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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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协议
居间人提供的 第一篇

附件1.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编号: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甲 方:**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电 话:*** 传真:****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邮编: ) 电 话: 传真: E-mail: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和期货投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双方签约;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居间人提供相应服务。在此基础上,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居间事项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允许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期货经纪业务,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期货经纪合同》做出调整,且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须协助甲方了解客户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向甲方及时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酬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1、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酬金计算

(1)甲方依照其确认的经乙方介绍并签约客户缴纳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扣除相关期货交易所费用、投保基金等规费以及甲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后按 %支付酬金(酬金中包含甲方按《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提和延期发放的居间人风险准备金)。

(2)乙方酬金中的个人所得税等应缴税项由甲方代为扣缴。

(3)甲方有权在国家税费发生调整、交易所推出新品种、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调整或者

客户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时,对现有酬金标准进行变动,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重新确定酬金比例。

3、酬金支付方式

(1)酬金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2)甲方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乙方上月酬金支付至乙方本人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3)甲方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规定,于次年支付(若上年有违规等事项发生,公司将按规定扣除此准备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

(2)依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

(3)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立即终止协议等权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行承担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依照本协议规定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包括《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在内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及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

(4)遵守业内公认的下列居间服务行为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客户与甲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订立,不得阻挠、妨碍客户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了解客户准则:必须对所介绍客户的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介绍给甲方;

禁止越权代理:乙方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甲方或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账单,无权接受客户委托

下达交易指令,无权接受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乙方应按约定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乙方应主动向客户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不得以甲方人员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宣传;

(9)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为其他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四、培训

1、在与公司签订本协议前,居间人必须通过北京期货行业协会、北京期货商会或者本公司16小时的培训,并取得备案号;

2、居间人签约后每年参加后续培训不少于10小时,具体培训内容与方式按照北京期货商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五、保密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非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漏、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六、特别约定

1、乙方保证自己不属于以下人员:

(1)曾因违反有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未满三年者;

(2)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人员;

(3)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未满三年的期货从业人员;

(4)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5)在北京期货居间人备案管理系统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2、乙方不是本公司、其他期货公司在职员工或本公司员工的直系近亲属。

3、乙方不是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

4、乙方明白并同意,双方均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乙方并非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关联机构,与甲方无任何劳动雇佣关系。

5、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委托人等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及管理规定并愿意遵守,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居间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如乙方不接受并遵守上述事项的调整,则视为乙方自动终止本协议。

8、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电话:4008001001),并通过业务人员签署《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否则甲方仍然有权将原收款账户视为有效账户;收款账户若失效,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方式;若乙方联系方式连续三个月失效,且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其联系方式,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与甲方的居间关系,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居间关系。

10、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11、对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各地监管局对居间人准入标准的改变,在新条件下不符合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准入条件的已签约居间人,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双方的居间业务关系。

12、乙方需据实提供所开发客户信息,不得隐瞒、串通客户或公司员工领取奖励。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居间关系,并向乙方追讨已发放奖励。

13、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参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环节的任何工作,如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收益或约定共担风险;

(3)直接或者间接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4)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5)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交易提供融资、担保;

(6)成为其介绍客户的交易指令实际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7)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公司营业场所之外的集中交易场所;

(8)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9)诋毁公司和客户的名誉;

(10)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1)开发公司已有客户;

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活动, (12)或借以公司名义从事非居间业务活动;

(13)扰乱公司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

(14)制作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向所介绍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15)损害客户、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4、甲方实行居间人公示制度,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监管部门和甲方指定的途径向公众公布乙方的相关信息。

15、甲方对乙方所开发的客户实行尽职回访制度,乙方不得阻挠甲方对其所开发客户进行客户回访。

16、如遇居间人监管政策调整,甲方有权依照新的监管政策单方调整乙方居间酬金计算标准或者提前解除本协议。

17、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1)违犯《居间协议》相关规定;【居间人提供的】

2)违背本协议第六条《特别约定》相关条款的;

3)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更新,公司3个月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居间协议》期满后3个月仍未完成续约手续的;

5)不再满足公司或监管部门居间人准入条件的。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如果甲方延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酬金及相关利息。

