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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实现避税
考虑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通讯费、交通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没有进行统一规定,仅原则性要求以现金方式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补贴免税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免税标准范围内部分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免税标准,企业发放此类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正因为上述相对灵活的规定,为通过取得发票变相发放补贴,规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部分企业将奖金分拆成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形式发给员工,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发票,以混入企业的各类费用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了目前备受争议的“票奴”现象,导致了买卖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等情况。部分企业直接购买交通卡、购物储值卡等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发给员工。上述做法给企业和个人均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四、提高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可见,享受免税的公共福利支出不仅强调的是集体享受,更重要的是不可分割。故企业组织员工集体免费旅游,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为员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只要费用能单列到员工个人的,理论上均可以作为对员工的非现金方式福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实务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取得发票后直接计入福利费支出或其他费用支出。由此,一度引起关注的员工年会抽中奖品、发月饼票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属于有法可依。
而企业提供就餐、文化教育、健身等设施,安排集体宿舍,进行免费班车服务等都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通过这些途径实现既没有增加名义工资引起税负增加,同时又给员工带来切实的实惠。
五、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转换实现避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作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两项税目,适用不同的征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两者费用扣除标准也有较大差异。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在实践中主要按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加以区分。企业可以通过事先预测员工全年收入,经过对两种收入形式的税负计算结果测算比较(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现行规定,以劳动报酬方式结算待遇的人员与企业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所以无法和企业员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等诸多福利,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负担。所以企业在对两种收入形式进行抉择时需要慎重考虑,长远打算,切忌随意变更。
总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均在不断调整变化中,合理避税必须先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这需要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避税方法,规避避税误区,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实现节约企业工资成本,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郭兰英,刘丽萍,任爱爱.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简析[J].会计之友,2008,(33):48-49.
2.赵丽娟.基于扣除标准提高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1,(28):33-34.
3.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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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2)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员工个人或其他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其他个人的租金,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的发票依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可以将租金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则员工个人到当地税务主管门只能代开租赁业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基于此规定,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抵扣或不能抵扣的情况如下:
(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第三种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不同。
(1)私车租赁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只是支付给员工车补,或者允许员工拿票在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个月工资在一个月发放是否要合并计税?
2014-09-04
公司如果两个月工资在一个月发放是否要合并计税,并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
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
[1997]第101号)
一、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9]239号)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
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
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1〕203号)同时废止。
如果你有两份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咋缴呢? 摘要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正文
案例背景:
于先生是F公司的技术总监,因集团内部需要,于先生每月有5天被派遣到F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E公司进行技术指导。F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9000元工资,同时E公司每月向于先生支付3000元报酬。
请问:于先生每月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有扣缴义务。如果于先生被派到美国的关联公司,每月分别从境外取得9000元薪金,从F公司取得3000元补助,其个人所得税又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案例分析:
一、被派遣到境内关联公司
中国和国外签订的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劳务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任职、受雇、履约都属于劳务。但任职、受雇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履约所得实际上属于劳务报酬。国税发[1994]89号文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做了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F公司和E公司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同属于集团公司,因此于先生工作没有独立性,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既然是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各自扣缴个人所得税,F公司扣缴545元((9000-3500)*20%-555=545元)。E公司只发3000块钱,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只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但是零扣缴。原则上个人所得税应该源泉扣缴,但如果来自于两个地方所得,那么除了源泉扣缴之外,还有一个自行申报阶段。自行申报阶段计算过程为(12000-3500)*20%-555=1145元-545元=600
元,因此总共应该交1145元,但源泉扣缴阶段只扣了545元,还应该自己补交600块钱。
对于F公司或E公司是否有义务合并申报?税务局是否可以提出合并申报?这里铂略给出如下解释:合并申报是指纳税人个人自行合并申报而非公司,一般是个人委托公司处理,该案例中则应该由于先生选择一个地点办理申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行申报完全是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可以要求企业为个人合并申报,也和公司无关,如果于先生没有自行申报,责任应由于先生自行负责。
二、被派遣到境外关联公司
国税发[1994]44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F公司不足3500元,因此全员全额零申报。对于E公司,由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仍然按照中国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是9000减3500乘20%减555,等于545元,按照中国税法应该交545元。在境外工作,境外税务机关也会征税,这时候会有一个抵免,545元减去抵免限额,余下的在中国交税。
三、纳税申报时间和地点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作为纳税人,都应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除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你这个纳税人还应该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目前已做了修订,改为次月15日内。铂略注:根据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提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向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向境内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来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中,关于核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应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需中介机构核实。比例不达50%以上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应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依据?
