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高三】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要求,5月下旬召开会议对伏季休渔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并逐级签定《市伏季休渔目标量化管理责任书》,将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到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一级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
二、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的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活动。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和渔船,大力宣传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伏休成果以及伏季休渔有关政策,使伏休新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渔民群众支持伏休、参入伏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把伏季休渔变成渔民的自觉行动。在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伏季休渔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视台、报等新闻媒体发布伏季休渔消息,宣传伏季休渔规定、伏季休渔意义和我市在伏季休渔管理中采取的措施。
(二)5月31日前,渔政、渔监将组织人员在渔村、渔港、码头、市场张贴省厅印发的《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伏季休渔期间禁止销售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等宣传材料。
(三)5月26日至31日为伏季休渔宣传教育周,我们将深入渔区、渔村、渔港、码头和渔船,结合许可证年审、渔船检验等工作,采取张贴通告、发宣传材料、召开伏季休渔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新规定和伏季休渔的成果,使每个渔民和渔民家属明白伏季休渔对渔船增效、渔民增收的好处。
(四)利用伏季休渔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
(五)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
(六)聘请一名伏季休渔监督员,以加强对全市伏季休渔工作的监督,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5月26日至28日,组织全体参加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渔政、渔监船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纪律教育,端正工作态度,严肃执法纪律,搞好休渔前的准备工作。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伏季休渔渔船、渔具监督管理
1、6月1日12时前,渔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定置网场进行全面清查,查定置网具的网囊、网墙及网圈是否全部上岸,是否按规定集中存放,对未按规定时间上岸的定置网业主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在定置网集中的渔村张榜公布定置网业主名单、网具数量及渔场坐标,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2、6月1日下午,组织一次海陆检查,重点落实“船靠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的伏季休渔管理目标。渔监对辖区内所有休渔渔船进行清点,落实定点停靠措施;渔政对休渔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进行收缴,集中存放;渔政船、渔监船对辖区内海域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应休渔船是否停止作业,是否按规定时间返航,对未按规定时间进港休渔的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3、“地笼”作业对底层渔业资源破坏严重,伏季休渔前期较多数量的幼鱼虾上市,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我们将加大中小型渔船、养殖渔船监管力度,坚决清理取缔“地笼”渔具。
4、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凡我市在外省作业的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必须返回市内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原因确需在外省停港休渔的,须由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前申请,由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核后,上报省总队审批。
省内跨市异地停港渔船,应提前报渔政管理站同意,由其指定异地休渔港口集中监管,并报市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备案。对异地停港渔船比较集中的地区应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监管,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5、加强渔业捕捞辅助船及养殖渔船的监管。严厉查处渔业捕捞辅助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渔获物甚至直接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养殖渔船在养殖区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行为。
6、加强对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的监管。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县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购置渔船已至购入地港口停泊),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6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7、严禁休渔渔船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进行捕捞生产。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的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地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舱封存。
8、7月下旬海蛰开捕后,要加强莱州湾捕捞海蜇渔船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网具和渔获物的监督检查,防止渔船以捕捞海蛰为名违规偷捕。
9、进入8月后,加强幼鲅鱼的监督管理,要抓住捕捞、卸货、销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理,特别要掌控好大马力渔船和老牛网的动态,对违规作业的渔船和网具,经查对核实后,一律按规定没收违法渔获物、罚款,并将违规渔船、网具扣押至9月1日。
10、休渔期间,对辖区内的渔船进行排查,坚决清理取缔“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和“地笼”等禁用渔具,加大打击海洋非法捕捞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整顿渔业生产秩序。
11、伏季休渔期间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2、加强渔船标识管理,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射频识别标签的安装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射频设备安装工作,渔港监督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AIS(渔船防碰撞设备)及RFID(射频识别)渔港监控系统等渔船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渔船动态监控,提高管理效率。
13、要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对近年来多次违规的渔船、企业及地区密切监控,对其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伏休秩序的稳定。
14、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休渔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
(二)陆地检查、渔港码头监督管理