3、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如果因为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关风险准备金并有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 《居间人协议调整确认书》 ),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以附件的规定为准。

九、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提供的 第二篇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贵金属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贵金属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贵金属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间人是指由交易市场会员单位报交易市场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是我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 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四)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居间人身份的相关要求;

(五)承认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六)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居间业务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间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年检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本单位授权返佣银行(建议农行)帐号及复印件;

(九)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资格认定程序

(一)居间业务申请人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公司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

(二)我公司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

(三)我公司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并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立档案;

(四) 我公司对已签订居间协议书的居间人信息公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居间人的权利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与投资者提供签订《客户协议书》的机会。

(二)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三)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的权利。本公司对居间人首次开展业务进行免费上门培训和指导。

(四)对贵金属交易业务和居间业务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法合规性原则:居间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会员单位及客户如实报告。 居间人应将其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会员单位及客户,积极促成客户与会员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交易市场及会员单位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三)如实告知的原则:居间人应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的事项,包括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从事贵金属交易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投资贵金属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贵金属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得隐瞒居间身份。

(四)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客户协议书》、代签交易月结单、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代理客户调拨资金。

(五)保密性原则:居间人对在为我公司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以及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续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我公司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居间业务仅限于江苏信德贵金属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内,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接受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其它会员委托从事居间服务。

第十条 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和标识从事授权范围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居间业务人员不得以我公司员工名义开展工作。

第四章 居间报酬

第十一条 居间报酬是指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产生佣金收入。

第十二条 居间报酬计提比例在居间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居间报酬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四条 居间人若有违反下述注意事项的,本公司有权对居间人做出相应的通报处分通知或直接取消居间资格:

(一)禁止代客签字或违反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

(二)禁止代客交易(无论客户是否书面或者口头同意,都不允许登陆客户交易账户下单或者平仓)及变相代客交易(禁止具体细化至某点位建仓平仓);

(三)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交易商(终端客户)返还任何费用;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唆使客户频繁操作账户;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和本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本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和现状
居间人提供的 第三篇

1、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通俗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介绍来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供返佣。

2、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和现状

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的,并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称之为居间人,现在行业内也仍然普遍采用这一称呼。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因此市场开发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在此后的10多年中,居间人一直活跃在我国期货市场上,这充分说明居间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国的期货业需要这样一个群体。

居间人最早从国外“泊”来的时候,是衔接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居间人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客户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时其作为客户的授权人,根据客户的授权程度不同,代替客户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客户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很明显,在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概念的居间人带来的问题也很多。因此,国外居间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居间人。中国特色的居间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目前国家对其身份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居间人也独立于期货公司员工编制之外,不算公司员工。

从期货公司目前的状况来看,居间人是作为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的形式出现的,还有一部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居间人则以操盘手的身份出现。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他们都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但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是根据其成交量收取期货经纪公司的佣金返还。另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居间人可以不用来期货公司上班。

3、期货居间人的地位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1)、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也不会轻易拒绝现成的客户。

(2)、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此外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

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从这两方面来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逐步发展的今天,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个群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矛盾。

4、期货居间人的作用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不甚了解,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期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者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时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

(2)、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网络,为期货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资源。

(3)、服务广大客户。由于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期货居间人与客户联系密切,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提供信息等咨询服务。

5、期货居间人制度的优劣分析

(1)、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离不开居间人。离开居间人,期货公司就等于离开了营销重要的“一条腿”。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一环,期货公司对一定数量的居间人进行培养和管理后,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辅导,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

(2)、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进行集中代理,这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省了公司的人力和物力。同时,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场地成本。

(3)、居间人的收入与其客户手续费直接挂钩,可以为期货公司节省不小的人力成本。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居间人带来现成的客户。一些居间人在市场中多年,手头已有一定的客户,尽管居间人可能会将客户作为与期货公司谈判的筹码,但在期货经纪业务竞争激烈的今天,谁也不会拒绝现成的客户。

不可否认,居间人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据统计,期货公司80%的问题是由居间人引起的,其中有些问题甚至会给期货公司带来致命的影响。

(1)、由于居间人收入与其客户手续费直接挂钩,因此受利益驱动,很多居间人就会不计后果地拼命炒单。居间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某个期货公司的声誉,而且还会扭曲整个期货行业的形象。

