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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壬午年)写成的一本书。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契约论道德法律的经典名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社会契约论》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的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矗
——《社会契约论》
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论》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社会契约论》
1) 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政治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政治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2)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3) 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4) 真正的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更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
5)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6) 德行与邪恶两个名词乃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概念,是只有通过人们的频繁接触才能产生的。
7) 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8) 既然主权不外乎是公共意愿的运用,那么就永远不能转让;既然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那就只能让他自己来代表自己;能转移的是权力,而不是意志。
9) 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在坏的政体之下,这个平等仅仅是表面上的、虚幻的东西;它只是为了让永远赤贫,而以富人攫取的果实保证富人的生活 。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我只依照一般意见,把政治组织的建立视为人民和他们所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真正的契约。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寻求这样的协会或社会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能够用一切公共力量来捍卫和保护人身和每个成员的财富。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通过这一组织与全体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应当记住,社会契约的基础是财产,而它的第一条件是每个人应有稳定地保持他所有一切的权利。
——《论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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