1、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渔政检查员(即伏休责任人),在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现场逐船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实到实处。
2、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港监督负责。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及时向当地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汇报(已安装渔港监视系统的港口应使用该系统加强对应休渔渔船的监控),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督细查。建立渔港、码头值班巡查制度,严格执行进出港签证制度,认真落实休渔渔船定点停靠措施。发现渔船有违规出海苗头、擅自离港和在港区偷卸渔获物的渔船,应予制止、扣押并及时上报。加强伏休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严格渔船消防救生等各类安全设备的配备,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渔政要充分利用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按照上级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及“护渔2016”执法行动要求,认真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重点对渔船标识刷写、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套牌以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法渔船。
4、6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
5、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的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法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上封存。
6、加强对经营油、冰业户的管理,在伏季休渔期间禁止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禁止休渔渔船装网,对违规的经营业户要按规定严厉处罚。
(三)海上监督管理
1、合理调配渔政船,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对所辖海域加强监督检查。
2、所有违规渔船必须实行“海查陆处”,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由陆地工作组严格按照《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
3、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非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四)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1、伏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渔政、渔监、工商、公安边防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水产品(农贸)市场、港湾、码头、船厂等重点监管地点,加强巡回检查,严防违规渔获物上市。渔政部门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强化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及时对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负面影响;检查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渔具等违法行为;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作业回港卸货等行为。
2、对水产品市场实施分工包片管理责任制。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辖区内水产品市场的管理负总责,并按照分工包片管理的原则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渔政管理机构要成立市场检查组,专门负责辖区各市场的监督检查。
3、发现出售非法渔获物的,要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查明非法渔获物的来源并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便从源头上解决非法渔获物上市的问题。
4、及时向市局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树立执法也是服务的意识,对违规渔民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严禁态度蛮横、方法简单粗暴。通过伏季休渔管理,进一步树立我市渔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2、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根据《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及《方案》要求,加强执法协作,做好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工作。与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实行海陆联合执法,增强执法的威慑力,确保休渔秩序稳定。
3、严格执法,提高质量。要严格按照《省伏季休渔管理执法规程》依法办案,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罚有据,对严重违法案件,要向有关领导汇报,集体研究决定。
4、严肃纪律,公正执法。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伏休期间,一律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对查处的伏休违规渔船,按规定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子系统。对伏休期间违规渔船实行黑名单制度,伏休期间违规渔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视情节不予补助或扣减补助。
5、严格内部管理,严肃执法纪律。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严守执法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6、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预防事故工作。要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确保伏季休渔期间车、船、人的安全,组织好抢险救生工作。
为严厉打击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市海洋开发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渔业安全生产平稳态势,确保伏季休渔制度落实,市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行动。行动方案如下:【福建省福州市三无船舶处理2016】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与渔业资源,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强市战略为宗旨,通过强化执法管理,规范用海和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我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我市尽早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作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执法大行动指挥部,负责全市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如下: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
执法大行动从方案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9月30日结束,为期3个月。
(二)执法范围
全市管辖的海域、海岛和内陆水域、水产养殖场所和水生野生动物养殖与经营场所。
(三)执法内容
1、海洋行政执法
(1)海域使用
工作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围填海、超面积围填海,非法围占海滩、非法建设旅游设施,海上非法餐厅,非法养殖,非法定置网等行为。
(2)海洋环保
工作重点:查处不按《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施工,无证倾废,不按倾废许可证指定海域倾废,不按要求记录倾废情况,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等行为。
