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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一
《消防改制话题》
中国的消防部队与边防、警卫部队一样,主要由公安现役部队组成,约十几万人。每个省设一个消防总队,受地方公安系统和公安部消防局领导,为正师级单位,但部分重要地区的主官高配副军级。
地方武警消防总队与地方公安厅(局)消防局多数情况下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内部一般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均为副师级,其装备工作由后勤部负责。 在现行体制下,消防制度有不少弊端。由于是现役部队,军地隔绝,消防系统与地方组织部门关系不大,总队长、总队政委及其下属们受到地方监督不严。手握建审大权的防火部尤其强大,对于铺面装修,建筑审批都有极大发言权,又是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者。只要不批设计,你就起不了房。店面不使用其推荐的某些防火设备,也过不了关,更有甚者,动辄逼迫营业场所关门整顿,预防火灾,弄得商家苦不堪言,只能低头服软,暗地里抱怨:“不怕公安,就怕消防。”
为此,国家一直在努力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消防改革之路。
当年,曾有领导打算将全国消防队员统统改成公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再是武警部队。但又怕动静太大,万一失败就画虎不成反类犬,最终决定在深圳试点消防职业化改革,时间是1984年。
结果很快出来了:深圳火灾爆发,本市公安编制的消防队员们畏缩不前,紧急从外地调来的公安现役支队士兵却像打仗一般冒死突击。
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国家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现役消防部队仍然难以替代,放弃了消防全面改制的构想。可深圳消防呢?对基层公务员和事业编来说,当士兵和士官有如地狱,自然极力制抵。他们也有理由:国家花在公务员身上的钱貌似多于士兵们,但耗费在高级军官身上的钱则相当惊人,且公务员组成的纪律部队比军事化单位更容易监督。
几番博弈下,深圳的消防局就没有再次改制。而是从外面转来了200多名现役消防队员,让他们弥补职业消防人的不足。
但是,区区200来人,怎么够应付深圳这样的特大都市?2008年2月,极端尖锐的矛盾终于爆发了,南山区的大火,消防队仅能派出5个人!1个行动队长、3个班长、两个战斗员。中队领导们只能动嘴。
在公众巨大压力下,市消防局给市编委办提交了《关于我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报告》,里面写到:深圳原有消防民警和现役消防官兵共1123名,其中公安民警894名,现役消防官兵229人。这其中,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民警只有448名;现役229名消防官兵中,实际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只有158人。因此,深圳特区内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只有532人,要负责特区395平方公里的灭火救援任务,警力严重不足。更严重的是,在目前仅有的这些一线灭火救援警力中,人员老化严重,平均年龄达37岁,最大53岁,40多岁以上的147人,占总数的33%。
何以至此?因为中国的消防是要用20岁青年的血肉之躯来拼的,而公务员却可以干到40-50岁,明明不能去一线救火了,还要占编制,不给新人进来。真正负责上阵的是工资远远低于老公务员的年轻战士。
没奈何,深圳只能增加500官兵组成现役部队,编成14个中队,吸收各大城市的救火经验。将来救火,以他们为主。其余消防干警仍然保留-_-。
人们开始认识到,深圳消防职业化改革在过去24年里被实践证明彻底失败。“也许早一点行动,深圳能避免更多的悲惨火灾” 。
消防民警与消防官兵并存不是深圳特色。早在多年前,广州就开始探索这条路。广州得出的结论是:消防消防,消的极苦,防的极乐。有鉴于此,要努力提高现役部队的待遇,同时加强对防火监督部门的控制。
他们决定,在各区公安局设立文职的消防单位,主管消防的审批和其它预防性工作,行使包
括原防火部在内等多个消防机构的职权,受纪委和人大的监督。但是保留广大消防官兵,让他们从事一线工作。
在当前国情下,我倾向于全国按广州双轨模式改革,防火监督和工程建审让民警负责,灭火救人由武警担当,这样有益于防止腐败,提高效率。
就看当道诸公的改革能否让市民满意,让消防队员满意了。
职业消防员之路
与中国的现役军人制不同,国外一些国家采取的是职业制。公安部消防局房参谋坦率地说:“这主要是出于经济考虑。”“职业化投入比较大,因为消防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要很大的物质保证,没有相应的财力是解决不了的。”“像在美国、德国、日本,四五十岁仍可以做职业战斗员,他们靠器材装备来操作。在中国的现役体制下,不可能有这样几十年„火龄‟的老消防员。”武警学院消防指挥系的李本利说。而在我国的很多地区,消防器材及装备水平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招收现役军人、保持战斗力的年轻化可以弥补装备质量水平不足的问题。” 武警学院消防指挥系的赵主任说:“实行现役制的主要是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国家。”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是职业制,我国香港地区亦如此。