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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 消费需求 税制 改革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作用,成为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我国消费税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课税项目包括:一是“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如卷烟、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
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85.4%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亿元,同比增长
27.5%;2011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亿元,同比增长15.1%。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其中,卷烟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源,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4.95%、43.42%和47.97%;其次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2.5%、39.58%和36.59%。汽车国内消费税所占比重则从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新设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国内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部分商品税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提出立足四个“着力于”,健全消费税制的要求。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国税收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有课征范围不断扩大和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趋势,做好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消费税体现国家的消费引导。消费税是专门为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课征的一个税种,被各国普遍采用。一般而言,消费税所选择的课证对象是有选择性的,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实际起到了调解消费的目的。而对一些奢侈品的征税,则起到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引发不合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我国而言,消费税的合理设计和及时课征,从经济手段上位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谐可持续消费,实现人自身、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一个手段。通过税收引导,有利于帮助人们建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进而建设完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和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现代消费文化。
消费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相当繁重,消费税作为重要的税收手段,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消费税能通过税收手段,影响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不合理的市场要素在市场引导下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通过课征范围的有增有减,课征税率的提高与降低,进而积极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发对相关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利润再分配,从而达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目的。
消费税具有一定的财政功能。从税收总额上看,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日益凸显,成为又一个主力税种。从收入总量看,消费税已从1994年的502.4亿元增长到2011年6988.73亿元,增长了14倍;从收入比重上看,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稳定在7至8个百分点之间,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种。在消费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的分税体制下,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巨大。
消费税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经验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决定了消费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围绕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要求,今后消费税制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引导消费需求和组织收入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离开了这个前提,税收经济调控、收入调节等职能都无从谈起。作为功能性较强的税种,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其调节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从消费目的上,消费大体可分为日用消费和奢侈消费两类,前者以保障居民生活为主,后者则以炫耀展示为主,两者划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所调整。以汽车消费为例,在改革开放初期,私车对普通居民而言是绝对的奢侈品。除了公车,购买私车的多是明星、商人等群体,其购买目的更多带有炫耀成分。但2003年以后,私车使用逐步在普通居民中普及。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11年销售汽车1850.51万辆,同比增长2.5%,同年我国私车保有量超过7000万辆。除了豪华汽车外,普通汽车已成为城市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现在对汽车课征的消费税则更有财政意义。因此,一味的禁止消费并不利于扩大社会消费,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进入汽车时代后,今后消费税改革应进一步细化汽车的征税品目,按照价格、排量等指标细化家庭用车和豪华汽车等划分,拉大两者间的税率级次,在稳定消费和限制资源浪费的基础上发挥引导消费的目的。同样,这种理念也适用于税收收入比重大的烟酒,以及逐步扩大的奢侈娱乐消费,进而充分发挥消费税组织收入、引导消费的作用。(二)扩大消费需求和奢侈消费
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居民的消费能力和特点是不同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等情况,决定了消费税体制不能一成不变。据高盛公司分析,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奢侈品的消费额达65亿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额27.5%。未来五年我国有意愿和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数将上升至1.6亿,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奢侈品虽然是居民生活的非必需品,也能起到刺激生产、增加就业等作用。应当注意到,我国已有部分阶层具有购买奢侈品的能力,是海外购买奢侈品的主力人群之一。与其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外,不如通过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等方式鼓励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内。因此,消费税改革要改变单纯抑制奢侈消费的做法,通过细化奢侈商品的课税品目,建立并发展国内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在奢侈商品的生产上,对国内奢侈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本国奢侈品生产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奢侈商品的消费上,通过规范国内奢侈商品流通、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康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同时,考虑到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消费的不可转移性,应对其开征消费税并从高确定税率,引导社会消费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鼓励消费需求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有效利用资源对引导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等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涉及的税目较少,消费税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对关系国计民生长远发展的水、森林、重要矿藏,以及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目前基本还处于无序开发和使用的状况,一定程度导致了环境恶化。将消费税引入对这些资源的调控,通过经济手段提高使用者消费资源、损害环境的成本,与鼓励和引导消费需求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关键要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消费税的“进项”问题。消费税作用基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并不是一时形成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欠账也不能在短期内通过税收来解决。消费税主要应发挥限制资源浪费和遏制环境破坏的功能;二是消费税的“销项”问题。财政支出所具有刚性,影响着消费税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征收税款的使用。缺乏必要监督和用途的税款,很可能异化为财政收入的又一来源,背离税收调控的初衷。因此,为保证这部分税收的专款专用,有必要建立消费税的绿色账户和年度预决算,将所征收的这部分税款专门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一)提高消费税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拓宽消费税税基和引导消费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当前,可以将征税商品范围调整到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皮具箱包、裘皮等具有炫耀特性,以及有悖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商品,如一次性用具、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同时将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引导社会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的功能。建立消费税课税商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引导消费的要求及时调整消费税目课税商品目录,增强消费税对经济发展、社会消费的影响,通过改变社会消费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控,逐步实现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进而逐步形成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消费税课税环节的监管
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消费税的征税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具体做法有: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对汽车、摩托和酒类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改为在批发环节征税,对高档餐饮、娱乐消费确定为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等。
(三)调整现有消费税的课税方式
