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串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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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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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薛远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压力不断提升,以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屡屡出现串通、围标等现象。串通招投标是一种非法的竞争手段,不但会极大的扰乱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甚至会给我国带来极大的损失。对此,本文就串通招投标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规制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可供思考的意见与对策。 关键词 串通招投标 法律规制 问题

作者简介:薛远花,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高级调查分析师,全国三级心理咨询师,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61-02

一、串通招投标的内涵与特征

(一)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含义

串通招投标行为主要是指招标方与投标方采用非正规手段、不正当中手段或违法手段串通招投标,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运作,给竞争者造成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就串通招投标的性质来说其实可以归结到限制竞争当中的卡特尔协议上。

(二)串通招投标的几种形式

本文在划分串通招投标的形式上是从主体关系出发的,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

1.横向串通

招投标过程当中,投标人内部达成一致开展协调行为或拟定了中标人选的串通形式,通过限制、排挤及约束竞争对手的方式让预定中标者中标的违法行为,给招投标竞争机制造成破坏。因为投标人本身就是在同一交易阶段的竞争人员,在性质上可以归结到横向串通上来。

2.纵向串通

招投标人间串通招投标由于招投标双方代表的是在不同交易阶段上的市场主体,并没有直接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因此其性质应属于纵向串通。通常纵向串通主要表现为招标方在招投标阶段前边将项目进行了分配,确保每一位参与串通的投标人均可以获取到均衡的利益,在具体

串通投标案例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二篇

案例一:

—、基本情况案由:串通投标被告人: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被告人:何兵武,男,建筑公司经理,50岁。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7月,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在2003年7月29日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几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其中3家公司做,让该3家公司中标,这3家中标的公司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20万元。在取得参加会议的7家公司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密谋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第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T.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共同向其他7家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银明辩解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7月14日,被告人王银明看到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便以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投标。在2003年7月29H王银明参加完南城城建办举行的招标见面会之后几天,被告人何兵武打电话约王银明并通知另外儿家投标公司到一家酒店商谈有关投标事项。王银明、何兵武和其他7家公司的人当晚在该酒店提出:哪个公司能拿出更多的钱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就由该公司中标。商谈后,第二天晚上由何兵武提议,将工程交给他的公司(401建公司),以及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501建公司3家公司来做,这3家公司中标后给没有中标的公司每 22?家20万元。参加会议的其他公司代表贺某和李某曾表示反对意见,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均在逃)即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贺某和李某被迫同意后,这3家公司当场先行支付给每家不中标的公司10万元,并将确定不中标的7家公司的标书收走。笫二天早上即投标的那天早上,该3家公司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招标结束后,该3家公司向其他没有中标的公司每家支付余下的10万元。(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物证、15证注明标价的纸条7张,证明该3家公司的确把写有工程标段投标价的纸条夹在标书里交给不中标的公司,并要求他们按纸条上的价格投标,后这3家公司中标成功。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招标广告。 401、501、502三公司的投标书。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中标决定书。 某市南城区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本工程涉案数额多达5000多万元,仅设计费就有180万元。 证人证言 贺某和李某证明: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以武力相威胁,扬言“如果他们不同意放弃竞标,就别想好好地走出去”,因此,他们被迫放弃竞标。并证实各收到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给的10万元人民币。 肖某等5家公司代表证明:本公司收到过由王银明和何兵武共同提供的

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但证明王银明没有威胁过他们,还证明王银明的保镖金某、孙某、顾某曾以武力相威胁过贺某和李某。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银明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何兵武的供述和辩解。

四、判案理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明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竞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最佳配置地使用人、财、物力。本案中王银明所代表的502建公司和501建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中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兵武辩解自己完全是听王银明的指挥,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认为自己犯罪的意见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兵武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情节并不十分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利用经济诱惑的手段,并用武力手段胁迫他人同意,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且两人均是主犯。

五、定案结论某市屮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第1款、第25条第I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银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何兵武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徙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向其他7家公司提供的好处费共计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1997年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此处的“招标人”、“投标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8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指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額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蹁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韁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此追诉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三)串通投标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依照1997年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王银明、何兵武,共同利用经济诱惑、武力胁迫的非法手段,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同犯罪,且两人均是主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正确。