稍显特殊的法国以职业制为主,但保留了两个消防旅,“这是因为在拿破仑时期,当时的部队边打仗边灭火,现在仍保留下来更多的是象征性的”。赵主任说,职业制有利于保留专业骨干,积累经验,提高效能。职业消防员最大的优点在于“经验丰富”,但弊端是“更新换代慢”。 “消防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公安部消防局的房凌春参谋说。房参谋提供了一个数字:目前我国现役制的消防员占人口比例为万分之零点九一,“也就是说,每10万人口里只有9人是消防员。”而在美国,每千人就有一名消防员。警力严重不足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城镇不断扩大工业,消防任务繁重。另一方面,消防职能不断拓宽,更加突显警力的不足。” “从世界范围看,消防员的职业制是主流,也是以后的发展方向。”
美国的职业消防员
美国是一个多火灾的国家。据统计,在各类灾害事故中,因火灾死亡的人数位居第三(第一是车祸,第二是各类犯罪活动),每年由于火灾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巨大。 美国消防员实行职业制,他们以消防工作为终身职业,退休后享受政府养老金。每年招收的新消防员,教育程度要求在高中以上,要经过为期1年的培训。首先是4个月的基础训练,包括体能、基本技能、基本常识等,后6个月下队实习和集中培训交叉进行,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消防员。 按照美国法律,各大中城市的消防人数依城市常住人口数目多少而定,通常标准是:每千人中就要有一名消防队员。美国各州都设有消防总部,州内各市又设有消防总队,并根据地区特点,分设支队、大队、中队。 美国消防部门认为:消防科学技术是一门应用科学技术,因而非常重视移植其他部门的科研成果为消防部门所用。例如:他们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采用电脑系统的城市消防通讯调度控制中心。电脑系统储存着全市街道及消防设施的分布、消防实力的部署和灭火时消防力量的出动方案等资料。一旦发生火灾,中心可以控制,通过遥控开启消防队的紧急照明设备、开启车库大门、下达灭火指令。这些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调度指挥和灭火工作的效率。 美国消防队在灭火时的伤亡率比较高,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扑救现代火灾较以往有更大的危险性。以美国的化学机动消防队为例,他们的个人防护装备一般为:有滤毒设备的空气呼吸器、防化学腐蚀和高温的防护衣、有害气体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有害液体及固体检测仪、非接触型热点探测器、防爆手电筒、围堵用堤索、快速膨胀止漏带、低压容器破洞处理箱、危险物品阻隔带、除污冲洗设备和护目镜等。 美国民众对消防人员相当尊敬,英勇的消防员常是他们
心中的英雄。消防人员的待遇也很高,消防局是许多人向往的工作单位。美国某机构一次民间测验结果显示:在最受人尊重的职业中,消防队员名列榜首,而总统却排在第26位。
楼主说的,我正在亲身经历。我在一家金融单位工作,在盖我单位原办公楼时(1万平米),为防止日后消防证不好办,所有的消防设施(喷淋、烟感等)的规划都经过了消防支队的审批,设备也都是从消防支队挂靠的消防器材门市部购买,价格要比市场价高一截。但在竣工后还是一样,在消防证上碰壁,百般刁难,最后还在找了个社会人(黑道的)与他们联系上,拿了一万现金(什么手续都没有,要这点钱还是给的面子),一天后手续就下来了,这是2004年的事。今年下面分部统一装修改造,这不又落在他们手里了,现在正和他们谈,最后要多少钱,还不一定,不过肯定一点(涨价了)。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二
《两会建议:深化消防改革2015.2.25》
深化消防改革,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防患于未燃!
在新常态下,深化改革需创新需安全!火灾危害大,关乎民生安危,阻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电气火灾占火灾30%,排在各种火灾首位,居高不下,成火灾主要灾源,近期发生的大型火灾多数是电气火灾,特别是现代建筑高楼居多,火灾隐患尤其突出,
上海11.15高楼火灾和迪拜摩天住宅楼大火敲响了城市高楼潜藏风险警钟!高楼人多拥挤,电器多且常集中使用,电气火灾隐蔽,易突发,监管难,隐患多,属于应急事件;高楼如同大烟囱,火势蔓延快,高楼火灾扑救云梯达不到,连直升飞机都难解决,高楼疏散难,逃生难,排烟不畅,易造成群死群伤惨剧,危害大,形势严峻急待解决!高楼火灾成为世界难题!
当前消防工作负担过重压力大,火灾频发,消防仍处于:大火→扑救→排查→问责→整改„于似乎成了:大火/灭火„周而复始,年年如此!火灾照样发生。
消防工作应转变以往注重救火而放松预防的路线,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电气火灾之所以多发且高居不下,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监控,预防力度远远不够。防患电气火灾,要改革创新,科学预防!多功能电源监控器具防雷、抗电涌、防静电、过流和过热保护,昼夜防护,直接监测电流和电涌电压,监测和控制同步,反应快速,全面有效保护电脑、空调、风机、电热器、电梯、马达等电器,预防电气火灾.保障用电安全, 创新、实用、安全、应用广,易建灵活多功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快速遏制隐患,阻止火灾,防患于未燃,是防患电气火灾有力武器!
