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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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2015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扎实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蔬菜、畜禽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6.1%、99.4%和95.5%,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农业农村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巩固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的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一)开展首批试点核查授牌。对2015年确立的107个创建试点单位,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部里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进行授牌。

(二)扩大创建试点规模。根据首批试点进展情况,修改完善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在首批基础上,再新增200个县(市)作为创建单位,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以及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或地市整建制推进纳入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提升创建水平。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宣传培训,争取政策支持,营造创建良好氛围。督促指导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全程监管,创新制度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坚持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努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先行示范样板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用3-5年时间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禁限用农药整治,要针对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品种,集中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兽用抗菌药整治,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三鱼两药”整治,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巩固并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经营监管。围绕

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类涉假劣农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互联网以及果菜茶、中草药产区农资市场整治。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拓展优质农资销售主渠道。

(六)强化日常督导巡查。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产品产地贮藏保鲜及相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薄弱环节监管,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持源头控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七)全面加强监督抽查。做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抽检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围绕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部省两级农业部门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联打联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推进追溯管理

(九)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贯通检测、认证、预警、评估、执法、追溯、标准等全要素,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制定追溯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

(十一)启动追溯试点工作。积极筹备和开展国家追溯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优先选择“三品一标”和生鲜乳、蔬菜、猪肉等易于标识的农产品开展全国统一追溯试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积极争取追溯条件建设和奖补政策,支持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试点。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二)稳步开展例行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各层级监测的重点和方式,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实现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5年规划。围绕重大问题隐患、标准制修订和科普解读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风险评估,跟进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出各类农产品全程管控的关键点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加大舆情监测和研判力度,健全舆情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推动各地细化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跨区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科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十五)加快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深入实施《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五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加快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步伐,制定国家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各地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尽可能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简便好用的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和明白纸。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创建规模,加快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

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支持规模化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大县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推动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

(十七)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形成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地域品牌。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大获证产品抽检力度,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优势、制度优势和体系优势,用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引领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地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菜篮子”大县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管理规范,明确建设内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开展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

(十九)强化检测体系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督促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推进资质认证考核评审。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基层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强化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尽快提高基层检测人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十)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畜禽屠宰条例修订工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突出问题整治、应急处置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合作联动,尽快构建贯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农业系统各行业、各地方的协作配合和整体联动,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格局。

(二十一)编制实施“十三五”规划。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编制,制定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2016-2020)》,强化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设施条件装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重点。

七、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二)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发挥基层监管服务机构和农业、畜牧、水产等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自律意识,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生产记录、休药间隔期制度,从生产经营过程把好质量安全关。

(二十三)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按照守土有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规范,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二十四)强化科普解读宣传。对公众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敏感问题进行梳理,系统编制科普手册和进行针对性的科普解读。充分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数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天地平台,依托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专家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部主题日活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宣传,广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二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中国农业信息网创建“农安信用”专栏,逐步将生产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用信息建档入库,探索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将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与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和资金奖励等挂钩制约。鼓励农业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来源:

篇二: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2016年工作计划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在县委、县政府、本局领导的正确领导、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领导组织协调,部门建立责任制,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半年来,经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半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1、不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验力度,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于2015年9月底、十月初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县4个蔬菜生产基地以及3个茶叶生产基地监督巡查。中秋国庆期间我县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着力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全面强化监管整治,实施检打联动。9月底以来,对我县11家蔬菜、茶叶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检查。检查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标准要求使用 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3、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不断完善我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加快信息化网络的建设。

4、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安全意识

11月底将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全县农产品重点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培训,切实提高生产主体的农产品安全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监管人员还有待充实,目前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2)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难于形成合力,打击难度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目前我县农业执法机构尚不健全,市场准入监管难启动。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完善,缺乏专职执法人员,执法条件较差,执法力度不够。而农业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成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

(3)缺乏组织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规范化生产经营观念和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主要生产基地信息化程度低,没有建立良好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制。目前全县范围内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的生产企业仍很少。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尤为重要。为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重要载体,确保主要

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省、市、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底线,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为抓手,不断健全县监管工作网络和检测体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监管信息化工程。

二、工作措施

(一)抓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手段,通过信息化手段。

(二)抓好示范创建,推进品牌建设。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已建基地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的规定。全年计划建立3-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点。

(三)做好检验监测,加强日常监管。一是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和执法查处。重点对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基地、省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例行巡检。二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通过承诺书、保证书等形式,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质量问题约谈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 。三是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伍,继续深化“农资打假”、“禁限用高毒农药”、“三品一标”等专项整治行动,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维护全县的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四是落实定期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基地和重点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巡查监管。同时,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管理、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规范和生产记录管理,以及储运包装、质量安全监管员、产品监测等全程监管制度的落实。加大执法打击查处力度,全方位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监管,形成高压态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监管常态化。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效率。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及时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从示范基地开始做起,努力实现联机联网,使农产品监测数据等监管、预警信息即时共享。

(五)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掌握工作主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及其应受到的惩罚,强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振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