(2)、由于居间人道德品质的难以把握性,可能会出现居间人欺骗客户的种种不良行为,如大幅度提高手续费、拿客户的钱不入账等等,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官司当中。有的甚至出现居间人和客户联手状告期货公司,使期货公司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3)、由于居间人是与客户保持直接联系,很多居间人把客户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客户为条件向公司谈要求,稍不如意,就以跳槽相威胁,而居间人的离职或跳槽势必会造成公司客户的流失。

(4)、在居间人的管理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容易造成内耗,影响客户的开发,而且居间人的大量流动也可能使期货公司的经营机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居间行为
居间人提供的 第四篇

居间行为

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居间双方一般为平等主体间

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1简介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2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

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3居间人的五大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1]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居间人提供的】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居间协议
居间人提供的 第五篇

居间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

1.2甲方具有 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二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2.1乙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合法公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乙方自愿加入甲方 交易业务体系,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2.3乙方应具备其从事的居间交易投资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乙方从事居间业务的范围

3.1为甲方开发经甲方授权的 交易等投资客户。

3.2代理甲方办理当地交易客户的开户申请。

3.3为客户提供 交易咨询业务。

3.4为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

3.5乙方以居间人的身份,按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为甲方与客户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

第四条 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1居间报酬的金额(计算方法):

返佣标准:甲方给予乙方当月净手续费的 %。

注:

(1)净手续费是指手续费总额减去交易所收取的部分后,甲方净留的手续费。即: 。

(2)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所相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按照上述返佣标准支付将乙方的净手续费足额支付给乙方。

4.2居间报酬支付时间: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核对、结算上月的佣金。甲方收到交易所返还的相关手续费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咨询费发票后二个工作日内全额向乙方支付。

4.3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居间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5.2方有权根据 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5.3甲方应保守在委托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遇到与业务相关的问题,向甲方进行询问,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乙方享有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业务开发以及获得甲方协助,并申请交易佣金返还的权利。

6.2乙方对涉及到客户以及甲方规定所需要保密的内容有义务予以保密。

6.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7.2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逾期付款及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超过 90 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及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 0.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额。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8.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提前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8.2协议期满,乙方愿意续约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续约。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潮汐、雷电、战争、供电、电信及通信设备中断、罢工、政府管制、交易所暂停交易、互联网系统故障等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管理信息、顾客名单、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销售渠道、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及本合同条款等相关信息及其他甲方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

11.2本协议无任何附件。双方签订的其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11.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文书,均以本合同上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为自然人的,应由乙方签字后按捺手印)

11.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居间人之间合作协议
居间人提供的 第六篇

居间人之间合作协议

甲方: (签名盖章 ) 乙方:

为提供公司的业务量,以及增大营业部门团队规模;惠州金管家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将设立关于针对居间代理人的提成方案的方案;具体的计算和业务要求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黄金t+d,白银t+d现货延期交易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黄金交易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黄金t+d,白银t+d交易居间业务的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黄金t+d,白银t+d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同类型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公司所订立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居间人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我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我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居间人的权利: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提供订立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我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我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黄金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黄金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黄金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黄金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黄金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黄金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我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黄金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三章 居间人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本公司居间人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营业部进行,资格审核、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由行政部进行,业绩统计及佣金支付管理由财务部进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前3个月为扶持期,扶持期内居间人佣金返还比例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扶持期过后,居间人没有完成约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居间人的居间资格。

第十四条 居间人当月提成在扣除应缴所得税后于次月20日之

前(遇节假日顺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对居间人按月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颁布。

第四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作:

1、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违反公司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

6、贬低或者诋毁本公司、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7、开发本公司已有客户的。

8、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9、越权代理,为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签收交易结算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黄金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五章.佣金提成

客户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千份之1.7起步,客户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千份之20;那么千分之1.7-2.0区间手续费可以由居间代理人自由调控,手续费千份之1.7以上全归居间代理人所有,手续费按千份之1.7计算,拥金提成按下列成交额形式提取。

