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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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一案报案材料
受骗报案材料 第一篇

报案材料

武都区公安局:

我叫王林,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敦煌市莫高镇人,身份证号:622103195210013016,联系电话是13830787438,15293740636。报案人王林打算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五支队签订金矿勘探合同,位置在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但是和黄金第五支队签金矿勘探合同的一个条件是,我必须要有勘探金矿处的林权证。于2012年6月文县碧口镇的黄伟(18794757086)给我介绍了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法定代表人杜福祥(18993908777,住武都区城关新村北八巷),二人对我称杜福祥有我所需要的林权证。后杜福祥为了证实自己有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而起到诈骗目的,给我出示了西林资字【2011】3号文件、陇林发【2011】100号文件及《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于是我和杜福祥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后杜福祥和黄伟催促,让我给黄伟出借5万元,给杜福祥预先给付林权证转让定金10万元,不然杜福祥会把林权证转让给别人。我于2012年12月4日在武都给付了杜福祥定金10万元,于同日出借5万元给黄伟。此后我一直催促杜福祥让其把林权证给我,但杜福祥始终推辞不给林权证以致我错过了和黄金五支队签订黄金勘探的机会。后我才得知杜福祥

根本就没有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以前杜福祥给我出示的证明文件都是过期的。经过多次和杜福祥的交涉,杜福祥故意躲避也不退定金,黄伟当时所借的5万元也不肯偿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杜福祥以转让林权证为目的,诈骗报案人王林的10万元定金,诈骗数额巨大,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一、杜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安机关对杜福祥以林权证出让为由骗取王林资金10万元,造成经济诈骗一案经行查处。

二、要求杜福祥返还于2012年12月4日以诈骗为目的收受王林10万元的林权证转让定金。

此致

【受骗报案材料】

附:1、西和县林业局 西林资字【2011】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2、陇南市林业局 陇林发【2011】10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杜福祥收受王林定金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

6、报案人王林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报案人:

2014年3月12日

报案材料模版
受骗报案材料 第二篇

报案材料

报案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请求依法立案追究**********聚众强抢我司*******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一份《******》,约定:双方在大陆合作销售*****。但由于市场原因,我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要求退出合作。****年*月*日,我司经多方筹款向***退还了其所有投资款,同时,***也签字确认已结清投入我司的投资款并与我司解除合作关系。然,***收到退还的投资款后却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均有录音或录像证明)要求我司再行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补偿,在遭到我司拒绝后,***于****年**月**日下午召集大批人员将我司位于**********仓库里的财物强行搬走,在*****日下午又伙同******等人将我司**及**仓库的货物强行搬走。据我司财务初步统计,***两次聚众强抢我司****,涉案金额人民币****多万元,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聚众强抢等暴力手段抢走了我司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物,已触犯刑律。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受骗报案材料】

此致

****公安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

报 案 材 料
受骗报案材料 第三篇

报 案 材 料

我叫霍喜红,现年38岁,系白银市白银区东星街60-2-4-14号,在2010年5月5日早上9:00多时我在自家的座机上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电信局的电话,说我的电话欠费,我就说我才交了电话费怎么会欠呢,他说他给我查一下。随后就说我的座机没有欠费,可在深圳以我的身份证办了一个小灵通,该小灵通是2月29日在深圳乐园区办理的,欠了2000多元话费。我就说:“我没去深圳,我怎么办理了一个小灵通。”他说你确定没有去过,我说确定,怎么会办理这个小灵通呢。他说:“我联系深圳警方给你报案。”于是他又把电话直接转到了075584463999。这个人说自已是***警官,问我确定没有来过深圳吗?我说:“没有”,他又问我能不能来一次深圳来确认一下,我犹豫了一下说:“电话说不行吗?”他说:也行,为了进入档案,我们的通话将要进入录音。随后他又问我去过什么地方没有,我就说我从来没有出过白银市,他又问我2月29日那天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家,他又问我谁能证明我在家?我说:我又没有单位,我除了在家,就是摆摊,再也没地方去!他又问我在什么单位用身份证办理过什么业务吗?我说:我只有办理平安保险用过身份证,再也没用过身份证。他说你家里有多少钱几个存折,在什么银行?我说:“城市信用社有2万,家里的折子有4000元,”他说这样的情况有可能是用你的身份证诈骗,为了保险起见,你把城市信用社的

