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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改造各大城市陆续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目前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但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传出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为拆迁纠纷导致的流血事件比比皆是。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政府部门急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房屋拆迁 权利 监督
目前,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模式是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模式。尽管目前我国拆迁法规日臻完善,但是在房屋拆迁领域的激烈冲突仍然不时见诸报端,尤其是是强制拆迁更是冲突的焦点。本文主要从被拆迁人维权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房屋拆迁监督体制的现状、缺失,进而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一、我国房屋拆迁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原因
经研究,我国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全面监管行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在犹豫中探索的监管行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管行为。第一阶段,我国把住房当成是福利事业,社会资源靠行政手段来进行配置,政府单纯的依靠政治手段来解决问题,按职务、级别、人弱情况及工龄长短分配住房,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无限期使用等为特点的福利性住房制度。当时人们对于拆迁不存在异议,甚至还期盼着政府拆迁。第二阶段,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偿原则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开始走上法制化,房屋拆迁的行监管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在此阶段实行的是住房双轨制,即福利房和私有产权房并存,城市拆迁中的矛盾由此开始出现。第三阶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被取消,这一时期,住房市场化基本形成,房价涨幅明显,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模式是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模式,政府过多参与的行政色彩浓厚。同时,拆迁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加之政府监管不力以及开发商的自利行为,导致房屋拆迁复杂性和矛盾也开始增多。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定位和权力配置等问题模糊不清,造成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淆,对民事行为干预过多,而对行政权力约束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政府行为存在一定偏差。有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仍旧是由政府统一组织、管理,补偿安置的标准也由政府统一确定,缺乏灵活性。另外,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甚至有时还出现法律间的冲突,导致拆迁的相关人员钻法律空子,导致监管的标准的不统一、监管失位,造成对立双方的利益对立、冲突。除此之外,我国社会监督体制还不健全,对拆迁信息报道失真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拆迁管理部门不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甚至不坚持原则,对有些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有的拆迁管理人员,对媒体拆迁报道不重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做解释,对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不及时、有效地处理,有时甚至动用强制手段打压,导致大量的越级上访和流血事件发生。这些都使得拆迁纠纷不断增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阶层和个人利益多元化,其冲突的解决机制也相应多元化了,政府权力和开发商利益交织在一起,当政府利用所掌控的行政资源来实现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时,社会群体就会对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加之对执法人员的监管缺乏约束性,这也造成了拆迁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我国房屋拆迁监督机制的改进措施
1、完善拆迁立法,保证拆迁行为有法可依
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应当以完善的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的为中心,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及与城市房屋拆迁直接关联的其他行政的、民事的法律行为。其主要应包括: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界定,相关项目的确定机关、权限及拆迁程序;对商业项目的界定及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程序;房屋拆迁争议的行政仲裁机构、制度及程序;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的机构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等;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私有房屋所有人等各个拆迁相关者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主要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2、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凡是权力都应当而且必须受到监督,政府权力也不例外。滥用权力可能滋生腐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社会监督能更好、更及时地协调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在拆迁工作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城市拆迁工作提供思想准备和舆论支持,使其能够积极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有序推进。同时新闻媒体不仅要监督政府,也要帮政府监督拆迁人。
其次是借助网络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网络的公开性、参与性和互动性,能使一些细微的的事情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突发性舆论风暴,产生巨大的舆论效应。
最后是社会团体的力量。在房屋拆迁中一个人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但是当利益受损者团结起来,形成一定维权组织,能够形成合力,增强自己在维权时的话语权,避免被拆迁方与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冲突,缓和官民矛盾。
3、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救济途
司法诉求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即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所求助的最后屏障。目前我国司法还不够独立,司法救济和司法监督显得软弱无力。应当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独立,尤其是财政的独立,切断两者之间的外在联系,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和公正的法律救济提供先决条件。同时,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拆迁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权益.
