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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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 第一篇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模式的分配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1)按劳分配的本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是消灭了剥削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消费品分配模式。(2)按劳分配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为条件而存在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P306)。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全民所有制,而且整个社会就只有这一种公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的一致性。(3)按劳分配制度下的劳动者都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且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是由于社会的经济基础都是公有制,消除了劳动和资本的对立、消灭了剥削。(4)按劳分配所得的产品并不都是自己所有劳动的回报,而是都有所提取和扣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进行了下列提取和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2](P16-17)。在我国同样如此,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把这些需要从劳动者所创造的总价值中提取和扣除。与我们过去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处于不同的社会时代背景,还不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现阶段所贯彻的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同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现模式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

(一)按劳分配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不同。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实行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商品经济不复存在。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革命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爆发,那里具备了相当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因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经过一段过渡时期便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社会阶段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同时由于整个社会不存在不同38的利益主体和对立阶级,再加上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非常丰裕,已经能够取消市场和超越商品经济,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在消亡的商品货币关系下实行的按劳分配也就直接从社会中取得,每个生产者不再需要交换自己的产品。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生产力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到现在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的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不具备实行马克思那种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价值规律的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不同,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直接分配,而是要分别对企业联合劳动和职工个人劳动作两层次的估量。相应地,劳动报酬也要经过先集体后个人两个层次的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与自身的辛勤劳动、劳动的熟练程度等劳动因素有关,而且还与其所在企业占有生产资料状况、经营好坏有密切关系。按劳分配完全置身于市场环境之下,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按劳分配主体不同。马克思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他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单一的公有制社会,全社会就是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每一个劳动者直接把他的劳动贡献给社会,然后由一个社会中心(国家)根据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直接分配给他们相应的个人消费品,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同为国家。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微观主体是企业。只能在公有制的企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按劳分配,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原则。具体说

来,一方面,企业是生产的主体,产品都是企业员工的联合劳动产品;另一方面,各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之间的差别很大,只有承认差别,才能调动所有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只能在企业内部实践按劳分配,而不是在全国。企业成为分配劳动成果的微观主体,国家在分配过程中扮演着宏观主体,对整个社会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确保社会的公平,我国分配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是不同的。(三)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我国按劳分配体现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马克思在设想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时认为,“等价交换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交换的内容不再是价值,而是劳动,交换的形式不再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为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里已经不存在商品经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内在地客观地要求等价交换,要求承认差别,而且我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激发竞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在现实中表现为:多劳不一定多得,少劳不一定少得。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脑体差别是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存在,消除“三大差别”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为否认、强制消除“三大差别”只会使大家都贫穷。(四)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劳动券”,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结束后,“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凭这些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3](P304)。而且劳动者所领得的这份消费资料是实物形式的,而非价值形态的货币,可以直接消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其具体实现模式是:劳动———商品———企业货币收入———货币工资———商品。在这里,劳动力也是商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形成企业货币收入,通过企业内部的分配,劳动者得到货币工资,货币工资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不是类似劳动券的“证券”,劳动者用所得的货币工资去购买商品。由此可见,我国劳动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的是价值形态的货币。因此可以更准确地说我国的按劳分配是个人的收入分配方式,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五)获得消费资料的具体劳动的差别。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曾经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每个人有可能随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同时,在未来社会中劳动者的培养费用将由社会承担,于是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这些均表明,未来社会的分配不必再考虑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差别依然存在“,劳动还只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旧的分工还不可能完全消失,消灭旧的分工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技术水平极大提高,显然在我国现阶段还做不到这一点,人们还不可能完全摆脱旧分工的束缚,达到全面发展的程度。因此在劳动差别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劳动还不可能从一种负担变成为人们生活的自然需要,只能被当作谋生的手段。

(六)按劳分配中的“劳”的量的区别。马克思按劳分配中的“劳”是生产者的“个人劳动”,而这个“个人劳动”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中的“劳”则要求是“社会劳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是表现为“私人劳动”,它要成为按劳分配中的“劳”,还需要转化为“社会劳动”。马克思所构想的、借以分配的劳动量是“个人劳动量”,因为未来社会个人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是同一的,所以作为按劳分配依据的劳动量,是以个人劳39动时间计量的“个人劳动量”。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时间不直接是社会劳动时间,“个人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量“两者通常是不等的。而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则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这就是现阶段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说按劳分配中的“劳”的量的区别。这一区别无疑会使现阶段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不会是直接的,它必然表现出间接性的特点。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过程和实现形式与马克思的设想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不能忽略这些差异,片面地进行纯理论上的解读,必须结合实际,根据新的变化,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的反思,灵活地运用马克思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比较研究

种产权理论的共同点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

权理论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 把制度安排当作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 素;都把产权关系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一 种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作产权关系的 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 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 支配权或控制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强 调与市场经济属性相适应的产权的纯粹的 经济性质和排他性质;都认为产权具有社 会强制性,是以法律形式确认或界定的,以 此来形成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都认为产 权是一种社会工具,是体现在物与物交换 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意志关系、法 权关系;都认为产权是可以转让的;都研究 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易关系等。 两种产权理论的区别