现有消费税主要课征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价格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虽然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却掩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质,使人产生税款实际由企业缴纳的印象,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消费者对于何种商品和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缴纳多少消费税缺乏感性认识,与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将价内税课征改为价外税课征,将有利于明晰各方纳税责任。同时,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明晰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强化节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拉大消费税税率级次并加强税收调节
对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课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进行奢侈品消费行为的消费者,由于奢侈品及其消费行为能够带来自我身份、地位、尊严的精神消费,其对于消费价格的敏感度远低于普通商品的使用者。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不同收入状况人群对奢侈商品及其消费行为的消费特点,通过细化税目细则,拉大税率级次差距,将奢侈消费中的利润用税收方式多征收,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考虑到普通居民消费的如普通化妆品、小排量汽车、汽车轮胎等,可考虑降低这些商品税率级次,适应这些消费品的大众化需求。由于这些商品的税基宽,降低其税率级次相应会刺激相关需求,在发挥引导消费的作用同时保障了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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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苑洁.论我国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
7.韩乐江,李维刚.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与改革思路.管理研究,2011(1)
(一)消费税的简单概述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在1994年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价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历史悠久,始于西汉时期,直至今日,已深入人们的生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增加,税额也日益提高;由于消费税对消费结构有特别的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消费税制一直在比较稳定中实施,后来在2006年在木质商品,部分奢侈品和成品油方面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在2008年的小汽车上根据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调整;到了2009年,对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作出调整;在2012年,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这么多次的税费调整,无一不说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取向,消费税对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的导向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作为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它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的重要地位
消费税作为中国流转税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都选择提升征收这种税,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征税,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
二、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调节作用【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论文】
(一)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导向作用
1.通过税负转嫁去引导消费。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税负转嫁,让消费者面对过高的价格的时候去抑致消费的渴望或超前的消费需求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并使得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消费需求是影响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适度消费既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消费,又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消费税的这种导向作用对于消费结构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
2.通过调整消费税率来引导消费。我们还可以通过对税率的调整,来使得消费税提高,因为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税负转嫁机制,来提高产品生产成本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不仅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走向,也达到了我们配置市场的目的
(二)消费税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上的作用
2012年,我国税制改革内容达六项,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境保护税。其中根据财政预算报告,要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环境,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远的不说,单从近日来北京的空气质量出现的种种问题,就能看出来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能源消耗量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这使得北京在内的一些一、二线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新的标准。空气质量的下降,这不仅和能源的消耗,机动车的增加有关,还和日渐减少的森林有关。尽管从2006年开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新增了对高档家具、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目。但是从2012年依然如期而至的沙尘暴来看,我们砍伐的森林依然在增加,环境问题依然是刻不容缓的,虽然目前的大部分饭店都采用了消毒的碗筷,但是大部分人们在用餐的时候依然选择一次性筷子,有些商家也乐意提供给顾客一次性的筷子,这样造成了树木乱砍滥伐现象的继续存在。而消费税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该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对消费税的作用起到足够的重视和利用。除了对一些不可再生性、一次性物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物品)增加征税比重,提高其价格,减少其使用量,更好的利用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来保护环境外,也要从意识上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
(三)消费税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收入和人的行为,我们不提倡盲目消费,更不提倡有害消费、奢侈浪费,因此通过消费税改革来调节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影响到创造财富的效率,反而因为调节了社会各种关系使之协调共存,从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较大,从2013年1月中旬开始,国家统计局恢复了已暂停公布十年之久的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来看,过去十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基本位于0.47至0.49之间,而2008年达到了0.491的高点,虽然在2012年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系数依然过高。基尼系数常常被用作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经济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的基尼系数超过0.4时,则被认为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失衡。如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引发一系列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说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动等。而全国大部分的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税的调节至关重要,消费税法平衡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目前我国只对特定的奢侈品征税,而不是全部奢侈品征税,这种部分征税的方式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高收入人群的过度浪费、盲目消费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富浪费。增加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要的征税又不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的生活不仅可以缓解不公平收入现象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一种双赢的作用。
税法与实务课程论文
题
浅析我国消费税现状与改革 姓 名 学 号 院 系 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得 分
任课教师
年 月 日
目
目录
一、浅谈消费税………………………………………………………………………2
1、消费税的含义………………………………………………………………2
2、消费税的特点………………………………………………………………2
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3
1、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3
2、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3【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论文】
3、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3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4
1.消费税的立法层次不高。……………………………………………………4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合理……………………………………………4
3.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太科学,难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4
4.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4
5.征收环节存在瑕疵……………………………………………………………4
四、今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思路……………………………………………………5
1、进一步调整征税范围…………………………………………………………5
2、调整纳税环节…………………………………………………………………5
3、合理调整部分产品消费税税率………………………………………………5
4、改革价内税……………………………………………………………………5
五、参考文献…………………………………………………………………………6
浅析我国消费税现状与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论文】
摘要:消费税是具有较强调控能力的税种之一,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自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发挥积极了的作用。但多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行消费税的缺点与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消费税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消费税改革有一定帮助。 关键字:消费税 ;税制改革; 计征方法; 课征范围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reform of our country consumption
tax
