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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一
《湖北省武汉市场免检、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请地址》
免检、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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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的证件
机动车主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环保标志申领单》。如无登记证书,则应查看出厂合格证(国产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进口凭证含进口车随车检验单和购置发票)。
二、有关规定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车及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Ⅴ标准,达不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三、免检车辆(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一)市民之家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环保D10窗口
(二)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
1、江岸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口二七路金涛翰林苑8号楼 2、江汉政务中心 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1号三楼环保窗口 3、硚口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1号
4、汉阳政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5、武昌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青山区青翠苑2号政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7、洪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
8、蔡甸区政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1楼环保窗口 9、江夏区政务中心 楼
10、东西湖区政务中心 11、东湖高新开发区 号楼
12、新洲区政务中心 一楼C厅
13、沌口政务中心 14、武汉市化工新区 15、汉南区政务中心 16、东湖风景区管委会 17、黄陂区政务中心
(三)全市各邮政网点
序号 所属行政区 1 江岸 2 江岸 3 江岸 4 江岸 5 江岸 6
江岸
地址:江夏区江夏大道181号政府服务中心三地址: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地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 地址:新洲区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地址: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绿色路特8号 地址:汉南区纱帽街滨江315号政务中心3楼 地址:武昌区黄鹂路80号(东湖国际会议中心旁) 地址:黄陂区环保局2楼B1区环保局窗口 网点名称 网点地址花桥邮政支局 建设大道二七邮政支局 解放大道长春街邮政支局 张自忠路三阳路邮政所 三阳路12堤角邮政支局 堤角前街百步龙亭邮政所
后湖大道百
721号1
8 9 10 江岸 江岸 江岸 高雄路邮政所 上海路邮政支局 汉口花园邮政支局 江岸区苗栗路5号 江汉区上海路14号
汉口花园四期1栋9-12号商铺 11 江岸 12 江岸 13 江岸 14 江岸 15 江岸 16 江岸 17 江汉 18 江汉 19 江汉 20 江汉 21 江汉 22 江汉 23 江汉 24 江汉 25 江汉 26 江汉 27 江汉 28 江汉 29 江汉 30 江汉 31 江汉 32 江汉 33 硚口 34 硚口 35 硚口 36 硚口 37 硚口 38 硚口 39 硚口 40 硚口 41
硚口
盛世东方邮政所 中环邮政所 竹叶山邮政所 江汉路邮政所 球场路邮政所 友益街邮政所 北湖邮政支局 营房村邮政所 学府北路邮政所 红旗渠路邮政所 二道棚邮政所 金家墩邮政支局 双洞门邮政支局 唐家墩邮政所 北湖西路邮政所 常青花园邮政所 杨汊湖邮政所 航空路邮政支局 六渡桥邮政所 江兴路邮政支局 将军路邮政所 万松园邮政所 仁寿路邮政所 古田三路邮政所 韩家墩邮政支局 顺道街邮政所 汉正街邮政所 汉水街邮政所 桥口路邮政支局 古田二路邮政所 长丰街邮政所
金桥大道18号 中环商贸城 发展大道3081号 中山大道1011号 球场路60号 友益街92号 北湖正街15号 硚口区建设大道409号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四小区 红旗渠路166号
姑嫂树路特1号盛丰花园一楼 汉口火车站西侧 单洞三路15-20号 香港路324号 马场角横路9号
常青花园小区学府南路68号 常青二垸163号 航空路特1号 中山大道373号 江兴路10号
东西湖区将军路198号
雪松路25号千禧园1栋1层商铺解放大道海军工程大学对面 解放大道汉口春天
解放大道346号第四中学旁 民意四路48号凯瑞酒店旁 三曙街5号小商品市场对面
汉水街59号江山如画三期一楼
桥口路中山大道6号中山医院旁
桥口区古田二路68号广电江湾商长丰大道特99号城市花园旁
43 44 45 46 47 硚口 汉阳 汉阳 汉阳 汉阳 汉西三路邮政所 沌阳邮政支局 宁康路邮政所 五里邮政所 钟家村邮政支局 桥口区汉西三路81号香江家居对沌阳大道402
宁康路69号神龙商业街三期15
马鹦路江腾苑商业街汉阳法院斜汉阳大道195号钟家村车站旁 48 汉阳 49 汉阳 50 汉阳 51 汉阳 52 汉阳 53 武昌 54 武昌 55 武昌 56 武昌 57 武昌 58 武昌 59 武昌 60 武昌 61 武昌 62 武昌 63 武昌 64 武昌 65 武昌 66 武昌 67 武昌 68 武昌 69 青山 70 青山 71 青山 72 青山 73 青山 74 青山 75 青山 76
青山
建港邮政所 金桥港湾邮政所 十里铺邮政支局 二桥邮政所 三角湖邮政所 纺机路邮政所 佳馨花园邮政所 南湖花园邮政所 徐东路邮政支局 中山路邮政所 余家头邮政所 彭刘杨路邮政支局双柏庙邮政所 南湖新城邮政所 团结大道邮政所 杨园邮政所 水果湖邮政支局 珞珈山邮政所 东亭邮政支局 车辆厂邮政所 岳家嘴邮政所 钢花邮政支局 任家路邮政所 三十一街邮政所 钢花南苑邮政所 红钢城邮政支局 建设一路邮政所 钢都花园邮政所 罗家路邮政所
鹦鹉大道560号
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28栋1层汉阳大道647号十里铺车站旁 二桥路5号
三角湖路官湖景珠1楼商铺
武昌区友谊大道532附14号才茂
武昌区友谊大道团结村路佳馨花
南湖花园宁静苑商业街33-34号徐东四期公寓入口处 武昌中山路401号
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 武昌彭刘杨路215号
武昌区涵三宫武汉中学后(书香
武昌区南湖建安路水域天际小区武昌区团结大道丽华苑小区
武昌区和平大道729号(新一佳武昌水果湖北环路特1号
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书香门第小武昌区黄鹂路37号 武昌和平大道776号附1号
欢乐大道铁机路(地铁A出口)青山区118街坊北门 青山区城建三路32号 青山区31街坊1号 青山区115街钢花南苑 青山区和平大道1540号 青山区红卫路50街坊 青山区123街坊南门
青山区125街119-123门一层8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东西湖 东西湖 蔡甸 江夏 黄陂 新洲 汉南
左岭邮政支局 保利花园邮政所 张家湾邮政支局 鲁巷邮政支局 花山邮政所 马房山邮政所 石牌岭邮政所 光谷软件园邮政所 城建邮政所 红霞村邮政所 武泰闸邮政所 珞狮南路邮政所 梅苑邮政所 卓刀泉邮政支局 文馨邮政所 吴家湾邮政所 吴家山邮政支局 额头湾邮政所 建新路邮政支局 北华街邮政支局 双凤邮政支局 龙腾大道邮政支局 纱帽邮政支局
左岭新城2社区商住楼C4
关山一路西侧保利花园3期C栋武昌区张家湾34号 珞喻路716号华乐山庄 花山小区桔园1号小区 珞狮南路162号 洪山区石牌岭15号 关山一路特1号光谷软件园
珞喻路森林花园小区门面14号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小区特1号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
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商铺 丁字桥路37号附1号 卓刀泉南路20号
珞狮南路与文馨街交汇处大华公吴家湾38号
东西湖东吴大道841号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舵落蔡甸街汉阳大街133号 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特1号 黄陂双凤大道794号
新洲区龙腾大道174号新洲区计汉南区汉南大道545