案例二:

2005 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

某某,男,江苏省邗江县人,2006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季某某,两人都是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合谋串标赚钱的想法,并把目标盯在中银大厦的装修工程上。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中银大厦营业大厅和部分楼层的装修工程公开对外进行工程招标,王某某在本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相当比例的管理费并负责薪水、税金、规费等条件,分别借用深圳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季某某以同样方法借用了江苏港宁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柏森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后深圳长城、江苏港宁、南京柏森三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

入围后,王某某与季某某决定合作围标。由王某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季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事成之后,二人平分该工程,各得50%的利益,并且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可能性,季某某又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其下入围的两家企业串通投标价格,事成之后双方利益共享。后三人故意让入围的资质较差的公司高报价,然后用资质最好的深圳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较低的1589万的报价成功中标。就这样,既无资质、又无资金的王某某成功拿下了中银大厦的大工程。

后三人合作围标的事情被人举报到南京市纪委,经过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缜密侦查,认定王某某与季某某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2008年2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将两人起诉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行为]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两位在刑事领域非常有经验的律师作为王某某的律师,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全程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我所律师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且对王某某进行了三次会见,全面细致地了解了该案的所有细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为王某某进行了针对性地辩护:首先对王某某所犯罪行不持异议;接着指出本案中王某某与季某某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问题;最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王某某初次犯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在任贵阳市政协委员时热心公益事业、资助困难学生等情况,建议法院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结果】

本案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我所律师认真敬业的代理行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侦查串通招投标】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四:

2005 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收取张某好处费的10名被告人当场允诺照办。投标时,其他单位单位标书中的报价均为81万元以下,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最终以92万元的低价如愿中标。中标后,张金银给了邢忠贵15万元,给了苗晓强、谢鹤皓各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发拆房有限公司以及无锡市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金银、邢忠贵、何生龙、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以非法手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串通投标罪,并为共同犯罪,被告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各被告单位、被告

人在串通投标中相互商讨,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现均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经退出,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上述被告单位犯有串通投标罪,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五:

2010年初,被告人周某得知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整理项目,便找到被告人程某商定,由周某出钱,程某出面组织公司“围标”。同年10月15日,湖北省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北天旺招标有限公司将松滋市王家桥等四乡镇“兴地灭螺”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分为七个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程某遂组织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进行投标报名,后周某从其妻的建行卡上,向十家公司账户各打入保证金60万元。后经抽签,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入围该项目第1、2、3、4、7标段,周某先后汇款7万元给程某用于向各公司经手人支付购买标书、资料费、出场费等费用及个人好处费,并找到薛某制作好五家公司的标书,交给五家公司盖章并投标,后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第2标段,中标金额282.2万元。

此案由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周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六:

涉案金额近3亿元的全国最大市政工程串标案日前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的不等刑罚,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4名全国各地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据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经招标方的资格预审、实地

案例解析串通投标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三篇

【案例解析】卢某等串通投标案

(2010-04-08 03:18:51)

[案情]

2001年3月9日,某县商业总公司举办公开竞价投标会,以60万元的标底对其下属的该县副食品公司坎市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标,卢某等六组人分别报名参加投标,取得投标资格。为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卢某等人在竞标前互相串通约定,由卢某出面以起标价(标底价)中标,事后各投标人之间再进行内部竞价,未中标人领取补贴款。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卢某以投标人内部事先串通已成事实之由使主持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被迫同意,由其代表12人联合参加投标,最后按事先约定以60万元中标,与招标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投标结束后,卢某将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成7份(卢某2份、另外5名当事人各1份),由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6人按份平摊出48000元补贴给其他未分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投标人。2001年4月2日,某县工商局依法对卢某等12人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县工商局在详细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对卢某等12人(其中1名当事人另案处理)拟作出总计17万元的罚款,于2001年6月27日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于2001年7月31日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其当事人购买房产,由卢某出面竞标事先已经过主持拍卖人的同意,其购买房产

是民间买卖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正常的合法的买卖关系。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主持招标人无权作出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意思表示,故未被该县工商局采纳。另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又提出: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口供有采取恐吓、诱供的行为,因其口供不实,又未列举证据,而未被该县工商局采纳。