4、提高办公高质量,强化相关行为的监管
城市房屋拆迁事关拆迁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确保拆迁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在具体工作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管制度,保证拆迁活动按照法定的秩序有序推进。
首先要加强拆迁条件审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拆迁。对申办拆迁可证的单位的拆迁条件和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要加强拆迁现场监管,确保拆迁政策落实到位。推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公开和透明,避免拆迁单位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法,损害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加强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监管,充分尊重被拆迁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必须规范拆迁当事人的行为,及时化解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再次要加强拆迁单位的监管,提高拆迁行业的自律意识。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相关资质管理、考核,加强拆迁队伍的专业培训,引导和督促拆迁单位承担起相关的社会责任。
最后要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估价机构在拆迁估价中,应当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行业评估。有效监督对房地产评估结果。对因过失造成重大误评估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而保证房屋拆迁的有理、有利、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户邑.城市拆迁运作机制研究(D).重庆大学,2005.
[2] 万振东.城市房屋拆迁的困境、原因和对策(D). 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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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是一座沿海旅游度假城市,谈到青岛特色,每一个青岛人都会自豪的说出来“红瓦、绿树、碧海、蓝天”,这是针对于老城区而言。每一个外地人来到青岛,最想参观的是青岛的老城区,最想逛的是中山路,最想吃的是青岛的特色烧烤。青岛的老城记载着上一个世纪多少岁月的记忆,城市老文化街区的地域性人文特色,包括建筑、文化标识、商业形态以及体现其独特文化氛围的社会与文化活动等,已经成为城市吸引、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老城区的建筑危旧,交通拥塞,给排水公共系统缺损,人口过度密集等等,使得老城区改造迫在眉睫。 因此,加快城区科学、合理的规划与改造意义重大。
一、我市旧城区改造现状及造成的原因
(一)旧城区改造现状
1、一些有特色的德式建筑由于年久失修被拆迁,取尔代之的是随处可见、雷同的高层建筑伫立在旧城区内,与旧城区建筑风格格格不入,为旧城区的改造带来了不利的因素。
2、有些建筑在改造修复过程中改头换面,原来的绿瓦屋顶被改成了惹眼的黄色,原来的木制百叶窗、彩色玻璃被换成了铝合金窗户,还加上了防盗网等。这不仅不能体现建筑原来的特色,也凸显出了目前社会的一些负面形象。
3、大面积拆建,雷同建筑重复出现。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城市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城市监管机构很多都是虚有其位,实际上监管人员没有贯彻执行监管的职能,使得旧城区改造过程不受监督和约束,较为随意,从而引发了相关的改造问题。
2、利益驱使。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在旧城区改造中,偷工减料是常有的事情,且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划和设计,造成了改造的粗糙,不当。
3、改造过程中没有听取多方建议。
二、旧城区改造建设应采取的原则
1、坚持“总体规划先行”原则
旧城改造应由政府主导和掌控,以规划先行,旧城改造不应是大拆大建,不能看短线效益,政府应组织专家多方论证,精心设计,严格审批程序;解决保护和改造的关系,确定哪些建筑需要保护,哪些需要改造;同时还要塑造好新建筑,遵守旧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整体特色,而不应该一味提高建筑高度和强度,对旧城传统风貌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要有前瞻性的规划;
2、坚持“修旧如旧”原则。
人们对老城区的记忆往往并不在于添加了什么,而在于你保存了什么。那一座老寓,一段残墙,一眼古井,一弄小巷,都变得珍贵,甚至一片石,一块砖,一棵树,一个不经意的弯角,都记载着多少岁月的记忆。因为它已经从实用功能脱出来,成为一种纯粹性的记忆的载体,在它们身上存留着这座城、这个区的令人熟悉的历史表情,牵挂着人们与土地及不可见历史的氤氲淳化、相熟相亲的家园感觉。在它们身上记寓着都市人集体的、公共的乡愁。
3、坚持“保用结合”的原则。
旧城区的保护与改造不是单纯的城市改造,也不是建筑风格的简单保护,改造中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继承和发扬,紧密结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注重群众生活形态、经济形态的变化,充分发挥其真正的使用价值。
4、坚持“异地重建”原则。
对于已经拆除的、原地修复不可能的优秀建筑,可考虑合适的位置恢复原貌。
5、坚持“见缝插绿”原则。
三、加快旧城区改造应采取的措施
(一)借助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力量,尽快改善老城区(尤其旅游景点周边)居住环境。实施搬迁、辅助贫困住房、政府安置及对原有房屋进行维修配套改善等措施。拆掉一部分无法改造且无保留价值的住宅,改善、配套和保护一部分住宅,彻底改善居住环境。
