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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物料堆放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一)
太古食品有限公司安全部管理文件
目的:规范生产场所物料堆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范围:太古食品现场所有物料堆放区域。
实施细则:
1、规范物料堆放现场安全管理,堆放区域应悬挂或张贴相关安全警示标识,物料堆放现场应设置围栏,做到有效区域隔离;
2、物料堆放严格分类,分堆,划分堆放区域。物料堆放现场设置堆放区域指示标识,物料进场后按照指示标识进行堆放,禁止乱堆乱放;
3、物料堆放时必须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与消防通道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4、进入物料堆放场地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5、料场工作人员必须远离场内运输车辆及工程车辆作业区域,避免发生事故。
6、物料堆放场地进行作业的工程车辆必须按规定驾驶,听从指挥,禁止超速,超载驾驶。时刻注意料场工作人员和车辆位置,避免发生事故。
7、物料堆放场地的工作人员每次卸车完毕之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卫生,保持料场卫生清洁,物料堆放要整齐规范。平时要不定时的对料堆进行整理。
太古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物料安全堆放标准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二)
※ ※ 目 录 ※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 ※ 修 订 履 历 ※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1. 目的:【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规范生产场所物料堆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龙华园区生产场所物料堆放 3. 参考标准
《劳动卫生与作业环境评价》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8176-1997)
《仓库防火安全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4. 相关术语
4.1物料:指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所有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用品、半成品、成品等。 4.2垛:物料以堆的方式规范摆放。
4.3标识管理:集团标识牌管理,标识管理内容应包括责任单位(群、处、厂)、责任人、管理内容、有关联络方式、注意事项等。
4.4全包装纸箱/塑胶箱:用纸质/塑胶材料制作的用来包装物料的框型箱体,其可以完全封闭包装。
4.5半包装纸箱/塑胶箱:用纸质/塑胶材料制作的用来盛放物料的框型箱体,其留有一端未封口。 4.6打包膜包装金属产品:为堆放齐整、方便储存用打包膜缠绕包装的金属成品,一般为大件的机箱、显示屏外壳的不良品或废品。 5. 实施细则 5.1堆放场地规定 5.1.1总则
各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划好物料堆放场地,各场地应区分永久性场地和临时性场地并用显眼的标志(红/黄线、标识牌)明确区分,物料堆放应按照规划定点堆放,临时性场地应做好相应的标识管理并在处理周期内及时移除。 5.1.2仓库
a各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不同的生产物料设置不同的物料仓库,禁忌物品、灭火方式不同的物料严禁同一仓库堆放。
b各类仓库物料堆放遵照公司《一般物料仓库安全管理标准》(OHS-OP-030)、《包材仓消防安【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全管理规定》(OHS-OP-031)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规范》(OHS-0P-002)执行。 5.1.3货柜仓库【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各类货柜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不得安装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如必须安装时,应按防爆标准安装,电气线路沿货柜外围敷设安装。 5.1.4码头
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m,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2m的消防通道。 5.1.5厂房(仓库)外围通道【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a各厂房(仓库)周边通道一般不得堆放物料,如必须堆放时应严格分类、分堆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与消防通道,防火间距与消防通道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3.5条规定,且各通道所划分的黄线区域以外严禁堆放物料。
b危险化学品严禁露天存放,废弃化学品空桶(含废料)如因场地原因确需露天存放的,应避免阳光照射,与周边物料保持≧2米的距离并不得使用栈板多层堆放,且应做好标识管理。 5.2物料堆放标准 5.2.1一般原则
5.2.1.1物料叠放时,一般遵循上小下大,上轻下重的原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栈板堆放物料时,上下栈板不得偏离、错位,堆垛的支承稳妥,堆垛间距合理。
5.2.1.2栈板有损坏、发霉的不得使用,蝴蝶栏支脚损坏的不得使用,使用栈板堆放时最多不得超过三层(栈板层数)。
5.2.1.3物料使用货架堆放时,必须支承稳妥,货架不得变形、扭曲,货架须用螺丝固定并保持紧固,支脚损坏、锈蚀的不得使用。【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5.2.1.4各类模具、冲压车间内卷材、板材的堆放参照《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8176-1997)中4.3、4.4有关规定执行。
5.2.1.5其他散料必须用砂箱、包装袋包装完整规范摆放、严禁散落放置于人行、消防通道。 5.2.2物料堆高限层标准
各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物料堆放场地、种类、堆放工具以及堆放方式的不同,相应的制定不同的堆放标准。【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5.2.2.1生产场所栈板堆放的各种物料堆放标准(见下表)【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
5.2.2.2生产场所模具堆放标准(见下表)
5.2.2.3生产场所直接堆放(不借助堆放工具)的物料堆高标准(见下表)
