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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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定篇一
《新版防火规范》

新版防火规范的变更内容和难点分析

附录A

A.0.1.1 坡屋面的建筑高度: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术语、符号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2.1.2裙房:高层主体投影之外

2.1.3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3 厂房和仓库

3.3.10 物流建筑:当以分拣、加工为主时,按厂房定性;当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按仓库定性。储存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分区可增加3倍。

3.4.7 U形或山形厂房两翼间的防火间距(也应包括口字型):当占地面积小于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为6m;否则,应按两栋间距计。

5 民用建筑

5.1-5.4 建筑分类、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5.1.1 建筑分类

住宅:27m以上二类,54m以上一类

公建:24m以上任一层>1000㎡,高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一类

注2:宿舍、公寓防火按公建规定

5.2.6 >100m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5.3.1 防火分区:高层均1500㎡,地下设备用房1000㎡

注2:裙房设防火墙分隔时,防火分区可按多层

5.3.4 设有双自动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

在高层内,≤4000㎡

在多层内,≤5000㎡

在单层或仅在多层的首层内,≤10000㎡

在地下,≤2000㎡

5.3.6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具体详条文)

5.4.7-9 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在四层及以上时,应≤4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四层及以上时,应≤200㎡

5.4.10 住宅与其他功能的合建建筑:当防火分隔完善时,住宅和非住宅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执行。如多层商业和高层住宅。但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等,应按总高度的公建来确定。(看条文说明)

5.4.11 商业服务网点:任一层≥200㎡,应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应≤22m,室内楼梯,按1.5倍计。(看条文说明)

5.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设在一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5.4.17 公用厨房应明确燃料类别。液化石油气应设单独瓶组间且≤1立方。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5m

5.5.3 多层、高层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5.5.5 ≤200㎡的地下设备间或≤50㎡的其他地下室,可一部楼梯或一个疏散门。 >200㎡的地下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做第二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

5.5.8 三层及以下的公建设一部楼梯的条件,由500㎡改为200㎡,由100人改为

50人。

5.5.9 地上和地下当防火分区≤1000㎡时,均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借用

口的宽度≤30%的所需宽度。

5.5.13 设封闭楼梯间的多层公建范围:医疗、旅馆、老年、娱乐、商店、图书馆、

展览、会议等建筑,不论几层均应封闭楼梯间。其他建筑≥6层应封闭楼梯间。 多层敞开式外廊建筑可不必封闭楼梯间。

5.5.15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高层和多层改为一致):

1、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幼儿园、老年建筑≤50㎡,医

疗、教学建筑≤75㎡,其他建筑≤120㎡,可一个门。

2、走道尽端的房间,<50㎡,可一个0.9m的门;≤200㎡且≤15m,可一个

1.4m的门。

3、娱乐场所,≤50㎡且≤15人,可一个门。

5.5.17 疏散距离计算的两种方式(高层和多层一致):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分高层和多层,托幼老年建筑、娱乐场所、医疗建筑、教学建筑、高层旅馆展览建筑、其他建筑各不相同,具体详表格。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门的距离按袋形走道计(设喷淋不可增加)。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会议厅、开敞式办公区等大空

间厅室的疏散距离: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30m或37.5m,并可增加一条≤10m或12.5m的疏散走道。(和办公建筑规范不一致处,按严格的执行)

5.5.21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及人员密度:

1、地上按总的建筑层数,地下按总的建筑埋深统一确定,每层指标相同。

2、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注意,此密度相当高,因此除

真正的展览建筑外,不要在普通建筑内出现展厅、展示厅等字眼。)

3、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和人员密度表合并了,人员密度为一区间值。当商店面积

<3000㎡时取上限,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

4、建材、家具和灯饰商店,人员密度可按30%确定。

(住宅建筑)

5.5.25-26 总结:27-54m住宅,单元可一部楼梯,楼梯应通至屋面,并相互连通,

户门乙级防火门。>54m住宅,单元应两部楼梯,对出屋面无要求。

5.5.27 总结:≤33m的有电梯住宅,应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乙级门时,可敞开楼

梯间。>33m的住宅应防烟楼梯间,开向同一前室的门不应大于3樘。

5.5.28 可设三合一前室,使用面积≥12㎡,短边≥2.4m,两个入口位于不同方位且

间距≥5m,当首层前室内无户门时,剪刀梯出口可共用。(见条文说明)

5.5.29 跃层住宅内任一点至户门的距离,高层≤20m,多层≤22m,户内楼梯按1.5

倍距离计算。

5.5.32 >54m的住宅,每户设一间避难间,可开启外窗,乙级门。

6 建筑构造

6.1-6.3

6.2.3 用不小于2小时防火隔墙分隔的场所,取消了门厅,增加了附属库房、机动

车库。

6.2.5 上下层之间应设≥1.2m的实体墙,有喷淋时应≥0.8m。

6.2.6 建筑幕墙在楼板外沿应设≥1.2m的实体墙,有喷淋时应≥0.8m。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开向建筑的门应为甲级门;消控室和其他设

