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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研究
本文从国家审计促进宏观政策到位角度出发,论述了加强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的重要性,并以重庆市家电下乡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为例,剖析了当前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审计情况,最后为强化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提出了四个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家审计 宏观政策 落实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底以来中央迅速出台了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创新审计思路,转变审计方式,将审计工作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计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 的作用。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陆续组织开展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安排及建设情况、17个省市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的跟踪调查。这些审计项目促进了中央及地方一揽子经济政策落实到位。但是,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尚未形成完整的审计理论及技术方法,实践经验还需提高,本文将以重庆市家电下乡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为例对加强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加强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的重要性
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就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健康发展。在目前经济艰难回升的过程中,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扶持和振兴政策,要检验这些政策的效果,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利于推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位一体的新型执政理念,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强化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有利于政府各部门依法执政。《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综合经济监督职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科学执政,就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方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
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方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
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审计方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一、活动宗旨
认真总结经验,广泛汇集成果,深入分析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监督服务能力,为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和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强基进位”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原则
“审计能力提升年”活动坚持四项原则。“两手”齐抓、互相促进原则:坚持审计业务建设与审计机关文化建设两手齐抓共管、齐头并进。加强联动、协同开展原则:各科室、各专业应加强协同和配合,做到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整体提升。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原则:认清当前的态势,理清面临的形势,看清发展的趋势,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审计能力提升、影响审计工作发展的各种问题和因素。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开展实实在在的活动,明确实实在在的内容,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推进实实在在的发展。
三、活动内容
根据上述宗旨和原则,本活动紧紧围绕质量立审、人才兴审、科技强审、文化助审四大方面,着力提升以下“八大能力”。
提升审计业务能力。紧扣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流程,做到程序合法化、操作规范化、行为法治化。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培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办法,研究制订新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审计项目库;建立重大审计项目的立项论证制度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的集体论证制度;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建立重大审计事项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完善和推行审计整改监督办法;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研究制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
提升审计管理能力。审计管理主要涉及基础工作管理、业务工作管理、后勤工作管理。基础工作管理方面,实施人才造就工程,夯实人才强审根基,加强审计人员和审计队伍管理,积极开展审计领导人才、审计专业人才、审计管理人才以及审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主要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基本情况普查,开展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开展全市社会审计组织、中介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组织开展AO应用实例、计算机审计方法、信息论文等文稿的撰写,鼓励审计人员积极参加职称考试。业务工作管理方面,紧扣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执行、实施、调整、结案这条主线,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实施过程管理、审计结果管理。后勤工作管理方面,以有序、高效、健康运行为根本,加强行政事务协调,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开展审计对象调查,摸清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建立审计对象库。进一步修订完善十项制度,汇编近年来出台的制度。
提升审计服务能力。重点把握服务对象的针对性、服务内容的实效性和服务载体的多样性。审计服务对象应包涵上级业务领导机关、地方党政等领导机关、同级工作职能部门,最终还应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个方面。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采用不同的服务形式和方式。对领导层次,主要提供反映重大审计项目、决策参考、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等服务,研究完善《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审计情况反映》等载体的格式、内容和使用方法。对同级层次,主要提供通报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审计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审计案例分析等服务,研究完善《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格式、内容和使用方法。对社会公众层次,主要提供有利于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的审计信息,研究完善新闻宣传、网络网站、信访接待、政风热线、审计结果公告等内容和使用方法。
提升审计组织能力。提升审计组织能力,重点在三个方面。提高领导决策能力,修订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等;提高工作统筹能力,实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个轮子一起转的运作机制,加强审计体系间的业务协同和合作,加强审计机关之间的配合,抓好各专业审计之间的结合,注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制订内审机构、内审人员管理和活动办法,探索构建“县乡联动”工作模式和实施办法;提高制度执行能力,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提高审计人员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把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结果纳入审计业务工作、审计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提升审计风险防范能力。把握质量“生命线”,不碰违纪“高压线”,不踩违法“红线”,坚守廉政“底线”。全面深入查找监督检查风险点、职责履行风险点、事务管理风险点、制度机制风险点、思想道德风险点等,全面完善制度和规定,全方位强化检查监督,全力提升防范和控制水平。主要修订完善审计机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修订完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聘(请)用及管理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聘请行风监督员,完善特约审计员制度,修订完善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提升现代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信息化人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数据分析能手等高端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技能。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软件系统、硬件设备、网络设施的更新、升级和配置步伐,确保各项审计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并应做到“适度超前”,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需求。加强信息化业务建设,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参加审计署计算机中级培训,推广计算机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拓展和深化信息系统审计。进一步推进联网审计系统的开发、部署和应用,探索推广GpS、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监督能力。
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理论素养、专业业务素养、文化道德素养和作风建设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主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开展好2016年度冬训工作;组建相关文体、文娱活动兴趣小组,研究制定活动办法,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修订完善信息宣传、科研、计算机运用和审计成果等方面的考核办法,制订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参加“学习党的十八大展示审计新风采”主题演讲比赛,建立审计文化书屋。
提升创新创优能力。不断创新审计思维观念、创新机制制度、创新审计实务、创新审计管理和创新审计组织,推动审计事业的持续发展、健康发展和科学发展。主要实施结对帮带办法,加快培养审计专业人才,提升审计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贯彻执行省厅的《审计项目简易操作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办法;试行“项目管理限时办结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研究并制定领导协调机制、审计分责联动机制、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机制、审计整改问效机制、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重大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的跟踪审计试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召开专题研讨会,加强审计实务研究;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实行优秀项目示范制;打造数字化行政办公环境,实现收文、发文全部网上流转,公告、通知全部网上发布;推行对参加国家审计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准入、合同约定、全程监督、随机抽审、定期考评、末位淘汰、一票否决等制度;组织联合审计执法,整合审计系统内外力量参与审计工作,建立审计专家资源库,构建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联网审计、异地审计等不同的审计模式,实现“立体作业”。
四、活动办法
活动采取统一规划、上下联动、分层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在市审计局的组织、领导下,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
五、活动时间
“审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的主体时间为2016年度,特殊情况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执行。
六、活动组织