(一)产权研究的目的不同

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目的是揭露资 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资本对雇用劳动剥削 的实质,说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虚伪性 和不合理性,进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内 在矛盾及其必然灭亡的结果。而西方现代 产权理论是以资本主义制度是永恒不变的 两制度的前提条件下,从交易费用出发,依 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安排和调整产权关 系和产权制度,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 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可见,不同的产权 理论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反映,是为不同的 阶级利益服务的。

(二)分析产权的视角不同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坚持资产阶级经济 学的一贯传统,采取的是个体主义的微观 分析方法。因此,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 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这种占

有关系在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也 产生了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 迁,是个人在交易成本约束下追求利益最 大化而进行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 问题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 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 假设基础上的。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则是 建立在整体主义宏观分析方法的基础上 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按 照整体主义宏观分析方法,一定社会的所 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 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 体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 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 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 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 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因此,产权 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 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 生产关系。

(三)对产权是永恒先验的还是发展

的权利认识不同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把财产制度当作某 种先验的、超历史的权利,这是从孤立的 个人出发考察问题的必然结果。根据这种 观点,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是历 史发展的起点,是生产发展的前提,是自 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这种观点把资本主 义社会的自发秩序当作了人类社会永恒不 变的自然规律,因此,把私有制看作是人 类利己本性的最适表现;他们运用交易费 用、自由契约、个人选择、成本收益等资 本主义自由经济范畴,不仅来说明资本主 义社会存在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经济现象, 而且利用这些范畴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 封建制度在内的产权现象。将资本主义私 有产权看作是永恒的范畴。但是马克思对 产权关系的认识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把“产权“看成是一个与生产力、经济和文化发 展环境相关的历史范畴,认为人类社会是 一个自然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处在不断 的发展变化之中,制度现象也是一种历史

现象,产权结构的演变是随着生产力水平 的变化而变化的。即使是奴隶制度,也曾 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推动了生产力的 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对 其他社会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最终 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 产权最终将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消 亡,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

(四)对于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认识不同

马克思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 史范畴,因而对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 率做了历史性的分析,对私有产权和共有 产权的关系进行了客观的评价。而西方产 权经济学对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研究是基于 肯定私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充分 肯定了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和高效率,否定 公有产权的科学性,这与马克思的观点有 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分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的 关系。马克思认为,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 权制度不是纯经济性质的,而是与各种自 然的、政治的因素掺杂在一起的,不能自 由地运行,因而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 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产 权制度既有刺激生产率提高的一面,又有 阻碍生产力提高的一面。

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只有资本

主义的产权制度才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公有产权会导致效率的损失。根据产权 的外部性分析,得出了私有产权较之公有 产权有效率的结论。德姆塞茨比较了公有 产权和私有产权的生产效率,认为关键看 它能否给其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较 大的内在刺激。他认为,公有产权所具有 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公有权利的监督和 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 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 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而且每一 个公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成员

来分享他努力的成果,共同体内所有成员 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都相当高, 因而公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而按 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外部经济,不论是外 部正效应还是外部负效应,都会降低资源 配置效率,因而公有产权必然导致效率低 下。相比而言,私有产权却能实现外部经 济内部化,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看来,“产权的一 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 地内部化的激励“,对外部性负效应与正效 应的任何界定,本质上都是对产权的界定。 如果对造成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的行为主 体,界定了明确的产权,即不存在产权残 缺,则其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内在化了,经 济效益也提高了。外部收益的内化,还可 以激励外部收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实现微 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生态 效益的统一,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总量,提 高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

(五)对推动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力认

【按劳分配】

识不同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推动了社会制 度的变迁,也就是所谓的“一元动力论”。 正是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 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才导致了社会制度的 更替。这种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只要存在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的变迁就 无法避免。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则认为,社会制度 的变迁是由多种外生因素变化导致的,这 些因素包括人口因素、制度因素、国家、意 识形态等,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人口因素。 诺思用产权制度的结构与变迁解释人类历 史上经济、政治乃至社会诸方面的结构与 变迁,指出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是经济活动 的源泉,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 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 结构的效率负责;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 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其功 能是弱化偷懒和搭便车的道德风险,它能 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历史上国家的不稳定性,