[行政处罚、复议与诉讼]

2001年8月13日,该县工商局以卢某等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工商检处字(2001)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卢某等人总计17万元的罚款。串通投标行为属于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上适用一事各罚原则,即对各个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幅度内按其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情节分别科以行政处罚,本案对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系在同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作出。当事人之一卢森×不服于2001年9月11日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工商法字(2001)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县工商局作出的×工商检处字(2001)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卢某等人不服,于2001年10

月16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1年12月13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维持该县工商局×工商检处字(2001)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卢某等人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该县工商局×工商检处字(2001)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本案在处罚过程中最大的分歧焦点是定性问题,即对当事人卢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该定性为串通拍卖行为还是定性为串通投标行为。而定性又直接决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若定性为串通拍卖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来规范,若定性为串通投标行为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从经济上讲,招标投标与拍卖都是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方式;从法律上讲,二者的过程均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过程,具体而言即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系要约邀请,投标、举牌竞价为要约,评标选取中标人、卖定为承诺,其相似之处颇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之前招标投标与拍卖均没有法定的定义,有关的界定只具有法理意义,执法实践中曾混为一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后,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拍卖是指以公

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继而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由此可见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

1、标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拍卖的标的是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招标投标的标的除物品外,主要是行为,即招标人为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完成工作的人。

2、目的不同。拍卖的目的是选择最高竞价者,将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他(它),合同成立后体现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财产的关系。在招标投标中,如果是为购买物品而招标投标,也是为寻找物品的卖主而非买主,招标人是买主,在买卖的方向上与拍卖正好相反;如果是完成工作,则是为了选择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合同成立后中标人完成约定的工作。招标人之所以要采取招标投标形式,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想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获取一个理想的价位,如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商品或发包工程,区别于拍卖的目的(选择最高竞价者)。

由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卢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串通【侦查串通招投标】

拍卖行为。因为本案中竞买的标的是某县副食品公司××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而房产是不动产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而且该县商业总公司举办竞卖的目的是为了转让该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是为该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寻找买主(最高应价者),其实施的是拍卖行为而非招标行为,相应地当事人卢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就定性为串通拍卖行为,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来处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县商业总公司举办竞卖的目的是为了转让该县副食品公司××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寻找该标的的最高应价者,这一看法并没错,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二条也详细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各种法定资质条件,而本案中的某县商业总公司很显然不具备拍卖企业的法定资格,其行为所相应引发的后续行为当然也就不能适用《拍卖法》来调整。更何况本案中的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某县商业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是代表国家出让某县副食品公司××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拍卖物权之类的权利,其转让也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明确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纳入规范的范畴,因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四篇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侦查串通招投标】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侦查串通招投标】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节录)

(1998年1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

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录)

(2000年1月1日)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节录)

(2003年1月1日)【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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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

作者:宋学杰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 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串通招投标行为影响十分严重,它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市场整体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损害了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招投标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恶劣性,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应全面实施强有力的手段,遏制该类现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法律规制等解决策略。

[关键词]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招投标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推广,但是这并没有遏制工程建设中传统招投标行为,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投标制度不够健全及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等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一、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基本性质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实质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后,就意味着其违背了投标主体的公平竞争理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主要是由招标负责人向多个投标人发出投标邀约,对投标人做出合同承诺的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标人的各种条件及关系等因素,招标人取消了对原来投标人的合同承诺,这种行为就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双方进行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二、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在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竞争中较为常见,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讲,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工程建设来讲,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合约,损害了原有投标人的权益。那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以下是笔者针对工程建设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2016存款证明委托书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六篇

存款证明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贵行为我公司叙做结构性存款业务。

本委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具体条款如下:

本金币种与金额: 人民币

交易日: 年 月 日

起息日: 年 月 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产品结构:收益与欧元兑美元汇率挂钩双边不触型结构性存款

收益计算:(1)、如果在观察期内,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从未达到或从未突破预

设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则我公司获得年化收益率 2.2%

间上限或下限,则我公司获得年化收益率1.2% 观察期:从交易日成交时起至到期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东京时间下午三点 预设区间:[初始汇率-1100 bps,初始汇率+1100 bps] 初始汇率:交易日成交时欧元兑美元即期汇率