四、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武汉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1、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
2、武汉黄浦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 3、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二
《武汉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武汉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信息来源:武汉市环保局官方网站(2014-05-26发文)
一、需要的证件
机动车主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环保标志申领单》。如无登记证书,则应查看出厂合格证(国产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进口凭证含进口车随车检验单和购置发票)。
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7-82854685
咨询单位: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咨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花桥街育才一村40号
三、有关规定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车及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Ⅴ标准,达不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四、申领地址
(一)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
1、江岸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口二七路金涛翰林苑8号楼
2、江汉政务中心 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1号三楼环保窗口
3、硚口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1号
4、汉阳政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5、武昌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青山区青翠苑2号政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7、洪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
8、蔡甸区政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1楼环保窗口
9、江夏区政务中心 地址:江夏区江夏大道181号政府服务中心三楼
10、东西湖区政务中心 地址: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11、汉南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南区纱帽街滨江大道315号
12、新洲区政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
13、沌口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14、武汉市化工新区 地址: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绿色路特8号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
1、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
2、武汉黄浦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
3、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2号
4、武汉华丰机动车检验站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71号
5、武汉振宏优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董家店村特8号
6、武汉荣达鸿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沌口经济开发区东荆河路特1号
7、武汉路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特3号
8、武汉好江南装饰建筑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委会旁附1号
9、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绅宝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三家店特一号
10、湖北同好投资有限公司(马湖检测站)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南路26号
11、武汉驿安机动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龙城路锦绣龙城庙山小路特2号(光谷第五小学、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旁)
12、武汉托普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盛)
地址:武昌区白沙州大道烽火村江盛路528号
13、武汉公交汽车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交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1号
14、武汉市成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成功村二组
15、武汉市东西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9号
16、武汉华之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
17、武汉市天龙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镇魏咀天龙机动车检测站
18、武汉金之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彭家岭399号
19、武汉市黄金口盟盛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彭家岭399号
20、武汉普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江夏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阳光大道
21、武汉市政通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大道桃花村
(三)以下检验机构网络接入中,即将提供服务
1、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洪山区张家湾街毛坦村(集体产业商服用地旁)
2、武汉马湖利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邢家湾(马应龙医药旁)
3、武汉市天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南湖村下蕃息村25号
4、武汉安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汉南纱帽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七路258号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三
《外地及委托外地年审车辆办理环保标志指引》
外地及委托外地年审车辆办理环保标志指引
一、在南海区年审的外地车
委托在南海区年审的外地车辆(包括本省车辆),申领环保标志与南海区年审车辆(粤Y)同等待遇。
在南海区委托年审的外地车辆,申领环保标志需出示三证原件外,还应提交南海区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合格报告。
二、没有在南海区年审的外省车辆
没有在南海区年审的外地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除需出示三证原件外,还应提交南海区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南海区居住证(车主为企业的,提供:在南海区设立的企业或办事处的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及证明)。
三、南海区委托外地年审的粤Y车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委托年审地区核发标志,南海区不予办理。
四、机动车在南海区年审辨别示意图
例图一:
注:南海区在外地年审签章的,在日期后面显示年审地简称如“粤A (02)”
例图二:
注:外地车辆在南海区年审签章的,在日期后面显示年审地简称如“粤Y (03)”
例图三:
