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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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度
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度

1、全面推动维护稳定工作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促经济发展,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维稳情况,上通下达,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实行目标管理。

3、针对本村(社区)、单位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调组织制度和完善处理工作预案。

4、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对发生严重危害辖区社会稳定问题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

维稳工作应贯彻的方针

一、标本兼职、预防为主:坚持定期排查掉初制度和重大不稳定问题领导包案期限治理制度。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坚持“严打”整治斗争,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减少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查研究,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立足预防、超前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影响本辖区整治稳定事件发生。

二、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由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组织,煽动旨在推翻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同由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众上访闹事活动区别开来,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教育本辖区人民遵纪守法。

维护稳定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级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的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是那个村(社区)、哪个部门负责。绝不允许将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三、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应对本村(社区)、本部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通力配合党委、政府共同做好本辖区稳定工作。

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职责

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是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本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的维护稳定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

二、组织辖区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排查工作,进行稳定工作调查研究,分析稳定形势,准确掌握稳定动态,及时向领导报告稳定工作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组织有关方面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重大隐

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针对本地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调组朱制定和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敏感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庆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

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信息、排查和协调、督办等各项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强化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并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问题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实施责任查究。

七、对各行政村(社区)稳定工作进行义务指导,培训稳定工作人员。

八、承办上级和本级、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维文工作会议制度

1、每月10日、25日两次召开由乡(镇)、办事处派出所所长、信访办主任、民政所所长“五长”参加的调处一般矛盾协调会。

2、会议由党委主管稳定的领导主持,“五长”分别汇报本部门有关部稳定工作情况,相关部门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排查全乡(镇)、办事处已出现,可能出现的不稳定

因素,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措施,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限期进行解决。【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4、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报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通过协调,无力解决的重大案(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5日内上报区维稳办。

5、会议要有记录,建立规范档案,一案(事件)一档。

维稳工作信息员制度

1、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为群众服务,并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文化知识。

2、各村组(社区)、单位三级信息网络、信息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有情必报、分级负责、归口报告。对影响基层稳定的问题做到早报告、准确畅通,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情报。

3、各村(社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重要情况的报告工作。

4、对各村(社区)、各单位信息员瞒报、迟报、漏报或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5、定期培训各村(社区)、各单位信息员,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及信息发展趋势。

群体性事件处理程序

1、全乡(镇)、办事处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社

会的稳定,发现群体性闹事苗头,要立即向乡(镇)、办事处维稳办或110报告。

2、接到准确信息后,乡(镇)、办事处维稳办、信访办、派出所和村委(社区)主管部门领导要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

3、派出所的民警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信访部门迅速了解事件原因,归属事态动向。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做群众劝解工作。

4、维稳办、信访部门要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处置小组。处置小组要在现场做疏导、教育、劝解工作。对劝解无效者,有公安机关按程序强行带离。

5、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者以非法集会、静坐、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呼喊口号和有关其他违法行为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对拒不离开,甚至暴力对抗国家法律、政策的闹事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处置。

维护社会稳定规定-
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篇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

有关要求,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根据《哈尔滨市维护社

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自治

组织及公民个人。

第三条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分析、研究各阶段、各重点地区

及各行业的社会稳定情势,及时摸清、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与动态,领导、协调与监督个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调处和化解,从而消除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实现政治稳定。

第四条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

则;坚持“以预为主,以疏代堵”的方针,建立预警信息收集传送网络,重大事件建立“风险评估维稳机制”,坚持“双维双调”的原则;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理,限期办结”的要求,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落实在当地,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强与

改进组织领导,对维稳工作予以从快、从严、依法妥善处理;对重大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必须及时上报,特大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由道外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其办公室负

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道外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并实行例会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

政策与部署。

(二) 听取、综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维稳信息与建议,及时研究、审议

全区社会稳定情势,并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与

上级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工作建议。

(三) 对全区不稳定因素进行组织排查,并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与下

属单位予以调处化解。

(四) 针对重大事件、敏感时期、重大节日制定相应预案与维稳工作方

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五) 负责评估、考核、检查、监督各成员单位的维稳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及

其他成员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和宣传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