即国家的兴衰的内在原因。诺思关于社会

二#从马克思相对过剩人口理论看当前我国的失业问题

(一)我国失业问题现状

1.劳动力资源丰富,供给大于需求,就业形式比较严峻我国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尤其是在农村,据最新调查统计,目前农村人口有八亿,占全国总人口的 57%,伴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农村富余的劳动力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农民大部分会选择去城市谋求职业,在现在这样的高新技术条件下,城市的劳动力已经趋于饱和,加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就造成就业的严重压力,从 2008 年下半年以来,全球性经济危机引发了周期性失业冲击,给中国社会到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有超过 2000 万的农民失业返乡,中国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给当前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城镇失业率绝对数在持续攀升目前我国城镇失业率虽被控制在 5.3%之内,但是失业人口的绝对数的不断上升,特别是进入 2000 年以后,失业人数更为明显增多,但这只是显性失业人口,大量存在隐形失业风险的人群并没有计算在其内,

虽然政府加大再就业保障力度,解决了部分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但这部分人员数量依然较大,据调查,2009 年 9 月底,中 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 930 万人$ 3.大学毕业生成为新的失业群体

随着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进程的加快,大学毕业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毕业生和社会需求量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2007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 483 万人,比 2006 年增加了 75 万人,’十一五(期间 全国将有 2500 万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就业形式

制度变迁的动力也被称之为“多元动力论 十分严峻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失业是一种虚假的饱和状态$造成大学生就业难或失业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培养理念,个人期望和市场需求错位造成的结构性矛盾$我们面临一个尴尬场面,就是很多基层的单位或民营企业需要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去充实,而大学生却总挤在大城市或外资企业之中,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结构性的矛盾 (二)我国失业问题存在的原因

1.劳动力总量增长过快中国人口总数较大,而且每年还在不断增加,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就造成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如果以 18 岁作为劳动力开始参加工作的话,那么从 1998 年开始劳动力供给继 1982 年和 1987 年之后的另一个高峰,并且这种状态要延续到 2020 年左右$ 2.体制转型的深化,高校扩招带来的结果$一方面,为适应社会国家的需要,对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在不断深化,大量体制性冗员不断释放,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实行工资低,就业率高的政策,许多单位出现冗员过多,结构臃肿,生产和工作效率明显低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大量冗员被释放,所以出现了大批失业人员另一方面,高校扩招导致毕业生的大幅度增加,城镇所提供的工作岗位远 远不能满足毕业生的需求$另外,大学生所学的专业与市场需求之间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由于受到专业的限制,往往 出现’僧多粥少(现象$

3.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劳动者的质量取决于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尤其是劳动者的文化素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岗位,如生物工程#金融#外贸等行业对劳动者专业技能要求较高,许多劳动者因为技能和劳动水平偏低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这就造成了大量低素质的劳动者失业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失业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 第二篇

第一、个人收入的分配

1、按劳分配主要指的是公有制企业(国有、集体)中获得的工资和奖金。生产要素中的按劳动分配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获得的工资。

按劳分配只存在公有制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不存在按劳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在私营、外资企业中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收入。

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属于通过按劳分配方式取得的;

凡是讲,农民通过承包集体土地种植蔬菜、水果、林木等,获得收入的,都属于按劳分配。

因为在农村实行的家庭田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典型实现形式,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

但是,如果农民把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再转包给他人,获得租金收入,那就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土地要素参与分配。

国有企业的奖金和津贴也是劳动所得,奖金是奖励你劳动的质量高,津贴是补贴你劳动的强度大.在公有制经济里面,一般的劳动所得都是按劳分配.

2、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它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按劳分配】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例1、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人”的说法。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人、财产增值收益等。赵先生一家2007年的收入情况如下,其中属于财产性收入的有

①基金投资获利l万元 ②出售房屋收人10万元③儿子在外企工作工资5万元 ④父亲养老保险金4000元 ⑤出租房屋租金l万元⑥妻子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利5万元

A.①②⑤ B.②③④ C.①⑤⑥ D.③④⑥

从这个含义中不难看出,只有C可以选。而②是把财产卖了,不是财产性收入的范畴了。 例2、公有制经济中有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例如:王某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技术员,月薪3000元。这是按劳分配吗?但是他是技术人噢,不过又有“月薪”,我不知道怎样判断,应该抓住哪些关键字眼? 公有制也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如说员工拥有国有企业的股份所得收入,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了。据你列举的例子,王某在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中,不管是做什么工,他的薪水都是按劳分配的,如果他有技术发明,企业把他的技术发明折算为公司股份给他,这样所得的收入才是按技术要素分配。

例3、国企里的工程师的工资是按劳分配还是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如果他有技术创新的成果,得到相应的奖励,这又是按什么分配?

国企里的工程师的工资是按劳分配,一般我们指的工资大都是劳动所得,在国有企业中的工资收入当然就是按劳分配了.

