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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一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
行政模拟法庭心得
5月16日下午,我们第二组进行了模拟法庭的演练。整个过程持续将近了1个小时。 我们的案例如下:九洲市龙湾金属冷拉标准件厂,申请征用2.9006亩集体土地,但是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对涉案宗地进行建设。并且,在九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前,即1997年7月24日,金属厂已被九洲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登记。 1999年7月30日,九洲市人民政府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8月31日,金属厂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3月7日,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于2008年4月10日生效。2010年2月,***、###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718.7万元。其理由是九洲市人民政府的违法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导致其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第二组中,我担任是被告代理人。因为被告是全权委托,被告代理人在整个模拟法庭中是与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并列为需要准备的事情最多的。在正式演练之前,准备工作显得盲目而没有头绪,因为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质证阶段言辞,开始的时候准备的材料都是不合要求的,经过老师的指点,才做出正确的改正。在这一方面,因此懂得了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这些文书的基本格式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于这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总体来说,自我感觉还是良好的。开始的时候,首先由书记员做开庭前的准备,在宣读完法庭规则和确认原告被告以及其代理人到场后,法官正式入场宣布正式开庭。
整个庭审虽然偶尔会出现一些小小的意外和冷场,不过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至少基本遵循了真正的法院法庭庭审程序分为举证、质证、自由辩论阶段,因为是亲自参加了,相对前面去法院旁听庭审有更深的收获,明确了解的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东西,也了解了庭审过程应该注意的言辞,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过程有了基本的熟悉。
但是,我们这组的模拟法庭,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和瑕疵。
首先,是审判长对于法庭的程序,不是太过熟悉,以致在原告读完诉讼状后,直接跳到了举证阶段,被告的答辩状因此被搁浅,在被提出时,有返回来诵读答辩状,这时,场面显得有点混乱。不过处理地还算合理。
第二,因为原告在正式庭审前,又临时加了一条证据,在举证阶段着重围绕这个重点发表言论。这让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着实难受。因为是临时新提出的,没有准备应对其新加的言辞,只能临场发挥,这时,才知道什么叫做“书到用时方恨少”,于是,针对其证据只能陈述自己已知的言论,因此一度被原告代理人压制,不过,只少,我方也有充足的证据和言辞让原告无可奈何。所以,从中明白,在案件中,对案件要详细再详细地了解,做出充分的准备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被告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在自由答辩阶段的僵持,使整个庭审显得有些凌乱。因为原告代理人针对“注销”二字一个劲地发表言论,却未给出详细的证据来支撑其言论,在我看来有点显得无理取闹。因为审判长的主导作用没有起到作用,双方因为这个事情你来我往,却依旧没得出结论,事后回想着实让我有点尴尬。
总体来说,这次的模拟法庭还是让我获益良多,因为亲身亲为了,了解到很多的细节需要去注意,否则,可能会发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情况。也熟悉了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准备的言辞,并且粗略懂得了作为被告代理人需要怎么样反驳原告观点,并且临场反应做出有利于本方的言论。
以上便是我对这次的模拟法庭演练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二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流程》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流程
一、开庭准备阶段
1、书记员做好开庭准备
2、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3、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书记员开庭准备事项:
1、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
3、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入庭
4、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及开庭准备情况,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的内容:
1、敲击法槌,告知开庭
2、宣布案件名称,案由,审理程序
3、如本案是再审案件、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
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事由,不允许任何单位、公民以及与审理本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旁听
5、介绍审判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核对当事人身份:
1、核对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2、核对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姓名、职务。
3、对诉讼代理人,要核实其委托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4、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要进行审查并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决定。
●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1、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明确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
2、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若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布法庭调查,审判长在询问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简述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
2、当事人陈述,先原告、再被告、之后第三人。合议庭应当根据诉辩情况归纳总结庭审重点。庭审重点确定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3、出示证据,举证责任倒置。
4、当庭质证,根据情况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或先举后质。
5、法庭询问。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最后陈述
四、法庭评议、宣判阶段
1、评议,合议庭成员均须发表意见,承办法官先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当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不同意见记入笔
录,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提交审委会。