去年12月8日国务院发文加快应急产业发展,重点监测预警类!多功能电源监控器直接监测控制电气火灾,保障电器和用电安全,属于减排、节能、低碳、环保、安防和发展应急产业重点
监测预警类范畴。
电气火灾可预防,建议大力发展新型多功能电源监控器产业,着重做好电气火灾的监控和预防,广泛使用新型多功能电源监控设备,把火灾扼杀在萌芽中,阻止火灾,防患于未燃,扭转电气火灾高居不下局面,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消防工作沉重负担,提升社会正能量,助力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于建设小康社会!让人们安居乐业,共享安全梦,齐心协力追求“中国梦”! 联系邮箱892341772@qq.com (681)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三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拟定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我国的消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多年来为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面前,消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安全的要求,特别是近几年来火灾持续上升,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1994年全国发生火灾近4万起,造成2831人死亡、42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2.4亿元。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高于1993年。其中特大火灾264起,比1993年的206起增加了28.2%。今年以来火灾仍呈上升势头,截止1月24日,全国又发生16起特大火灾,死亡33人,伤64人,直接财产损失3500多万元。火灾日趋严重,反映出在消防工作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消防法制不健全,许多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无法可依。一些城市在建设中对消防工作规划得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消防基础设施落后,过去遗留的大量问题没有解决。 消防人员严重不足,技术装备数量少、性能差,不能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未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建设不够重视,投入过少;消防执法监督不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制止不力。一些单位不重视抓好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有的经营者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对火险隐患虽经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仍不抓紧整改。对于这些问题,应有清醒的认识,务必吸取火灾的严重教训,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为此,制定本纲要。
一、消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从中国国情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消防事业发展规律并以积极、慎重、科学的态度,努力改革和加强消防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做到消防法制健全、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队伍强大,增强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以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我国消防事业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到本世纪末基本做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的消防事业达到世界中等水平。
二、动员全社会预防火灾
(三)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都有责任重视并做好消防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把积极同火灾作斗争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热心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积极扑救。
(四)加强企业防火工作。各类企业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安全规程,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和全部活动中并确保本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工作。引进国外的新技术、新工艺要同时引进相配套的消防新技术、新设备,严禁把安全可靠性差的项日引入国内,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五)重视公共场所的火灾预防。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必须特别予以重视,并制定和严格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要有消防安全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六)抓好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防火。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计和自身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关单位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资金投入,配备性能可靠的消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安全。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其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该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和依靠森林、草原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专门机关和专业人员的骨干作用,扎扎实实地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防止大面积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八)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城镇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均应在今后3年内制定出来。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如果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批准。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也要着手搞好消防规划,同步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九)加快消防站建设。2000年前,大多数地区要基本实现以下要求:城市应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方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特种消防站。沿海、内河港口城市,要设立水上消防站。县以下城镇和年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村,除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地方外,都应设立消防站。
(十)抓紧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建设形成的薄弱环节,要由当地政府组织研究论证,逐项限期解决。首先要解决城市灭火靠消防车运水的问题,充分利用江河湖海和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新建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今后对申请县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批准建市。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一)严格审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规划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地区,井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转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对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要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允许任意设点建站。
四、加强消防监督
(十二)依法强化消防监督。国家发布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对本单位的
防火安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处罚。
(十三)认真消除重大隐患。要以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以及重要企业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交通工具等为重点,严格消防管理,加强消防监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严防发生火灾事故。
(十四)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或改动防火设计。国家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在确有依据、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解决。重要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消防监督部门要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周期。
(十五)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井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六)严格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由于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要健全和规范火灾报告统计办法,纠正瞒报、虚报现象。
五、加强消防教育和消防宣传
(十七)逐步完善消防教育培训体制。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除大力建设好现有消防院校外,消防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建立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在普通大学可逐步开设消防专业。使各类消防人才的拥有量与消防事业的发展基本适应。
(十八)建立健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之中。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九)消防教育要纳入院校教育之中。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也要适当进行一些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
(二十)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团体要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有关部门可以每年在适当时候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二十一)继续建设好兵役制消防部队。兵役制消防部队在城市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加强建设。消防部队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对于部、战士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二十二)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兵役制消防部队人员不足或没有兵役制消防部队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非兵役制的消防队。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联办的消防队,也可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生产规模大、