如果他有技术创新的成果,得到相应的奖励,这还是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

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这里的劳动是包括劳动质量的,他有技术创新的成果说明他的劳动质量好,得到相应的报酬,刚好说明了多劳多得.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兼顾效率与公平"两者的区别;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偏重(优先)效率,在实际操作中会忽视了社会公平。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总是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导致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是效率与公平都一样重5、要,要一起兼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的公平。

5、张师傅是一名高级焊工,曾在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得过第一名,在原国有企业工资只有1200远。现在南方某私营企业工作,月薪6500元,张师傅在两家企业的收入分别属于( )

A、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 B、 按劳分配和按技术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C、按劳动要素分配和按技术要素分配 D、 平均分配和按劳分配

张师傅在国有企业工资1200元,属于按劳分配;在私营企业月薪6500元,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材料没有说明张师傅有没有技术专利参与公司经营,他在私营企业里面的工资只能是当成按劳动要素分配。所以选A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只是谈到工资,那么就只有两个可以选择,或是按劳分配;或是按劳动要素分配;或两者都有,像这道题。

6、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区别

(1)按劳分配:只存在于公有制经济里面,在非公有制经济里面是不存在的。按劳分配要注意"劳"这个词,也就是只有在公有制企业里面的"劳动"所得才算是按劳分配,其他非劳动(比如投资、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所得就不是按劳分配了。在公有制及公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中,按劳分配具体表现为工人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

( 2)按生产要素分配:既存在于公有制经济里面,也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里面。

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技术、资金、管理等等。除了按劳动要素分配会跟按劳分配混淆之外,其他几个生产要素都不容易跟按劳分配混淆。

(3)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个很容易区分的,只要是在非公有制经济里面的劳动,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公有制经济里面的劳动,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

其它的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在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里面,都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比如你在公有制企业里投资它的股票所得到的收入就不是按劳分配(因为是非劳动所得),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了。

7、劳动者的福利分配和社会保障收入其实是指福利性分配,社会保障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它不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为标准,因而不是按劳分配。而是福利性分配,就是说这种分配方式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的。 7、初次分配(也指个人分配)是指扣除各种税收后在劳动生产部门内部的分配,比如一个企业,一个生产季度完成后,交了税收后,给员工发工资,这就是初次分配,这个时候就要注重效率,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再分配指的是国家的分配,国家收税后形成财政收入,再去分配,这个时候就要注重公平的,课本也说得很清楚,提高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取缔非法收入等等

由于我是没看书给你写答案的,可能有些话不是很准确,你按我提供的资料就能找到很多案例了,比如西部大开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这些都可以说是维护公平.太多了,你多看书,多理解.

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

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

再分配主要包括:

(1)收入税。居民和企业等各收入主体当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应支付的所得税、利润税、资本收益税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经常收入税。政府以此对企业和个人的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节。

(2)财产税。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不动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政府以此对居民收入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

(3)社会缴款。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保证在未来各个时期能获得社会福利金,而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计划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等。

(4)社会福利。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如失业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保险金等)和社会救济金(如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

(5)其他转移收支。包括政府内部转移收支;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援助、捐赠、会费缴纳等,对私人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赞助等转移收支;居民之间的内部转移收支,如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

8、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主要形式 一般来说,生产要素是指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具体讲,也就是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和使用的多种具有相对特殊功能的因素,包括劳动力、劳动工具、原材料、能源、资金、技术、专利、信息、管理、教育等,从广义角度看,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种垄断性服务也是不可缺少或替代的生产要素。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整个社会角度讲,也就是按上述这些要素分配。但在我国新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指个人的收入分配,即个人依据其所有的要素贡献大小获取相应的报酬,而不包括各种非个人的要素所有者的要素报酬分配,在这里,要素分配的参与主体是个人,按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形式:

(1)按资本要素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收入已突破了过去单纯消费基金的范畴,形成了消费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这种剩余资金也越来越大,这种剩余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了房产,另一部分则主要转化成了投资资金。居民私有房产和投资资金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按资本要素分配形式的出现。对这种收入的性质,目前学术界看法还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属于按劳分配收入,理由是:按劳分配实质是承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始点是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极其收入,同时也赋予了社会成员对其收入使用的自主权力,即无论是用于消费还是用于投资,都属于按劳分配这种个人所有制范围。按劳分配既包括按现期劳动的成果分配,也包括按过去的劳动成果分配。从目前看,居民的按资本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形式:一是将资金用于银行储蓄,获取利息收入:二是将资金用于购买各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润、红利、股息以及有价证券买卖收入;三是将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实业投资以获取投资利润;四是将自有房产、车辆等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2)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即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获取要素报酬。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普遍的认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主要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劳动力价值又是由生产与再生产这一劳动力的社会平均费用决定的,因而它有一个底线,即不能低到影响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对市场上劳动力价值货币表现的价格即工资进行最低立法保障。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劳动报酬上也采用了工资这一形式,但这种作为按劳分配形式的工资与作为劳动力价格形式的工资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不同的。按劳分配依据的是劳动量,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发挥情况。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力价格,这种分配随劳动力供求状况上下波动。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作为产出的劳动成果,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是作为投入的劳动耗费。此外,时间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之前进行的,而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进行的。在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中还有一种情形是,随着资本

