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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的职能是审计监督自身所固有的功能,是适应客观需要为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不受人们主观意志的支配。审计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审计对象的扩大以及被审计对象之间经济职责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归纳起来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三项基本的职能。
一、金融审计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正因为审计有这种职能,才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通过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促使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标准执行。监察是通过检查、揭露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督促是对应追究的行为责任、违法违纪、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纠正和改进,使经济活动趋于正轨。审计监管必须以国家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损失浪费行为,追究其所负的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促进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监管职能是体现审计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的基本职能,它是发展或派生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职能的基础,其他职能只有通过经济监督职能才能实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主从关系,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经济鉴证职能
经济鉴证又称经济公正,是通过审核检查,确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有关其他资料是否符合其经济事实或经济活动的某些方面是否合法、正确,并就其可予信赖程度作出的书面证明,以取信于当事人的一种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定的目的是证明,鉴定只是达到证明的手段和方法。鉴定的表现形式是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证明的表现形式是作出审计报告或其他书面报告。
经济鉴证职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显现并被广泛运用的。国外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投资者为了审查经营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便维护其利益,经营者为了表明其业绩,以便维护其信誉,双方都需具有独立地位的审计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证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独立的执业会计师审计鉴证之后,才能为社会所公认。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内横向联合兴办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与日俱增,其有关各方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以及资本的验证等均需由审计人员出具查账、验资报告,对国际组织的援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需要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证明。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需要由国家、社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进行审计查账和验证;对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或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公证;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算进行审计鉴证等。因此,经济鉴证职能在保障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职能是指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责任等作出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经济评价包括评定和建议两方面。评定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在审核基础上,取得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对审计结果作出恰如其分、客观公正的评价。建议是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办法和途径。评定是揭露矛盾,建议是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自己扎实的经济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经济评价,既可以从微观角度出发,也可以从宏观角度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虽然微观评价是基本的,但宏观评价往往更显重要。以宏观评价统帅微观评价,是社会主义审计的特色之一。如在对银行贷款效益审计评价时,既要看发放贷款给银行本身带来的效益,又必须看贷款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使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进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审计的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审计固有的职能可以逐步被人们所发现、所认识。
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一个国家,从事任何一项专门职业,都要承担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责任。金融审计人员的服务对象是金融企业,需要对金融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在讨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之前,有必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所负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为了表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美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附有管理当局责任报告书,说明管理当局的责任及其与审计人员的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表示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负责;说明公司经常关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说明审计人员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公司各方面的干扰。
2.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应负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3.错误与舞弊具体准则的规定
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无意错报或漏报。错误主要包括:原始记录或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或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错误和舞弊的区别在于,错误是无意的,舞弊是故意的。如:蓄意漏记重要业务;蓄意遗漏应披露的事项;篡改、伪造、虚构编制会计报表的数据;蓄意错用会计政策;极力掩盖错报事项等都是舞弊。
我国已颁布和实施的关于错误与舞弊具体准则,其目的就是为了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具体内容为:
(1)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来源: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只能达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所谓合理确信就是审计人员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负责。用西方审计学的话来说就是审计人员不是会计报表正确性的保险人和担保人,因为那是会计责任。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它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取消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审计人员应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此来避免承担审计责任。
(二)审计法律责任
1.审计法律责任概念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未能履行审计责任,违反法律、执业准则而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在行政上的处罚,对审计人员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审计人员证书;对审计机构来说,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大责任中,影响最大的是民事责任。
2.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错误、舞弊或违反法规的行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生某些严重错误或舞弊,而审计人员未能查出,这往往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审计人员可能因此遭到委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经营失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所谓经营失败是指由于极端经营风险发生而导致企业破产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借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经营失败随时有可能发生。
