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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安徽省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滁州2017年最低工资供大家参考选择。我省出台通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于11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此次调整后,滁城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各县(市)为1150元。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上调,为13元/小时,各县(市)为12元/小时。
滁城调至1250,各县(市)调至1150
记者了解到,之前,滁城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各县(市)为860元。本月起,滁城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250元,各县(市)调为1150元。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上调,滁城为13元/小时,各县(市)为12元/小时。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经过两年的发展,参考到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所以我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上调,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该工作人员解读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加班费的执行标准,不少市民误解了此项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就是针对一些‘小时工’,他们是按小时计算薪酬。正常用人单位里的职工,加班费如何计算,仍按劳动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滁州网记者获悉,国家人社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下列情况不应计入最低工资范围:因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其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中包不包括“五险一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究竟包不包括呢?
对此,该工作人员坦言,以前,最低工资标准中包不包括“五险一金”并不确定,往往是视实际情况而定。这次调整后,可以明确,最低工资其实是指应发工资,保险等个人缴付部分都包括在内。“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里包括着‘五险一金’。每月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实际到手的工资约在千元左右。”
低收入者和领失业金人员待遇提高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的工作人员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直接影响到两类人:一类是大学生特岗人员,另一类是一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政府帮助就业的一些“4050”下岗失业人员。“当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市的低收入人群。虽说,现在大多数市民的工资都高于这个标准,但是,低收入者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设置了最低标准,就是给用人单位定了一条‘红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这个规定。”
滁州网记者从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如果某个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起初是责令企业改正并支付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监察部门将强制企业支付差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赔偿金。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跟着“水涨船高”。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5%执行,所有说,这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于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来说是个好消息。按现行标准,失业保险金将由604.5元/月提高到812.5元/月,全市4000多人将因此获益。
该负责人透露,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于下月进行调整。“近期,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可能会变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如果确定,失业保险金将进一步上调至937.5元/月。”
市民热议: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太低?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引发了不小的“骚动”,转发量较大,大家转发时的评语不乏“喜大普奔”,“好消息,你离买房更近一步了!”等赞美的言辞。可看过消息后,不少市民表示,“被骗了”,根本和自己关系不大。“我每个月工资3000多元,最低工资标准仅是1250元。”市民戴先生说,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太低了?
市民袁女士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予了赞许,她认为,调整了就是一种进步,一些大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仅为2000元左右。“我市不可能一下子就达到很高的水平。”
滁州网记者昨日也从市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到,在11月14日的招聘会上,共有1011个岗位供求职者选择。市场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参会的招聘企业给出的待遇基本都在2000元以上,这是主流。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工作的待遇仍然不高。“例如保安这份工作的工资一般在1000元左右,行政文员的工资大约为1200元左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这类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工作工资必然会提高。”
劳动关系科的工作人员说,最低工资标准肯定会呈一个逐步上涨的态势,调整的周期一般为两年。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是一种约束,对劳动者是一种保护,这个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来制定。短期内设置了过高的标准,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压力。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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