概念从物质资本到人力资本的扩展,劳动者还可根据其人力资本大小获得派息和分红。这是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新发展,它表明劳动力要素不仅可从投入方面参与分配,而且可从产出(利润)方面参与分配。这也表明劳动力已从商品上升为资本形态。从投入方面参加分配,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是人力资本投资于生产活动的直接成本,人力资本的派息分红是人力资本的利润,它是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扩大再生产的基础,是一种发展工资,也是人力资本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3)按技术要素分配。这是指技术要素所有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取得报酬。在我国,按技术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专利权的形式获得专利收益和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获取利润分红两个方面。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人力提倡并鼓励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4)按管理要素分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表现为组织协调和指挥运筹才能。在分配形式上,主要包括承包制、年薪制。津贴制等。

(5)按信息要素分配。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谁拥有足够的信息,谁就能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占据生产经营的优势。因此,信息要素所有者提供信息时则根据该信息对生产经营的贡献来给予回报。

9、怎么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对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深化,科学地界定了按效率分配与按公平分配的不同领域,避免了适用范围的混淆,同时也合理地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在分配工作中不同职责。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改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

再分配注重公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禀赋不同、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带来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差距过大则有失社会公平。而且,收入结构的失衡会导致消费结构的失衡,最终影响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平衡,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效率。所以,再分配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功能,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限制社会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使高收入者个人、阶层、行业或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再转化为社会的收入,并使低收入阶层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获益者。

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能调节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对矛盾。如果完全按效率原则进行分配,必然会产生较大差距,与公平原则相矛盾,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但分配越平均,效率越低,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则将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初次分配效率优先,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对社会贡献越大收入越高,这本身也体现了公平;再分配注重公平,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普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时公平也是一种效率。这样,政府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原则,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按照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主导作用,理顺分配关系以控制收入差距,制定相关法律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全以养老、医疗、伤残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渠道,从而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奠定稳定的社会基础。

10、什么叫做"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国民收入是指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所创造的价值.从社会总产值中扣除物质消耗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国民收入,国民收入(价值形态)=社会总产值-已消耗生产资料价值或国民收入(实物形态)=社会总产品-已消耗生产资料.【按劳分配】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并不等于居民收入,只有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才能更好的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意思有点类似前面那一句,其实就是要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第二、财政与税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什么不同

纳税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比如卖猪肉的,他得交营业税,是纳税人。但他不一定是负税人,他可以把要交的税款算在猪肉价格里面转嫁给消费者。在这里,纳税人是买猪肉的,而负税人是消费者,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同一个人。

而如果有一个人一个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话,他就得交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税款他无法转嫁给他人了,纳税人和负税人就是同一人了

2、继国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之后,国务院有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这部分经费属于国家财政的

A科教文卫支出 B社会保障支出

财政在科教文卫事业的支出:主要包括这些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和设备购置、维护及公务费用支出。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教育。

而财政在社会保障的支出中,我们要知道社会保障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里面有一个是“社会福利”:一般社会福利,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如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教育。《经济生活》P76的“相关链接”里面有说到。

3、为什么说增值税“可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而且可以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偷漏税行为”?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比如你做生意,你进了一批货,成本是10万元,然后你以15万元的价格卖出去,在这过程中你增值了5万元,这5万元就得交增值税。

而你进货时,提供货物的那个人可能也有增值了,他也得交增值税,这样你就不用替他交了,所以“可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如果他没交增值税的话,你就得替他交上,或者叫他补交,这样就“可以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偷漏税行为”。

其实在以前版本的教材中,增值税是有公式的,通过这个公式,我们更容易理解你的问题: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7%)-进项税额

如果前面没有交增值税的话,你就没有进项税额可以“减”,也就意味着你必须帮他交税。

4、紧缩性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有什么区别?

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与当下按劳分配的区别
按劳分配 第三篇

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与当下按劳分配的区别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基本理论,生产决定分配,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扣除了生产基金和消费基金后,剩下的那部分个人消费品按照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这种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是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共同占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种按劳分配不是运用货币手段进行,而是采用实物分配方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在做了各项扣除后,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的劳动量领了回来,因此它是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量的相交换。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在事实是不平等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指由每个劳动者的体力,智力的不同所引起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差别。马克思把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看做是“旧社会的痕迹”,并指出,这些弊病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的。

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当时的按劳分配又有很大的区别。当前以实行按劳非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它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所表现的特点有:

1, 按劳分配中的“劳”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不是直接

的社会劳动,而只是以企业为单位的个别劳动的组成部分。

2, 目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实现按劳分配。因为不同的企

业分配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只能是局部范围的按劳分配。

3, 按劳分配中的劳动量是以被社会承认的的劳动量作为计量标准的。按劳分

配只能以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作为收入分配的客观尺度。

4, 按劳分配还必须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

下,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到商品价格因素和价值运动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这些特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要把握好这些特点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