成交金额≤2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计算

201万≤成交金额≤500万, 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2计算。

501万≤成交金额≤1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5计算。

1001万≤ 成交金额≤2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4.5计算。

2001万≤ 成交金额≤3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5计算。

备注:佣金奖励资金以每月最后一天结算;连续三个月交易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总开户数量在15名以上且交易量持续增大,可与我司签订居间合作合同,我司将每月固定给予3000~10000元业务津贴。(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业务津贴根据交易额的大小确定,低于3000万元,不予发放业务津贴)以上金额全以人民币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18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如有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二00九年 十一月 十六日

居间人之间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1、深圳高凯红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公司最主要从事为高新科技、矿产资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国内外优质中小型企业提供直接投资,融资以及资本运营的整套方案,同时专注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涵盖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管理、投资咨询、资产配置、兼并与收购、企业增值服务等多项服务。

2、乙方作为自然人居间,须定期经过甲方专业的理财师培训,完全了解甲方经营理念与商业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非公开方式发展有限合伙人;依照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行企业债,以企业债权的方式开发债权投资人。乙方在完全了解甲方经营活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发展第三方投资人,为第三方投资人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方案,实现投资人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合作互惠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开展甲方投资合伙人、企业债权人推介的居间服务。就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产品资料和最新的资讯信息,以利于乙方业务的开展;

2、 甲方须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乙方佣金;

3、 甲方须制定专员与乙方进行对接,便于甲乙双方的沟通工作;

4、对乙方已经跟进的客户,在甲方已知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越过乙方再次进行跟 进,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开展业务,不得违规宣传;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佣金;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现住地址。

4、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参加甲方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培训,参加甲方举办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培训。

四、客户确认:

1、乙方为甲方推介的客户成功签约并且按时打款后,当天甲方需要为乙方提供成功推

介的凭据,双方签字盖章,以作为月底结算依据。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财务及相关规定规定。

五、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佣金支付标准:

当月成交客户20万以下(不含2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

当月成交客户20万-40万(不含4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5%;

当月成交客户40万-60万(不含6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

当月成交客户60万-80万(不含8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5%;

当月成交客户80万-100万(不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

当月成交客户100万以上(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5%;

佣金支付时间:

佣金支付实现按月结算制度,甲方须每月底和乙方确定成交客户资金量,进行相关的佣金核算,在次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例如:10月份的佣金11月3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佣金支付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六、协议解除条件:

1、 甲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标准,足额按时支付乙方相关佣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乙方违反甲方要求,进行违规宣传,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过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居间人之间合作协议 [篇3]

方: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一、##居间事项

1、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委托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投资业务,向甲方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的需要对上述协议作出调整,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须接受甲方关于对客户资信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并予以协助。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知识培训和咨询服务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真实合法身份进行核实,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缓发或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的权利。

3、甲方对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身份审核、登记和分类管理,负责客户的期货开户、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管理等事项。

4、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期货业务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教育。

5、甲方为乙方开展居间业务提供支持,可为乙方提供甲方的市场宣传资料与研发信息,为乙方介绍的客户提供甲方统一的咨询服务等。

6、甲方依据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获得甲方支付的居间服务报酬。

2、从甲方获取有关的市场宣传资料和资讯信息,可参加甲方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积极促进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接受甲方监督。

4、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自己的真实身份,接受甲方的资格审核,不得以其他身份与甲方签约。

5、乙方按约定范围内为甲方和客户提供居间服务,正确提示期货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盈利保证,不得代客户签署合同等书面文件,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办理资金调拨、交易下单、签署交易账单等。

6、乙方与甲方达成合作时,应积极督促客户与甲方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如没有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账号发生交易操作时,甲方视乙方为客户并按《投资委托协议书》中规则执行。

7、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受托人或其他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合同、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甲方及甲方其他业务人员、居间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和其他业务人员的已有客户。

四、##居间报酬及支付方式

1、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与其开发客户的居间关系后,按本协议约定方法计算居间报酬。

2、返佣计算:

3、返佣按月以人民币方式结算。甲方于次月15日之后和乙方约定将上月结算返佣付至乙方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4、乙方声明获取居间报酬的银行账户为其合法实名账户,银行账户户名与其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具体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开户行地址需精确到支行):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外,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的报酬或费用。

五、##保密事项

1、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相关信息,以及客户签署的《投资委托协议书》等所有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方有权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附则

