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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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保税区、保税店和免税店的区别

  保税区

  保税区就是在海关监管下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以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入境则需交纳关税。

  目前中国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60多个保税区。

  其中部分保税区简介:

  1.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2.2008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3.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4.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

  5.2009年1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海口综合保税区。

  6.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

  保税店

  所谓保税店只是是保税仓功能的延伸,相当于把保税仓的货物放到店里展示,而保税仓内的货物未交税不能随便拿出仓外。所以保税店可以开在国内任何地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称作保税体验店。在保税体验店可以体验各类保税商品实物样板,看上哪个保税品,直接通过手机APP扫码下单就可以了,保税仓就会直接发货邮寄到消费者手中,而展示的体验品是不能直接付款拿走的。

  保税店的商品全程受到海关的监督,东西也需要缴税,缴纳的是行邮税。跟我们海淘一样,购买的东西税额超过了50元的话,需要到线上进行。先用身份证和电话注册,下单支付完成后还要填写购物清单,然后向海关系统进行申报,再走一个物流程序,才能现场提货,整个结算流程要超过10分钟,操作还是挺繁琐,跟海淘网购相似。

  免税店

  免税店是指贩卖免税金或关税商品的零售商店。免税商店通常设置在国际机场、国际港口以及邮轮内,鲜少设置于公路或火车旁。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特点:免税,特别是奢侈品免税,价格比市面上便宜很多。

  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品品种,应由经营单位统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

  进口免税店新政的内容有哪些: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那么进口免税店新政的内容有哪些?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篇二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保税区优惠政策(参考)

保税区优惠政策(参考)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

(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中国有哪些保税区?

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

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

天津港保税区、

深圳沙头保税区、

深圳福田保税区、

大连保税区、

广州保税区、

张家港保税区、

海口保税区、

厦门象屿保税区、

福州保税区、

宁波保税区、

青岛保税区、

汕头保税区、

深圳盐田港保税区、

珠海保税区、

重庆寸滩保税区

保税区是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借鉴国际上通行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开放区域。在此区域内,从境外运入的货物就其关税和其他关税而言被视作境外,免于海关监管,并给予该区域特殊的关税和优惠政策。我国建设和发展保税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利用保税区内海关保税的独特条件发展对外经济。

“保税区”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篇三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

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

工作中遇到了关于保税区内的增值税疑问,发现视野论坛中相关的资料几乎是没有的。因此在网上找到了篇此方面的文章,转给大家,供有疑问的同事们学习一下!仔细阅读后你发现可以解释好多问题。以下是部分内容:

我们讲,要了解保税区的增值税政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保税制度、什么是保税区。保税制度,是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市场要按进口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仓储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了解了保税制度和保税区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来一同分析近年来各项政策变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把握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

一、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应该说,正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保税区的面目和命运。在此之前,保税区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该规定中“不予退(免)税”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得到答案:“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另外,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也明确对92号文件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一句话,就是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征税。

那么,我们能不能仅仅由于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一规定,就彻底否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和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相关税收政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六条在规定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就意味着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这一规定仅仅是将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鉴于这样一种认识,海关对保税区的其他监管税务机关仍然是认可的,比方说税务机关对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仍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也即对转口贸易和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比方说,国税发[2000]165号

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是国家继续认可保税区除了进区退税之外的“境内关外”身份的具体政策表述之一,例如区外企业将货物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入保税区后,保税区企业再将该货物委托【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区外企业加工时,海关对区外企业是按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

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保税区流转税政策的唯一一个原则性改变。也就是说,此后所有文件中对保税区税收政策所明确的相关变化都由此而来。我们也建议将其作为把握变化中的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一个基点。

比如说,财税字( 1998)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是明确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退税凭证的要求。

比如说,国税发[2003]139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是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免税证明开具的一个补充明确。

二、与保税区设立初衷相近的出口加工区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下发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中心内容是指出口加工区同当年的保税区一样也是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外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我们的考虑是,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实质上是在1995年7月1日保税区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加工型企业设立的一个身份类似于当年保税区的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在出口加工区内,税务机关不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旦货物发生内销,由海关对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税务机关对区外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增值税。同时,出口加工区的地方各税政策等同于区外、所得税政策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

应该说,不是财税字[1995]92号文否定了保税区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就不会有现在出口加工区的产生。当然,站在这个角度上讲,保税区若不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也就没有1996年大连国税局保税区分局的成立,也就谈不上税务机关对保税区增值税的征管。一句话,出口加工区是将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内的出口加工型企业规范出来重新形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由于出口加工区的出现,保税区所谓“境内关外”的光芒更加暗淡了。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4个百分点。另外,国税发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2004]52号文件强调,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中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这一点,国税发[2004]52号文件的规定中未给予考虑(据悉,税务总局近期有重新考虑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可能)。根据以上内容,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首先,保税区商贸企业将报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离境业务(以下简称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出