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由几个企业就近联合建队。林区、铁路、机场、港口、矿井所属的专职消防队要继续努力建设好,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十三)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为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和人员技能、器材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要随时接受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报答求助,使消防队伍成为当地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二十四)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消防是一种高度紧张、危险性大的特殊职业。各级政府应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相适应的职业消防人员的退休、抚恤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发展消防科技和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加强对消防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九五”期间要围绕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的研究;飞机及机器人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研究;举高车和重型消防车(艇)的研制攻关;城市火灾危险等级区域划分与抗御火灾综合技术体系等基础项目的研究。同时,积极推进国际消防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积极发展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消防器材装备的生产要立足国内,面向社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平等竞争。要充分利用国内各方面的技术和力量,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技术并做好国产化工作,尽快批量生产出先进的国产消防装备,改变重型消防装备主要依靠进口的状况。
(二十七)尽快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结构。要以大中城市消防队(站)为重点,从扑救火灾的需要出发,抓紧装备各种必需的消防车辆和器材,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担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灭火救援任务的特种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水罐、泡沫及联用消防车,大功率排烟、照明车和适用的抢险救援车。普通消防队(站)和水上消防队(站),也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船艇和器材。
八、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八)逐步增加财政拨款。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防事业的支出。鉴于我国消防事业的基础差、“欠帐”多,近几年内应适当加大对消防的投入。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市政建设、城市维护等专项拨款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需要列入计划。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也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
(二十九)对重点消防产品的开发和引进给予政策扶持。鉴于许多消防产品制造业技术含量高、生产批量小、利润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消防器材的研制和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特种消防车辆和关键器材,必须进口的,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
(三十)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
九、加强对消防事业发展的领导
(三十一)实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发展消防事业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切实加强领导。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的消防法规拟定、火灾统计分析、消防队伍发展、消防装备标准、消防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消防科研等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组织和指导。各地的消防监督、宣传教育、火灾扑救、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和管理、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均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抓好消防工作,要对消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三十二)消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军事设施、核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军队和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统由当地政府为主负责。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和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的开展。各地政府可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三十三)抓紧完善消防法规体系。要抓紧研究拟定消防法草案,同时抓紧制定和修订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地铁及其他地下公用设施、自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些规章、规范,可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到2000年,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与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四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五
《新时期消防应急救援机制改革方向分析》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六
《从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看“全警消防”的利与弊》
从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看“全警消防”的利与弊
摘要 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火灾一直危害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类在与火灾的斗争中逐步积累了不少宏观及建筑围观的防火灭火措施,同时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消防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社会上的地位愈来愈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消防体制、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2009年4月,深圳市开始进行消防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实行“消防分家”,为我国的消防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深圳消防分派到派出所后虽然使得消防工作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了深圳市实行“消防分家”后派出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深圳消防 消防分家 全警消防
为了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必要的保障,国家非常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并制订了大量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但我国目前消防安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深圳消防体制改革分析
(一)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消防体制、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2011年1月,深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规定指出,除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必须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外,其他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将全部下放到各区公安分局。
(二)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内容
深圳市消防体制调整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正式实行“防消分开”。由原来的“职业与现役混编,共同负责消防”,调整为“现役消防负责灭火救援,职业消防负责消防监督管理”。二是由原来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属地管理为主,落实消防法规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强化各分局的管理职责。三是由原来的派出所不承担消防职责,调整为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为派出所配备民警专职负责消防监督管理。
(三)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目标
这次改革,目标是要实现消防管理机构指挥扁平化,责权一体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整,大部分的机关警力分流到了基层,充实了基层警力,细化了职责分工,
既进一步明确了权利和职责,又方便了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
(四)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效果
改革后,绝大部分消防监督管理权力下放到了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监管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居(村)民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无损害赔偿关系的、非涉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对被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封和“三停”场所的后续监督工作等。
同时也明确派出所具有相应的消防管理执法权限,如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填发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有权作出警告处罚;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经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审核后,以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组织执行和跟进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实施“全警消防”战略 深圳消防体制改革最大的特色就是首创“消”、“防”分家,建立派出所监管机制,这是从消防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充分考虑了全市消防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多年来,公安职业消防队伍在深圳城市建设和社会抢险救援过程中屡立战功,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不可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安职业消防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基层灭火救援队伍更新缓慢,队伍年龄偏大。而现役队伍从事基层灭火救援工作在年龄、体力、值班执勤等方面都有优势。实行“消”、“防”分家的“全警消防战略”有利于两支队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防火监督工作和灭火救援工作。深圳消防体制仍然属于“现役消防体制”,但是在该体制内部的分工形式发生了创新性的变化,虽然在实施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总体上具有分工明确、能够发挥各自队伍特点的优势。总的来说,深圳消防体制改革最大的借鉴意义就在于实施“全警消防”战略。
