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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一
《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法律法规考试答案》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学习抽查
工段: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员工号:____________考试成绩:__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2分)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A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A.30 B.10 C. 20 D.5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A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A. 每月 B.每季度 C.每年 D.每两年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哪类地区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C )。
A.生产厂房 B.建筑工地 C. 公众聚集场所 D.大型企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C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A.1 B.2 C. 3 D.4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C )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6、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B )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B.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
C.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D.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7、锅炉、压力容器的 ,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A )
A. 安装、改造、维修 B. 设计、安装、改造、维修
C. 设计、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D. 设计、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
8、 下列叙述哪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A )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B.《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但没有要求作出记录。
C.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必要时还应作出记录。
9、下列那项情形不属于较大事故( C )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B、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D、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B )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填空题(每空1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及其 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5、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6、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7、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 责任保险制度 ,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18、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7月1日 起施行。
2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 由 国家质检总局 指定考试机构。”
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 领证申请 、受理、 审核、发证。
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10分)
2、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简答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除本体外还应包括哪些设施?(6分)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除本体外还应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回答下列问题。 (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如何办? (2)应由谁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3)使用单位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如何注销? (12分)
答:(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特种设备被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2分)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介绍》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三
《10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吉莲高速公路A4合同段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编 制 人: 耿大帅
复 核 人: 刘卫锋
审 核 人: 祁 鹏
审 批 人: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表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标段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标段施工区域内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1.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5.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脚手架、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8.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9.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0.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安装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
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项目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当地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四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或改装,下同)。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行统一管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购置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五条新安装(新增)、修理或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新增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按附录要求领取相应牌照),方能投入使用。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检和新装检验的合格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应为新增车辆安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
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操作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
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经专业培训,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应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按附录规定周期对在用特种设备重要安全技术性能进
行的监督检验,下同)制度。检验周期按相应附录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时更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安全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具体方式,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隐患及问题应向相应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持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察局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结案,并按规定期限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五条同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相关的检验(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分为:型式试验、新装检验(或新增车辆检验)、定期检验。检验的内容、方法、合格判定等按相应的检验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经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在允许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授权项目的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的设立和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分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确定和部署。
第二十七条对拥有较多数量同类在用特种设备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检验能力和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允许成立企业自检站,承担本企业内授权类别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自检站的资格及允许检验的特种设备类别,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授权。 企业自检站自检类别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仍需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高于该企业自检类别特种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授权检验类别外及本企业外的特种设备的检查检验。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考核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认真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受检单位对当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处理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行政决定。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按财政、特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修理和改造活动,并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设计、制造者,无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也可并处10000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持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的要求,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或对安全质量不负责任者,应进行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产整改直至吊销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也可并处10000元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无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者,或安装、修理、改造后未经规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就交付验收或使用者,或安装、修理、改造过程中改变产品主要结构或安全技术参数未履行审核手续者,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吊销证书,也可并处10000 ̄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产品,或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产品,或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应责令设备停用。购置无证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补证手续,也可并处5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制度,导致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也可并处3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未及时更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者,应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设备停用,也可并处3000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安装、修理或改造资格证书、安全使用许可证、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照者,将没收或吊销相应证照,并通报批评,也可并处5000 ̄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或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开展安全监察或监督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失察失职、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窃商业秘密的公务员、检验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检验单位不能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负责人(法人代表)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应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评审发证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格审查认可办法》、《特种设备安全作用许可证(含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认证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等行政规章或技术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的各类证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等行政规章废止;其他部门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1:电梯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2: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3: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4:客运架空索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附录6: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具体规定。
(以上附录从略)
┌──────────────────────────────────┐ │特种设备产品目录│
├───┬──────────────────────────────┤ │种│产品名称│
│类├──────────────┬───────────────┤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安全许可证的│
├───┼──────────────┼───────────────┤ ││客用电梯(包括病床电梯、客货││
│电│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
├───┼──────────────┼───────────────┤ │起│电动葫芦、塔式起重机、电动单│简易升降机、汽车轮胎式及履带式│ │重│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随车起重│ │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卷扬机、施│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械│工升降机、港口轮胎式起重机、│高空作业吊篮、机械式停车设备、│ ││港口固定式起重机、港口门座起│其他具有升降作业功能的设备│ ││重起││
├───┼──────────────┼───────────────┤ │厂内│叉车(5吨以下)│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推垛机、│
│机动││正面吊运机、固定平台搬运车、牵│
│车辆││引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工程机械、压路机、摊铺机等筑路│
│││机械、汽车及其他车辆│
├───┼──────────────┼───────────────┤ │客运架││各类往复式、循环式或固定抱索器│
│空索道││、脱挂式抱索器的客运架空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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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五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
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
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8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1 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2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其能正确履行职责。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记录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有关法规要求。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
4.4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特种设备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4.5 使用单位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特种设备、全员参与、从设备采购到报废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分级排查、整改、监督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都作出明确规定。
4.6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做好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区域监管巡查。
4.7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效果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开展安全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绩效水平。
5 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
5.1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5.1.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设备特点及核心业务,制定文件化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方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5.1.1.1方针内容应体现:
——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特种设备危险特点;
——预防设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持续改进。
5.1.1.2方针的传达、评审与修订
使用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员工熟悉和理解。应当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
5.1.2管理目标
5.1.2.1目标的设立
使用单位应设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应与安全管理方针相一致,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并能够量化分解至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实施。
5.1.2.2目标的实施
使用单位应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保证实施,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修订。
5.2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
5.2.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并应当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层人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拥有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臵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解说》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符合国家国家法规要求篇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2011版)》
2011年第95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
录的公告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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