口退税是依据购进价格计算的,仅仅是将退税环节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出口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与区外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同。 其次,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国外货物备案进境后复备案出境业务,是地地道道的转口贸易业务,即使备案出境的是不予退税的货物也不应征税。

第三,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备案进境的国外货物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转让给保税区内的另一个商贸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即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行为,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不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仍然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或者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或者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在第一个环节,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应该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248号)免征增值税。第二个环节,如果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应视为保税销售免征增值税;如果再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由于海关在区外仍以进料加工手册的形式继续对该货物进行保税监管,所以应视为保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由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外商,同时海关继续对该货物以来料加工手册的形式进行保税监管,所以仍应视为保税区企业的保税销售行为而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货物是国家规定的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则上述环节都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国税发[2004]52号文,即使进料加工企业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也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上述贸易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将直接出口改变为通过保税区的商贸企业出口而已,如果按照保税销售不征税,势必产生很大的征管漏洞,影响到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当然,就如前文提及的如果税务总局近期重新考虑1994年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规定,上述业务仍可视为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保税区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等同于区外生产企业的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第六,保税区生产企业将区外报关购入的原料加工后备案离境的,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

第七,保税区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备案离境业务的,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管理,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

第八,保税区生产企业将以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销售给保税区的商贸公司的业务,应视为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的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比照第四条进行征免税考虑。

第九,按照生产性退税企业管理的保税区工贸企业兼营的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退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与自产产品相同。这部分兼营的商贸性二次

报关业务,如果出口的是国家准予退税的货物可按免税管理;如果出口的是国家不予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工贸企业如果兼营的是商贸性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二条规定按内销征税。

四、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进出口权试点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2003年4月29日汇发了《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2003]22号),明确了在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市和厦门象屿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进出口权的申办标准和程序与区外所在地区相同。目前,大连保税区物流园也在积极地运作之中。

这真是一个大的政策改变,势必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变化。

首先,保税区企业通关双轨制,既可以自营进出口贸易,也可以从事备案进出境业务。

其次,解决了保税区出口退税审核无电子信息的问题。金关工程组成之一是共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局数据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目前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要求对审海关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管局的核销单电子信息方可办理退税。保税区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原因在于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原因在于无进出口经营权,说到底病根在于有无进出口经营权问题。

第三,保税区企业拥有进出口权后,可以实现与区外企业贸易地位的平等,解决保税区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瓶颈问题,保证了保税区作为经济先导区的政策优势。

第四,所谓有因必有果,正是有了1995年92号文“入区征税”的因,从客观需求上也必然产生解决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果。这不是对保税区境内关外界定的背离,而是中国加入世贸后,适应形势必须做出的政策调整。我们可以乐观的预计,所有保税区企业进出口权问题的解决都将指日可待。

五、以“港区联动、入园退税”为特点的保税物流园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海关总署在2004年第10号公告明确,自2004年4月15日起,在外高桥港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悉,目前大连保税物流园也在积极地筹备中。

所谓“港区联动、入园退税”为特点的保税物流园,实质上是继出口加工区之后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的又一个子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真正“境内关外”身份的原保税区一分为二的两个替身。出口加工区剥离了出口加工型企业,保税物流园剥离了贸易和仓储物流企业,如果让保税区前期入区的企业重新选择一次,他们还会选择现在已经模糊了身份的保税区吗?当然不会。可是,已投资建厂正常经营的他们要想在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物流园重起炉灶又谈何容易。可以想象【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的是,原有的保税区将来的走向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纯洁成现在的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物流园,一是拆掉围网,重新投入开发区的怀抱。

篇四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保税店和免税店的区别,自贸区和保税区的区别

保税店和免税店的区别 自贸区和保税区的区别

尽管众多国际大牌早已在国内随处可见,但境外购物的乐趣仍然无法阻挡,许多人出境游回程之时都喜欢去免税店捎上几件东西,而近年来,我们在国内可能听到相关的词语还有自贸区、保税店、免税店等。消费者对这几个概念,还真是傻傻分不清楚,他们有什么不一样呢,消费者真的能从这些地方买到便宜的进口商品吗?

保税区

在了解自贸区前,我们先来看看保税区的概念。最早是没有保税区的,货物过关入境是需要缴税的,直至1990年,上海外高桥有了中国的第一个保税区。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自贸区

在自贸区出现之前,保税区就是境内最开放的地方。

就地理位置而言,自贸区是现有保税区的合并;从政策上来讲,自贸区就是现有保税区的全方位升级,自贸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内”政策。

自由贸易区也分两种,第一种是Free Trade Area,简称FT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WTO相关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区域,

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

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属于比较广义的范畴了,亚太自贸区就是FTA类型。

我们生活中更能接触到的是第二种,Free Trade Zone,简称FTZ,指某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沪、津、粤、闽自由贸易试验区就属于这种类型。