为保障“审计能力提升年”活动有序、高效实施,局成立“审计能力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进度和对市审计局联络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6〕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16—2016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16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16﹞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6〕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1.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2.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2篇: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全面规范税收执法管理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地方税收管理职能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高度重视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源管理和分析,挖掘增收潜力,堵塞征管漏洞,严格收入考核和监控,促进税收收入科学增长。坚决制止有税不收、收关系税、人情税,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虚收空转和异地转引税款,努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局征管科、税源科,各基层局负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清理、下放和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工作,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探索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学校建设和管理,结合纳税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纳税人学校培训效果。落实12366热线分类接听管理办法,推广12366热线知识库系统。编印办税服务指南,推广办税厅“全职能”窗口,巩固深化“首问责任制”等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县区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税收政策辅导沙龙活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地税机关建立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市局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建设。履行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31家协税护税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办法。明确机关各科室在第三方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应用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数据分析应用的指标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的闭环式管理,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县(市、区)税收保障工作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市工作平衡开展。(市局征管科、税源科、法规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数据中心,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逢文必审,法规部门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坚持有件必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达到100%;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规或者不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期失效文件。(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工作制度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为地税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税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宽税务信息公开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税务信息,增强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加快推进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制度。(市局办公室、财务和审计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办税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税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办税人员等信息,并将办税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局纳税服务科、征管科,各基层局负责)
依法公开依申请税务信息。健全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群众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情民意。(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实地调查,采取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示范和引导办案工作。(市局法规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部门,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涉税矛盾的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维权服务,优化税收争议调解机制,提高涉税矛盾化解工作效率。(市局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体系
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重点税收执法领域和项目进行深入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软件功能的优化和考核指标的更新工作,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局法规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相关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结合查出问题,及时总结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政策漏洞,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位一体”总体思路,创新考核形式,不断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式和指标,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市局各内设机构,各基层局负责)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组织干部按期参加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内容,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实施领导干部晋职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市局政治部、监察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12.4”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建设法治税务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系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基本准则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改进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质效。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综合性强、内容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参与。全系统上下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第3篇:税收稽查工作方案一是突出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确定了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检查名单,确保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任务,扎实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
二是突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在案件检查时做到税票同查,主动与公安部门协作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发挥“打防结合,以票控税”作用。
三是突出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涉税案件管理及查处力度,实行主查负责制,抓质量、重细节,对每起案件查深查透,速查快结,办成“铁案”,发挥“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
四是突出夯实稽查基础和创新稽查方法。加强稽查基础制度建设和考核评比工作,依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积极优化稽查服务,开展调研式税收检查,发挥“内外防控,保驾护航”作用。
第4篇:税收法规工作方案一、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四位一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上下级对口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机关内部的横向联动,强化部门任务考核,提升行政执行力。
二、配合做好征管改革和税政综合调研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征管改革相关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落实。二是密切关注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认真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反馈和效果评估工作。三是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集中清理。四是及时汇集整理、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规范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一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二是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三是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协助税政征管部门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贯彻《税收督察规则》,扎实开展2016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合省局做好考核系统软件优化完善后的上线运行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按季进行考核,降低执法过错发生率。三是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四是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五是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拓宽监督渠道。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文件解读稿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制定原则,做好对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局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地区封锁相关规定清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及时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并发挥法律顾问和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分析,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中的共性、个性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七、加强税收法规业务培训。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重点做好依法行政相关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政策执行评估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素质,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八、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工作。按照税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总局重点课题《企业组织架构之经济实质与国际反避税》研究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省局确定的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全面开展群众性税收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高校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论证,提升研究课题的理论高度,促进税收科研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相互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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