计息基础:计息期实际天数/365 fixed

计息期:从起息日(含)开始,结束于到期日(不含)。 付息方式:单利计算,到期一次性支付。 银行工作日:纽约、北京工作日

2016年5月份计算机系党员思想汇报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七篇

2016年5月份计算机系党员思想汇报

敬爱的计算机系党组织:

弹指一挥间,一个月很快又告一段落了,回想自己这一个月以来的生活体会,有些许的遗憾。因为自己未能真正践行早睡早起的习惯的承诺。希望今天借以重新细读《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这篇文章,能够再次鞭笞自己激励自己,并以此为契机,迸发自己的学习热情和态度。

回想这一段时间的一幕幕,自己着实还在一直忙碌着,也希望自己的忙碌工作有那么些许意义吧!不过,话说回来,发现自己也的的确确忽略了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我的学习。虽说是大学了,其实学习同样是最最重要的。诚然,如果没有足够的学习时间投入,却想收获强硬的学习能力或是本领,谈何容易。因此,我必须再次审视自己的学习态度和时间观念,尽可能更好的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课余时间,让自己的学习生活更加充实,没有任何遗憾。因为那才是我最最想要的。

“人家说了再做,我是做了再说。”、“人家说了也不一定做,我是做了也不一定说。”作为学者和诗人的闻一多先生,启发了我对完成事情或是任务的进一步认识和思考。究竟为什么我会经常为自己的时间安排找理由、找借口呢?归根结底:我觉得无非是时间观念的和态度问题。为此,我应该要从现在起就应该纠正自我的态度,切实安排自己的时间,做一个认认真真、踏踏实实、问心无愧的人,不能再为自己的要做任何事情找借口。要暗下决心,立志学习闻一多先生,学习他兢兢业业、埋头苦干、刻苦专研的精神和务实进取的生活作风。

虽说又是一个月了,但一路走来也确实不容易啊!应该给自己留下些什么呢?回想一下,自己其实还是在忙碌着一些事,一些自己觉得应该做的事,但可能在外人看来并不觉得的事。影协的工作的点点滴滴,一直让我绞尽脑汁,有时的协会出现情况甚至让我难以置信。为什么做事的人就这么几个呢?而忙碌的我们这样做又是否有意义、有价值呢?我时常问自己。或许有人会说,你这是自傲,是太过高估自己了。我想也有可能是我自恋的缘故吧!不过,个人还是觉得一个协会总不能靠那么几个人在撑着,因为它是一个集体,需要集体人的努力和付出。虽说协会三十年走过来不容易,人来人往,但还是希望更多的人走进来的人能够真正的参与进来,为协会增砖添瓦,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书写新的辉煌、新的篇章。我想:其实,其他组织或社团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弊病,因为社会中的某些人总喜欢脱离集体,挑战了那些默默付出的人。还有,就是同乡的事宜,譬如这一次的送旧集餐活动吧。在此期间,我同样注入了不少时间,花了不少功夫。同时也希望我的有限付出,能够为同乡们的更好的联络搭建一个平台,增进彼此的友谊,促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交流和信息交流。

以上就是我5月份的思想汇报,请党组织继续加强对我的培养、教育和帮助,我也将继续努力。

汇报人:

XXXX年XX月XX日

2016司法局廉洁执法工作方案5篇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八篇

第1篇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十一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群组发〔2016〕4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的,以专项活动为载体,以执法办案为抓手,集中查办一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人员业务素养和政治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文明、高效、廉洁的执法环境。

二、目标任务

开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重点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公开、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行为随意性大,引发群众上访等问题;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管理,以公开促公正,以制度保廉洁。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通过扎扎实实全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本系统执法机构执法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领导

根据活动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专项活动推进工作。各区县(市)司法局确定一名专项活动联络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专项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四、方法步骤