(二)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商。旧城改造的工作由于土地成本,而且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与那些在新区进行规模性开发的项目相比,成本高,工作繁杂,因此利润不高。每个参入旧城开发的开发商,都必须端正态度,清醒认识,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青岛这座美丽的海摈城市留下美好的时代剪影。
(三)先期招商引资,吸引商家先期在新商业区定购店面,部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改建老城先期投入的资金可以在中心商业区建成后得到回报,吸引社会资金;对于参与旧城区改造的开发商,可给予政策优惠,如减免地方税等,并通过一定的政策限制开发商热炒的“泡沫价”楼盘,从而解放更多资金投入动迁工程接受区的建设,减轻股市压力;对老城区居民提供经济补贴,支持其中有一定经济基础者在他处自由购房,提供机制为动迁居民买房贷款开设优惠利率,并扩大廉租房范围,创作就业机会,妥善安置老城区搬迁居民的工作岗位,并保证他们享受便利的交通。
(四)恢复老店风采,重塑新店特色,注重多业态、重特色的商业形式,吸引有特色的商业入住老城区,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重现老城区的繁荣景象。
(五)城市建设应重视市民的参与。老城区建设不能由单一的力量去决定,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允许市民参与非常重要。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应组织一个强大的论证队伍,包括政府机构成员、规划师、建筑师、画家、音乐家、史学家、开发商以及对老青岛市有着深厚感情的市民等,多出点子,共同建设好老城区。
关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建议
提案内容: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党的十七大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苏州各县市统筹发展的最大特色。当前,苏州各县市的城乡一体化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一轮的城乡一体化,目的是要尽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整个存量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改善民生福祉,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是一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这一过程势必涉及大量土地征用、农户拆迁,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矛盾和冲突如不能及时协调和化解,不仅将迟滞城乡一体化整体进程,而且极易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拆迁矛盾纠纷主要由以下几种状况引起:
一是群众在拆迁后临时过渡难的问题。苏州各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仍在启动初期,要建设新集中居住区需先行拆除规划区内住宅,暂时不可能“先建后拆”。且当前设计建设的新集中居住区多为小高层,建设周期长,导致临时过渡期也拉长。虽各级政府会发放一定的临时住房过渡费,但事实上大面积的拆迁是各地租赁房源紧张,造成拆迁后临时租房难问题,特别是对年老体弱病残拆迁户,人家还不愿意出租。再有在临时过渡区内,拆迁户遇要办红白喜事,办事没有合适的场所,容易对拆迁产生不满情绪。
二是规划拆迁区内的住宅翻建问题。有部分拆迁规划区内的子女带婚家庭,原来房屋小或破旧,现在需要翻建,但因“处在拆迁规划区”,政策上不允许原地翻建。而短期内又轮不到拆迁,想出宅预安置又没有相对应的政策,在成了这些对象的两难现象。
三是少数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安置房的问题。少数低收入家庭原住房面积较小,为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政府在安置面积上给予政策性照顾,且享受安置价待遇,但这些拆迁困难户,仍然无力拿出多出部分的安置房购买款,拆迁陷入尴尬。
四是少数拆迁户借拆迁提出过分要求的问题。有的拆迁户认为平时生活很困难,或本来就有一些隐含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现在政府找上门,正好将“困难打包”,提出种种非分要求;也有的拆迁户抱着“乘机捞一把”的心态,认为“早拆要吃亏,晚拆能得益”,刻意回避拆迁谈判,导致一户不拆,多户攀比,一处拆不动,多处都观望的问题。
五是少数拆迁户曲解政策想多获利的问题。因置换土地的用途不同,各地、各时期的拆迁政策不同,再加上对装修、附着物的评估补贴难免会存在一定差异。少数拆迁户就拿出各地政策、各地规定断章取义、生搬硬套、无谓攀比,有的甚至还到处宣扬,阻碍了拆迁的进程。
六是集中居住以后生活成本上涨的问题。集中居住前,农户可以靠种蔬菜、养鸡鸭等增加一些收入。而集中居住以后,油、米、蔬菜等都要上市场购买,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也在增加。据统计,一般失地纯农民集中居住以后的生活成本每月将多增加150元左右。面对上火成本的提高,群众对拆迁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
面对这些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应该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原则,提前介入,细心研究,一方面耐心解释,一方面出台政策,积极推进惠民拆迁、阳光拆迁、平安拆迁,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真正让群众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拆迁过程监督】
一要以人为本,实施惠民拆迁。在城乡一体化拆迁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矛盾,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民意,问计于民,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排查实际困难和矛盾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如尽可能采取先建后拆;为被动迁户设立临时红白喜事厅;为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弱势被拆迁群体安排临时安置点;对无房户、少房户的拆迁实施优惠政策;对集中居住农民实行一定的生活补助;出台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的实施办法、租用土地协议安置方案等,切实考虑群众在城乡一体化推进中的应得利益。