(3)海岛使用
工作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海岛或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行为,包括开岛填海、在海岛上修建构筑物、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旅游等行为。
2、渔业行政执法
(1)渔业捕捞和渔业资源保护执法
工作重点:查处电、炸、毒鱼,无证捕捞、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擅自更改作业类型特别是使用套牌船、“三无”船舶作业、底拖网线内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清理整治地拖网、迷魂网、定置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2)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工作重点:检查养殖场和苗种场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工作重点:查处非法捕猎、驯养、经营、运输、携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3、安全生产执法
工作重点:查处渔船证件不齐或过期,无职务船员或配员不足,普通船员无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设备配备不齐,没有按要求相应配备AIS、北斗卫星等通信终端,没有落实渔船防热带气旋“一船一预案”等措施,没有购买渔民、渔船互助保险,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渔船非法载客,休闲渔船超载等行为。
四、查处原则
(一)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二)每宗案件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
(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之前禁止出海生产。
(四)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讲政治、讲大局、讲职责、讲服务”的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将此次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切实抓实抓好。渔政、海监队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市支队成立若干个检查、指导、督促小组,对每个县(区)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如下:
(二)注重实效,狠抓落实。本次行动范围大,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有步骤地开展行动。要正确对待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妥善解决,既要取得实效,也要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察。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行政。行动期间,要同步开展执法督察,保证采取的每一项措施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
(四)搞好宣传,做好服务。行动期间,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在重点港湾、渔港码头和执法船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派发宣传资料。在对具体项目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对执法对象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行动期间可以召开座谈会或现场咨询会,通过与用海者、渔民群众等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倾听心声,解答疑问,为群众和用海单位排忧解难,同时虚心接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正面报道工作情况。
(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各地渔政、海监队伍要加强与所在局海域、资环、质安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执法检查中所必须的各种信息;县(区)局行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首先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区)政府请示报告,取得支持,妥善解决,其次要向和市局指挥部汇报,市局指挥部将视具体情况,整合力量,进行重点研究解决。
(六)及时汇报,认真总结。行动期间,各单位于每周五下班之前将本周实施情况以周报表(见附件)的形式向市局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把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月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是我市境内非常重要的长江一级支流,跨麻城、罗田、浠水、团风、黄州等五个县(市、区),全长148公里。**砂石资源丰富,黄砂基础储量为4.29亿立方米。根据相关法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砂规划、许可工作由黄冈市水利局负责;采砂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及水利局、砂管部门承担。
**下游河段,主要指从上**大桥以下至长江入江口之间的河段,全长约33公里。因涉及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大广高速公路桥、下**公路桥等4座国家大型桥梁安全和黄州城区防洪安全,地位十分重要。该河段分为陆地黄砂开采段、水上黄砂开采段、禁采段三个部分。
(一)陆地黄砂开采河段(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区间河段,约13公里)。主要涉及浠水、团风、黄州等三个县区陆地黄砂开采。依据《**采砂规划》(2015-2015),共设7个采砂站点,其中黄州区4个,团风县2个,浠水县1个。规划年控制、许可黄砂开采总量为100万吨。目前全部采砂站点经营权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二)水上黄砂开采河段(“京九”铁路桥----下**公路大桥区间河段,约17公里)。该河段主要涉及浠水、黄州两县区水上黄砂开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2001〕9号专题会议纪要,该河段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联”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专营。2015年,该河段拥有黄砂资源量6610万吨。根据**采砂规划,为防止河床下切,保证冲淤平衡,规划确定该河段2015年度控制开采量为400万吨,允许开采船只数量为30艘。并且每年下降20%的比例,对开采量、船只数进行许可控制。由于历史原因,该河段实际存有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运砂船只250余艘,涉及从业人员约6万余人。
(三)禁采河段(下**公路大桥---长江入江口区间河段,约3公里)。该河段黄砂总储量约为2140万吨,根据相关法规和《**采砂规划》,明确为禁采范围,至今未进行开采。
二、**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供需不对称,砂石资源基本枯竭。近年来,**黄砂已成为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不可替代的“骨干财源”,黄砂收入所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份额巨大。县区黄砂生产经营部门每年为了完成两县区政府下达的黄砂财政收入计划任务,除了控制和提高黄砂销售价格外,主要的途径就是依靠超量开采。在**下游,两县区政府财政增长的需求与紧缺有限且逐年减少的黄砂资源供给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持续近30年的大规模黄砂开采,已导致**下游“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桥之间河段黄砂资源基本枯竭,已陷入无砂可采的境地。
同时,在**下游河段,浠水、黄州两县区实际拥有各类大型采砂船只远远超过了规划许可开采船只数。据统计,2015年,该河段内实际滞留的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远远超出《**采砂规划》要求的船只控制数量的4倍,同时,两地目前正在建造的新船还有十余艘。每艘采砂船只造价均在数百万左右,年固定开销成本平均在几十万至上百万。其背后涉及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关联着巨大的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采补不平衡,河床整体下切严重。因上游水土保持治理、持续几十年规模开采等各种因素,加之**属于季节性河流,近几年,**流域强降雨次数少,导致形成汇聚性山洪频率低,其上游输砂量大幅减少,河床下切十分严重。据**马家潭水文站监测,2015年巴水流域平均降水963.6毫米,平均输砂量仅为13.1万吨,3月份河床最低点为25.43米,10月份为23.99米;2015年,平均降水1252.8毫米,年输砂量为23.89万吨,3月河床最低点23.89米,10月份为22.31米。监测数据表明,**下游河段近几年砂石资源出现严重的采、补不平衡,河床下切年均在1.5米左右,情况十分严重。**下游 “京九”铁路桥以下部分河段,据有关部门实地勘测,河道深切已近20米。