二、“全警消防”战略分析
(一)“全警消防”战略的有益之处
最大限度地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其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当前公安消防监督力量薄弱,“六小场所”、社区缺少消防监督而形成工作的“断层”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充分发挥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公安派出所则成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有利于公安派出所提高认识,转变原有的执法观念,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作用。
(二)“全警消防”战略下深圳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派出所消防监管的权限和范围不明确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派出所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目前,虽然深圳市对基层派出所作出了要求检查的规定,但是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管的权限和内容的规定并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就给派出所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2)部分人员思想重视不够
派出所多年以来的工作模式固化了专职消防民警的思维方式,大部分人员认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派出所全部工作中仅扮演“小配角”,造成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工作“向前
进”的足够思想动力。1998年《消防法》没有明确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授权,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派出所的工作繁、工作量大,绝大部分民警对于消防监管工作不熟悉,业务知识也不够。公安消防机构也不能直接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考核,因此,派出所只是把消防监督工作作为一种“副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走马观花,对发现隐患的单位实行简单的“提醒式”执法,往往使“六小场所”、社区的消防管理流于形式。
(3)业务会而不精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通过参加公安分局组织开展的消防业务培训,仅能掌握简单的消防业务知识,而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大部分专职消防民警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一方面, 派出所民警自身学习、钻研的时间无法得以充分保证;另一方面,外部的业务培训机制尚未形成,从而造成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仅停留在表面,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
(4)人员变动频繁
个别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更换频繁,且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衔接上出现脱节现象,这一情况与《关于本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专职消防民警要保持相对稳定”有悖,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5)消防执法过程中对方法律的尊重不够
应该承认,当前派出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个别权大于法、人左右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有的消防监督员对消防法律法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法有用就用 ,无用则置之一旁,或者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执法犯法。
(6)从“全警消防”到“全民消防”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消防安全既是考量一座城市是否安全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所在。实行“消防分开”的“全警消防”可以使公安消防部门更切实地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可以使公安派出所更好地做好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全警消防”强调的仍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参与和发挥作用,而忽视了警民联动,忽视了人民群众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全警消防”战略下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1)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应针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管权限和范围制定完整的实施细则,对派出所工作职责、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一目了然,让民警知道哪些应该做,应该怎么做。从而更好地落实消防监管工作。
(2)加强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队伍建设
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繁杂而且专业,要求专职消防民警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一,派出所要严格落实专职消防民警“专职专用”的要求,使专职消防民警在工作时间、业务技能上保证消防监管职责的落实。第二,定期对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队伍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开展专职民警岗前培训,为其在素质、业务上提供上岗的保证。第三,做好专职民警工作的衔接。对于需要调整的专职消防民警,派出所应及时备案并向消防支队通报,以便于其准确掌握专职民警的在岗情况。同时也要设立若干兼职消防民警,以及时补充岗位空缺。第四,保障专职消防民警的工作时间。在时间上要给与专职消防民警一定的保障,每周安排固定的时间让其专门处理消防工作,既提高其工作效率,也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
(3)理顺派出所消防监管相关工作的关系
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取决于派出所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派出所必须充分认识到消防监管工作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并理顺“基层派出所与消防支队”之间的关系,理顺“消防监管工作与治安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消防支队要主动加强与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上的衔接,完善并简化派出所消防监管程序,并在业务、技能、管理程序和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派出所也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落实消防监管工作,并主动争取消防支队的专业指导,积极提升消防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消防支队需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将各项消防业务工作与治安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将消防监管工作融入派出所的日常警务工作之中,成为基础性的工作。
(4)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消防监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从简实用为原则,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消防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辅导要系统全面,使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发挥派出所“身在基层、了解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更有效的实现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
(5)建立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考核机制
将消防监管工作纳入民警岗位履职考核的范围,可以调动民警从事消防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提高民警的履职意识。因此,建立和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责任奖惩机制显得十分必要。派出所要要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导向,杠杆作用,积极与公安局协调,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到对公安全年目标考核和等级评定的内容,建立派出所的消防管理目标机制。
(6)遵循法律至上原则
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就是法律至上,任何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至上原则,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不能随意曲解法律,也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注重培养作为消防法律法规执行者的消防监督员忠诚执法的价值观,从培训上加以灌输,从工作上加以引导,从规范上加以制约,在全体消防监督员中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以法律为准则。
(7)以“全警消防”带动和促进“全民消防”
消防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防工作更需要的是全民参与。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需要不断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鼓励公众举报火灾隐患,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会效应,通过“全警消防”来带动和促进“全民消防”,使更多的老百姓自觉投身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中来。
结语
消防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消防工作的体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和缺陷,现行的消防体制、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深圳市的消防体制改革为我们的消防体制改革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然而,在充分肯定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其改革后的消防工作机制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深圳市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弊端。针对这些问题, 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努力解决问题。从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消防法律体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消防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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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七