策、指示等。

(二) 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的关于影响社

会稳定与和谐的信息苗头,以及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突发事件。

(三) 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维稳工作的信息收集、组织排查、

调处化解与相关善后工作;对重点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

作与给予适当物质帮助,落实稳控工作的领导责任,安抚民心。

(四) 积极协助上级与其它相关部门落实维稳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排查与调处

第九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它自治组织必须不断完善社情信

息网络体系,畅通信息通讯渠道,切实完善负责情报搜集、舆论汇集及维稳信息的上传下达的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区维稳领导机构、街、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必须不断强

化维稳预测预警长效机制,定期召开维稳工作形式分析研判例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建立维稳信息台帐制度,做到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第十一条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针对重大决策问题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分析、研判决策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风险程度及政策可实行程度,并做好防范、处理准备。

第十二条 区维稳领导机构、街、乡(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应逐步

完善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化模式,健全“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排查工作原则上定期拉网式逐项排查;对矛盾纠纷集中区、行业、单位实行集中排查,而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则实行超前排查。

第十三条 各级维稳领导机构及信息联络员必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档案,并予

以统计和主机上报,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与敏感时期则实行24小时值班与“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形成专题报告;区维稳办每季度对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五个一”的方针,予以调处解决。调处时做到依法办理,而非以情调解。限时解决,建立调处档案,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处置在当地。

第十五条 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予以督察、指导,并对重大维稳事件与上级交办的须挂牌督办的予以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办理进展。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关于群体性事件及危害稳定的社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调处遵循以下【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规定,其他重大暴力事件也包括在内。

第十七条 这里群体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由于正当性的利

益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且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产生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冲突行为。?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当此正当利益的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经过策划和酝酿而采取聚众共同实施的的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八条 处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超前预控、超前稳控”,“源头治理”的方

针,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其前提是必须扎实开张经常行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尽可能防止或及早发现苗头性事件并在初期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各相关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的将现

场有关情况上报至维稳办公室,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想上级汇报,并成立专项信息情报小组以各种方式、全天候、全方位地续报事态发展变化。【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区、街、乡(镇)应建立健全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理多种应急预案,提

高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亲赴现

场,亲自挂帅,组织联动协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各单位分级负责予以配合行动,依法尽快解决。

第二十二条 坚持分类处理原则,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敌我矛盾,必

须针锋相对,依法果断处理;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教育、疏导的方针,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及下属各成员单位必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坚持公开

透明,开放真相,以统一舆论,防止信息混乱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党和政府形象; 区政府对特大事件举办听证会与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四条 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适用武器警械的原则;

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杜绝携带和使用杀伤性武器,导致人员伤亡,若有违反,坚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做好受

害者的精神与物质帮助,以减轻人们的精神阴影与物质生活困难。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具体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责任追究依据“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

第二十七条 区维稳办对其成员单位与个人违反本规定,越权、滥权,应当作为

而不作为,拖延、推诿、错误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违背法定程序而导致

侵害公民权利,造成恶劣影响甚至破坏社会政治稳定与和谐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尽快出台责任追究细则。

第二十八条 区维稳办对同一矛盾、事件重复发生并引起恶劣后果之部门负责人

依法给与严厉的行政处罚与党纪处罚。对群体性事件、社会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恶化、后果严重者予以严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区维稳办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以

及上级交办的要求责任倒查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者建议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区维稳办及领导机构应将“一票否决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在适

用一票否决时若发现有不坚持原则、说情及弄虚作假等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予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维稳办应进一步健全科学的维稳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细则,实行维

稳工作与“绩效挂钩”,对维稳工作由重大贡献的个人与单位予以表彰先进并给与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适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遵循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法规与实施细则,有区维稳办附则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5征地拆迁维护稳定工作意见
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篇

征地拆迁维护稳定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构建和谐社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征地拆迁维护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的重要时期,各方面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特别是在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方面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紧迫。各区县、部门要充分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一)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脱离群众、违背群众意愿的现象,引起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征地拆迁工作只有贯彻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

(二)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需要。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是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保障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升我市的城市品位与国际形象,打造泛东南亚国际名城。

(三)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发展与稳定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经济的前提,经济繁荣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社会稳定。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我市城乡建设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加快城乡建设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走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促进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进行,为推动项目落地、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原则