(三)矛盾突出,各类安全隐患凸显。砂石资源枯竭、供需矛盾尖锐、河床严重下切,给河道堤防安全、生产安全、桥梁安全等带来重大隐患,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京九”铁路桥下游河床严重下切,直接导致在规划批复的可采区内,使用规定的采砂机具和设备,常常无法采到砂石。采砂船主即使采取对采砂船只进行改装、延长采挖链斗等办法,也只能勉强采到少量部分。每年开采期间,各级水政执法及采砂管理人员高度戒备,尽管采取24小时全天监管,但非法偷采行为却难以禁止到位,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管理人处于疲惫应对状态。加之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对其相关桥梁保护标识、设施不全、损毁,水利、铁路、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不到位等,造成部分采砂业主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逃避监管,在桥梁保护范围和堤防禁采范围内偷采,对河道各项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2015年,**“京九”铁路桥桥墩曾发生重大险情,惊动铁道部。2015年,**大广高速公路桥水下桥墩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除险整治。2015年,央视等相关新闻媒体聚焦上**大桥危桥事件。这些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客观上要求我们切实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风险意识和问题意识,及时地针对当前河道内变化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维护稳定。
三、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当前**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为确保河道堤防、防洪、交通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下游河道采砂可持续发展,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举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或早或晚,禁采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从现在起,就实施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下游河道安全、桥梁安全,而且有助于河道砂石资源采补平衡,实现该河段采砂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一决策,客观上属于风险性决策。在短期内,会导致个别地方,特别是浠水县财政出现较大幅度减收,给当地财政运转暂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局部河段也存在一定的禁采管理和社会维稳的工作压力。如果现阶段暂不实施修复性禁采,仍按**采砂规划实行开采,也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方案,**下游河段能够维持开采的砂石资源有限,开采也不会长久。因此,暂时不禁采,有利于化解矛盾,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可为下步禁采赢得时间。对于当前的开采活动,必须正视河道的现状基础与隐患风险,切实强化浠水、黄州、团风等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该河段采、运、管等各方面责任,确保开采期间河道绝对安全。在规划到期前,仍要尽早研究部署采取修复性禁采工作。鉴于此,特提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2015-2015)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水县政府反映,“突然实行修复性禁采,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例如,两县区大量的采、运砂从业人员生活没有保障;巨额的投资难以收回,规划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以及加剧其他河流水域非法偷采和大规模的群众上访等诸多问题。
客观地看,风险性决策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层面。在**下游河段,涉及50余艘大型采砂船舶,250余艘运砂船舶,3000余台运砂车辆,生产、运输、营销、制造、维修、服务等各个方面从业人员达6万多人。要实现修复性禁采,一是必须认真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妥善分流工作。二是对相关采砂船舶上岸,应当借鉴外地做法,采取适当补贴的做法,给予帮助。三是对运砂船舶、车辆应合理引导,分流到其他产业。若实行全面禁采,倘若三县区政府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适度补贴又无法落实,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一些从业人员禁采后若无固定就业渠道和生活来源,可能会下河偷采,给河道采砂管理造成巨大压力和隐患。
(二)如果考虑到实行修复性禁采后,县区相关问题和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建议适度调整《**采砂规划》,过渡性限点、限量开采1-2年,在过渡期内处理好相关矛盾。规划到期后迅速启动修复性禁采。
1、建议对**上**大桥至“京九”铁路桥之间的陆地采砂河段,采取减“点”减“量”开采,推行“红安模式”,实行县区政府专营。
⑴在严格执行**采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调减采砂站点和年度采量。自2015年起,在该河段,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每县区只允许保留一个可采点,年度许可采量按照《**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控制开采总量的50%执行。同时,三县区政府应当坚持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黄砂需求外,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执行限点限量开采规划许可,控制外卖黄砂,尤其是走陆路到江边码头转卖,制止贱卖黄砂资源。
⑵严格采砂总量管理。为确保《**采砂规划》及许可的严肃性,建议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每年对该河段黄砂年度许可及开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和专项审计。
⑶推行“三权分离”前提下的“六统一联”政府专营的管理模式。推行河道采砂经营权归县区政府,采砂许可审批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作业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出让,按照“六统一联”管理模式,推动黄砂资源政府效益最大化和行政管理成本最小化。
⑷全面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用砂。目前上**大桥附近有2家制砖企业,其中浠水与团风县各1家。由于政策等原因,制砖企业的取用砂未列入采砂规划之中,长期存在无许可、监管缺位、费税流失的情况,建议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沿河制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⑸强化政府及部门管理责任。强化三县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三无船舶处理2016】
2、 “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大桥之间河段的水上黄砂开采,建议仍然按照《**采砂规划》(2015-2015)过渡性开采1-2年,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制定年度开采方案、现场监管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到期后迅速启动河道修复性禁采管理。