《取消暂住证最新消息2015政策出台》
取消暂住证最新消息2015政策出台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高度重视,对公安队伍建设十分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研究谋划、深入调研论证,在形成《意见》和方案稿后,又广泛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意见》和方案先后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
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在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相关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健全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高效顺畅的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工作机制,等等。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
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八
《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摘 要:对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现行体制存在不利于各级政府作用发挥、救援力量不足、专业院校数量少、照搬军队兵役制度难以保留人才等四个弊端。并针对这几方面的问题就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方向进行阐述。
关键词:消防;应急救援;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致灾因素增多,各类事故灾害多发,社会矛盾集中,灾害的群发性和链状特征越来越突出,传统的“分地区、分部门、分灾种”的防灾减灾体系已经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安全的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在加强灾害综合管理方面首次提出要加强灾害的管控能力,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十一章“加强公共安全建设”
中指出“完成改革发展的任务,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强化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加强公共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十一五”期间,我国发生了“5·12”汶川大地震、冰雪灾害、洪涝灾害,特别是2010年又连续发生了“4·14”玉树大地震,“8·8”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7·16”大连油库火灾,“11·15”上海高层建筑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反思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抢险救援的实践,借鉴国外消防及应急救援发展经验,深感我国现行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 现行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的四大弊端。
1.1 不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作用的发挥。
(1)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第二层职能机构,缺乏权威性,无法有效监督制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消防专业规划的制订和落实不力。建设规划和土地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往往忽视消防及应急基础设施规划,即使政府出台了消防专业规划,由于不能有效监督,最终难以较好落实。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视消防规划而不见,随意更改规划,占用规划的消防站用地、消防车道、消防给水设施,或变更安全布局和防火间距。
当消防部门察觉时为时已晚,造成城市特别是乡、村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应急通道不足,不能有效进行灭火救援。如某省会城市1998年就由专家论证、政府批准出台了该市消防专业规划,规划中要修建21个消防站2个特勤站,以达到30个站的规模。而在之后的若干年里,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如雨后春笋,消防队站却一个未增加,造成该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建设的先天不足。
这种情况正是由现行体制造成的。政府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没有好的协调制约机制,各自为政、政出多门。
二是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是属地管理,但对辖区内有些级别高于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单位或特殊企事业单位,难以实施有效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预案制定,对一些涉及到群众生活切身利益,但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建筑物难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导致对这些单位情况不明,一旦发生火灾,往往贻误灭火战机。
三是消防装备和业务经费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常态投入。出了事或消防部门要一点投入一点,没有长效投入机制。
四是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缺乏有效监管。我国消防产品生产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由工商部门负责,使用由消防部门负责,这种机制大有漏洞,等不合格产品到了使用单位,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为时已晚。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车辆国外进口的价格昂贵,国内产品由于研发、生产、使用脱节,缺乏有效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形成了经济发达地方清一色进口装备车辆,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连国产的也配备不起,各地消防应急救援部队装备五花八门的局面,消防应急救援部队在训练、执勤备战及灭火救援中难以实现统一训练标准、统一作战指挥和有效协作配合。
(2)应急救援队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政府应急办形同虚设,不能实施统一协调指挥,缺乏预防和预警机制。日本沙林毒气事件后,我国各地消防部队相继建立了消防特勤队。随着近年来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洪涝、冰雪、疫情、矿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及重特大火灾等的不断发生,国家要求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也应运而生。国家有国际救援队、地震救援队,还有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救援队。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应急救援人员50余万,分散于多个部门和行业,网络化程度很低。这种分地区、分部门、分行业、分灾种、分兵种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存在功能单一重复、各自为政、资源浪费,尤其是各类未经专业训练的民办救援队,存在装备简陋、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救援效率低等弊端。如“4·14”玉树地震和“8·8”舟曲泥石流灾害,有国家国际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公安消防救援队、政府部门、地方各单位临时组建的各类救援队,还有解放军、武警等等,致使在狭小的地域内人满车满为患。这些救援队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没有沟通协作。加之没有片区的协作划分,地域和气候的差异,有些低海拔省份来的救援人员由于气候不适应,根本没有战斗力。由于没有“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很多浪费。政府应急办不具有常态预测、预警和部署预防的功能,也不具备权威性,不能协调各方、不能紧急调配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所以形同虚设。而以消防部队为主干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虽然是常备部队,但难以有效地协调配置分散在其他部门的救灾资源,发挥其他部门的作用,形成协同作战,发挥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1.2 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严重不足。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翠云建议,大幅增加公安消防现役部队编制并提供资料显示。 法国共有25.6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4%;美国共有109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368%;德国共有官方消防员15.9万多人,占总人口数的0.193%;俄罗斯共有27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188%。我国现有现役消防队员16万余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012%,远低于很多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此,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造成许多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的空白点;另一方面,遇有重大型活动时,又要抽调大批警力,开展“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和“死看死守”的消防安保工作。而且这种“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治标不治本,一阵风过去,社会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消防部门顾此失彼。上海“11·15”火灾的发生正是这种结果。
大规模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前我国时机还不成熟。主要是公民素质和保障机制跟不上,因而这些民办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不仅不稳定,战斗力也不强,各地的合同制等消防队伍已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
其今后的发展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逐步推进。
1.3 消防应急救援院校数量极少。
目前全国只有一所高等消防专业学院,还是边防、消防、警卫三支现役部队合一的,一所消防初级指挥学校,一所消防士官学校,还有一个消防警官训练基地。由于投入不足,教育训练内容落后于部队建设和社会发展,一些引领时代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器材不能先于部队和社会单位走进院校。消防院校数量匮乏,不仅消防部队指挥员、消防监督员和战斗员缺乏良好的培训,更无法开展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资格的培训。
1.4 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照搬军队兵役制度。
现役消防部队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指挥员、消防监督员的服役年限是按军队士兵和军官的服役年限执行的,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和积累经验。