2、宣判,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的意见,之后,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三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为了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掌握,在老师的组织,同学们的准备下,开展了四轮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观看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故有以下感想(主要针对法学1203班的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开庭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等。根据陈述我了解到原告为广东金融学院学生陈巧玲,被告为广东省司法厅。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模拟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先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大概内容就是原告陈巧玲认为,自己的在校生身份得到教育部和学校的承认,并且也通过了司法部门的报名资格审查,司法部门以自己不是普通高等院校大三在校生身份为由拒绝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学历歧视。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被告代理人也进行了简要答辩,原告陈巧玲因在报名时隐瞒了“专升本”的真实情况,本不符合报名条件,故不予颁发证书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个阶段是更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先要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极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辞辩驳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充分锻炼同学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原告代理人: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这是在报名时要求填写的表格,其内容并未要求填写学习经历,只是需要在校的大三学生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在校生证明及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明并没有隐瞒“专升本”身份的故意,不存在过错。第二组证据,原告由教育部授予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以及在校生证明。报名时的身份是在校生,符合司法部《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原告小马报名时所填制的表格。在“学习经历、最高学历”一栏中,仅填写了本科在读经历,未如实填写专科学习经历。她报名时提交的在校生证明,也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因其瞒报,她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组证据,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指须同时符合“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这几个条件,而原告小马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的本科学历,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阶段。
审判长进行当庭宣判: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部门规章并无直接授权省司法厅履行颁证职权,因此原告陈巧玲要求省司法厅颁发证书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行政诉讼程序的模拟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模拟法庭,了解了诉讼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虽然模拟法庭与真正的法庭存在一定差异,由于缺少真
正的利益冲突,没有实际法庭的紧张激烈与刺激,但我们能从此次模拟法庭中学到行政诉讼的大体框架,为以后的实践操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含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收获,同事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的方法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四
《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法律系胡剑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 组成,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国家公诉人。我们选择的案例是2009年在杭州市发生的飙车案。案件事实是胡斌,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4198901202333,文化程度高职,职业学生,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濮家新村29幢2单元501室,曾经多次因为超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三菱跑车由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飞速行驶,闯过人行横道时撞上被害人谭卓,致使被害人谭卓飞出25米后落地。被害人谭卓被120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因头部、胸部严重外伤,抢救半小时,宣布不治死亡。被告人胡斌因飙车,造成被害人谭卓死亡。其行为导致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这一案件在当年颇受争议,所以自然对于我们的挑战也很大。
在胡剑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是,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应该写的法律文书有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说是整个开庭阶段的指导,所以我很认真的查阅了资料,写完了我的起诉书。 学习写完法律文书后,我们就开始了模拟法庭的模拟演练。我想这个演练最重要的就是熟悉整个庭审程序。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安排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调查与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再介绍案件名称,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也可举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新的意见。之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进行合议庭讨论,最后再开庭作当庭宣判或择日再判。这就是整个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一直是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以前只是在法院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公诉人,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
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很多都是自己管自己,很少能有机会将同学们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五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10月7日上午,我们法律法学本科专业学员在义县电大的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是由我们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规范合法的程序,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在学习生涯里,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等等。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算是我们进入学习以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一、“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
作为专业的学生,应当说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参加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是单一的学习或者实践是无法提供的。