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征地款不到位不征收的原则。

坚持严格执行“先收费,后报批”规定,在用地报批时,未将征地款缴到专用账户的,坚决不受理征地报批事项。

2.坚持拆迁补偿费不到位不拆迁的原则。

坚持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未将拆迁补偿费全额兑现的,坚决不发放拆迁许可证。

3.坚持群众不满意不征地拆迁的原则。

坚持严格落实征地拆迁公告制度和程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达不到大多数群众满意的,不得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三)目标要求

通过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逐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实现拆迁一片、发展一片、稳定一片、和谐一片的目标。

三、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预防和减少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一)关口前移,科学决策。

征地拆迁事关我市经济建设大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在坚持稳定拆迁、和谐拆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深入人民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大多数群众满意的前提下,实施科学决策。决策还应充分征求积极征求法制、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征地拆迁联席会议制度,通盘考虑民生、财政、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政策等各种因素,统筹安排人员安置、利益补偿等各项工作,充分预见各类不稳定因素,制定科学拆迁方案,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民生为先,惠民利民。

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将改善保障民生作为优先考虑问题。各级政府与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征地拆迁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被征地拆迁的群众提供便利的优质服务;要严格依法拆迁,以理服人,按照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兑现补偿,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经费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出面协调入驻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群众,尤其是失地群众,争取让群众失地不失业,生活得到保障。同时,政府及时修建安置房,以优惠合理价格卖给失地群众,解决好拆迁户的住房问题;并由政府牵头,在人力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优惠制度,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三)政府主导,取信于民。

充分发挥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主导作用,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首要标准,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实现维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与推动城市建设发展双赢。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产评估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等相关参建主体的监督与管理,敦促企业严格依法办事。企业拆迁前必须首先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批,坚决禁止企业未批先拆、私自拆迁、强行拆迁;要求企业遇到群体阻拦事件时及时汇报,并停止拆迁,听候政府部门研究决议,避免造成不良事件。政府部门对企业拆迁实施全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居民安置房质量管理,强化文明施工管理,优化居民生活环境,杜绝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坚决避免扰民事件,积极预防企业不良操作引发新矛盾,确保被拆迁居民和周边群众安居乐业。

(四)部门协作,联动实施。

各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强交流,随时通报出现的问题,建立纵向、横向通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各类矛盾。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做好组织、清算、登记、核算、公示工作,指导人员安置和土地调整,严密关注不稳定因素,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同时,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在征地拆迁中的责任分工,注重各部门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信访、消防、行政执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围绕征地拆迁工作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工作,构建“一方有事,八方联动”工作局面。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围绕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学习活动,利用宣传栏、简报等方式引导党员干部把握做好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义,总结积累工作经验方法,适时创新工作策略。市党报、电视台、各政府网站等媒体要大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后也要组织人员深入群众宣讲法规政策,注重发动乡镇政府、基层行政村党员干部广泛参与,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适时组织志愿者宣传活动,构建政府、新闻媒体、基层干部群众三方宣教格局。

(六)阳光操作,依法实施。

切实推进征地拆迁公示制度,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内容,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评估结果,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组织、动迁人员、评估人员,产权调换房源,每个权证户的拆迁评估、补偿及安置结果,一律在拆迁现场张榜公示,做到阳光拆迁。

(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监督监察力度,对违规拆迁、擅自提高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法要求的拆迁实施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不落实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强制征地拆迁而引发恶性事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面排查,着力化解。

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确保征地拆迁矛盾隐患排查到位,对疑难个案和重大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特别要加大对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被行政强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和处理力度,加快研究落实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努力将矛盾快速就地化解。

(九)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贯彻“预防为主、妥善处置”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区县信访部门、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公开受理信访投诉,深入基层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努力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四、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加强领导。

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县区政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维稳协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

(二)强化责任,协调配合。

结合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考核制,确保责任落到到位。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机制,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低保、救济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征地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

(三)严肃纪律,抓好落实。

严格按照“征地款不到位不征收”、“拆迁补偿费不到位不拆迁”、“群众不满意不征地拆迁”的原则,制定工作纪律,强化落实措施,确实将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稳定工作贯彻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拆迁工作的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依法许可审批后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行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拆迁公示、维稳落实六个到位。主要相关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做好征地拆迁维护稳定工作的相关制度。