5.2.2.4各种物料采用货架堆放的其总高根据单个货架高度而定,货架最上端一层物料堆放不得
超过2m并与天花板保持不小于1m的距离 6附件 无
物料管理制度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三)
施工现场物料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项目部施工现场物料的管理,确保项目部施工现场物料的采购、入 库、保管、出库领料等环节受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物料管理。 第 3 条 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设立物资采购部,配备物料员、采购员、库管员。
第 4 条物资采购部根据项目部提交的物料计划负责所有物料的采购、按时供应、点验、保管、收发等工作,严格按照物料进场验收流程把好物料进场关,认真填写物料收发情况登记表即做好物料收发台帐,实现物料使用的可追溯性,保证每件物料都能查到工程使用部位、进场验收人、进场检测试验人、现场施工人等信息,确保物料使用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都得到落实。
第 5 条 物资采购经理每月按照物料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的物料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 2 章 物料的采购、收验、保管、出库制度 第 6 条 物料采购工作的前期料源调查和询价要求:
1、工程项目开工后,物资采购经理负责项目需用物料的前期市场行情调查、考核产品 质量情况后制定物料供应商的花名册。
2、物资采购经理在花名册内比质比价,竞价确定质优、价廉、服务好的物料供应商为物料主供方。特殊物料可选择多家供应商。 重要物料、 主要物料和常规性的物料采购须填报《物料采购计划》。
第 7 条 物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 辅助物料和临时采购、紧急采购,物资采购部可以口头报物资采购经理同意后 先行采购,但在办理物料入库前应补齐《物料采购计划》 。
采购类型分为:常规性采购、临时采购和紧急采购。 物料的种类分为
重要物料分为:钢材、水泥、商品砼、机械设备。
主要物料分为:砂、石类、砖、门窗、防水物料、水电管线、电线电缆、周转物料等。
辅助物料:办公生活用品、仪器仪表、小型工具、低质易耗品等。
第 8 条 物料采购的供应计划管理要求:
1、工程实体上使用的物料、架料周材、机械设备等物料的《物料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施工员填报《物料采购计划》 ,施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具等辅助物料原则上由谁使用谁提《物料采购计划》 。
2、 对主要物料的物料采购计划要提前3天提出, 一般物料的采购计划提前 2 天提出。 《物料采购计划》的签批流程为:提出计划人---相关人员审核签字---采购经理审批 ---物资采购部进行采购。物资采购部在收到《物料采购 计划》后要及时组织所需货物进场,确保工程施工不停工待料。
3、《物料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类提报,分项目、分单位工程栋号、分品种、分规格、填报。
4、项目部上报《物料采购计划》时由项目经理根据施工现场各种物料的库存情况进行协调平衡并审核完毕后,再报物资采购经理审批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物料采购。
第 9 条 原物料进场后的取样、试验、送检、收验和入库管理要求
1、项目部使用的原物料(无论是自行采购或业主提供)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采购员 通知物料员、送检员、收货员和现场监理员(需见证送样的物料)到场收验货物。同时收货员负责收取进场物料的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原件(当无原件时可使用加盖经销 商单位红章的复印件)等相关质保资料交资料员存档备案。收货员对质保资料不全的物料不得办理收货手续。( 注:钢筋原材在收验时必须核对吊牌与母材上的钢号是否一致)。
2、资料员在收到进场物料相关质保资料后负责填写《检验/试验委托单通知单》交送检员和现场监理员见证取样。
3、送检员应根据工程项目应用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所规定的取样方法,确定取样 数量和频率。如果取样数量不足,此样品作废,另行取样试验;如果取样频率不足,则此样品有效,但需另行取样,直至满足频率要求为止。严禁制作不规范的试样和假试样,对样品的有效性负责。原物料进场除按标准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外,对尺寸、外观及型号等应予检查。
4、同品种物料现场取样数量较多时,应做样品标识,标识内容包含规格、型号、批 号、取样地点或使用部位等信息,以免样品之间混淆。现场制作好的有效样品应及时运送至质检站,防止损坏或丢失。对于有特殊温度、湿度要求的样品,应将样品及时存放于满足环境要求的样品间。
5、送检员将物料送检取得检测报告后, 如结果为合格及时将合格报告传达至资料员,并告知施工员物料合格,可以用于工程实体。如结果为不合格,试验员应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技 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负责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双倍取样复试。如复试仍为不合格的,技术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项目执行经理,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视情况可作出降级或作废处理。
6、经试验室检验的原物料,出具检验合格或不合格报告,由送检员在物料堆放地进行物料标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如需作退场处理的由项目执行经理通知采购员联系供应 商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物料清退出场必须按出入库流程做好入场和出场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物料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存放位臵等备查。因其它原因不能立即清退的,试验员应在物料堆放点做好清晰标示,防止不合格物料用于工程实体结构。
7、库管员对进场物料凭《物料采购计划》和《物料送货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必须由物料员、采购员和收货员签字确认后有效。入库单至少采用三联式(库管员存档一 联、交项目部办公室登记存档一联、交财务室报销一联) 。
8、重要物料和主要物料(钢材、水泥、砖、砂石、水电管线、电线电缆、周转物料) 的领用,由使用人填写《物料领用申请单》经现场施工员签字后交库管员签字后办理物料 出库手续。已办理《物料领用申请单》的材料不用再填写出库单。
9、辅助物料(办公生活用品、仪器仪表、小型工具、低质易耗品等)的领用由使用人在办公室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 《物料领用申请单》和出库单至少采用三联式。 (库管员存档一联、 交项目部办公室登记存档一联、 交帐务室成本核算一联)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四)