注:外地车辆在外省年审的,年审签章日期后面显示年审地简称如“苏A(01)” 说明该车在外地年审而非在“南海区年审”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四
《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证明模板》
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证明
No450112
省 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请允许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申领异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五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5》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服务,向社会出具数据,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登记时和登记后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排气污染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验。
第三条本市检验机构的设置及开展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化运作、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检验机构管理的相关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机构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过程进行网络实时同步监督,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和有关服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科学选址、分布合理、总量控制、方便车主的要求,每站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公里,每2条检测线场所面积不少于15亩,且应当满足机动车检验、停车及办公需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年度检测量,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检验机构布点规划,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申请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布点规划,具体办理筹建事宜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设置检验机构,且符合布点规划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建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筹建完成后,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验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并在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审查: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具有经省环保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环保检验的工作人员;
(四)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电子监管信
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应当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六)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和取得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省环保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后,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和计量认证证明文件;
(四)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检验周期应当同步。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同时通过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检验过程和结果数据上传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对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定期开展服务和技术人员培训;
(四)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
出具检验报告;
(六)保持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转正常;
(七)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环保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发现检验场所内有扰乱检验秩序、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二)少检、漏检或者不按照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三)未经检验、检验项目不全、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四)随意修改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使用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验工作;
(六)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七)使用未经省相关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
(九)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
(十)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确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检验的,应当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备案,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仲裁检验申请起3日内,参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安排仲裁检验。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检验机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设备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为检验机构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公布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审批信息;
(二)建立检验机构电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相应信息服务;
(三)定期进行检验机构行业调查和统计;
(四)组织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擅自开展环保检验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停止检验,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的;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的;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六
《异地就医表-武汉中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险中心各一份。
武汉机动车环保标志我在异地篇七
《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
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
14个环保标志核发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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