用屋面。违法建设者或损公肥私,或侵占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影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酿成相邻纠纷,激化社会矛盾,带来不安定因数。

四、规划部门采取的措施

1、理顺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监管工作不断档。新法实施后,我局迅速进行老法和新法对违法建设监管的程序和内容的衔接延续工作,建立各分局“一把手”必须分管规划监察工作责任制。在浙江省新的实施规划法办法未出台之际,加强研究、协调,依法先行规范新的法律文书。特别就新法实施后法院不再受理强制执行案件情况下,积极向市政府汇报请示,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234号抄告单,暂时理顺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权的问题,避免了新法实施后的程序断档导致违法建设监管失控的问题。

2、出台“三项制度”,加强对规划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结合新法规定,一是出台《温州市规划局监察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局监察处、规划行政督查大队、各规划分局、各规划管理所等规划监管单位的岗位职责,规范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监督检查内容。各分局细化分片监管责任到岗到人。二是出台《温州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量化各责任单位监管工作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定档。三是出台《温州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未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加强监督,采取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从定责、考核到追究环环相扣,紧密出台,为有效限制规划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提高规划监管工作效能提供制度基础。

3、建立违法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每个违法建设案件查办过程的督查。强化规划行政督查大队对违法建设执法督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建立市区违法建设电子监察系统,要求各分局、规划所对每个违法建设案件从发案、查处到结案的各个环节第一时间输入电子监察系统,提高案件查处透明度,加强局系统上下监督。督查大队根据查办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对到期不办结的案件整理材料移送局纪检查处。

4、抓住市政府中心工作有利时机,处理一批遗留违法建设案件。特别是在今年三大整治活动中,我局做为违法建筑拆违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积极配合各区、镇(街道)政府开展拆违整治。

5、重新梳理历史欠帐。今年,籍违法建设拆违专项整治工作之际,在全市范围内对1998年12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法建筑物进行普查。此次普查为地毯式普查,并且逐个设立电子档案,此行为使所有98年后的违法建筑物都纳入管理范围之内,有利于在今后的规划监管中予以处理。

6、建立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行为的制度。当前,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房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员干部为谋取私利,自己搞违法建设;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言代法,授意他人搞违法建设或替违法建设行为说情。这些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房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违法建设和监管环境更加恶化。如违法建房示范效应,引发跟风违法建设;找人说情施压,影响监管部门公平、公正执法。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房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违法建设的有效查处,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须严肃党纪政纪,查处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做出的《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温市规[]238号)的规定,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除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依法处理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处理。

五、违法建设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合理疏导农村建房。目前对农村建房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堵”上,长持久往势必大加矛盾。今后可以出台政策,特别是对温政办[]73号文件进行修改,对村民建房进行疏导,做到有堵有疏,堵疏结合,使违法建设失去市场,这样既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达到了防控违法建设的目的。

二是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主要可以通过“安心工程”的建设,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政府应加大安心工程建设的政策倾斜力度,合理规划,精心建设,使外来人员正确住上安心舒适的居住环境,使他们更加安心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三是重视社区、农村的活动中心,特别是老人活动中心的建设。随着老龄化时代逐步到来,很有必要建设一些老人活动场所,老人活动中心要做到精心规划,合理布置,真正成为老人健身活动学习休闲之处,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是健全行政执法的强制执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政府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为此,必须出台有关强制执行的措施。我局已提请市政府根建立温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强制执行新制度,市政府办公室[]234号抄告单规定,“一般违法建设案件”由规划部门强制执行拆除,“特殊案件”由当地各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共同强制拆除。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政府部门积极性仍然不高,规划部门单打独斗的形势未有改观。下一步,我处将通过协调沟通,力争落实市政府的规定,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强制执行新局面。

五是加强拆后地块的利用。违法建筑拆除后,这些地块基本上就闲置在一边,(

六是上下联动,四级管理。通过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上下联合管理,形成违法建设管理的立体结构,可以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近年来,由于各区、镇(街道)政府认为没有监管职责以及违法建设的监管难度大,往往消极对待,甚至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为由要求职能部门予以照顾,如果将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纳入违法建设监管结构,并且将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四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可以减少因政府行为造成的违法建设,发挥当地政府的积极作用,必将有效推动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

七是落实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行为的追究力度。《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温市规[]238号)文件实施后,未得到具体落实,未发挥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查处和震慑作用。因此,必须切实落实文件规定,健全移送查处机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力度,从党员干部抓起,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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