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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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制度》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一篇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内容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流程图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流程图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管理规范

通过对艾滋病病人进行规范的抗病毒的治疗可以控制艾滋病的进一步流行和传播,降低死亡率,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为了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以延长患者生命,减低对家庭和对社会带来的负担,保障治疗工作科学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为所有的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提供服务。 (二)严格监督管理,杜绝药品浪费与流失。 (三)安全、科学、有效和保密。

二、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口或暂住证的、符合抗病毒治疗临床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持有效证件均可以获得免费抗病毒治疗。

(二)免费抗病毒治疗服务内容

对于符合免费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须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并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定期的CD4细胞计数检测(2-4次/年)和必要的艾滋病病毒载量(1次/年)检测。超出免费服务内容的治疗以及检测费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费用自理。

三、目标及工作指标

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总目标是降低宝鸡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具体的工作指标包括

(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的比例达到85%。

(二)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达到85%。

(三)开始治疗的病人按照要求完成所有7次随访的病人比例达到100%。

(四)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五)开始治疗的病人按照《国家艾滋病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手

册》的要求完成所有4次CD4细胞检测的病人比例达到100%,病毒载量检测90%。

(六)为所有符合治疗条件且愿意接受治疗的儿童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5%。【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七)治疗信息上报正确率达到100%。

(八)其它相关指标:上报率(实际累计治疗人数)100%;表格审核率100%;表格保管完整率100%;实验室数据一致率100%;表格填写合格率100%。

四、职责分工

负责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临床部分,包括: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预算、使用登记;治疗方案的制定、病人随访管理、病案记录;并负责将个案治疗资料及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直报。

五、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负责指导病人的诊断、治疗;评估疗效,指导处理严重的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定点治疗医院每季度根据在治病人数量、临床治疗方案和剂量测算药品需求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建立严格的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应对艾滋病病人提交的治疗申请再进行复审和登记;开展抗病毒治疗前和治疗后的咨询,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评估,依据治疗的时机和方案实施抗病毒治疗。建立规范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病历和病案。

《艾滋病相关制度汇总》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二篇

目录

1.艾滋病保密程序 2.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 3.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4.艾滋病咨询室档案管理制度

5.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保密措施 6.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注意事项 7.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保密工作制度 8.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工作原则 9.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要求 10.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室工作制度 11.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须知

一、艾滋病保密程序

1、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臵符合保密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一对一咨询,提供保密性咨询。

2、咨询过程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3、检测报告过程保密: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阳性检测结果不应通过电话告知。

4、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5、转介服务过程保密:在向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进行转介过程中,注意患者信息不得扩散。

6、档案资料保密:规范管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资料,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均应放在能加锁的保密文件柜保存,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水磨沟区人民医院

二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应遵守以下制度

1、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 检单与检测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2、HIV 初筛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归定的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3、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4、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5、对初筛证实的阳性结果要以机密程序上报主管领导机构,并对本人做好保密教育

6、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7、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8、保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修订保密制度。

水磨沟区人民医院

三、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艾滋病疫情报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通过国家疫情报告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HIV/AIDS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二、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艾滋病疫情报告同时要实行季报和“零”报告制度。即次季度的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疫情上报省疾控中心。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全县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艾滋病疫情报告每月要进行核对,与传染病大疫情保持一致。

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 六、开展对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七、严格遵守艾滋病疫情保密制度。 八、上报艾滋病疫情报告表:

1、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2、HIV感染者报告一览表; 3、艾滋病病人报告一览表;

4、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死亡报告一览表; 5、HIV感染/AIDS个案调查表。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水磨沟区人民医院

四、艾滋病咨询室档案管理制度

1、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批准、实施、评价到项目总结的全过程中,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2、项目档案管理实行分类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项目工作考核。

3、归档范围

(1)各级领导及项目单位在重要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及声像等载体材料;

(2)经审核确立的项目活动计划、会议材料、文件; (3)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管理制度、办法;

(4)项目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报表、图片、照片及声像等载体材料;

(5)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4、归档要求

(1)档案是项目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2)凡应归档的档案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进行整理、编辑,并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3)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归档。

3、分类与整理

3-1、分类原则:依据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完整齐全、便于利用的原则,档案材料一般按项目活动目标进行分类。 声像材料分类时必须遵循声像载体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注意其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

3-2、整理方法:

3-2-1文字档案材料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及时装订成册,封存。 3-2-2声像档案应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并与档案载体一同放在

《预防艾滋病工作制度》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三篇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

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五)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使用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三、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保健管理

及追踪随访制度

1、为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2、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3、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

加强对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堵绝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结果阳性婴儿转入艾滋病、梅毒、乙肝综合防治系

统。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梅毒、乙肝临床症状,除不接种活疫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门诊工作制度》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四篇

[篇一:门诊工作制度]

1、临床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管理和领导,各科室参加门诊的医务人员同时接受医务科和门诊部的领导和指导。

2、门诊医务人员由各科室派出并相对固定,门诊各科室应按规定准时开诊,并提前做好开诊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疑难病症不能确诊和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门诊工作制度。对某些慢性疾病和专科疾病,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4、门诊医师要根据因病施治的诊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5、对急重、高龄病员、离休干部、军人、残疾人、高级知识分子、港、澳、台胞、外籍人士及远地病员等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6、门诊各科室与住院部和病区要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入院治疗。

7、门诊检验,影像等各项检查,必须做到规范操作、及时报告。

8、应根据条件和病情,严格控制门诊手术的适应症,对病情不适宜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治入院。门诊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

《传染病管理制度》
艾滋病门诊工作制度 第五篇

[篇一: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二: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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