自贸区的政策较为开放,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货物进出自由等方面。

中国现有四个自贸区,分别位于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

冠冕堂皇地嘚吧那么多,那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卵用?自贸区的设立为做外贸的商家、企业创造了很多机遇,但对于平常老百姓而言,衣食住行才是贴近于生活的,讲到自贸区,第一反应当然就是买洋货,那自贸区的东西真的便宜吗?自贸区享有免税政策,自贸区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内的商品价格会比市场便宜大概10%至30%,但对于懂海淘的小伙伴来说,这个价格的吸引力度可能还是不够大。

还有就是跨境电商依托自贸区为入口,开拓直邮业务,消费者海外购更节省时间和成本了。以亚马逊为例,去年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开通了中国直邮服务,配送时间大概控制在5至10天,更有部分商品提前进口至上海保税仓储,下单直接配送,大大缩减成本和配送时间。

像国内不少电商的“极速免税品”也是采用仓储备货模式,事先将东西采购存储在自贸区内的保税仓中,保证用户下单24小时内就能发货,全国范围内3天到达。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的东西更快到手自然是好,前提是要货真价实啊! 免税店

扫货从机场始,也从机场终,免税店是出境游接触得比较多的,主要分布在全球各大机场,近年来为了拉拢游客,也有部分免税店在市内繁华地段设店。顾名思义,免税店的大部分国际品牌价格都比市面上的便宜许多,所以是游客境外游必去的一个地方。

市内免税店在商品品种上往往占有优势,选择余地大,也经常因为各种活动和特权有特别的优惠,比如周年庆、特别的节庆会安排特别的优惠、赠礼等,或者可因为持有某些贵宾卡、银行卡而得到特别的折扣。而机场免税店在部分产品的价格上占有一定优势,尤其是一些化妆品套装,这种套装比外边单一产品加起来便宜得多,而且一般在外边买不到。

篇五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保税店、免税店、体验店的区别

保税店、免税店、跨境直购店有什么不同?

喜欢海外购物的朋友一定了解保税的概念,保税区就是在海关监管下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以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所谓保税店只是是保税仓功能的延伸,相当于把保税仓的货物放到店里展示,而保税仓内的货物未交税不能随便拿出仓外。所以保税店可以开在国内任何地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称作保税体验店,在保税体验店可以体验各类保税商品实物样板,看上哪个保税品,直接通过手机APP扫码下单就可以了,保税仓就会直接发货邮寄到消费者手中,而展示的体验品是不能直接付款拿走的,只能用来体验,所以才叫保税体验店。

免税店是指贩卖免税金或关税商品的零售商店。免税商店通常设置在国际机场、国际港口以及邮轮内,鲜少设置于公路或火车旁。其实“免税”一词其实并不适切,因为消费者在自己国家内可能还是得付小额的关税。此外,免税并不代表商品一定是最便宜的, 不同的免税店可能会有不同的价格,得看是否有同业竞争存在。机上免税商品因为提供消费者便利的购物服务,有时价格也会高一点。

由此可见,保税店并不等同于免税店。据介绍,海关授权网购在广州保税区的全球商品,按行李包裹征收行邮税,大部分商品单笔订单500元内(税额不超过50元)海关免征。

保税店部分商品的价格比境内其他商场的商品可便宜3~6成,一方面,行邮税比货物税本身就可以便宜两三成,一般商品的行邮税为10%,而且起征点是50元,即税额低于50元海关是免收的,但是货物税为25%~30%;另一方面,保税店的商品并非从境外商场采购,而是直接从品牌商或指定代理商直接采购,并直接到达个人消费者,中间省去多重环节,可便宜三成左右。 跨境直购店内的商品由于缴纳了全额税费,所以能够在国内自由流通,实现店内实时提货,与国内其他商品无异。

说了这么多,你一定也是看的云里雾里了。就让我来总结一下吧。 保税体验店

免税店 跨境直购店

购物渠道 网上 实体店+网上

实体店+网上

商品价格 一般 理论最低 较低

商品种类 较少 一般 较多

店铺位置 全国 机场、港口等 全国

支付方式 银行卡 现金或银行卡 银行卡

提货方式 邮寄 现提 现提

篇六 保税区免税店政策
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区的区别

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区的区别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我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而自由贸易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国在其本土内划定的置于海关辖区之外、以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区域;二是指由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

第一种是国内自由贸易区,外国货物一般可以贸易免征关税,并且允许在区内自由储存、取样、分级、装卸、加工、重新包装、贴标签等。外国货物若要进入东道国海关管辖区域,则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交纳关税。外国商人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从历史看,这种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有密切联系,一些自由贸易区就是由自由港发展而成的,如德国的汉堡、不来梅。

第二种即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种跨国界的多国经济区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免除区域内成员国关税及非关税限制,消除成员国间经贸差别待遇,扩大该区域成员国互相贸易和投资。但是每个成员国对其他非成员国保留了原有的独立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保税区的政策、保税区货物进出境监管限制政策、保税区的金融、外汇等情况。

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1、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保税区货物进出口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1、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

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2、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3、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A、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B、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C、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D、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

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署监[1997]594)

三、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1、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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