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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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培
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第一篇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5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

【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第十二条 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培训基地医院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报省联

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十八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医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

自2016年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方案(试行)
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第二篇

浙卫办科教 [2012] 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为有序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结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师资培训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本单位、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教处。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我省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精神,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保障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特制定本方案。【我省住培师资培训工作的范畴】

一、培训目标

以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为目的,以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为导向,遵循师资成长规律,通过临床带教师资课程的系统培训,丰富带教师资的临床教学方法,提高带教师资的临床教学技能,构建一支规范化的高素质住院医师带教师资队伍。

二、 培训对象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中拟从事培训带教的师资。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全科方向与专科方向)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三级甲等医院基地的正高职称医师原则上可不参加临床带教师资培训,但承担全科医师带教任务的师资需参加全科方向师资培训。

社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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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理论师资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培训方式

根据目前师资队伍总体能力薄弱、需求紧张以及工学矛盾突出的现状,培训采取脱产与自学相结合、集中教学与远程教学相结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学时

培训总学时为100 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培训内容

根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注重临床教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临床医学教学理论与教学技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试考核要求等。

(一)专科方向带教师资培训主要内容为:①临床教学基本理论与知识:临床教学的现状与对策、医师临床思维能力培训技巧等。②临床教学基本技能:临床教学查房规范与技巧、临床带教规范与技巧、基本实践技能带教规范与技巧、一般体格检查带教规范与技能、常用专科体格检查及医疗操作带教规范与技能、常用急救操作带教规范与技巧等。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解读、轮转出科考核组织与实施等。

(二)全科方向带教师资培训主要内容为:①临床教学基本理论与知识:全科教学的现状与对策、全科医师诊疗思维与能力培训、全科医学基本理论和理念等。②临床教学基本技能:临床教学查房规范与技巧、临床带教规范与技巧、基本实践技能带教规范与技巧、全科基本医疗带教方法等。③全科医学科培训细则的解读、轮转出科考核组织与实施等。

(三)社区实践基地带教师资培训主要内容为:①临床教学基本理论与知识:全科医疗教学规范与基本理论、全科医师诊疗思维与能力培训、全科医学基本理论和理念等。②临床教学基本技能: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教学规范与技巧、基本实践技能带教规范与技巧、全科基本医疗带教方法等。③全科医学科培训细则的解读、轮转出科考核组织与实施等。

(四)公共科目理论师资培训主要内容为:①教学理论与技能:教学系统设计基本理论和方法、临床理论课教学规范与技巧、多媒体教学规范与技巧等。②公共科目的集体备课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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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与证书颁发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师资、社区实践基地师资完成所有培训并通过相应师资类别考核,颁发由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师资证书注明相应师资类别及学科方向,其中临床基地类别专科方向师资可以通过选修全科方向培训内容,兼注全科方向。《浙江省全科医生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效用视同为全科方向的《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公共科目理论师资参加完成所有培训及考核,颁发由浙江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师资培训证书》。

七、政策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住院医师师资培训工作列入各级区域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结合当地实际给予培训基地适当补助。

(二)带教师资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交通住宿费及培训费由培训基地单位承担。

(三)培训合格者记当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分。

(四)符合培训条件的对象均应参加培训,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全科医学科和内、外、妇、儿等相关轮转科室须至少有2名医师参加全科方向的临床带教师资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岗位准入基本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列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年度检查、基地复评和示范培训基地评审指标。

(五)由省卫生厅遴选参加卫生部举办的各类住院医师带教师资骨干培训班,视为完成我省的带教师资培训工作。

八、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统筹全省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培训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培训项目的落实以及教学质量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培训计划制定,指导与监督所辖培训基地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实行全省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试、统一证书颁发。省卫生厅将师资培训的具体工作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统筹各类师资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质量的监管、证书颁发的审核并承担公共科目理论师资培训工作。

专科及全科方向带教师资和社区实践师资等培训工作由具有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的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各承办院校应确定具体实施部门,并制定专人负责,组建优质师资队伍承担培训工作,每年初按要求申报培训计划,经卫生厅统筹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各培训基地要有计划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医师参加师资培训工作,保障培训期间所需费用和待遇,并建立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带教师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切实树立师资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确保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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