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专项活动分为五个阶段,从7月初开始到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7月31日)。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在学习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总体实施方案;二是认真做好开展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阶段,学习教育阶段(8月1日-8月31日)。把学习教育作为开展专项活动的切入点,使广大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其自觉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学习以下内容:一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专项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中纪委、省纪委相关会议精神;二是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专题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宗旨意识,自觉增强亲民、爱民、为民意识;三是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选择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析理”;赴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纪观念。通过学习教育和开展一系列的专题培训,使得党员干部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

第三阶段,查摆查办阶段(9月1日-10月30日)。在前期动员部署和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权力运行,查找所在部门的风险源点。一查是否存在接受执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钱财、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二查是否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行为;三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向单位的领导、具体承办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四查是否存在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五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市局设立专项活动举报电话和邮箱,可通过电话和邮箱公开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

第四阶段,建立完善制度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要根据前期活动开展发现的问题,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决堵塞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领域发生各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漏洞。同时,要围绕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执法活动公开制度,对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和裁量权等网上公开;二是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检查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和责任边界,进一步落实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实行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三是廉洁办事制度,建立向社会公开执法纪律和执法质量承诺制,对所有审批环节、执法环节、审查环节等工作事项,执法人员务必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吃、请、送,行政执法工作是否廉洁作为评先评优及提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五阶段,总结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要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于12月31日前报市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活动开展得力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敷衍了事、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活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同时,对发现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未得到查处的,活动领导小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开展,认真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精心准备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活动。

2、统筹部署安排,做到两手抓。各单位要科学统筹安排工作,正确处理好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三结合”,即: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转变执法作风和工作作风结合,与推进各项工作结合。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专项查处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堵塞漏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2篇

一、活动宗旨和基本目标

活动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法律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的主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目标:动员组织全市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力量,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防范改革与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作用和形象,在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上取得新的成绩。

二、基本步骤和主要任务

基本步骤:此次系列法律服务活动分为三个阶段。3月为动员部署阶段,4-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12月为总结表彰阶段。

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以“法律六进”为基本途径,重点宣传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所涉及的重要经济领域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二是健全法律顾问体系。推动在乡科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推行律师进社区制度,确保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的目标,有条件的村要同步推行。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律师重点做好党委政府和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点做好村法律顾问工作。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服务。开展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开展“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吸引更多人才投身法律服务事业。四是加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服务和宣传。通过开展“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法律援助系列服务和宣传活动,联合人社、住建、妇联、残联等部门,为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动法律援助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服务系列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具体抓、深入抓,部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考评细则》,确定活动载体,丰富服务形式,把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同时,针对活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要通盘考虑,以一定形式统一举行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开展宣讲、组织论坛、积极运用各类媒体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扩大社会关注度、渗透力和影响力。要精心准备,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及有关部门做好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动配合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活动情况的宣传报道,各地每季度末向市局办公室报告一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典型个案,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三)改进作风,完善机制。要通过加强活动目标管理、督促检查、考评考核、典型引导、中期督导、民调评估、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激发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队伍有序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和涉法信访事件处理工作机制,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要完善执业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意见》(湘司发〔2016〕44号),加快法律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诚信建设,改进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的改革发展。

第3篇 【侦查串通招投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活动

(一)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水平。推动各级党委抓好中心组学法活动,推广建立各级领导干部集中法制培训制度,把如何发挥法治建设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作为本年度干部学法和考试的重点内容。推动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畴。积极协调公务员管理部门,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开展法治先进城市创建大宣讲活动,把1000堂法制讲座送进机关、企业、学校、乡镇和村(社区)。

(二)提高各类企业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联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加大“法律进企业”活动力度,突出宣传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融资投资、知识产权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继续使用《省“六五”普法系列挂图(企业版)》和普法资料搞好宣传,积极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共同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班,指导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防范、避免、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全面改革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以“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为主要载体,重点组织好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和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认真组织好城乡基层“两委”干部、外出务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法制教育、咨询和培训活动。重点宣传全面深化改革所涉及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安全生产、防灾救灾、消费者权益、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专业法的宣传。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公共设施体系。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宣传长廊或宣传橱窗,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建设一个法制宣传电子屏或广告牌。在全市每个村(社区)培训一名“法律明白人”,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二、律师行业“牵手重点工程、中小企业、社区建设”活动