1、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台州旷世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居间人提供的】

日期:

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2200010299393

2016居间费用承诺书
居间人提供的 第七篇

居间费用承诺书

致等受益人

我公司为建设项目需要,委托贵方(先生等)为我司引进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19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第36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全体股东现以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署此承诺书,具体内容条款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向贵方支付实际引资金额的百分之(税后)作为本次项目引资的服务费。其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返程费等均由我方自愿支付,如若此次引资未成功,所有产生费用由我方承担,无需退回,我方保证不会发生任何追讨、索赔等一切无理行为,我司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在贵方为我公司介绍引进资金后,我司委托银行对百分之叁引资服务费进行同台交割,并按到帐批次同台交割融资服务费,若有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按每延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清偿为止,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

三.我司保证出具的此支付承诺书及相关证照资料、签字文书等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如果我方不按照此承诺执行,我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贵方可以凭此承诺书向贵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请诉讼判决,我本人及我公司自动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四.若因我司或我方银行原因导致此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自愿无条件赔偿贵方的损失。我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在贵方不参与的情况下、而直接同贵方介绍的其他第三方直接联系,如直接联系,我方均需有贵方同场的情况下,若违备该承诺,我方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向贵方分别赔偿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作违诺责任金。

五.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凭证,是我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效力。

特此承诺!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零一四年月日

工程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居间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并由承诺人履行承诺。

业主或总承包方: 承诺人或单位:

工程名称: 贵州省中卫导航盘县(平关、滑石、断江)三个机站 居 间 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承诺人或承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按本工程量的总造价(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中做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包含在内,具体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支付 %给居间人作为酬金。

二、居间人酬金付款方式,具体支付时间: 签定合同后同时开写进场通知给承诺人之后,承诺人支付 万元现金,工程预付款到账时支付预付款的 %,

余额按进度款支付 %给居间人,直到工程实际总额的 %,支付完为止。

三、居间人促成承诺人单位与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合同成立的承诺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提供给业主方的结款银行账户,其中办理的银行到账提醒业务,必须由居间人提供手机号码(以便资金对双方透明)。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不按本订立约定的条款和时间支付酬金给居间人时,居间人可阻止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正常施工,因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违约给居间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全部承担赔偿。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向居间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承诺人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并承担工程总价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放弃一切抗辩权力。居间人也有权委托业主方或总承包方在施工承包工程款中扣给居间人。

五、本居间酬金税金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强缴纳,居间人无须向承诺人单位出具相关票据,对居间方有无备经营内容无提出具体要求和异议。

六、(1)该承诺人或承诺人单位委托以上居间人联系取得本工程项目。

(2)居间酬金以现金支付或以转账方式转入居间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3)本承诺书受益人所获得的居间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

七、居间人有责任保证承诺人与业主的关系和义务,以及资金安全性,居间人保证本项目工程在合同生效四十五天内前开工,若到时不能开工,居间人退回人民币壹拾万元给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 (签章)

承诺人: (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不可撤销支付居间费承诺书8.25

被承诺人:

法人聘任本人 (身份证号: )与 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工程量暂定 m3(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由于劳务人在该工程承揽期间,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促成了该工程合同的签订。故我单位完全自愿与你(们)合作同发包方达成合同文本,并予以明确确定对您(们)付出的辛勤劳动做出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劳务人员作有偿服务的原则,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本人自愿兑现支付的劳务人员酬金是合理合法的。

2、经你们组织协调跟踪促成该项目合同签订成立,本人(公司)承诺按合同工程量每立方 元支付,付款方式乙方以每次与发包方结算的工程量立方乘以承诺的价格,全额结付给劳务人。用现金支付,合同签订后,进场费入账后3日内我方用自有资金支付给居间 人 万元。此款在而后的工程进度款结付居间费中分三个月扣回。

3、签订本项目合同文件后,如我方不按时足额或不支付劳务酬金给劳务人时,劳务受益人可凭此支付劳务费承诺书向本公司追索全部酬金,并申请仲裁支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同生效后,劳务人责任结止。我方与该工程发包方发生任

何争议,与你们(劳务人)无关,劳务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劳务人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5、本不可撤销支付劳务费承诺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受我方企业更名改制或更换法人代表和续订工程合同的影响,并持有效延续性至劳务费结清完毕。