备房开向建筑的门应为乙级门。

6.3.7 屋顶上的开口距相邻较高建筑应≥6m,或用防火采光顶。(见条文说明)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1 疏散楼梯间窗口与相邻洞口的距离应≥1m,楼梯间及前室不得设置卷帘。

6.4.2 不能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6.4.11 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6.4.12-14 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计要求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3 除中庭外的防火卷帘的设置宽度限制:1/3,20m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对于用A级以外的保温和装饰材料有较多使用上的限制,具体详条文。

7 灭火救援设施

7.1.2 高层住宅、高层山地建筑、高层临水建筑可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其他高层民

用建筑及大型体育馆、会堂、商店、展览建筑均应两个长边或环形消防车道。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一个长边连续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非消防登高面),该范

围内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取消了高度限制)。≤50m的高层,可间隔布置。

7.2.2 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高度≤50m,应≥15mX10m

高度>50m,应≥20mX10m

7.2.4-5 除住宅外,建筑每层均应设消防救援窗口。≥1mX1m,距地≤1.2m,间距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

7.3.1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和防烟楼梯间一致。注意消防电梯必须下至地下室。

7.3.2 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消防电梯。

注:

1、认真阅读P157的修订说明,可帮助理解修订原则和精神。

2、条文说明同样很重要,可帮助理解防火原理,并掌握具体做法。

3、P179和P189为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4、P409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其中P436的甲、乙、丙级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分别改为1.5、1.0、0.5小时。

5、本讲义为便于大家理解和归纳记忆,在文字表达上不尽全面详尽,应以规范为准。

可能对部分条文的理解也不尽准确,欢迎大家质疑讨论。

防火规定篇二
《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 引用标准

本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

3 消防组织机构

3.1 公司设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安全环保部是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4.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1.1 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筹建消防设施、购置消防器材。

4.1.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1.5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4.1.6 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可行的灭火和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疏散预案。

4.1.7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2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2.1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2.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4.2.4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和技能。

4.2.5 拟定年度消防资金投入方案。

4.3 岗位的防火责任

4.3.1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3.2 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4.3.3 发生故障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当班调度系统。

4.3.4 对存放在 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维护。

4.3.5 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报警。

4.4 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产权转卖的单位或资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在资产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防火责

4.5 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属地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

5 防火安全检查

5.1 厂防火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要经常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2 车间、班组要结合综合安全检查,把消防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3 工段、班组要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要做好交接和防范。

5.4 安全环保部建立防火检查台帐。

5.5 防火检查的内容

5.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5.3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 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6.1.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

6.1.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6.1.4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6.1.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1.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6.1.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6.2.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6.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6.2.3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6.2.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2.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6.2.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6.2.9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6.3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6.3.1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6.3.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6.3.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6.3.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6.3.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3.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6.3.7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6.3.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3.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7消防教育规范

7.1 新员工入厂教育

7.1.1 新员工入厂要进行四级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学习企业的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防火规定篇三
《防火规范》

1. 电梯设置

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 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

空、跃层、中间层。

4.1.7: 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

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

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 3层及以上 台数计算

三级旅馆 4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四级旅馆 6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 7层及以上 (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

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

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

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

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

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 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 ≥1500 m2, ≤4500 m2设2台

>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

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 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三、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不少于2台,四、不转角 单排<4台 双排<8台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 电梯候梯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五表4.3.1

《住宅设计规范》4.1.9:>轿箱深,>1.5m。

㈣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

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

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

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

时,可不受此限。

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楼间紧接主出口时,可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30通道通向室外。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

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

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

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

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

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另:

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

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与地上层

共同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

墙和防火门隔开。

汽车库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

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

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2: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战时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出入的配套工程,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疏散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疏散用门疏散方向开(不超过60人不限)不应用侧拉门,严禁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其宽

度应>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太平门应为推

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 疏散方向开,不应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装置。

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2. 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

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

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

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

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

个条件见

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

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8:Ⅳ汽车库(≤50辆)在设置汽车坡道有

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

出口,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10

辆可设1台。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

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1个。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

宜小于7m。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60m2,且人数<50人;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

最远点至房门口<14m,且人数<80人,可设一个门宽>1.40m

(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100人,每层最大面积<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 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三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50人,每层最大面

积<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200m2,2层人数和<50

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室面积<50m2,且人数<10人,可设1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

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

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

1.40倍的公共建筑。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60m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面积<75m2,且门宽>1.40m,

可设置一个门。

*6.1.12.1: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两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

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面积<50m2,且常人数<15 人,

可设一个门。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每个防火分区内,人员安全出口可1个的

条件:同一时间人数<25人;Ⅳ类车库(≤

50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设一个:

Ⅳ类车库(≤50辆);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的

防火规定篇四
《公司防火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企业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保障公司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通广集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 细 则

第四条 逐级防火制度

1、公司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或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室、工程部、市场部、财务部、生产部、爱普生部、木制品部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2、班组以生产组长为主,由安全员、消防员、生产骨干等组成防火安全小组,负则本班组的防火工作。

3、每个职工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必须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

布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5、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开展“四查”活动,即:查领导重视程度,查组织落实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注:见附表1〔消防安全月查登记表〕

6、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听取防火安全汇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部署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7、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或重大节日组织安全防火安全大检查。各部(科)室,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和各生产岗位每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问题的处理办法是:

7.1属于本单位解决的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抓紧解决。

7.2属于跨部门解决的写出书面材料,报请总经理批准由有关部门解决。

7.3对确属本单位或有关部门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4火灾隐患在未整改前,本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有登记记录。

注:见附表2〔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及见附表3〔火灾隐

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8、公司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9、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入厂要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领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必须严密,要有明显标志和物品名称,禁止使用易打火的各种工具,要按性质分类储存。

2、禁止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液体,防止静电起火。

3、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遇水燃烧等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夏季危险物品防潮降温工作安排》。

4、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量和存放量。生产班组要做到随使用随领,剩余和用过的要及时退回。

5、各部门自己购买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不是危险物品库的房间内。

6、使用、储存易燃、挥发性液体的房屋地点严禁使用明火,所有电器设备及照明必须采取防爆型装置。

第六条、 重点防火部位及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1、重点防火部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明火作业现场、价格昂贵的设备、仪器、易发生火

灾并可能造成人员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场所﹚如:木制品部、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建立防火档案,有健全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工作人员应熟知并严格执行岗位防火制度。

2、重点防火部位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更不准使用电炉、火炉。

3、按其生产、使用性质,重点防火部位的电器照明要符合要求,并制定出防火预案。

4、对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5、现用仓库和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管库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储存,堆垛之间要留有安全通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隔断。

7、甲、乙类库房,如:汽油、酒精、烯释剂、乙炔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包括各单位小油库)及储存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部位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注:附页1 集团公司《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丙类物资仓库,如:电器成品库、原器件库、日杂办公

用品库,库区内的电线必须套穿金属或用难燃硬塑料管加以保护。各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器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9、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烙铁、电熨斗、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10、库房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器材应放置明显处,便于取用。消防设备、器材附近严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第七条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公司内的消防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消防栓、水龙带、水枪、报警器等)是消防专用设施,不准随意动用,必须做到完好。

2、消防设备、器材必须放置明显处,并摆放整齐,附近不准堆放物资,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保证使用方便。

3、各部(科)室,对本单位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维修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4、对随意动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处罚。在消防设备、器材附近堆放物品和堵塞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并限期清除。

防火规定篇五
《消防法规》

防火规定篇六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2.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3.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8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3.3.10

注: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2.3 厂房的安全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版)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防火规定篇七
《消防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楼梯

第五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六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二节 消防水源 第三节 消防用水量 第五节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七节 消防水泵 第八节 消防排水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三节 灯具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四节 消防水池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06.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06.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2.1.8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06.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06.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06.2.2.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06.3.1.1条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

第06.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中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06.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06.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06.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06.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表 06.3.1.4

第06.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 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06.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06.3.1.7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06.3.2.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06.3.2.2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06.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m2 (公斤/ m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06.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06.3.3.2条 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06.3.3.3条 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06.3.3.4条 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06.3.4.1条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

第06.3.4.2条 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06.3.4.3条 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06.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二、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第06.4.1.2条 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06.4.1.3条 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

算。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1.3的规定。

第06.4.1.4条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至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06.4.1.5条 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向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等;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疏散出口的门应向外开。靠近门口1.4m

以内,不应设踏步。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楼梯

第06.4.2.1条 人防工程当使用层超过二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度差超过10m的下列工程,应设防烟楼梯间:

一、电影院、礼堂;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第06.4.2.2条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4.2.3条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06.4.2.4条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第06.4.2.5条 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06.4.2.6条 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

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06.5.1.1条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06.5.1.2条 符合本规范第06.5.1.1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06.5.1.3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06.5.1.4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 m3/h(米3/小时)计算。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 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120 m3/h计算。

第06.5.1.5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第06.5.1.6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06.5.1.7条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06.5.1.8条 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06.5.1.9条 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分钟)。 第06.5.1.10条 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06.5.1.11条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第06.5.1.12条 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厘米)。

第06.5.1.13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06.5.1.14条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06.5.2.1条 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06.5.2.2条 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

防火规定篇八
《防火带设置规范》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防火规定篇九
《消防法律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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