(一)牵手重点工程。参与重点工程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促使重点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参与招商引资与招标活动,帮助引进资金技术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以及协助办理公证事项,促使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协助建设方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促使重点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协助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劳资、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纠纷,妥善处理阻工、怠工群体事件,促使重点工程按进度建设;协助开展建设质量检查监督,促使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设计标准;协助依法解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建筑材料供货合同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工程结算纠纷等。

(二)牵手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湘司发〔2016〕72号)的要求,以新办企业为重点,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做好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服务;积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帮助;完善企业开拓市场过程中的法律服务措施,对企业实施的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法律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用工行为为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应用和保护秩序,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三)牵手社区建设。按照《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湘司发〔2016〕76号)的要求,着重做好如下工作: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帮助社区居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协助社区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列席社区居民会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为其民主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协助调查、收集社区居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和法律要求,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公证行业“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活动

(一)公证服务进农村。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认真做好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公证事务;积极为家庭农场、乡镇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经营方式转变、创业融资服务,认真办理农田水利、绿色生产等公证事项;主动介入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粮食购销等活动,认真办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产销合同等公证事项;积极介入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民权益保护,关注农村“三留守”、“空心村”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公证服务进社区。紧密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新需求,在社区广场设立活动宣传公示栏、举办公证知识讲座,向群众介绍公证业务的范围和作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进行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困难居民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特别是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实行快速办理,及时提供上门服务;建立社区服务联系点,发放便民服务联系卡,公布公证咨询和预约办证电话,推动“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形成长效机制。

(三)公证服务进企业。把公证业务有机融入到企业实施转

型升级、生态建设之中,为企业引进新技术、减少排放、降低污染服务,为企业产能调整、设备更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生产、经营、风险评估、权益保护、兼并重组等提供公证服务。

(四)公证服务进学校。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学校的公证服务体系,通过“大手拉小手”与学校结对共建,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律宣传与公证服务,帮助广大师生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尊法守法意识;积极办理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和法定监护人等公证事项,切实为学生升学、留学或择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公证服务进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宣传和推介公证的司法预防功能和“过滤器”、“减压阀”作用,积极依法办理有关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资关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公证事务;主动帮助政府做好债务风险防控,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招标、合同订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工作提供有力的公证服务。

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群众权益保障”活动

(一)服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担任村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主动服务2016年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民主选举、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积极帮助村民自治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二)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乡村企业,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等形式为乡村企业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提供法律保障;为农村土地流转、山林确权、水利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解决土地征用、城乡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康发展。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为2—3家乡村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三)服务基层群众权益保障。采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点联系2—3个村的方式,在村内公布姓名、联系电话,及时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突发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司法考试高校宣传行”活动

市局政治部要主动与各高等学校沟通协调,重点做好“三个一”:即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当地高校师生座谈,听取对司法考试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司法考试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在当地媒体以及高校宣传栏、校园网等平台开设专栏,解读大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组织一次现场咨询会,开展现场咨询,并可利用校园网、师生QQ群等载体进行在线解答,以进一步扩大司法考试的社会影响,促进司法考试和高校教育的双重繁荣和发展。各区县(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办要协助做好司法考试宣传工作。

六、司法鉴定行业“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活动

(一)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对外服务和法院编制司法鉴定名册等问题,完善我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的要求,逐步明确、扩大县级司法局的管理职权,扩展巩固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二)不断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严格准入条件,切实控制总量,优化布局结构,坚持走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体系。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强化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作,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肃执业纪律,强化执业规范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以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提供可靠依据。加大残疾人、贫困人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司法鉴定“减免缓”费用力度,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保障民生、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特殊功能。

七、法律援助“法援苍生、与您同行”活动

(一)法律援助专项服务活动。

1、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认真落实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和优先受理等特殊政策要求,安排有办理农民工案件特长、服务态度好、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准确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和办理农民工案件。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积极指派援助人员参与信访部门的信访接待和用人单位纠纷调处,避免和减少农民工因讨薪问题盲目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冲突。

2、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送温情活动。“六一”儿童节前后,向未成年人发放维权资料和宣讲法律援助知识,重点服务困难企业、流动留守妇女儿童群体。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放宽申请条件、优先办理、创新服务等规定,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和行业、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造条件,方便妇女和未成年人就近寻求法律帮助;积极做好各级妇联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援助人员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知识专题培训,提升“12348”法律援助热线为妇女和未成年人进行咨询引导。