二要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拆迁。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要注重在政策源头上预防矛盾,【拆迁过程监督】
科学合理地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拆迁例会制、首问负责制、现场办公等公开办事制度;规范拆迁操作流程,严把清理丈量、资料交接、资料审查、数据核算、材料公示、协议签订和房屋安置“七大关”。做到宣传有利,政策到位;程序公开,操作到位;统一政策,补偿到位;落实措施,监督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拆迁利益。
三要多方联动,实施平安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注重发挥多方面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从强化权力运行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入手,开展廉政风险点专项排查,杜绝拆迁中的不正之风。要发挥信访接待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领导接访、干部下访、部门寻访制,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一线,避免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发生。要发挥司法部门的维护公平作用,通过在拆迁一线设立信访接待室,实行听证调解制、成立城乡一体化矛盾纠纷专项调解小组等措施,为拆迁对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要真情服务,实施和谐拆迁,拆迁工作涉及面广,难免会出现矛盾和问题,如果不及时化解,势必影响和谐稳定。因此拆迁工作人员要宣传好拆迁政策,规范拆迁程序,做到文明拆迁、依法拆迁;要采取基层党组织联手推动法、党员干部以点带面法等,全面动员,整体推进拆迁;要坚持“民有所需、我有所帮,民有所困、我有所助”的原则,主动上门,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切实为拆迁群众排忧解难,推进和谐拆迁。
XX区深化行政监察职能 强化拆迁行为监督
近几年来,创建了《XX区市政项目拆迁责任书》和《XX区市政项目拆迁协议书》(“两书”)的管理机制,加大对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察。 一、建立“两书”管理机制,打造拆迁“阳光工程”。为保证依法拆迁、以德拆迁和任务的顺利实施,我们深化监察职能,探索并实施“两书”管理新机制,全程介入拆迁工作,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察。一是调查摸底。组织人员深入拆迁单位、社区和居民家中倾听意见,走访拆迁地段,到基层实地调研,摸清底数;二是制订“两书”。规范拆迁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经济杠杆和行政监管为抓手,以优化拆迁机制为契入点,制订了《XX区市政项目拆迁责任书》和《XX区市政项目拆迁协议书》;三实施目标管理。将“两书”的内容具体细化,依据不同的环节和重点,制订考核的分值标准,并对总得分划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良档次;四是强化验收考核。各拆迁工程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察局组织有关人员和特邀监察员对其履行“两书”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兑现。 通过实施“两书”管理,从根本上明确和规范了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和政府各自的职责,把整个拆迁工作置于党纪国法的监督之下,通过交纳保证金、风险抵押等经济手段,促进了“两书”的落实。 二、加强推进行为监督,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为切实保证“两书”管理的实际效果,我们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拆迁行为监管,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一是全程参与,跟踪督察。对重点项目,选派精干力量,参与整个拆迁工作全过程,将督察融入到实际拆迁工作之中,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从拆迁方案的制定、拆迁队伍及人员的资质、安置补偿方法、评估报告、安全措施、项目进度和实施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核监督。通过有效监督,各开发单位自觉以“两书”约束拆迁行为,保证了依法拆迁的落实。 二是坚持根本,服务于民。我们把安置补偿列为“两书”管理的重点,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三公开”、特困家庭及特殊企业解决措施的监察,同时,融监督于服务之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和居民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对特困户、残疾人户和精神病户等弱势群体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通过办理低保、发放临时救济、安排就业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把拆迁过程转变为“施德政、赢民心”的工程,受到群众的拥护。 三是宣传政策,促进稳定。为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完成,在实际监察工作中,我们与开发单位一起,走街串巷,逐个走访困难户,做到把文件规定送到手,把特殊情况摸清楚,和居民推心畅谈、掰指头算帐,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他们感受到政府拆迁的决心和对拆迁户的关心,从而积极配合拆迁。三、
