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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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的病篇一
《可以申请病退的病的种类比如下面》

可以申请病退的病的种类比如下面

具体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回复时间:2010-01-11 23:05

在一到四级的病就可以办理病退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作者:卫生部、… 文章来源:卫生部、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病退的病篇二
《病退的病种》

病的种类具体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

运动

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 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

1、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退休金的2%,申请病退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2、申请病退的流程: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病退的病篇三
《病退的相关规定》

 关于企业职工病退的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参加病退鉴定的职工,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满或终结后,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条件,即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2、各单位对职工申报病退资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原则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的手续和要求

1、职工申报病退鉴定,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病历,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可作为参考资料报送,对无病历和诊断证明的不予受理。

2、对基本符合病退条件的,单位张榜公示确定无疑后,由主要领导审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分别《申请病退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提供申报人近期同底版照片4张。对确因病情严重需要家属陪同到医院参加检查的危重病人,请在报名时提出申请办理陪护证。

3、职工本人必须详细阅读病退鉴定审批表中的报名须知,并由本人签字同意后申报。

4、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参加体检职工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主管单位统一组织,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没有陪护证不得陪同参加检查。

6、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名单书面通知单位。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10天内,各单位将鉴定结果通知到每一个申请病退的职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对被举报且调查属弄虚作假的,坚决取消病退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病退待遇

1、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2、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年龄未达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者,按原养老金退休计算办法扣发一定的工资比例。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年龄未达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享受退职待遇,退职生活费较低。

4、病退职工,退休后每次待遇调整,均低于正式退休职工的调资待遇。特别是退职职工调资待遇更低,退职后年龄越大,与同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越大。

职工病退,按照《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97〗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伤残抚恤金待遇。退休待遇: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办理退休时,按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抚恤金时,可以执行养老金标准,每年按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伤残抚恤金标准高于养老金时,要执行伤残抚恤金标准,每年按伤残抚恤金的规定调整,不再执行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期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养老金调整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超过半年办理退休的,须重新鉴定。残疾人按所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病退的依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职工患精神病,病史不满15年、未经系统治疗、达不到临床治愈标准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审批程序:病退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审核职工个人帐户,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省市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病退:

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

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休3个月,5年以上休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本单位工龄0-5年6个月,5-10年9个月,10-15年12个月,最多可24个月

病退的病篇四
《病休与病退》

病休与病退

我于2008年病休在家,我想问一下病休与病退有什么规定,病休多久需办病退,病退工资怎么算?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请问那些疾病符合病退条件?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要丧失劳动能力。

我在2008年12月得急性心肌梗赛住院25天,出院后到现在没上班还在休息,我已经29年的工龄了,病休工资应该怎么拿,拿多少?是否应该百分之百全拿?按规定应该病休多长时间,不扣工资?如果办病退后工资应该怎么拿,拿百分之多少?,请律师能给详细解释一下, 谢谢了

可以3---24个月内确定医疗期,医疗期内并不是全额工资.

我是一名教师,38岁,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狭窄并中度返流>,现上楼时呼吸困难,走平路过急时气喘.请问可以申请病休或病退吗

一、十六种统筹病种为:

1、白血病 2、尿毒症

3、脑出血急性期(需特护的) 4、颅内占位性病变

5、椎管内占位性病变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大面积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

10、心功能Ⅲ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血栓(需特护的) 13、精神病

14、股骨头坏死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各系统红斑狼疮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三、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首先要提出申请,提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准备好伤病职工治疗的全部医学资料,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残查体。

四、患有股骨头坏死是统筹病种。办理病退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2、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为职工报上来;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病休与病退

病休与病退

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

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办理了病退的人员,到正常退休的年龄不能再转为正常退休.

病退是工作十五年以上,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普通退休是达到法定年龄(男60岁),具备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从缴纳社会保险这方面来看,普通退休缴纳的社会保险通常相对多一些,因此根据其交纳金额计算出的退休金相对多一些。

参考文献:中顾网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佘小红

你在那个省,上网查有关文件.各省有它政策. 大同小异 1.按照现行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即职工在享受退休待遇时,工龄越长的职工越可以享受到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而工龄达不到30年的,拿到的则要少得多。 2.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病退必须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即可。病退后按工龄比例领取退休工资。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后每年可按规定的正常调整制度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病退的病篇五
《患有哪些疾病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

患有哪些疾病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 王先生向本报监督服务台反映,他想知道患有哪些疾病可提前办理病退手续。 本报监督服务台就王先生关心的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据介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携带职工本人病退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辅助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相关手续。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至4级。

病退的病篇六
《办理病退的条件》

办理病退的条件

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一、 办理病退(职)的基本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 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办理病退(职)的基本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有关文件计算后,没有最低标准。 2、病退(职)人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再改变,也不再重新计算。 3、病退和退职的区别:目前的计算方法相同,以后调整待遇时不同。 三、办理病退(职)应提供的材料: 1、病志(加盖病案室公章)。 2、诊断书。 3、相关影象资料(CT、X光片、彩超等)。 四、办理病退、退职的程序: 1、带好所需材料到劳动代理病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2、每年3月1日—4月20日、8月1日—9月20日为劳动代理办理时间,每年的4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将病退(职)鉴定材料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3、参加鉴定时带150元鉴定费。 4、鉴定合格后将鉴定通知单返回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病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病退的必须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省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核审批手续。而且还要严格控制数量,各地当年办理病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1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具体控制数额由省劳动保障厅下达。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统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以后国家发布新标准时,改按新标准执行。 1、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职工身份证; ②个人档案; ③退休审批表;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⑥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①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 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②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 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病退职工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使用新办法计算。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过渡

性养老金”是指按职工1995年以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养 老金。“调节金①”是指按省规定的当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5%,乘以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 限,再除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计发的调节金。

病退的病篇七
《办理病退的条件》

、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职工身份证;

②个人档案;

③退休审批表;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⑥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①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

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

②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

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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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的病篇八
《职工病退条件及办理程序》

职工病退条件及办理程序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1、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2、需提交材料 办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职工身份证; ②个人档案; ③退休审批表; 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⑤医务技术鉴定结论;

⑥欠费企业职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职工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待遇。 3、病退办理程序

①材料审核:由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公示;申报病退的职工到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购买病退材料(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表、职工患病或伤残情况调查表、档案袋);申报病退职工要将需要鉴定的病种报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按照《非因工伤职工十种常见疾病劳动能力鉴定基本检查项目》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原始住院病历及以往病例资料。凡是需要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的,要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没有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视为无效病历。

②办理公示:由申报单位在显著位置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

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类别、工种及待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企业纪检、工会、劳资人事部门联合出具公示证明,并持退休审批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退休申请书(范文)

×××××单位:

本人×××,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

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女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参加工作日期:××××年××月××日

本人医疗手册(卡)编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属街道:××××××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附: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手册(复印件)。

劳 动 鉴 定 报 告 书

病退的病篇九
《病退》

【词语】:病退

【注音】:bìng tuì

【释义】:1、.

2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现在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病退工资: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

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病种标准:

1、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

一 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

≤20度。

13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

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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