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某时点净资产定价的,按约定时点的净资产核定;(2)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净资产核定。
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问: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自然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方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自然人甲投资1000万设立了某有限公司,2010年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乙,经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100万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自然人乙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丙,经税务机关核实,股权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200万。问:乙转让股权的原值是1000万还是1100万?
自然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以买入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股权原值。对税务机关调整股权交易价格的,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股权原值。
5、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或其他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平价交易)股权,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的,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文件规定之前,暂可比照执行。即: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将其代持的公司或其他个人股权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股权。对其以原投资价返还股权的行为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总局2012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某合伙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地,该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项目都在本地开展且单独核算。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低价或平价转让出资份额,对于转让价格的确认能否比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果受让对象是其直系亲属,能否确认为正当理由?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确认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有关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执行。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暂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额超过主营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某有限公司扩股增资,引进的股东是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当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时,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的,不作为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风险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用其他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纳税地点为有限公
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3、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现某企业2013年缴付的年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4、某企业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1月1日以后缴付的年金,包括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5、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不能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16、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V
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C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用合并交个人所得税吗】
满分:4 分
2.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 日,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的离境。B
A. 168
B. 30
C. 90
D. 365
满分:4 分
3.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C
A. 10%
B. 15%
C. 20%
D. 25%
满分:4 分
4. 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是 。B
A. 1.2%
B. 12%
C. 20%
D. 3%
满分:4 分
5.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用 。C
A.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B.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C. 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D. 五级超率累进税率
满分:4 分
6. 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 。A
A. 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B. 建筑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C. 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D. 旧房及建筑物的增值额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满分:4 分
7.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 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征的一种税。D
A. 实际使用
B. 拥有
C. 转让【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用合并交个人所得税吗】
D. 实际占用
满分:4 分
8. 个人所得税规定,适用20%的税率的所得是 。B
A. 工资所得
B. 偶然所得
C.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D.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满分:4 分
9. 个人所得税实行加征的所得是 。C
A. 稿酬所得
B. 偶然所得
C. 劳务报酬所得
D. 工资、薪金所得
满分:4 分
10.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
A.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B.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15日内【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用合并交个人所得税吗】
C.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l0日内
D.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的7日内
二、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V
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B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
2. 纳税人的直接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20%内扣除。A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
3.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B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
4.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不再对偷漏税款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A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
5. 房屋赠与不征土地增值税。B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
三、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V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为 。ABCD
A. 实行分类课征制
B. 多种税率形式并用
C. 多种费用扣除方式并用
D. 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申报方式并用
满分:4 分
2. 下列稿酬所得中,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的是 。BCD
A. 同一作品再版所得的稿酬
B. 同一作品加印追加的稿酬
C. 同一作品连载分次取得的稿酬
D. 同一作品分五次支付的稿酬
满分:4 分
3. 下列关于契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CD
A. 契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的转让者
B.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的权属
C.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D. 契税纳税人不包括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权属的外国个人
满分:4 分
4. 印花税的自行完税是指 。
A. 自行计算税额
B. 自行申报
C. 自行购花
D. 自行注销
满分:4 分
5. 车船税规定的法定减免车船包括 。ACD
A. 非机动车船
B. 救护车
C. 警用车辆
D. 军队出租的车船
满分:4 分
6. 下列项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费用的有 。ACD
A. 讲课费
B. 利息所得
C. 财产租赁所得
D. 工资所得
满分:4 分
7. 我国财产税制的特点 。ABCD
A. 税源广泛
B. 课税较为公平
C. 征收管理较为复杂
D. 税收收入弹性小
满分:4 分
8. 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 所得,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ABCD
A. 劳务报酬所得
B.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 偶然所得
满分:4 分
9.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 。ACD
A. 工资
B. 独生子女补贴
C. 奖金
D. 年终加薪
满分:4 分
1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 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ABCD
A. 工资、薪金所得
B. 劳务报酬所得
C. 财产租赁所得
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满分: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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