(2)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比如:审计人员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审计人员应负过失责任。通常按其程度不同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3.审计人员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对于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避免,可以审计职业界与审计人员两方面进行探讨。
(1)审计职业界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揭露无意的重大错误、错报或企业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与信息使用者交流审计结果以及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论研究非常重要。制定准则及规则。审计界必须持续不断地评议、修订和制定准则及规则,以适应审计变化的需要。当社会需求发生变化或从经验与研究中产生了新技术时,审计职业界必须制定新审计准则和职业行为守则。提出保护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职业界可以通过要求所有审计人员都遵守本行业的一些优秀执业者所采用的良好方法,以保护审计人员。规定同业复核。审计界之间的同业复核是教育执业者与确认审计机构是否遵循职业标准的一种方法。反击诉讼。审计机构持续地反击那些莫须有的诉讼非常重要,即使从短期来看,胜诉的成本大于私了的成本,也应在所不惜。教育使用者。就审计的意见、范围和性质对投资者及其阅读财务报表的人进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让使用者懂得,审计人员并不对100%的记录进行测试,他们也不是财务记录准确性和公司未来繁荣的保证人。还必须让他们懂得,会计和审计都尚未达到十全十美的境界,故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对行为不当的成员予以惩罚。加强与法律界的沟通。
(2)审计人员避免法律责任的对策。增强执业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职业的灵魂,根本的要求执业中对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排除。许多诉讼产生于审计人员随意接受客户的陈述或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遵循职业准则。审计人员必须贯彻实施并遵守审计准则、职业准则等职业规范的程序。了解客户的业务。在很多案件中,审计人员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情况及客户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客户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很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强化执业监督。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审计人员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审计人员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因此必须加强相互监督。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并获得企业管理当局的陈述。业务约定书与企业管理当局的陈述是界定客户与审计人员各自责任的重要文件。它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为客户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具有为客户保密的责任,不得将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泄露给外界。正确记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有助于组织实施质量审计。如果审计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为其审计进行辩护,则符合准则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必不可少。投保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审计机构很有必要投保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以防诉讼。尽管保险不能避免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审计机构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一、金融审计的特点
(一)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金融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和客观公正立场。独立地位是指金融审计不管在机构设置上或者业务领导方面都有较强的独立性。金融审计机构既是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业务部门,在上级审计组织和行长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金融审计是自上而下地建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实行总审计制度,独立地行使审计核查职权。客观公正立场是指金融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坚持原则,依法进行审核、核查,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主观、公平的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金融审计法律责任】
金融审计的权威性是指审计在行使监督核查及处理问题方面具有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金融审计的权威性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体现于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确立审计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执行和审计目标的实现。
审计的权威性,一方面来自国家法律对审计组织的地位和职责的授权。审计组织地位越高,职责上授权越大,审计的权威性越强。例如: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业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计核查,是国家授予的责权,这本身就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金融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制经济要求我们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经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保证公平有序的业务竞争。另一方面,来自于审计本身,即独立的地位、客观公正的立场、实事求是、大公无私、执法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被审单位和社会的信任。我国金融审计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我国法律赋予审计独立行使经济监督的权力,如核查权、质询权、止付权、处分权、通报权等,任何单位经济活动及核算资料都必须依法接受审计,而不得拒绝。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的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依法执行。
(二)金融审计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金融审计的广泛性体现在对象多、范围广、内容多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凡是国家银行、股份银行、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人员,均属审计对象。从金融审计的范围上看:有存款、放款、结算、货币发行回笼、现金收支等银行业务;有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有委托、代理等信托业务;有买进、卖出等证券业务,还有内部基金、财务收支业务等。从金融审计内容上看,包括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包括信贷、货币发行、金银、外汇、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财经纪律和经济效益等。
金融审计的综合性是指我国银行是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全国资金活动的总枢纽。银行的经营活动深入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一切企业的经济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运动,都要在银行业务活动中反映出来,使得金融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因此对金融部门业务进行审计要综合地了解、分析各方面情况,要求审计人员相应地具有较为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分析能力。
(三)金融审计具有系统性和延伸性
金融部门的人、财、物和各项业务活动都是按系统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因此决定了金融审计具有系统性的特点。金融部门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业务规则等都是由各自总行(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和人总行金融法规进行规定的,并在全系统贯彻执行,一般在基层单位发现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往往都可以在上级单位找到原因,也可以在同级单位找到相同的问题,所以说金融部门出现的问题一般都具有系统性。
金融审计的延伸性是指审计不仅对自身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客户(主要指借款人)的产、供、销过程进行监督。这主要是由于信贷资金、外汇收支和现金管理以及保险等业务的运动规律所决定的,金融审计的特点表现于贷款从银行贷出经过供、产、销整个周期运动的过程中,如:基层专业银行审计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时,如果仅仅审计经办银行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企业贷款用于生产和商品流转,是同供、产、销、购、存、调等物资运动紧密结合的,因此,对逾期贷款和风险程度等的考核,有时往往要延伸到借款单位去实地抽查,才能找出贷款被挤占挪用、超储积压而形成呆账损失的数量和原因。