二、精心组织、认真参与是“模拟法庭”成功的关键
为了举行这次“模拟法庭”,电大指导老师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制定严谨的方案,从案例的选择到时间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虑了同学的性格特点,在法庭中还对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由合议庭闭庭合议等审理过程进行了合理引导;同学们扮演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等等相应角色,审判人员、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和证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础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明辨是非的举止,法庭取证时各种证物、证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辩论时的引经据典、唇枪舌剑,让“模拟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活动十分成功,同学们深受教育,一致认为:表演是安排的,但过程是真实的;法庭是模拟的,但触动是深刻的。我在“模拟法庭”上扮演了一名角色“审判员”,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此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是最后因拦车这一小事而致人重伤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着深刻的启示。我国家普法宣传还不能深入到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相当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学社会青年犯罪占绝大多数。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使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不会发生。
没有在电大学习法律知识之前,我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粗浅,有很多基本的法律知识还一知半解,通过两年多的学习,特别是在这次“模拟法庭”以后,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自己身边,法律连着我和你,学法、知法、守法是多么重要,今天这个案件可以清楚的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法律,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办事,不能头脑发热,做事不计后果。必须不断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处理身边事。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六
《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进入大学两年多来,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这次我们06级法学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这不但是我第一次参与到林业庭大法院庭审中来,还非常荣幸的当了一回审判员。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体验,心得体会自然是颇多,真有一种迫不及待的要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的冲动。
在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在模拟法庭中我们用到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张丽儿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农历正月十八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1997年4月23日生育女孩林晶晶,1999年5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表示要与原告离婚,并要原告把女儿也带走。1998年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外出,均在异地打工生活,2004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林晶晶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林端爱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女孩子林晶晶,双方结婚至今从没有争吵过,也没有分居生活,2007年春节,双方还在原告的娘家一起过春节。
来自法庭最前线的情报:
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丽华、王丽娟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公开开庭时,原告张丽儿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淑慧、林明锋,被告林端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辉、陈书来到庭参加诉讼。
我们合议庭在听取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词之后,我们合议庭最后判决为:
一、原告主张双方于200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以否认,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张丽儿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至此,审判结束了。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
我认为,源于三点:一是乡间父母包办的婚姻无感情基础,二是疏于夫妻间的沟通,三是性格差异。
最后综述
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生活在永远的进行,婚姻是围城,围城有道,婚姻维护亦有道!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庭审经验,以后好好总结,多多交流。
谢谢!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七
《模拟法庭总结》
我们组分配到的是行政诉讼的模拟法庭演练。在模拟演练中,我分配到的是书记员的角色。尽管在开庭演练期间,书记员几乎是默默无闻的,但是却又是必不可少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书记员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为了成功地做好书记员的角色,我查了法条等有关书记员工作的资料。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书记员经过领导同意后,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了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了统一规定,明确规范了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达到了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1)书记员应将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制作成笔录,交由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定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3)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本组在演练后,匆忙之际,忘了上述提到的(1)(2)(3)点。通过本次演练,让我深刻地记住了这点。
在演练过程中,我还参加了书写起诉状的任务。通过实际的书写,让我获益颇多,如:对起诉状的结构有了深刻的印象,更注意其中容易遗忘的细节问题。另外,本组模拟法庭的课件制作是由我亲自完成的。通过制作PPT,我对行政诉讼的过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审理前准备——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法庭判决。也对其他组员完成的答辩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判决书等的撰写格式和主要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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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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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八