6、该工程项目合同未签订,此承诺书无效,劳务酬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诺人和劳务人各持一份。

承诺人: (签字盖章)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居间人佣金承诺书

居间协议书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就乙方介绍林权给甲方办理银行贷款一事,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成

功贷出款,为答谢乙方促成此项业务。甲方承诺给予乙方银行放款额度的2%作为酬劳。

本林权的所在地为广西三江县,面积约八千余亩,下款金额按银行实际下款而

定,下款时间原则上定于2016年的春节之前。

一、付款给乙方的方法为:以甲方实际操盘下款当日,所贷的款委托支付到指

定帐户,由林权所有人、实际操盘人等人一同到银行办理分流款时,同时支付给居间人。

二、甲方与林权所有人、操盘企业若产生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与居间方无关。

三、甲方保证承诺的居间费用下款分流即现金转帐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开户行: 帐户: 户名:

四、乙方保证所介绍的林权所有人能按甲乙双方谈定的事宜,将林权持有人的

林权证、流转合同、企业六证一卡等交给甲方,并委托甲方办理贷款事宜。甲方亲赴南宁与乙方介绍的林权持有人见面,如有实际情况与乙方口诉的相左,则属乙方违约,本合同作废。乙方应严守商业秘密,居间人员保证对此次贷款业务的商业保密承诺。

五、本协议书壹式三份,甲方与贷款操作方和乙方各壹份。

特此承诺!

甲方: 乙方:

(签字盖手印) (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点:广西南宁市 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居间费支付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居间

我( )因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

二、支付方式: 。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居间费承诺书

一、我公司经董事长研究决定,特全权授权委托 等先生、 等女士为我公司联系业务,我公司特承诺:同意按工程总造价(税后)支付被承诺人车旅费、住宿费、生活费、通讯费、奖金等居间费报酬。

二、发包单位:

三、工程地址:

四、工程项目:

五、工程数量:

六、工程造价:

七、工程定额:

八、拨款方式:(1)人员入场拨 %,(2)设备入场拨 %

(3)每月工程进度拨 %

九、居间费支付方式:我公司同意为 次付清。

(1)甲方收到第一次拨款,付 %,现金 元

(2)甲方收到第二次拨款,付 %,现金 元

(3)甲方收到第三次拨款,付 %,现金 元

十、该居间费承诺书,经我公司签字盖章即法律生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否则,由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违约金按承诺书居间费的双倍赔偿。

十一、委托方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人身伤亡事故等各项违约责任,均由我方负责,被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为了表明我公司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书签发后,愿向被委托书交信誉金 元以示诚意。

十三、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和被承诺人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法人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单位盖公章: 法人签名: 法人授权人签名:

承诺时间:2016年 月 日

2015居间合同范本
居间人提供的 第八篇

第1篇:建筑工程居间合同范本【居间人提供的】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经营宗旨,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扩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参加该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未中标,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信息,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2、3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2、4乙方在甲方参与招投标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标书的编制。如果能够中标并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3、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标书的编制。

3、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4、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4、2居间成功后,随着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进度支付居间报酬

4、3甲方可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人提供的】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劳务费用等。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6、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6、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七、合同终止

7、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7、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7、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9、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或者(大写)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元。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间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意向购买房屋事宜,经过初步协商,双方都认为有继续协商的必要和实际成交的可能,故起草并签署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标的物

乙方将座落于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的房屋推荐给甲方:

(一)房屋权利人,房屋性质:_______,结构:_______;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平方米,实际可使用面积平方米,具体包含。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_______方式获得。

(四)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五)出卖人(房屋出售方,下同)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六)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

(七)其他:;

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完全属实,且没有遗漏。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及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介绍给甲方,并将与该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产权性质、产权有无争议、户口情况等在本协议中列明,重要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在与出卖人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积极努力的做好居间介绍,协调双方意见,尤其是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及日期、登记过户时间、房屋交付、附属设施归属等,若因上述事实买卖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交易未完成,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贷款、签订买卖合同、登记过户、产证办理、房屋交付等相关工作,待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办理出产权证书,且完成房屋交付并办理完交付手续,即视为乙方居间完成。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自乙方完成所有居间义务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付的所有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约定:

乙方居间服务费按照成交房屋合同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在时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所有的居间服务和义务之日起三日内,该笔预付款始转为居间服务费,此前,该笔预付款的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

2、居间未完成时预付款的退还:

在签订本协议后若买卖双方无法对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或甲方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符合购买条件或非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或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时(

第五条诚信原则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甲方未通过乙方就该房屋而与出卖人私下自行成交,则甲方仍应按照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约定数额的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房屋交易相关事实

1、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将该房屋固定装修,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有线初装费,随房附送给甲方。赠送的家具家电具体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卖双方于甲方办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个工作日内至物业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v;并对水、电、煤气的户名进行更名。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物业顾问: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4篇: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出售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售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

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

9、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

11、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丙方:_______

代理人:_______代理人: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第5篇:租赁居间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租赁、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室,共_____套,其设计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出租的上述房屋寻找承租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承租人。同时,将承租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地段承租___________房屋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承租房屋的目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____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大写____),委托人乙_____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其中,委托人甲:小写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人乙:小写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____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干预委托人租赁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并给经纪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______%赔偿于居间人。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___________天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各具一份,备案一份。

委托人甲: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6篇:融资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摄制电影(电视剧)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为依法成立进行融资居间活动的法人单位,拟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鉴于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为其筹拍的电影(电视剧)《_________》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愿意接受委托,双方愿意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计划摄制电影片(电视剧)《_________》(以下简称该影片、该剧),甲方委托乙方为摄制该影片(该剧)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出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为甲方融资。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应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电影片的相关情况,但甲方认为是商业秘密的除外。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应向甲方及时、真实地报告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的情况。

5、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若乙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同时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不得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若乙方与第三方相互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同时还应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_______。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以上情形,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本方的原因外,提出解除合同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2016居间合同承诺书
居间人提供的 第九篇

居间合同承诺书

(支付个人居间费的法律凭证)

居间

我( )因 项目,现委托你方落实并促成我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和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自愿按以下方式向居间人支付居间费:

一、支付金额 。

二、支付方式: 。

三、本《承诺书》不可撤销、不更改、不受时间限制而失效,不受承诺人签定协议中缔约双方的违约纠纷影响,承诺人对该居间费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居间方不承担任何与协议相关的连带责任,承诺人负有对此《承诺书》保密的义务。

四、此《承诺书》具有劳务合同、居间协议的同等法律效力,为此我如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我的协议甲方提出从工程进度款项中扣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对此我无异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我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驳的权利。

五、本《承诺书》仅此一份由居间人保存,本《承诺书》或居间人的身份证均可作为向承诺人领取居间费的凭证。

六、本《承诺书》在承诺人签订由居间人促成的协议后生效,居间费结清后失效。

委托方(承诺人): 被承诺人(居间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工程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某某建筑公司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差*等**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书和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企业发展,公司特委派同志为甲方及本人承揽工程项目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为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424条、第426条、第42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委托人(居间经纪人乙方)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及个人特作承诺如下:

一、甲方与建设中标方(及有关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自愿承担受委托人的劳务佣金,并拟定该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兑现支付(税后款)给委托人。经双方协商,在甲方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订立合同需要的相关手续,配合乙方做好前期协调工作。合同工程量为发包方实际的工程量为准。

2、乙方确保甲方承接: 合同的订立,并提供发包方真实的信息资料(施工图纸等),如乙方协调无力,此合同自行作废。乙方促成甲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工程施工及经济效益成立,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金额%费用。

3、金额支付方式:是以帐外资金支付,七天之内一次性付清,付款给受

委托人(乙方)的承诺。

4、注明以及甲方处成后续工程业务,本承诺书仍然有效。

二、如果甲方或工程队不按以上承诺支付劳务佣金,受委托人(乙方)可持本承诺书到建设方后承包方(及有关方)收取劳务佣金,并列入施工方作为其工程方作为其工程预付款,甲方无条件认可,绝无异议。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承诺,受委托人(乙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甲方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本承诺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生效。生效后甲方与建设方发生任何纠纷及矛盾或者工程有变动(含质量、工期、进度)均与受委托人(乙方)无关,一律由甲方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乙方)也可在甲方不履行承诺时或未履行承诺完毕时,有权扣押甲方工程材料或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直到付清劳务费为止。此承诺书和居间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特此承诺! 甲方(盖章) 法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劳务居间合同承诺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居间规定,