2016泸溪县迎接党的十八大信访维稳工作方案
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篇

为了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扭转当前严峻的信访维稳形势,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州、全县信访维稳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突出“事要解决”,加强领导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五制”,加快化解信访积案,健全信访基层基础,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确保7—10月赴省进京上访零指标和到州上访量下降,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信访问题,确保不因信访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领导接访活动(7-11月)。一是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县里每个工作日要安排一名县级领导在信访接待中心接访,县直单位每个工作日也要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开展接访,乡镇在逢场日安排一名主要领导接访,并把接访领导和时间安排向群众公开;二是把领导接访活动与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积案老案和化解进京访问题相结合;三是突出“事要解决”,各接访单位要抓好群众初访,把问题解决在本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中。

(二)全面化解信访积案(7-9月)。一是7月28日县联席办集中交办25件信访积案和信访突出问题;二是7月底前,100%化解省交办的2件积案;三是8月底前,80%化解州交办的5件积案,特别是进京2件积案、老案,力争100%息诉息访;四是8月底前,对7月28日交办的25件信访突出问题要终结一批,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力争100%息访息诉。工作要求:一是包案县级领导必须对所包案件组织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专题研究化解、实施稳控和结对疏导,力争做到“事要解决,人要稳控”;二是对所属的信访积案,包案县级领导要采取主动约访、亲自了解信访人的诉求、召集相关责任单位集体研究等办法,明确办结时限,将责任落实到人;三是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必须将所属的信访积案纳入议事日程,每月必须定期研究一次以上信访积案,研究分析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拿出解决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

(三)全面落实稳控和结对疏导责任(7-10月)。一是7月底前,将州交办的14名重点人员和县联席办排查的重点人员逐一明确包案县级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结对疏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加强稳控责任,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启动稳控疏导工作。二是7月28日,将新排查的25件信访突出问题和重点积案交办给包案县级领导、相关责任乡镇和单位,逐一落实化解、稳控责任。工作要求:一是责任、任务、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二是对稳控对象必须24小时不离视线,行踪必须准确,报告必须及时,处置必须到位;三是从8月起将加大赴省进京接访力度,县委、县政府抽调人员赴省进京,加强省、京接访劝返工作。

(四)启动党的十八大特护期信访维稳工作(从7月开始)。一是7月中下旬,县联席办将组织对全县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排查,并交办相关县级领导和责任乡镇、单位;二是9月下旬再次召开全县迎接党的十八大信访工作会议,部署信访维稳工作,将突出问题和重点人员交办给包案县级领导和责任乡镇、单位,并签订稳控责任状;三是9月底组建由县领导带队的驻京接访劝返工作组,赴京接访劝返;四是10月初,县联席办制定好党的十八大接访劝返工作方案,各乡镇和县直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方案,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五)全面做好党的十八大特护期信访维稳工作(8-11月)。一是特护期期间,县联席办每天上午11点、下午4点对乡镇和县直单位的劝返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形成快报报县领导;二是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信访局等单位每天对乡镇和县直单位的稳控、疏导、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六)对迎接党的十八大特护期信访维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一是认真总结迎接党的十八大特护期的信访维稳工作,积极汲取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二是对信访积案化解、领导接访、稳控疏导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事项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泸办发〔2016〕6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泸溪县迎接党的十八大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包案县级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等相关工作。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零赴省进京上访。

(二)推行上访老户分类管理。对12件到省进京上访老户问题切实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3个三分之一”要求(信访问题,有三分之一的诉求是合理的,要依法依策解决;有三分之一的诉求无依据,但是合情合理,要通过适当方式解决;还有三分之一的诉求,是无理诉求,坚决予以打击或严密稳控)进行认真梳理,逐一分析研究,实现有效化解一批、严密稳控一批、打击震醒一批的目标。

(三)强化非访责任追究。今年7月至10月,凡责任单位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原因引发进京非正常上访被登记1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7月到十八大特护期结束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累计超过2人次(含2人次),对单位实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一票否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并予以撤职。从7月份开始至党的十八大结束,导致我县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排名在全省前20位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导致我县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一次进入全省前20位的,并且在十八大会议期间又发生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单位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是乡镇和县直单位受到责任追究,县信访局负有连带责任,一并同等处罚。

(四)严格对群体性事件及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极端行为追责。今年7-10月,凡因以下几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①凡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不按评估决定执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②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③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隐患不敏感、不重视,未能有效预警或化解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④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以及涉事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或指令到现场做工作,以致激化矛盾,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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