3、法律援助进高墙活动。协调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究部署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年内各区县(市)司法局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自职责,畅通申请渠道,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强化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宣传职能,落实律师定期值班制度,通过在会见室、审讯室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公布12348电话、律师接待咨询等方式,加大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援助宣传及告知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并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促进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援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4、法律援助守护夕阳红活动。联合老龄办,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老龄办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到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集中场所,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意识。着力在老年人关心的婚姻、医疗、赡养等领域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试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绿卡制度,持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快速办理。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非诉讼化解机制”,尽力采取劝导、调解等非诉方式办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侵权案件,促进家庭和睦。

(二)法律援助专项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保障,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公众认可度,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民生的品牌形象。其中,各区县(市)司法局年度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数量不得少于人口总数的20%,且对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人员做到全覆盖;所有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及相关宣传资料应当标识“12348”热线号码,并在当地电视媒体及城区、乡镇的电子显示屏播放12348热线公益广告;11月份省厅进行抽样调查时,各地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整体知晓率不低于60%。

第4篇

一、培训目的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党组织书记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使市司法局基层党组织书记能够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基本要求和办法措施,提高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活动、组织活动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培训对象

三、培训时间

专题培训统一安排在3月下旬至4月上旬。

四、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领导干部和党建专家作专题辅导报告、讲座;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集中观看相关影视专题片;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联系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分组讨论交流等。

五、培训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

3、《中国共产党党章》;

4、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

6、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7、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8、学习雷锋,奉献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观看《雷锋在1959》(90分钟)、《信仰--我们的故事》(150分钟)、《周恩来的四个昼夜》(120分钟)、《苏联亡党亡国二十年祭--俄罗斯人在诉说》(六集版180分钟,四集版160分钟)、《焦裕禄》(90分钟)等5部电教片;

10、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1、学习《市司法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六、培训时间安排

(一)个人自学(3月中下旬)

每人每周自学不少于8学时,主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三本选编材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继续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系列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要求每名支部书记必须做好不少于1万字的学习笔记。

(二)集中培训(3月--4月)

集中观看专题影视片(3月13日上午)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

集中参加专题辅导报告(3月13日下午)

1、时间:下午3:00至5: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邀请市委宣传部正处级干部蒋学毛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

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讲解(3月17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党组书记、局长作教育实践活动业务工作专题讲解,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文件,学习焦裕禄精神,学习中央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内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有关政策规定。

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介绍经验(3月23日)

1、时间:上午8:00至11:3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内容:局机关第二支部书记作经验介绍,探讨服务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帮助其他支部书记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工作着力点

分组交流讨论学习(4月15日)

1、时间:上午8:30至12:00

2、地点: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3、学习形式:专题讨论,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学习讨论内容:

讨论内容:①开展以“入党为什么,为党做什么”为主题的大讨论。②围绕“做群众贴心人”、“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谱写中国梦篇章”,就新形势下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性、紧迫性,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

第5篇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法治先进城市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委法治办《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服务深化农村改革。

二、活动时间

5月上旬至6月上旬,集中宣传一个月。活动结束后,相关工作可以延续到年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委法治办,市委法治办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

四、宣传重点

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2.大力宣传深化农村改革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根据省委关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宣传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财产权利、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新政策法规。

3.大力宣传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和政策。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

4.大力宣传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大力宣传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组织学习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婚姻家庭、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活动安排

1.5月上旬,各区县(市)紧扣主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辟法制专栏,重点宣传农村民主政治、农业生产、民事经济、维护稳定、基本国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5月中旬,市委法治办联合赫山区委法治办举行2016年全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

3.活动期间,各区县(市)委法治办组织相关涉农部门进乡村、进集镇、进圩场、进工厂(工地)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