在互惠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市风景

2、工程地点:平果县

3、工程内容:商居楼

4、工程量:1号楼、2号楼、3号楼

二、 居间费用

1、乙方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促成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

合同或协议。甲方自愿付给乙方居间费用总造价完税后的百分之四(4%)。

2、甲方与乙方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先同乙方签订该居间合同,

该居间合同随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生效。

3、无论合同或协议名称和法人发生任何变化,甲方付给乙方的居

间费用都要如约履行。

4、如在本合同工程量外,甲方与发包方增加工程量,其增加部分

甲方亦需按上述比例付给乙方居间费用。

三、 付款方式

1、在甲方进场开工三个工作日先付伍万元以后。在甲方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后一日内,按工程款预付百分之四(4%)给乙方。

四、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及时付给乙方居间费,乙方可以到城市风景地产商要所有的居间费。

2、甲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赔偿给乙方。

3、如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 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居间服务承诺书

承 诺 人: (以下称甲方)

被承诺人:持此承诺书之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确认就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收购方)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出让方)位于xx宗地编号xx地块,“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为xx元(最终以收购方与出让方交易单价为准)认购一事提供了居间服务与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务咨询,撮合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等上述事项现甲向被承诺人达成如下承诺:

1、 由甲方负责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落实项目收购方,并促成收购方收购该项目;由乙方负责联系到项目出让方(这里指项目公司股东)并促成出让方按照上述项目出让条件出让该项目。

2、

3、

4、

5、 甲方因上述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作为收购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商务洽谈及相关业因办理上述业务需要甲方或(收购方)应及时、如实、准确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文乙方因自愿采取风险参予的方式来接受买方的委托方甲方的委托:即上述业务未办甲方采纳乙方以风险参予方式为已方工作,若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上述委托的事务咨询顾问。 件给乙方。 理成功(不因甲方因素),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项,使得收购方成功收购上述项目并与出让方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协议(合同)及附件(若有),甲方则承诺支付给乙方劳务报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正(不含税金额)。

6、 该劳务报酬在收购方解冻共管资金三天内甲方必需向承诺人兑现承诺书承诺的全部金额,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承诺由持此承诺书之人向承诺人索取上述应得的劳务报酬。

7、 若收购方或收购方以及甲方或是甲方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关联单位、所在单位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出让方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相关协议(合同),仍视为收购方与出让方有效利用了被承诺人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甲方仍须按第4项承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国土或是工商部门登记的购买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特此确认和承诺!

注:此承诺书复印无效。 承诺人: 甲方提供公司三证复印件、甲方与收购方所签的委托议 年 月 日 或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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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项目引资支付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424条、428条规定: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黄发平先生(下称受益人)协作办理项目资金。即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东盛新干线项目对外引资业务,若办理成功,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将无条件将项目引资总额的3%协办奖励金,平均分配给以下受益人:

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同意:

一、 在本次引资过程中,如分期分批操作,我司将分期分批按承诺比例提取,及时地支付

给以上受益人,直到本次引资完毕为止。

二、 这个承诺是不可更改、不可撤销的、是享有全权之法律保障的,是遵照受益人指定的

账户无条件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并保证对受益人不受任何损害或侵犯。

三、 以上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如我司未按承诺和保证执行,受益人可以将此承诺书所欠

的费用数额作为我司所欠的债务,可在当地法院起诉,向我公司追讨债务,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误工费、往返出差费由我公司全部承担支付给以上受益人。我公司将放弃一切法律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四、 此承诺书有效期是整个引资结算完成且所有提取奖励金打入受益人指定帐户后为止,

引资不成功,此承诺无效。

五、 如引资资金存入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后,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须在两天内将协办奖励金打入以上受益人银行帐户,未能按时支付劳务费,银主将撤回全部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负全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 此承诺书内所有人士均对此内容严格保密,所有受益人均享有以上承诺书的权益。

七、 引资成功后,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法人(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传真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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