[篇一: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zhèng fǔ 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zhèng fǔ 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篇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并不限于此。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所有气瓶、气罐、液化气瓶、运输管线等
-易燃液体:油漆稀料、油品、防锈剂、显影剂、防溅液、紧固剂、润滑剂、自喷漆等;
-腐蚀品:酸、碱等。
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3、1购买部门对采购的化学品的产品质量负责,在满足生产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企业危险化学品。
3、2按法规要求,购买部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相关资,向供应商索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安全性数据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购买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备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通报给使用部门一份。
3、3采购的气瓶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且瓶体完好、无缺陷,气瓶标识色、安全附件齐全可靠;
3、4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要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5采购的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购买部门应当及时索要新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1化学危险品出入库时,仓库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检查,并健全化学品出入库台帐,仓库担当要检查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安全缺陷等,在确认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危险化学品方可出入库。
4、2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班组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4、3仓库担当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告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4、4仓库担当应定期检查危险品储存区,确保灭火器器材、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仓库担当、组长每日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管辖的危险品仓库、储存区,非特殊要求,必须关闭水、电、汽、管路开关、阀门等,不得存在化学品泄漏、火灾隐患。
4、5存放化学危险品区域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分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雨、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6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7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8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9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附近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配备足够灭火器材,电气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规定。
5、2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周围十米严禁烟火;确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5、3使用受压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气瓶、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6、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1购买部门负责对外协方施加影响,确保其化学品运输符合法规要求;
6、2外协方运输气瓶等危险品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运输车辆要张贴、悬挂危险品标识,且配备灭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
6、3运输化学品的外协车辆进入公司后,在遵守法规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6、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搬运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冲撞、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等。
7、报废、过期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气瓶由担当部门协调外协企业处理;其它报废的化学品按危险废品处理,严禁泄漏、外排、污染环境,统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场危险废品区,由ehs课统一处理。
8、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按公司<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篇五: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物料场地安全事故制度(五)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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