常常是经验并不丰富的指挥员带着一帮毫无实战经验的“童子军”在战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也因流动过快,容易造成一个地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的疏漏和执法不严格。同时,由于完全照搬军队体制,又受公安机关领导,在条令条例等管理和教育训练法规的执行上,既不能完全按军队条令条例办,又没有适合于消防部队实际的条令法规,有时还要执行警察的有关条规,结果什么也执行不好,正规化程度始终提升不起来。另外,由于是武警序列的现役军人体制,在国际交流中也带来诸多不便。
2 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
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国内外都是先起源于民办消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引起国家和政府重视。近代以来,走上了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由单独的防灭火到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特别是以抢救生命为主的救援主线上来,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已成为显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志型工程。目前世界各国的消防机构都是多功能化的,不只承担单一功能的消防任务。
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都建立了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以消防为主干的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保障、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普遍承担了防灭火、建筑物垮塌、地震、洪水、化学危险品泄漏、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多种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和医疗救护、救助等社会服务工作。这些国家消防应急救援出动中灭火占出动总数的10%左右,应急救援出动占出动总数的90%。纵观国际社会,政府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的应急救援预警预案等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已充分证明这种应急救援机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借鉴国际二百多年来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我国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
2.1 整合资源。
可在国务院设直属机构(社会抢险救援部、公共安全部或民事安全部),把全国森林、矿山救护、地震、建筑物垮塌、水上救援、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的处置等属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建立包括行动指挥、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救援、战勤保障等统一的、严密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消防救援工作的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指挥全国性的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和国际救援。建立以消防现役部队为主的专业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省(直辖市)仍设总队,市(地)设支队(下设大、中队)。并在全国分区域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机动支队,直属中央公共安全部门领导。
一是使全国有一个专门部门经常性地通盘考虑社会各种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救援工作,使国家对这项工作有统一的规划和指挥,不至于发生政出多门、顾此失彼或互不相关、各自为政的现象。如法国民事安全部门对核、化学、森林、地铁等特殊火灾和事故有预防和救援的责任,但同时又有权利协调这些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这些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二是在防灾救灾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应能集中统一使用,又能考虑方方面面的需要,统筹安排。例如:法国为扑救森林火灾和其他紧急救援的需要,在全国统一建了20个直升机基地和一个扑救森林
火灾的专用飞机基地,由法国民事安全总局直接指挥。全国建立的9个大区性的消防救援中心和4个急救行动支队,也能充分证明这一点。这样就较好地避免了重复投入或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弊端。 三是公共安全部门从上到下,承担整个社会的防灾救灾工作,大到扑救森林火灾、地震、洪水灾害救援,小到对一个病人的救援,时时刻刻为社会大众排忧解难,在安定社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消防救援队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威信日益提高,深受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爱戴。
如法国民安部队和其他军队一样参加国家阅兵式,群众每每会给予更加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美国“9·11”事件中,消防员的牺牲奉献为全社会所赞颂。
四是建立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安全体系,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公共安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同时中央政府在宏观上调控,通过立法,对全国公共安全工作的主要方面,如公共安全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机构、编制、职能、经费、人事制度和业务工作方面的灾害救援,防火安全检查,城市消防应急规划及落实,建筑防火规范,各类防火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消防产品的研发和检测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可以作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使一些相互交叉的重大问题得到统一处理,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常态化,并可以通过在全国建立的区域的消防救援中心和各省消防应急机构及时了解全国防灾预警及救灾情况,以便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制定重大决策。可以通过这两层机构代表国家及时协调组织本区域内消防救援行动,中央的指挥中心又能协调指挥各大区域之间的消防救援行动。尤其是由国家建立的机动部队,一旦发生重大灾害,随时可以调集到任何一个地方包括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救援。
2.2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全国从上到下的公共安全机构,既接受上一级业务部门指导,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并由公共安全(消防及应急救援)、警察、民政、环保、地震、农业、林业、机械装备、质监、安检、化工、医疗、卫生、教育、交通、铁道、电力、燃油燃气、通信等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安全委员会(安委会)亦可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省、市领导负责,使公共安全工作真正摆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制定换届和例会制度,由公共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召集或主持,研究处理各地发生的公共安全和消防抢险救援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定期不定期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意见。省、市、区(县)安委会还应当负责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和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审核。对城市规划和重要建筑审核有裁决权和监督落实权。各级安委会由政府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才能真正形成联动机制。
消防改革最新消息篇九
《浅议消防行政体制改革之完善》
浅议消防行政体制改革之完善
作者:李玉芬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摘要】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在经济和公共服务建设方面都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近几年在对消防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过程中也取得了预期的发展效果,但是改革力度不足,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与旧问题叠加,使得深圳市消防工作现状仍不容乐观。为此有必要对深圳市消防体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加快其改革进程,完善深圳市的消防体制。
【关键词】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现状;对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一些公共突发事件愈发频繁发生,政府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防救援部队便是政府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完善我国的消防行政体制显得日益重要,深圳在这方面可谓是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1984年率先实行了消防职业化改革,促进了消防人员的职业化发展。200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消防分家”,即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2011年3月,深圳又再次进行了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以实现消防管理机构指挥扁平化,责权一体化。
深圳市在消防体制改革方面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做出了一定的表率作用,维护了人民宝贵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过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举措很大程度上是从宏观层面上进行指挥,其中暴露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深圳市的消防救援工作仍不容乐观。一、深圳市消防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消防警力有限,高素质人才较为缺乏 消防警力的有限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还体现在专业化水平上。首先是消防警力数量上的匮乏。深圳市于1984年率先在国内实行了消防职业化改革,建立了中国内地第一支公务员编制的职业化消防队,占用地方公务员编制,其开支由地方政府负责,为此地方财政每年至少要对其支出一亿元,政府财政压力加大。改革导致新进人员困难,人口年龄结构不断增大。根据深圳市消防局2008年《关于我市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深圳原有消防民警和现役消防官兵共1123名,其中公安民警894名,现役消防官兵229人。这其中,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民警只有448名;现役229名消防官兵中,实际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只有158人。深圳一线灭火执勤警力仅占全市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六,远远低于全国消防官兵占全国总人口万分之一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国家规定的大城市消防警力占城市人口万分之四的标准。此外,现有的消防人员在应征入伍时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受过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在具体开展消防工作时,由于专业技术的缺乏,使其很难适应复杂多变的抢险救灾情况。(二)现役消防队伍和公安专职队伍分家,协作程度低