二、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文件中阐述了独立的金融审计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此仅作概括性的介绍。
(一)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金融监管机构担负着维护金融秩序的职责,具有类似审计人员“经济警察”的职能。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和性质虽有所不同,但双方在评价银行内部控制、评估资产质量和风险等方面却十分接近,因此,双方之间应保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的关系。
1.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关注互为补充
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稳定观点是对金融审计人员“持续关注”观点的补充,作为安全和审慎管理基础的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要建立准确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的补充。另外,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审计都关注正确的会计系统的存在。
2.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在很多方面可以互相借鉴
审计报告为金融监管机构取得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保障,管理建议书等可以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方面的信息。金融审计人员可以从来源于监管机构的信息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3.金融审计人员接受监管机构的委托执行监管审计
在审计和会计行业发达、具有独立性能承担所需工作的技能的前提下,金融审计的作用已被扩展到替金融监管机构执行某些监管任务。金融审计人员常常受金融监管机构委托对金融企业某些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审计银行用来制定其谨慎回报的方法;评估组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认定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评价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就坚持适当的会计政策表达观点等。
金融监管机构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金融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
4.金融审计和监管机构应经常沟通信息
金融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利用监管机构的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如果金融审计人员签发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把审计中发现的金融企业的重大风险和缺陷及时报告给监管机构。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特别关注的事项和工作的时间进行沟通。
金融审计和监管机构一方获知不利于另一方的重要信息时应向对方通报。双方对以下信息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可能危及银行生存的事项;高级管理层舞弊欺诈迹象;内部控制系统和控制环境中的严重缺陷;表明未能履行银行授权标准的信息,已经或可能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相关影响的信息;可能对银行的行政和会计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可能表明严重违反法规的信息。
(二)金融审计监管的发展趋势——标准国际化
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展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等一系列问题,迫使审计监管系统的范围、手段、内容、模式和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1)审计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将原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各种准银行业务纳入审计监管的范围。
(2)审计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内容标准化。在监管方法上,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监管,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监管中的运用。在监管内容上,各国监管系统也呈现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灵活性和依赖经验进行监督的重要性等。
(3)审计监管模式日益趋同。各国普遍强调金融法规、行业约束和市场约束的结合运用。
(4)审计监管体系集中统一化。经济的全球化,使金融市场越来越一体化和自由化,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发展。【金融审计法律责任】
(5)审计监管的标准和方法国际化。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需要国际上有一套通行的监管标准和评价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于1997年4月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又于1999年10月发布了《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这些标准将成为各国监管系统共同的目标和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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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
作者:林奇纯
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11期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公众公司这种高级形式,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由原始的契约责任扩大到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神圣任务,不是行业固有的特征,不具有本源性。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与社会责任、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寻找新的平衡点,才能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关键词:审计责任 第三方 审计能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执行审计活动时所应履行的责任,主要是指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信息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以及因其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所讨论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历史沿革【金融审计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经历了由自愿性制度安排到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也由单纯的契约责任扩大到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一)早期审计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
公司制企业出现后,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会计信息供给方和需求方也相互分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成为所有权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评价经营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管理者只有通过向所有权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并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取信于所有权人,才能换取其资源的继续投入。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出现源于解决因两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此时,审计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担保机制,是企业自愿进行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鉴证书”,尽管可以对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产生影响,但是一般只是依附于财务信息并不单独披露。此时,审计师只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发生合同关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对第三人负责。由此可见,早期的审计责任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计合约基础上的,没有第三人的干预,不需要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强制性约束,也不需要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审计责任边界扩大到第三方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公司制企业日益“公众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深化,进一步强化所有权人的信息知情权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了
2014年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法律责任
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不实报告”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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