分配制度改革
按劳分配 第四篇

[篇一: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它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5。论述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反对平均主义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让一部分个人、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奋劳动和诚实经营先富起来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政策。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地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结构。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在分配问题上第一次提出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具体而言,就是:1。在收入分配方式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2。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4。"对于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5。当前收入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要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6。从分配量上来看,要保证两个不超过,一个就是"保证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可分配的国民收入的增长率",另一个就是"职工平均工资奖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使生产和分配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突破主要就是提出了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其它分配方式存在和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雏形,是收入分配理论的巨大进步,多种分配方式更进一步具体化。

(四)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突破。也就要求进一步回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执行什么样的分配政策。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体制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可见,其它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是并存的,而且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2。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4。在继续执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前提下,"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5。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6。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7。"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8。提出要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9。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分配政策上主要有三大突破:一是突破了十三大提出的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第一次提出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它分配方式在整个分配方式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在公平和效率这个二难选择上,突破了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第一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是第一次提出了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问题。

(五)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90年代中期以来,我们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就是生产要素要不要参与分配,这个问题在十三大报告中已经提出来了,但未能取得突破。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比较详细和完善的分配政策:1。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2。"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共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5。"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1999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有企业的分配问题上有了的突破,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突破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普通工人一样只获得工资,收入与贡献不挂钩导致的收入偏低问题,也是贯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政策的具体体现。

(六)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我国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2、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继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继续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贯彻这一原则的途径就是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4、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5、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6、建立健全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分配问题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提出了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七)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针对我国分配领域中的新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要点:一是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前提下,第一次提出了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二是提出了要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三是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四是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变迁,可以清晰地看出其演变轨迹,这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以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董事会、经理层等经营管理阶层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这一路径体现出明显的从计划经济分配体制转向市场经济分配体制的特征,体现出更加关注民生的特征。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

30年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居民收入来源看,非劳动收入量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多元化收入来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居民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单一劳动报酬制,非劳动报酬几乎为零。唯一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银行利息,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10、6亿元,人均为22元,人均利息收入不足1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经过30年的改革与发展,非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1990年,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达到344元,占当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78%,到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已经达到3733、1元,占当年可支配收入的27、08%。我国农村居民的非劳动收入1990年为29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23%,2007年农民的非劳动收入达到了385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30%。从发展趋势来看,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二)从分配方式来看,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已经形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分配方式,只有劳动一个生产要素可以获得收入,即使劳动也并不是按贡献分配的,而是按照平均主义方式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格局的形成,在分配制度上形成了多种分配方式。除了按劳分配方式之外,还出现了新型的分配方式,如按资本、技术、管理等分配,初步形成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

(三)从分配过程来看,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劳动者收入与其贡献的正相关性越来越强。对农民来说,一是推行了土地家庭承包制,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法。随后我国又免除了"农业三税",从事农业的农民不需要为国家缴税,相应地也就取消了以前和税收连带征收的各种费用,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直接挂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多劳多得。二是一部分农民转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到城市,获得了更多的工薪收入,他们的工资基本上是按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每个人的实际贡献形成的。三是一部分农民兴办了企业,获得更多的农业以外的经营收入,还有不少农民成为企业家,获得了更多的非劳动收入。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一是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进行了深刻的制度变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深化了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收入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不复存在,职工收入与每个人的绩效在更大程度上挂钩。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的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职工工资与职务级别等与其贡献、职责等相联系。三是一部分城市劳动力从事个体、私营企业活动,其收入状况直接与企业效益相联系。总之,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与其贡献相关性愈来愈强,直接刺激了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

(四)从分配结果来看,打破了平均主义,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和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综合国力增强。从生产力发展来说,我国从一个短缺经济国家转变为物质和服务产品极大丰富的国家,诸多工农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或前列。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底,我国钢材、水泥、煤炭、化肥、棉布、谷物、肉类、籽棉、花生、油菜籽、茶叶、水果等产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从人民的生活水平来看,城乡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3786元,是1978年的40、19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40元,是1978年的30、9倍。正是由于收入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如衣食住用行等各个方面都得到极大改善。从综合国力来看,也有了极大增强。2007年我国gdp总量已经达到24、95万亿元,是1978年的68、46倍。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各国的位次由1978年的第11位上升到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由1978年在188个国家中位居175位,提高到2006年在20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129位。

三、当前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在充分肯定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分配领域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收入差距过大。30年来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城乡之间及内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及部分行业内部收入差距呈现逐年扩大趋势,目前已经进入过大区间,而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有可能产生两极分化。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律自身作用和影响、二元经济结构及政策、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灰色收入及非法收入的存在等。