这一问题是深圳市于2009年进行“消防分家”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深圳市率先实行“消防分家”的体制改革,有效促进两个部门各自的专业化程度发展,提高了部门的办事效率。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消”“防”分家却并不意味着“消”与“防”工作的分开,在很多时候,“消”与“防”都需要同时展开。然而,进行消防分家后,现在现役队伍和公安专职队伍之间不相隶属,经费、人事权各自独立,很难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无法在工作上形成合力。现役消防官兵只负责灭火,公安专职消防只负责防火,人为造成“消”“防”分离,与新的《消防法》中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符。(三)消防宣传教育不足,公众参与度低
消防救援工作是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很多市民对消防救援工作了解不够,认为消防救援工作仅仅是消防人员的责任,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由于安全意识和消防自救技能的缺乏,极有可能危害生命。因此,对公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
深圳市在《深圳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中做出了对消防宣传教育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都是比较笼统、宽泛,针对性不强,主要表现为:首先,内容上比较僵化,知识性和趣味性不足,区别性不强。消防宣传教育针对的群体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然而,由于每个人知识构成以及接受能力都有所不同;其次,体现在宣传教育的方式上,目前大多数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依靠消防部门安排,带有明显的“官方权威”,民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自然引不起他们的兴趣,很多时候宣传教育工作都是流于形式,做表面功夫。二、深圳市消防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现役消防体制阻碍人才引入
目前我国在消防管理机制上实行的是现役制消防制,这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然而,这部分现役消防人员岗位变动频繁,2-3年就会发生变动,或者转业,或者被提升,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保留以及培养职业化的专门消防人员;其次,现役消防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大部分在应征入伍时,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寥寥无几,从地方各院校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也是半路出家,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大部分人都没有继续深造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很难适应当代城市建筑智能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等[1]。而在美国,消防员都必须接受专业训练并达到紧急医疗救护初级水平,部分消防员还要达到护理师水平。(二)消防立法体系建设不完善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律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我国消防法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是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除此外,还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消防行政法规,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现行《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较为粗糙,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逻辑结构不够完整。[2]深圳率先实行的“消防分家”体制改革,为何会造成分家又分工,也有一部分是立法上的不完善。各级消防主体的行为以及不同消防部门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等根本性问题,法律上都没有做出很明确的规定,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配置不相符合,职权难以统一,权责不分明。立法上的不完善,势必造成执法的不严格,许多部门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三)公众参与机制欠完善,与民众互动性较弱
目前,我国民众参与消防管理机制很不完善,很难让民众自觉主动的参与到其中。首先表现为公民获取消防相关知识的渠道狭窄,主要是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宣传和学校的教育等,形式单一,公众是被动接受的,没有和民众进行互动,其利益主张难以得到表达,导致公民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其次是没有对公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途径等方面做更为具体的规定。新《消防法》只是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公民参与消防建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三、深圳市消防体制改革的完善对策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完善深圳市的消防行政体制,我们不仅要从体制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更要注重一些细节的完善。消防事业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既要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改革力度,更要鼓励公众参与到其中来。(一)建立现役制的职业制消防体制
职业化改革是我国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然而,目前在我国实行职业化改革,必须要以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为基础,而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为此我们可以采取现役制的职业制消防体制,即消防人员还是主要来自现役军人,但是在服役年限上实行职业制,增加服役的年限。这种体制会更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使得消防安全保障也会更加有力。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消防设备经费纳入到中央财政预算中,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减轻消防人员负担。国外许多国家的消防职业化体制是建立在强大的经费投入和科技水平基础上的,美国消防协会2009年统计显示,美国50个州的每年正常消防经费合计约1500亿美元,人均消防支出500美元,所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同时,还要大力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水平含量,鼓励新技术的投入生产;其次,在服役年限上实行职业制,增加服役的年限,适当延长服役的年限,保留有经验的骨干人员。同时,还要提高他们的待遇,一方面要有基本的工资待遇标准,另一方面要有出动津贴补助,调动消防人员的积极性。[3](二)增加志愿消防队伍,提高消防员专业化水平
我国目前消防人员主要是由现役官兵组成,深圳市也不例外。然而,西方国家在消防人员构成上比较多样化,美国的消防体制构成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公民精神,美国的消防队伍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全志愿消防局,部分志愿消防局,职业消防局,而全美75%的消防局全部由志愿消防员组成,志愿消防人员不仅能体现出良好的公民参与精神以及较高的公民自救技能,更为政府节约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体现了节约型政府要求[4]。
为此,政府应加大消防局等部门的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消防队伍中来;向公众提供多渠道的报名方式,如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招聘会,或者直接在网上报名;简化公众报名参与的手续,报名过程应该尽可能的简洁易懂,减少审批程序,以最大程度的充实消防队伍。 其次,还要进一步提高消防员的专业化技能水准。首先对新入伍的消防员要进行集中的专业化培训,可以进入一些专门的消防学院学习,得到更加系统科学的教育,保证消防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以实战为背景开展训练,努力提高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实战能力。突出抓好专业性训练,大力开展实战演练,熟练掌握灾害事故的主要特点、处置程序、基本方法以及技战术
要求,切实提高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三)建立防消联席机构,统一规划消防工作
深圳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体制改革,理顺消防力量,建立统一、有序的消防体系,提高消防专业化水平,共同应对灭火救援工作。
我们应明确,防是前提,消是关键,两者缺一不可,组织上的分家并不是业务上的分离。因此可以建立一个防消联席机构,共同负责深圳的消防工作。从市到区,建立防消联席机构联席机构并不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局或消防部队,它只是一个任务小组,由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与消防部队负责人共同组成,职责是进行全市消防规划,调研消防课题,完善指挥系统,共同宣传公关,加强联合检查等。为此应定期召开防消联席会议,可以为一周或一个月,要注重时效性,两部门负责人共同检讨工作得失,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四)扩大公民参与路径,完善公民参与机制
民众的参与不仅能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也能有效地缓解消防机构的压力。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公民参与的基础性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加强立法调研,加快消防法治建设,规定公众参与消防法制建设的程序和形式,保证公民参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公开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信息,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民众参与都必须要以政府信息的公开为前提条件,这样才能为公民参与提供基础,同时才能保证消防事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让群众及时了解消防救援工作的情况,向公众公开有关消防抢险救援工作进展的情况,让民众能更近距离的体会到消防这项事业,赢得民众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官民关系。同时还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消防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另外要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很多时候,民众并不是不想参与到消防事业中,而是苦于没有很好的途径,仅仅靠消防部门单方面的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如互联网,通过开通安全电子信箱,构建消防安全信息的网络化平台,民众可以在网上与有关人员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形成全面开放的消防安全知识信息引导。[5]
参考文献:
[1]李新安.我国现役消防体制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8-19. [2]周俊.论消防法律体系的构建[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7-8.
[3]白景富.消防体制应采取现役制的职业消防制.(EB/OL)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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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佘廉,王大勇.由美国城市消防体制经验谈我国消防体制变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1.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11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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