存款取出来,存到工行的卡上,他又问我有没有手机,我就给他说了我的手机号码,于是我就挂了电话,出门去城市信用社。在去往城市信用社的路上,他又给我打了电话,他说,你取钱的时候不要乱说话,电话也不要挂机,我在人民路城市信用社取了2万元钱,又联系了他,我说钱已经取出来了,他又让我把这2万元钱存到我的工行卡上,于是我就把钱存到了人民路工行(白银支行)的存折上,但是他说让我把钱存到卡上,于是我就给他说钱已存好,他又说你的那卡现在不保险,我给工行行长说一下,给你改一下账号就安全了。这时他也没有挂电话。于是我就到工行自动取款机上一边拿着电话与他联系一边根据电话里他说的账号把工行折上的钱转到了他说的卡上。这之后他又问我多长时间到家,我说10分钟就到家了,他说让我到家再跟他联系。于是我回家了就又跟他联系,他说11点20分到2点之间,让我把手机关机,2点之后,经过他们的核查以后,我的银行卡就是一张安全的卡了,就可以正常使用了!随后就挂了电话。我在家里做饭时寻思感觉不太对劲,12点左右我就赶到工行查了一下卡上余额,一看卡上余额为0,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报案人:霍喜红

2010年5月5日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受骗报案材料 第四篇

【受骗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聪辉牛业公司合伙诈骗周军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

报案人:张洪杰,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后张庄行政村107号。

犯罪嫌疑人:周洋,男,住甘肃省兰州市【受骗报案材料】

犯罪嫌疑人:周军,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梦凡音,女,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张永志,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张大志内设骗局合同诈骗。

一、 主要涉案事实

2012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

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甘肃聪辉牛业董事长周军,法人周洋,和在聪辉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聪辉合同账号和周军个人账户和中介人姜美娟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二、 事实理由:

2013年元月我多次向周军、周洋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2013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张永志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至25%的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周军及周洋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兰

州东方宾馆找到周军及周洋,还有梦凡音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梦凡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张永志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周洋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周军、周洋张永志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周军,当我转而联系周军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周军踪影,事实上,周军、梦凡音已经逃匿,据了解,聪辉公司周军、周洋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聪辉公司法人周洋、周军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三、 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受骗报案材料】

在公司内部以高主任于周军几年相互策划牛业公司骗局,之前,有同单位一个姓于的现在已被公安部门抓获在监狱服刑。周军于周主任和姜美娟、包书记在外找施工方周军付提成方式为酬劳,在早我是在海南军海建设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杜玉福介绍给姜美娟,后来就发生了一系列事情,我就后来以电汇形式汇入周军、姜美娟指定的账户汇款290万元,又以施工方式垫付工程款367万元,未支付工资1304240元,临建宿舍、设备829160元,聪辉牛业人员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高达八百多万。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周洋、周军同伙形式责任。

综上述,聪辉人员周洋、周军与同伙事前同谋,以政府手续和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政府合法手续的方式诈骗他人财产,其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周洋、周军和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受骗报案材料】

报案人: 张洪杰

2013年9月22日

报案材料
受骗报案材料 第五篇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韩锦富(五原县好好涮火锅经营者)

住址:五原县化工路2号 电话:13947801188

事实理由:2013年6月17日晚9:00左右,我饭店进来二位男士,后证明一位叫张瑞龙,一位姓丁。张瑞龙当时在我饭店一楼大厅、店外对顾客、员工大打出手、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恐吓威胁他人、欧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造成相当严重后果。(具体案件详情五原西环派出所有证词、证据)

后来张瑞龙打电话又叫来社会上人张凯和一位男士、一位女士,张凯进店时手拿啤酒瓶又进我后厨拿了一把菜刀,恐吓威胁我的员工,用刀架在凉菜师(刘乐)的脖子上恐吓、威胁,当时在我饭店一楼大厅、店外,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恐吓威胁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具体详情五原县西环派出所有证词、证据)

被打人员名单:顾客二位(具体住址、姓名不清)、经营者(韩锦富)、服务员(邵媛媛)、收银员(席金凤)、刨肉师(王保平)、洗碗工(张玉娥)、凉菜师(刘乐)、经营者60多岁老父亲(韩玉忠)。

被告损坏财务清单全部交到五原县西环派出所。

我要求五原县西环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刑警队,我认为这个案件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走刑事程序,财物损失正在鉴定中。

此 致

五原后县公安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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