Abstract:Consumption tax is has strong ability to control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that, as a national tax policy tools, the legislative intent, is expected to adjust the people's consumption demand, guide the social resources allocation or regulate social wealth distribution, the nation's realization of social economic policy goals. Since the 1994 years since the consumption tax official levy, th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in our country play an active role of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many years, industry structure adjustment of consumption structure of change, the our country present consumption tax system has inevitable show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lace, appeared active consumption tax syste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of the separation, in the form of tax levy limits and the collection of the defects in the link highlighted increasingly ques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sumption tax reform thinking, hope can have certain help for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tax reform assessment method levied range
一、浅谈消费税
1、消费税的含义 我国的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我国的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确定的。我国人大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十几年来,消费税制度保持相对稳定,直到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
2、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除了与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我国消费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只选择少数特定消费品交叉征税,实行双重调节。
(2)消费税计税方法和征收方式具有多样性。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种类、档次、或消费品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消费税的计税方法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方式,计税准确方便。
(3)消费税纳税环节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的特点。消费税只有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者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多次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4)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的税金包含在计税价格中,计算简便,易于征收。
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1、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既可以调节消费量和消费结构,又可以调整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让消费者面对的价格提高进而可以平抑过高或超前的消费需求、抑制一些有害的消费,并引导消费方向、促使消费者形成符合时代性要求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消费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改变商品的价格来影响生产和消费,而在税负归宿不同的条件下,其作用的对象也不同。
(1)在税负完全转嫁的条件下,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一方面可以调节居民的消费总量,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节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
(2)在税负完全不能转嫁的条件下,有选择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一方面可以调节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调节生产结构,从而引导生产,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3)在税负完全部分转嫁的条件下,由于消费税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所以,课征消费税,既会影响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又会影响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总量。
2、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在收入分配方面主要起到的是间接作用,对于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进而对对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一部分人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调节个人可支配的实际收入,从而实现平衡社会收入与财富的功能。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低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税后的收入分配虽然不一定能更加公平,但却具有一定的缓解贫困的作用。第二种方式是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奢侈品实行高税率。政府对收入弹性较大、价格较高、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课征税率较高的税收。其产生的收入效应,即通过对某些特定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从而把高收入阶层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会达到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
3、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是提高那些不可再生、一次性物品的价格,减少其使用量,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自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多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消费税的立法意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
1.消费税的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主要法律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通量整个消费税法体系的基本法,而更多的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收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不强。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不合理。第一,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实现的是特殊型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想的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收增值税的影响很大,课征范围仍较窄。第二,我国消费税将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可证范围,这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
3.部分税目的税率设置不太科学,难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例如,我国目前对成品油、乘用车、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等课征消费税的实际税率非常低,难以起到引导消费方向、节约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
首先就一次性筷子而言,对于一双价值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其表面意义大于实质效力。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的影响作用不大。其次,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最后,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上,个别的调整和幅度值得重新考虑。
4.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太合理。国际上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麻痹了消费者,减小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相适应。
5.征收环节存在瑕疵。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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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作者:李康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7期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不公、环节问题日益严重,这要求我国的消费税制根据实际外部环境的做出相应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实现其职能。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税税制现存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消费税税制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改革;征收范围;税率细化;价外税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不公、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照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税种的设计应符合不同的经济特征的发展阶段,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及纠正外部性的功能。税制改革是技术性的制度调整,其背后支撑税制运行的是改革的理念与其功效定位。消费税改革也不能例外,消费税改革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因此,对现阶段消费税的职能定位及其现实约束进行分析有利于明确当前消费税改革的方向。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调节和引导消费职能
我国的消费税作为典型的特别消费税,其最为突出的税收职能就是调节和引导消费。主要通过对不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如对烟酒进行征税,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然而,烟酒的直接消费者对烟酒消费需求的价格弹性较小,因此,通过征收消费税改变价格影响消费的效果有限,还需要配套的社会公共政策进行引导。消费税通过征税范围的选择实施差别税率等方式来调节消费结构,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目标。
(二)收入再分配职能
现行消费税虽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消费税不能担起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大梁,仅具有在当前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收入需求弹性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发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作为调节奢侈品消费以及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已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国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往的奢侈品可能已经成为民众的日常生活用品,一些奢侈品中低收入阶层也具备了消费能力;另一方面是由于尽管对奢侈品课以重税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但只要奢侈品消费不在境内发生,而是通过境外消费的形式发生,就无法发挥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消费税的改革必须对消费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定位与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带来的扭曲效应进行权衡。
(三)环境保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