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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篇一
《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及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正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永和镇民政工作站对辖区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清理核查采取“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方式,扩大信息核对范围,准确核对家庭信息,全面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对标准不合理的对象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核查农村低保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权力保、轮流保、平衡矛盾保、奖励征地农民保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解决问题,把一些不该保障的户纳入低保,如征地拆迁、道路扩建、果园栽植等;二是“吃空保”,在确定低保对象过程中,不是从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之对一些救助对象的人口年度变化底子不清,调整不及时,致使有的低保户实际人口少而保障人口多;三是要坚决剔除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职工人员;四是要解决类别不准确的问题;五是一些低保户举家外出多年,也纳入保障范围;六是分户施保问题突出,在确定低保对象的过程中,没有对困难家庭的所有人员全员纳入,给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埋下隐患;七是一些户主已经死亡的低保户没有及时更新家庭户籍及一折通信息,给低保工作及社会舆论带来负面反响;八是有些低保户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证明材料,给低保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清理规范及评议听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对象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
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脑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键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役、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收入核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农村低保政策篇二
《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
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农村低保政策篇三
《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概述》
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概述
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13年元月一日起标准为1560元)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高档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新建高档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确定申请低保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以民主评议为主、以测算家庭收入为辅,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类低保:丧失或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类低保: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三、 家庭收入测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农村低保政策篇四
《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目标。
自2012年以来,××镇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途并举、相互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15年全镇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75人,人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903元(最高为7260元,最低为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158元。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镇按照摸清底数,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现就当前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简要阐述。
一、存在的问题
(一)评选对象不准确。目前,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仍然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谁应作为低保对象,谁不应作为低保对象?目前我镇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
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且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由于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对其家庭的收入很难有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比如说子女的赡养费到底拿没拿或拿多少,要其本人才知晓,入户调查人员难以界定。
二是发放标准仍偏低。目前,新民镇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垫江县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全镇平均保障标准(1903/人/年),平均每天5.2元人民币。5元钱能够做什么呢,只能买两斤米,肉食完全是奢望。目前全镇已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农民共有275人,不足全镇农村居民总数的6%。虽然农村低保对特困群体有所帮助,远不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达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效果。
三是保障系统不完善。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面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系统仍不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保障其生存,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是难于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
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将成“镜之花,水中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是空谈。
四是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已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目前,××镇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已有275人,涉及的低保金有22万余元。但目前全镇只有社事办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近年来,我镇社事办新增加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主要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因此,给农村低保工作配备机构和专职人员已是刻不容缓。
二、对策及建议
(一)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保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
(二)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
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农村低保标准要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缩小保障水平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
(三)完善农村各项保障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只有以农村低保制度为基础,把各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农村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四)充实低保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随着去年下半年以来农村低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各地农村低保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具体工作极其繁重。由于社事办有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必须加强民政组织的建设力度,抓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可从村(居)干部中派出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低保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政策篇五
《农村低保政策 2》
农村低保政策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记表》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服务
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 受理地址: 县级民政部门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办理程序: 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农村低保政策篇六
《低保相关政策解释》
低保相关政策解释
低保,顾名思义,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之后,又有了“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
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或是
(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低保政策。
二、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
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三、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 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 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
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农村低保政策篇七
《浅谈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当前城乡低保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
万朝镇镇长 谭小华
城乡低保运行几年来,它不仅让千家万户困难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而且对于保障困难群众最低生活、维护地方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因低保而引起的信访案件也逐渐增多,这给农村基层工作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究竟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结合我镇当前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落实工作我们就此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群众思想观念滞后。一是根植在群众心中的“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一部分群众把低保政策与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医疗补助等政策视为等同,认为低保资金反正是国家的钱,人人都可享受;二是“以吃低保为荣”现象普遍。社会上对享受低保的人有一种概括,就是享受低保的人要么是有钱有势的人,要么是生活困难“无用”的人,部分人为了显示自己有“实力”,不惜动用各种关系争低保;三是“懒汉思想”严重。有的懒汉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辛勤劳动获得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
2、低保对象界定难。据调查,当前在农村真正吃不起饭的特困家庭并不多,多数家庭是有饭吃、缺钱用。如果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和所有条款去综合界定,真正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肯定不多。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群众反映的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让我们很难对低保对象进行界定和确定。如:残疾人问题、老年人多病问题、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土地不能进行补偿问题、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问题等等,如果我们把以上问题都纳入低保进行解决,以目前国家的财力应该还是比较困难的。
3、来自社会各界干预严重。一是部门干预。有些行政部门为了自己部门“清静”,只要群众上访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把低保当作一种“万金油”到处用,对乡镇落实低保工作进行行政干预;二是个人干预。有个别素质较低的领导,为了让自己的亲属吃到低保,不惜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降低自己的人格,到处打招呼与民争利,这给我们乡镇在落实低保工作中设置了障碍和出了一道“难题”。
4、低保动态管理困难。“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有的村民认为享受低保就象工作人员领工资一样是终身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愿让出低保指标,一旦被取消就到处反映上访。
二、改进低保工作的对策建议
1、针对“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问题,我们要通过加大
宣传,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国家低保政策的意义和作用,教育广大群众要靠自身的辛勤劳动摆脱贫困
2、针对“低保对象难界定”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低保“准入机制”和“否决机制”。如我镇在确定享受低保政策过程中制定的“三必须、三不准”和“一票准入”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3、针对“社会各界干预”问题,这要求各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少一点行政干预,少批一点条子,少打一些招呼,多给落实低保政策部门一些支持,尽量让城乡低保申报程序是从下到上而不是从上到下。
4、针对“动态管理困难”问题,建议各单位建立贫困群众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应保尽保”和“一票否决”等工作机制,对享受低保对象进行及时修正。
综上所述,这些问题及其对策只代表本人观点,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低保工作,给从事农村低保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让农村低保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农村低保政策篇八
《农村低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低保政策篇九
《城乡低保政策法规》
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一)对象
1、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及其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人员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还包括: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赡养费、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北京是人均580元每月,洪湖是人均350元每人)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标准的确定方法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中有小汽车、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5、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8个月的;
6、家庭一年内平均月用电量超过50度的、水费一年内月平均超过15吨的,家用电话费支出超过30元的。
7、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0、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1、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2次)以上拒绝介绍就业的;
12、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13、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剩余部分超过5000元的;
15、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7、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18、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城市低保办事机构
1、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关-------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本行政区的具体管理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
3、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4、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居委会根据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有三个方面:
1、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专项补助-----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
3、捐赠、资助----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审批---发放
1、申请----包括三个步骤
(1)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
(3)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放
1)方式
(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
(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
2)差别待遇
(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
(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监督复核机制
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行政处罚措施
分为两类处罚:
一是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
第二节 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经过实践探索,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该同志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制定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
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
(二)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和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在我国,农村低保的来源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市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50% ,其中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公布申报人名单: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听取群众意见。
3、村委会入户调查 :对公示无意见的对象 ,村委会要专门进行上 门审查。
4、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填写
5、取证 :对规定需要的的各种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在此环节补充。
6、乡镇审核:通过入户调查后,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7、公布准保人名单:公布二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8、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入户抽查:接乡镇上报材料后,组织工作组入户抽查。
9、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调查核实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0、公布低保户名单:公布农村低保户名单。
11、发证:第三榜公布后,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填写“低保领取证”,并发给低保对象。
12、兑现:兑现低保金,在发证时通知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时间、方式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坚持低保原则,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三级审批、两级公示
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
对照低保标准,依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合理确定月补金额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11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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