完善各项制度,增强拆迁透明度 一是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制。为达到廉政拆迁的目的,我们在拆迁区域、醒目地段张贴廉政建设公告, 公布举报电话,现场设立投诉信箱,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建立公示栏,将政府文件、动迁安排、拆迁位置特性、补偿标准、动迁鼓励政策及各拆迁户的房屋性质、面积、评估报告和补偿额测算等上榜公布。此外,采取明查暗访、邀请一些临时监察员等形式,对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的行为进行监察,形成全方位的监察体系,力求使拆迁于阳光下运行。 二是建立健全责任制。全面推行廉政承诺制,不仅开发单位与实施单位建立廉政公约,还要层层签订廉政协议书,个人签订保证书,形成责任制网络,做到廉政拆迁人人有责。 三是建立健全奖惩制。“两书”考核兑现实行重奖重罚,即开发单位签订“两书”后,其单位及法人按项目资金比例,分别交纳协议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由监察局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经验收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将返还协议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并给予奖励;对出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合格,不仅扣除责任单位及法人的协议保证金和风险抵押金,还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甚至取消其在鼓楼区的拆迁资格。从而增强了开发单位及责任人抓“廉政拆迁”的紧迫感、责任感。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拆迁过程监督】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臵政策规定,做到先安臵后拆迁,住房安臵要充分考虑农民的
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臵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
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
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
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拆迁办岗位职责
拆迁办主任:
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与流程优化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和监督;
2、组织编制和完善本部门内部制度与工作流程,并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二、拆迁工作管理和监督
1、组织项目拆迁前的工作安排会议,分派拆迁工作任务;
2、督促拆迁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拆迁任务;
3、组织制订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优选拆迁服务机构;
5、协调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
6、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目拆迁工作;
7、处理拆迁相关问题。
三、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拆迁办工作安排,指导下属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下属人员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拆迁办副主任:
一、拆迁工作管理和监督
1、负责落实项目拆迁前工作安排会议定工作;
2、根据项目拆迁工作量合理分派工作任务;
3、指导拆迁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拆迁任务;
4、组织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5、协助选择拆迁服务机构;
6、协调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
7、处理拆迁相关问题;
8、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目拆迁工作。
二、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指导、督促下属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2、负责下属人员业务培训;
3、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员:
一、实施现场拆迁工作
1、负责核实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组织实施前期摸底调查,初步掌握被拆迁对象基本情况;
2、协助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3、学习相关政策、掌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
4、负责拆迁现场全过程复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协助拆迁专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广泛宣传拆迁政策;
6、建立并移交拆迁工作档案,负责被拆迁产权证的收回工作;
7、协助办理补偿款拨付,并核对资金往来情况;
8、定期汇报拆迁工作情况,对已完成拆迁项目编写项目拆迁工作报告。
二、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相关资料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2、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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