(二)分配秩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收入分配缺乏依据。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处于一个转轨的过程中,旧的分配体制被打破,而新的分配体制还未建立起来,结果导致收入分配缺乏依据,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因为按劳分配的社会条件、技术条件等还未达到,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也不完全具备。因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前提是具有充分、公平竞争的生产要素市场,只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才能形成合理的生产要素价格,扭曲的市场只能产生扭曲的价格。目前我国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一般劳动力市场竞争过度,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力处于不对等的谈判地位上,导致普通劳动力价格过低;企业家市场还未形成,定价机制不合理;土地市场不规范,内部交易仍然存在,导致土地价格不合理;资本市场残缺不全,资本利息率实质上处于双轨制,一方面国有银行基本实行的是同一利率,另一方面,地下融资规模庞大,利率差别极大。总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前提不完全具备,结果导致我国目前的分配依据缺乏。

二是政府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从全国来看,不同地区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收入差别过大。从同一地区内部来看,不同部门公务员收入差距也非常大。另一方面,工资外收入不规范。最近公务员工资实行改革以后,总体上看,公务员的收入规范化程度提高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奖金津贴名目繁多如季度奖、年终奖、业绩奖以及各种过节费仍然保留,有的地区实行了车改,有的地区没有实行;有的地区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解决公务员的住房,有的地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贴,差别很大。

三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我国事业单位千差万别,收入分配状况更是五花八门,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有的是自收自支。问题不在于这些,而在于有些单位既享受全额拨款,又利用自身条件搞创收,为职工滥发奖金福利;一手拿政府补贴,一手得市场好处,其结果不同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大相径庭。

四是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从全社会来看,同为国有企业,竞争性越充分,则收入越低,垄断程度越高往往收入越高,职工收入与贡献相关性小而与其所在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相关性大,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职务消费不规范,没有约束。在同一国有企业内部,存在二元分配体制,同为国有企业的员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如果是合同工,则工资高,福利待遇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是农民工或其他属于"临时工"性质,则工资低、没有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只因身份不同产生了巨大收入差距。

(三)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中的公平是指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分配中的不公平就是等量贡献没有获得等量报酬,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贡献大,获得的报酬少;另一种情况是贡献小获得的报酬多。初次分配中的不公主要来自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生产要素价格机制不完善。再分配中的不公,一方面主要来自于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即依靠财政再分配获得收入的职工存在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不同级别之间收入差距过小,如国家机关司jú长的工资是办事员的不到一倍。另一方面来自于转移支付中的不均等,如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等。

四、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

(一)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要素市场完善,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生产要素价格,不健全的市场必然扭曲生产要素的价格,导致分配不公。市场是各种价格的最好发现者,不管是政府定价还是垄断价格都会产生价格失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形成和完善企业家市场,发现企业家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发现土地价格;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发现资本价格;进一步打破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形成发现一些现在还处于垄断地位的重要商品的价格等。

(二)继续完善对居民收入的调控机制。一是要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的信息掌控机制,建议由税务部门尽快编制个人收入信息码,或者赋予个人身份证号以收入信息的功能,每个人一出生就有一个固定的号码,所有的收入信息都可以通过这一号码反映出来,由税务机关掌控,这是杜绝偷税漏税的基本前提。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物价水平、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差异比较大,同样的收入在西部地区属于高收入,而在东部地区则只能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建议不同地区设置不同的起征点。三是要强化合法收入的理念,只要属于合法收入就要保护。

(三)继续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体制。一是要建立城乡等值区域等值的社会保障体制。所谓城乡等值区域等值并不是指收入水平完全相等,而是不同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居民享受到相同的社会福利。二是要解决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就业是收入的保障,有效就业不足是我国城乡贫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缓解贫困,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劳动力的有效就业问题。三是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劳动力文化技术素质不断提高的机制。包括逐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由9年制义务教育逐步过渡到12年制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特别是要形成职业教育的政府、企业等多元支持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篇四: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

1、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2、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3、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的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各省(市、区)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上走在前列,率先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其他各类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1、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改革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体系与管理流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精减各类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幅度,使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企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职数的设定,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

2、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对管理人员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根据需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提前公布,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测试,公开答辩、公正评价、公示测评结果,按企业制定的竞聘办法决定聘用人员。实行领导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4、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椐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也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对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5、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和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可以通过企业的规定程序予以提前解聘。企业根据实际,可在健全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实行淘汰下岗制度,真正形成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6、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1、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2、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根据企业生产经

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按劳分配 第五篇

[篇一: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则

第二条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五条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年薪制

第六条适用范围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下属法人企业总经理;3、董事、副总经理是否适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工资模式

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2、提成薪水,在公司财务年度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

第八条实行年薪制职员须支付抵押金,若经营业绩不良,则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条年薪制考核指标还可与资产增值幅度、技术进步、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指标挂钩,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作出实施细则。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四章正式员工工资制度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工资模式。

采用结构工资制。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1、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

奖金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 第六篇

[篇一:奖金分配制度]

奖金的发放能否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一个重要因素是职工是否认可奖金发放标准。标准合理,就会心情舒畅,干劲倍增;反之,就会牢骚满腹,怨气冲天,严重挫伤其积极性。根据我们对企业奖金发放所作的调查和分析,要使广大职工对奖金分配产生公平合理感,必须做到统一两个认识,坚持一项原则。奖金分配制度。即:

对奖金发放公平标准统一认识。怎样才算公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亚当斯在美国企业中做了大量调查,指出在职工中对分配公平与否,有三种衡量标准,即贡献率标准(按劳动的贡献大小实行较大差距分配才算公平),平均率标准(差距不大的平均分配才算公平),需求率标准(按各人的需求大小确定分配额才算公平)。

目前,在我国企业单位的奖金分配制度改革中,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按劳分配 第七篇

[篇一: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的资产交给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使用,因而不得不采取这种亲情化管理模式。

友情化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在企业初创阶段有积极意义。在钱少的时候,也就是在哥们儿为朋友可以而且也愿意两肋插刀的时候,这种模式是很有内聚力量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企业利润增长到一定程度之后,哥们儿的友情就淡化了,因而企业如果不随着发展而尽快调整这种管理模式,那么就必然会导致企业很快衰落甚至破产。我国有一个民营企业叫“万通”,一开始就是五个情投意合的人创办的一个友情化企业,当时大家都可以卧薪尝胆,创业者之间完全可以不计较金钱。但是,当万通拿到第一笔大的利润的时候,五个人就开始有所摩擦。当时万通的比较大的股东叫冯仑,他还想继续坚持这种管理模式而使企业发展,他组织企业的创办者读<水浒>,让大家记取散伙与分裂的教训,但结果最后没有解决问题,只好几个人解散了这个企业,放弃了这种友情化管理模式。后来万通由于创业者各自另起炉灶而孵化了好几个企业。

温情化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强调管理应该是更多地调动人性的内在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很快地发展。在企业中强调人情味的一面是对的,但是不能把强调人情味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最主要原则。人情味原则与企业管理原则是不同范畴的原则,因此,过度强调人情味,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而且企业最后往往都会失控,甚至还会破产。有人老是喜欢在企业管理中讲什么温情和讲什么良心,认为一个人作为企业管理者如果为被管理者想得很周到,那么被管理者就必然会有很好的回报,即努力工作,这样企业就会更好地发展。可见,温情化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想用情义中的良心原则来处理企业中的管理关系。在经济利益关系中,所谓的良心是很难谈得清楚的。良心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讲,实际上就是一种伦理化的并以人情味为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范化回报方式。因此,如果笼统地讲什么良心,讲什么人性,不触及利益关系,不谈利益的互利,实际上是很难让被管理者好好干的,最终企业都是搞不好的。管理并不只是讲温情,而首先是利益关系的界定。有些人天生就是温情式的,对利益关系的界定往往是心慈手软,然而在企业管理中利益关系的界定是“冷酷无情”的,对利益关系的界定,到一定时候“手不辣”、“心不狠”是不行的。只有那种在各种利益关系面前“毫不手软”的人,尤其对利益关系的界定能“拉下脸”的人,才能成为职业经理人。例如,如果有人下岗的时候哭哭啼啼,一个人作为管理者心软了,无原则地可怜下岗者而让他上岗了,那这个人就完全有可能成不了职业经理人。

随机化模式

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民营企业中的独裁式管理。之所以把独裁式管理作为一种随机化管理,就是因为有些民营企业的创业者很独裁。他说了算,他随时可以任意改变任何规章制度,他的话就是原则和规则,因而这种管理属于随机性的管理。另外一种形式,就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行政干预,即政府机构可以任意干预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最后导致企业的管理非常的随意化。可见,这种管理模式要么是表现为民营企业中的独裁管理,要么是表现为国有企业体制中政府对企业的过度性行政干预。好多民营企业的垮台,就是因为这种随机化管理模式的推行而造成的必然结果。因为创业者的话说错了,别人也无法发言矫正,甚至创业者的决策做错了,别人也无法更改,最后只能是企业完蛋。

制度化模式

所谓制度化管理模式,就是指按照一定的已经确定的规则来推动企业管理。当然,这种规则必须是大家所认可的带有契约性的规则,同时这种规则也是责权利对称的。因此,未来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是以制度化管理模式为基础,适当地吸收和利用其他几种管理模式的某些有用的因素。为什么这样讲呢牵因为制度化管理比较“残酷”,适当地引进一点亲情关系、友情关系、温情关系确实有好处。甚至有时也可以适当地对管理中的矛盾及利益关系做一点随机性的处理,“淡化”一下规则,因为制度化太呆板了。如果不适当地“软化”一下也不好办,终究被管理的主要对象还是人,而人不是一般的物品,人是有各种各样的思维的,是具有能动性的,所以完全讲制度化管理也不行。适当地吸收一点其他管理模式的那些优点,综合成一种带有混合性的企业管理模式。这样做可能会更好一点。这恐怕是中国这十几年来在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方面,大家所得出的共识性的结论。

[篇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1]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2]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 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3]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5]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6]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7]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 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9]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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