《模拟法庭学习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学习心得体会
2009级经济法学院03班 吕彬 20090540314 我一直觉得学习法学光靠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是远远不够的,想要真正的学好法律、运用法律就必须亲身参与到具体的案件调查之中。在大三的下半学期选择课程时,我选择了模拟法庭这门课,一是想检验一下自己三年来学习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想为即将走出校园走向工作的自己积累一些实践的经验。这次模拟法庭的课程,对我来说受益匪浅。通过实践增强了我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且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也有所提高。
在本学期的第十五周,我们行政法小组对一件以烟草专卖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进行了模拟庭审,我以被告方的第一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其中。经过全组人的精心准备和相互配合,我们的模拟审判得到了大多数老师们的认可,这样我很开心。虽然得到了老师们对我们的一定的认可的,但是我们也深知自己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模拟法庭是对真实的案件进行的模拟审判,它是真实审判活动的模拟,而不是“表演”。真正模拟之前我们行政法小组的成员对审判程序的进行事前做了沟通,原被告双方的观点也都互相的有所了解。虽然这对我们的最后的模拟庭审的顺利进行有一定的帮助,但不免使我们陷入程序化的,格式化,戏剧化的模式。这是我觉得这是有些遗憾的地方,如果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这是应该避免的。其次,是在庭审的准备阶段,大部分小组成员对该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程序的细节上拿捏不到位,使庭审程序显得有些脱节,气氛也不是很好。最后,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因为模拟法庭机会难得,老师想让每个组员都有机会展现自己,所以出现了被告方四名代理人,原告方三名代理人的场面,加之大家准备都很充分,每个人都有想表达自己看法的意愿,致使法庭辩论阶段显得有些混乱。
这次实践,是对我三年来学习的一次考核。原以为熟悉的那些知识,在运用到实践中的时候,才发现是那么的生疏。所谓“学无止境”,我会在实践中继续学习下去。
通过这次的现场的模拟庭审和之前的准备,也使我有机会亲身体会了开庭审
理的全部流程,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有所欠缺,但是通过我们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对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对诉讼程序进行的节奏也有所知悉。特别是一些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些地方,比如行政诉讼在原告宣读起诉书之前要先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的实践使书本上的这些抽象的知识更加具体更加的生动,更容易被掌握。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真正的理解所学的知识,从而达到融会贯通。我个人认为模拟法庭这样的学习方法是非常有效的。
在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成员都很认真,都对自己负责的部分做了相当充分的准备工作。大家互相帮助,互相提意见,互相纠正对方的不足,整个过程重交流、重讨论。正是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学会了团队合作,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精神,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我想这也是以后工作时一项不可缺少的素质。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不仅让我更加牢固的掌握了知识,也使我有很多的感悟和想法,我想这些想法对我以后真正工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和激励。
一、宁可在战场下流汗,也不要在战场上流血
这句话是罗老师在对我们的模拟审判活动进行点评时说的一句话,使我感触很深。成功永远都只会青睐那些有准备的人,那些为了成功努力过的人。任何成功都离不开私下的努力,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有努力过的人才有机会和成功相遇。
作为一名代理人,成功也许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代理人的权益。而要想在法庭上一展风采,要想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代理人的利益,要想使自己不被对方的观点所牵制,就必须拥有充分的准备,对案件进行透彻的分析和思考,大量查阅相关的法律。做到对方的每一次发问都在自己的预想之中,对每一个问题都已经进行了预先的回答设想,做到胸有成竹,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这一战场上取得最后的胜利。
二、不要轻视任何一个对手
不要轻视任何一个对手,也不要过分的相信自己的能力,这也是我在这次模
拟审判活动体会到的一个道理。由于在之前进行准备的过程中,控辩审三方都有相互交换过意见,我对“原告”方的观点也都有了一些了解,自认为原告方准备的不是很充分,对于他们的观点予以反驳也相当的容易,就是这样的一种想法使我在后来的准备中松懈了下来。当真正的模拟庭审时,对方提出的很多新的观点,让很慌张,触不及防,甚至被告方没有人能应答对方的提问,这都是过于自信和过于轻敌的表现。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这可能就是致命的伤,可能会导致失败。有自信固然重要,但是自信要有一个限度,盲目的自信不但不会成功,还很可能让自己陷入失败的痛苦。
尊重对手,正确的认识自己,也是成功者不可少的一个优秀品质。
三、不要忽略任何一个队友
不要忽略任何一个队友,每一个队友的意见都可能成为左右成败的关键。任何的时候,集体的智慧都要远远的高于一个人的智慧,在工作和学习中,要相信队友,耐心的倾听每一个队友的意见,集思广益。在这次的准备过程中,我与另外4名队友组成了被告方小组,大家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很多人收集到了我没有留心的法律条文,大家的很多意见和想法也是我所想不到的。在最后的模拟庭审中,我们的小组长发表的观点,我当时是不认同的,甚至我觉得他的这种观点会使我们被告方显的很被动,当时我对小组长的也有很多的抱怨。但是到最后,老师点评的时候,我才知道,原来小组长的观点才是正确的,自己才是陷入对方圈套的那个人。
在任何团队合作的活动中,不要忽略任何一个队友,在最关键的时刻,那个让局面扭转的关键人物可能就是平时不太说话的,常常让你抱怨的人,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左右成功的关键。正是大家的通力合作,互相配合,才使我们的最终模拟得以顺利的开展,才能让被告方意气风发,甚至达到了老师眼中“嚣张”的程度。
这次模拟法庭的学习和实践,除了令我对一些具体的知识记忆的更加深刻之外,也使我明白了程序对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同时也领悟到了上面总结的很多道理。
总的来说,这次的模拟法庭提高了我个人的实践能力和对法律的适用能力,使我对关于烟草专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了解,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是
我在大学学习期间非常有意义的运用知识的实践,也会是我以后工作中的一次非常宝贵的经验。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篇九
《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之心得体会
法庭演习——模拟法庭
进入大学两年多来,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上两个星期,我们04级国经法全体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这不但是我第一次参与到庭审中来,还非常荣幸的当了一回审判员。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体验,心得体会自然是颇多,真有一种迫不及待的要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的冲动。
案情回眸
在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在模拟法庭中我们用到的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秦海生依据其与被告广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诉伟业公司,请求被告伟业公司支付尚欠其在任职期间应该核销而未核销的费用7007元,并且应该给付因解除聘任关系而产生的综合补偿费13750元以及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工资16500元,以上合计37257元(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整)。
