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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全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英语:The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西班牙语:República Oriental del Uruguay),位于南美洲的东南部,乌拉圭河与拉普拉塔河的东岸,北邻巴西,西接阿根廷,东南濒大西洋。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乌拉圭共和国简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乌拉圭共和国居民约90%是白人,其余有8%的印欧混血儿。多信奉天主教。官方语言是西班牙语。首都为蒙得维的亚。1825年8月25日从巴西帝国的统治下独立。境内大部分地势平坦,农牧业发达。现为南美洲国家联盟成员国。
乌拉圭属温带气候,以优美自然风光和安定社会环境,获誉为"南美瑞士";又因其形似宝石而又盛产紫晶石,获誉为"钻石之国"。
乌拉圭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人均生活水平、政府清廉度、政治稳定度也位於南美洲前茅,是一个中等发达水平的国家。
历史沿革
早期
早期的乌拉圭河东岸地区居住着查鲁亚印第安人。1516年初被西班牙探险队发现。1680年后一直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争夺的对象。1726年,西班牙殖民者建立蒙得维的亚,乌拉圭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1776年西班牙将该地区并入拉普拉塔总督辖区。1811年民族英雄何塞·阿蒂加斯领导人民进行独立战争,并于1815年控制了全境。1816年葡萄牙再次入侵,并于1821年7月将乌并入巴西。1825年8月25日,胡安·安东尼奥·拉瓦列哈等一批爱国者收复了蒙得维的亚城,宣告乌拉圭独立,并将8月25日定为国庆日。1828年8月27日巴西和阿根廷签订蒙得维的亚和约,承认乌拉圭独立。
独立后
20世纪上半叶,乌经济稳定、社会安宁。1973年发生军事政变。1984年7月,军政府决定还政于民。由于它位于乌拉圭河的东岸,故国名定为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同年11月红党候选人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当选总统,乌拉圭恢复民主宪制。1989年,白党的路易斯·拉卡列当选总统。1994年,桑吉内蒂再次当选总统。2000年3月,红党的豪尔赫·巴特列上台执政。2004年10月,左翼政党联盟广泛阵线总统候选人巴斯克斯在大选中获胜。
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地形
境内地势大部分平坦,南部是起伏的平原;北部和东部有少数低山分布;西南部土地肥沃;东南部多斜坡草地。大库奇利亚山脉由南向东北延伸至巴西边境,海拔450—600米。乌拉圭河为乌与阿根廷的界河。内格罗河发源于巴西高原,流经国境中部,注入乌拉圭河,全长800多公里。位于内格罗河上的内罗格水库,是南美最大的人工湖之一(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
气候
乌拉圭属温带气候,1月至3月为夏季,平均气温为17至28℃;7月至9月为冬季,平均气温6至14℃。年降水量由南至北从950毫米递增到1250毫米,乌拉圭大部分地区终年都有降雨。
自然资源
乌拉圭盛产大理石、紫水晶石、玛瑙、乳白石等。已探明有铁、锰等矿藏。林业和渔业资源丰富,盛产黄玉、鱿鱼和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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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乌拉圭共和国为加强两国固有亲睦邦交,增进两国人民相互利益起见,决定以平等及互尊主权之原则为基础,订立友好条约,并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总统阁下特派: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
乌拉圭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阁下特派:
乌拉圭共和国驻中华民国临时代办欧祖德古;
双方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提出,互相校阅,认为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与乌拉圭共和国及两国人民间,应永敦和好,历久不渝。
第二条 缔约双方声明彼此具有坚强决心,亲密合作,以树立并维持基于正义之世界和平,及促进两国人民之经济繁荣。
第三条 缔约双方有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之权,此项代表在所驻国,依照双方本国法律,应享受国际法通常承认之一切权利、优例、及豁免。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彼此领土内共同商定之地方,有派驻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之权。此项领事官应行使国际通例通常承认之职务,并享受国际通例通常承认之待遇。双方领事官员于就职之前,应向所驻国政府取得执行职务证书,但此项证书,得由所驻国政府撤回。
缔约双方不得任命经营工商业人民为领事官员,但名誉领事不在此限。
第五条 缔约此方之国民得依照缔约彼方适用于一切外人之法律规章,自由出入缔约彼方领土。
第六条 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关于其身体及财产,应享受缔约彼方法律规章之完全保护。
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得于任何第三国国民享有相同权利之地方,依照缔约彼方之法律规章,享有游历、居住、作工及经营工商之权利。
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得依照缔约彼方之法律规章,自由设立学校,以教育其子女,并享有集会、结社、出版、祀典、宗教、埋葬及营墓之自由。
关于第五条及本条,缔约此方之法律规章不得有歧视缔约彼方国民之规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间之其他关系,应以国际法原则为基础。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尽速订立一通商航海条约。
第九条 本约用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各缮二份,遇有解释不同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第一○条本约应由缔约双方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尽速批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批准书应在蒙特维的亚互换。
为此,上开全权代表爰于本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五十三年十月六日即公历一九六四年十月六日订于台北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沈昌焕 (签字)
乌拉圭共和国政府代表:
欧祖德古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