⑴严格落实规划采量及开采船只数量。根据《**采砂规划》(2015-2015),2015年该河段控制开采量为204.5万吨,控制开采船只为14艘。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杜绝超规划开采。建议由市审计局、监察局、水利局在当年开采活动结束后,联合对两县、区政府实际执行年度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超量开采行为,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黄纪发〔2015〕3号文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⑵科学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为确保河道安全,建议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联合研究制定该河段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交通部门依法取缔该河段所有“三无”船只。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6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强化两县区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职责,对该河段“三无”船只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⑷强化两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电[2015]109文,建议进一步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黄砂生产的政府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行政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承担协调督查的责任。
⑸尽早研究确定**下游河段修复性禁采时间。**实行修复性禁采只是时间问题,现在不禁,迟早也要实行禁采保护。在《**采砂规划》(2015-2015)执行到期后,建议自2016年起,对该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县区政府应早作准备,尽早研究河道修复性禁采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疏导,妥善分流安置从业人员和船只集中监管工作,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修复性禁采时间,以便引导沿河群众理性投资,促使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如果采用这一过渡性方案,有利于为下一步禁采预留时间来化解各方矛盾,不利的方面是,短期内,河道堤防、桥梁等各种安全隐患非常大,现场执法监管的难度和风险非常大。建议应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真正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开采活动安全。
专此报告。
附件:1.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黄交〔2015〕256号)
2.《研究浠水、黄州两县区**黄砂收入分配比例、迅速恢复黄砂生产有关问题》(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9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电〔2015〕109号文)
4.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5.黄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局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的意见和建议(黄州砂管〔2015〕6号)
**采砂管理调研组
2015年3月17日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全面落实县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能力,牢牢坚守红线,促进安全发展,不动摇、不放松。【福建省福州市三无船舶处理2016】
二、整治主题
守住红线、强化责任、攻坚克难、综合治理
三、整治目标
实现全镇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事故隐患排查全覆盖,隐患整改、违法、违规、违章查处“零容忍”。全面提升防范预警应急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健康、和谐、安全发展。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10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三)督查整治阶段(2016年5月1日至6月20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五、整治范围
砂石场、碎石场、河道及其岸线、码头、各类船舶
六、整治内容
(一)非法采石采砂、乱采乱挖。
(二)在禁采区采石采砂。
(三)场内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场内特种设备由无证人员操作;船舶系缆桩的设置。
(四)在河道及其岸线乱倒弃土。
(五)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船舶买卖未过户、船舶证书资料不齐或未持有合格的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作业。
(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超员和超载驾驶、冒险航行、夜间航行、洪汛期间和超过警戒水位线不减员不减载航行、停航封渡后强行航行的。
(七)自用船、渔船、货船非法载客。
(八)救生衣双百行动不落实。
(九)渔船无证捕捞、毒鱼、电鱼、禁捕期捕捞。
(十)非法建造渔船,擅自改装船舶。
(十一)安全隐患整治不力。
七、强化领导,高度重视
各有船村、砂石场、碎石场、船舶所有人、船员,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党政一把手,砂石场、碎石场负责人务必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亲自督促落实。
(二)分管领导具体抓,跟踪督查到位。
(三)监管部门一线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切实做到“四到位”(即:人员精力到位;检查整改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管督查到位)。
(四)各有船村、各砂石场、碎石场、船舶所有人、船员,务必主动抓,认真扎实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自查自纠。确保检查不留死角,记录完整;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及时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有效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资料完备;确保证照齐全有效,持证上岗,安全设施设备齐备可靠;确保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到位,汛期前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安全渡汛;确保无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平安和谐。
八、明确职责,综合整治
(一)镇安监办总揽,并负责砂石场、碎石场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二)镇管船站负责码头、客渡船舶、货运船舶、采砂采石船舶、工程船舶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三)镇水务站负责河道及其岸线采石采砂、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各有船村务必全程参与,镇级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联合整治,对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务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整治。
九、动真碰硬,确保实效
各有船村、镇级监管部门,务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使安全检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章“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忠于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实效。
十、强化督查,从严追责
镇纪委、监察、安委会,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实,工作不在状态,隐患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辖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镇安委会上作述职检讨。凡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倒查”与“顺查”相结合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