来自法庭最前线的情报
该案诉至我们04级国经济法3班“人民法院”,本院依法由李娜娜,曾庆杰和我(戴金池)组成了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公开开庭时,原告秦海生以及他的代理律师李倩云和江艳芳,被告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文以及辩护方的律师齐晓灵和黄淑芬全部到庭。04级国经济法3班和4班全体“人民”以及04级国经济法1班和2班部分“人民”到庭旁听。参加旁听的还有“人大代表”李巧艺老师和刘坤坤老师。
庭审开始之后,我们合议庭听取了原告秦海生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伟业公司依法履行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并根据该协议支付其在任职期间应该核销而未核销的费用7007元以及因解除聘
任关系而产生的综合补偿费13750元以及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工资16500元,以上合计37257元(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七元整)。
被告则辩称: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是无效合同,并且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合议庭在听取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词之后,总结出了两个诉讼争议的焦点。该两个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以及随附在《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之下的伟业公司的欠条是否有效。
而算得上是法律介的奇迹(“人大代表”李巧艺老师)的是原告和被告双方所持之证据是一样的,都是被告伟业公司与广东广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山水庭苑房地产项目监管协议书》,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随附一欠条)以及广东广投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伟业公司开的介绍原告秦海生到该公司就职的介绍信。
原告和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是《山水庭苑房地产项目监管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之后,我们合议庭最后判决为:
一,裁定原告秦海生与被告广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签订的《解除聘任关系及补偿协议》无效,并且依法撤消给协议。
二,驳回原告秦海生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7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500元。(判决生效之后7天内交纳)。
至此,审判结束了。
在担任了一次审判员之后,我可是想到了很多。
良多纷争为哪般?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
我认为,源于两点: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
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其实是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在这里我还想说一句题外话,就是当这样的人触犯我们的时候,我们大可不必与之理论,以至于纠缠不请,甚至纠缠着纠缠着我们本来有理的也变成无理了。我们必须向这些人取回公道,不然他们一定会得寸进尺的。我们取回公道的手段应该是强有力的,但是切不可用暴力,否则正中他们的下怀。我们直接报警或者是上法庭就行了。奴隶一样的人嘛,欺软怕硬的就怕比他们强的人。
国家机关就是强大!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势力就是强大。值得信赖!
言归正传,我们感叹社会多纷争!我们在感叹之余,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这样,至少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也是很高的智慧喔!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
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还是伟大领袖毛泽东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认识就不应该作相关的发言。因为无知而导致纷争!?那我们就多点学习嘛。认识多了,愚昧和无知就少了,相应的纷争就消除了。再者,当你忙于学习与进步,你还有空去纷争吗?
毕竟,学到的东西是自己的。
自己亲手做的蛋糕,永远比争抢来的来得多来得香!
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
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被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 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区别呢?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法官。仅此而已!我们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可是话又说回来,多了几个法官,至少我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自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呢?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间私下就不能这样呢?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啊?
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话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久拖不决,还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威严的国徽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公证之下,判决还有别?
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往往会有不同判决。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法官贪赃枉法?
非也非也!这并不是说法官枉法,而是公正审判之下的必然结果。
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
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所以说,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
律师斗法更斗谋
于以上这个问题,我还得在说几点。
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色的谋略。怎么说呢?正如上面所说,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色的谋略呢?在此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那么,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设计的方向迈进呢?这就是需要谋略来解决的问题了。同样的法律事实,着眼于不同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引导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着判决的走向。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问问自己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的。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事实,我们应该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
最好是用谋略来做我们的事业!
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再说到法官,其实法官也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当。为什么呀?
因为,法官并不必要让每一个判决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对!公正就行。正如上文所述,抛开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法官只需要公正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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