4.继续开展“和美,法治同行”送戏下乡活动,在5月分完成百场法治题材花鼓戏进乡村活动。加大3000场法治电影巡回播映的频率,结合“三下乡”活动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5.结合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助改革、促发展、保民生”法律服务系列活动,在5月启动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签订免费法律顾问合同,进村开展政策宣讲、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和扶贫帮困等志愿服务活动,以不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6.活动期间,组织两级普法讲师团、律师深入村组农户,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宣讲活动。由市、县两级讲师团深入全市乡镇对新任村、支两委干部进行一次以上法制培训,市委法治讲师到各区县的2-3个乡镇进行法制讲座,其余乡镇由各区县委法治办组织进行。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免费向农民发放宣传资料及相关法律、政策书籍,并组织农民进行学习与培训,引导农民学会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活动要求

1.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全面完成“四个一”(即一个法治工作站、一个法制宣传栏、一家法律书屋〈图书角〉、一批法律明白人)建设,并将其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基本内容,形成整套图文资料上报市委法治办。

2.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采取法制讲座、以会代训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乡镇干部学法和农村党员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要结合宣传教育月活动内容,组织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等,深入到每个乡镇举行一次法制讲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法制讲座普及到行政村,以普法讲座的形式开展对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农民工法制学校,深入农民工的集中居住地、工作及活动场所,通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读物等宣传措施,使他们熟悉依法维权的渠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和企业的依法管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和支持。要把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围绕农民工权益保护,开展农民工权益纷争大排查,为农民工依法维权开辟法律服务快车道,要大力宣传“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并通过有效方式,确保每位外出务工人员能获赠一本实用法律知识手册及一张法律服务(援助)工作联系卡。

4.加强协调配合。各涉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法治办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地的活动方案和部门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5.要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充分发挥墙报、板报、挂图、标语、横幅、夜校等传统阵地作用的基础上,要利用各地对农村文化发展投入不断增加,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条件,发挥广播、电视、电影、网络、通讯等现代大众媒体快捷、生动、形象、直观的优势,用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和效果。要开办各种形式的法制专栏,报道法制新闻、法制专题,播放法制影视节目,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在宣传教育月期间,各区县(市)要协调本地电视媒体安排播放农村普法题材的电视电影,并组织农民收看,让农民在娱乐中学到法律知识。

6.要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要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在农村、熟悉农村的优势,采取与村(组)“一帮一”定点联系、对口服务的方式,针对农村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要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威信高、影响大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热情高、知识新的作用,把他们作为“法律明白人”的重点培养对象,以此推动村级兼职法制宣传骨干队伍的建设。

7.要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三访三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涉农实际法律问题。围绕党和政府、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局出发,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放在突出位置,打造和谐稳定农村,夯实农业发展基础。重点解决好农村山林水土、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将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与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因势利导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8.各区县(市)在6月15日前,收集、整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的相关情况,搞好总结,将有关材料报市委法治办。同时市委法治办将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016投标诚信承诺书范文
侦查串通招投标 第九篇

投标诚信承诺书范文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单位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会员信息通过XXX市投标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予以登记发布,上述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并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凡我单位经XXX市网上招标系统参与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等信息,我单位均事先在信息系统中对外披露,未批露的信息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2、我单位将对本次申报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材料所述的业绩、获奖信息均为我单位拥有。若违反本条承诺,一经查实,我单位自愿退出所有在南通市有形建设交易市场竞标的项目,并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给我单位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

承诺人: (加盖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样本8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近两年内我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xx-xxx-xxx

我单位在参加组织的xx-xxx-xxx-xx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 我方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我方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情形,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无其他中标(尚未开工)或在建工程;

3、 我方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4、 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5、 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

工期、投标方案、建造师等内容组织实施;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参加睢宁县邱集烈士陵园工程(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 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的在编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等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相应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

三、 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四、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七、 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签章)

2016年 7 月 26 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以南京汇源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1站配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投标。

2、我公司目前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的状态;且没有因欺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情况存在。

3、我公司拟派驻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

4、我公司提供的一切与之有关的材料,包括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b证、社保证明、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原件(与资质相符)、投标业绩等,均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公司在参加上述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保证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保证不从事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非法活动;保证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我公司一旦中标,不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维护浦口区建筑市场的稳定。

7、我公司不在开标前和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我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招标人拒绝我公司投标;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浦口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caijingleikaoshi/768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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