农产品安全监管股

2015年11月13日

篇三: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分工协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排查、抽查抽检等方法,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1、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目标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屠宰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2、质量安全事件控制目标

努力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质量安全合格率控制目标

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畜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100%;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监测合格率100%。

4、农业投入品监管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1、加强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结合送科技下乡、农民知识化培训、项目实施等普及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知识,对农资经营人员、种养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进行重点宣传和培训,使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突出抓好“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业务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确保全年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一是指导生产基地(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农产品可追溯;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监管;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

3、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以乡镇农业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大活动期间和主要节假日,加大

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巡查、监测及咨询、培训与技术指导。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组织调查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经营、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而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2)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日常监管。加强对投入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规范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检查,对禁限用药物要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3)强化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推动农业投入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消费者投诉状况等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5、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检测相结合,抽检频率。全年对全县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配送中心、屠宰场、养殖场、农业投入品生产及经营环节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25000批次以上,其中蔬菜农药残留2000批次以上(包括水果、甜玉米、食用菌等),畜产品瘦肉精、H7N9等22000批次以上,水产品监测、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监测1000批次。

6、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四项制度”建设。一是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制度。引导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带动我县蔬菜、粮食、畜产品、水产品等标准化生产。同时,要求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必须与推广标准化生产结合起来实施,引进的业主从事农产品生产必须以实施标准化生产为前提,以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定期开展对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二是根据农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推行产地准出制度。三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各部门协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建立农产品自检机构,做到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市场中销售,严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台账和记录;引导自产自销户逐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记录;鼓励企业依据市场规则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逐步建立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二是进一步落实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制度,持证上岗,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落实执法装备,及时高效地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从而实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依法行政、保障有力、监督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8、加强部门联合,推进农资连锁店经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在全县逐步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体系。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修订和完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10、全面强化“三品一标”监管。坚持“从严从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好质量、速度、效益的协调发展。重中之重是强化“三品一标”的认证监管,切实提高认证准入门槛,严格认证程序,确保认证工作质量。依法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出局。农业部从去年开始将“三品一标”农产品全部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抽检比例和频率,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11、着力强化舆情监测。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调度、分析和综合研判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和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切,依托执法监管体系和专家队伍及时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本行业或本辖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日常监管责任人,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行业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密切配合,积极应对。要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加强沟通与交流,同时,要强化与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动态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等,做到不瞒报、谎报、缓报。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不定期检查,重点加强生产源头的监管,落实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评议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而造成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四: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监管暨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文件精神。发展和完善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规范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了解,树立起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同时也让广大群众、企业和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农资打假工作中来,实施科学无公害生产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三、组织领导

县农业局成立了2016年春季农产品质量监管暨农资打假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采用宣传车到全县所有场镇和重点基地进行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

2.在重点场镇制作展板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面对面对群众进行宣传讲解。

3.到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集中培训宣传。

4.通过12316网络平台发布短信普及知识。

5.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工作要求

1.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专人分组分片进行宣传,落实职责,分工合作,按照工作内容宣传到位。

2.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也应组织相应的宣传活动。【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3.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密切配合县局宣传活动。

篇五: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6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7篇

第1篇: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6〕1号)、《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6~2016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6~2016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6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6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6年新建的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填报每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表),分别于2016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医政药政科。

第2篇: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实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壮族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桂渔牧发[2016]32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近年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实施免疫。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调拨供应及管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动物疫苗使用计划。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完善各级疫苗冷链系统,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严格疫苗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收发记录档案。疫苗收发记录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自购动物疫苗养殖场的监管。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养殖场采购的动物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击规模场建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规模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到位。

(三)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地基础上,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各地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严格按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免疫档案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要求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划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五)严格规范检疫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核查调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的;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的;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疫苗信息及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底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于日15时前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信息,包括场名、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存栏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于4月底前抄本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规模场的免疫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规模局势稳定的免疫监督,重点监督养殖场子采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渠道、疫苗种类、疫苗运输及储藏条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规模场、散养畜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尤其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狠抓工作落实。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有序组织力量,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办法,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疫苗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做好迎接农业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的准备。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运离产地。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县(区)级财政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的补助。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常规监测与随机监测、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评价。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做好迎接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有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3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经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和种禽的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1)快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1)快大型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鸭(西洋鸭等)。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时免疫

根据监测结果,受到变异毒株威胁的地区,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农业部批准后,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两次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各地应及时对免疫抗体进行检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4篇:口蹄疫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大新、宁明、凭祥、龙州、靖西、那坡、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9个边境县(市、区)的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养殖家畜和种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5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地区或养殖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区内仅使用TJM-F92株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进行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仔猪断奶后用灭活苗进行初免,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或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猪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TJM-F92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第6篇:猪瘟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的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高效细胞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7篇:畜牧局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强水产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推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16年计划监测水产畜牧产品样本2074批次,其中:水产品124批次、畜牧产品13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820批次。

(一)水产品

共监测水产品样本124批次。其中,成品112批次,苗种12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重点监测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代谢物。具体采样时间、采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数量等详见附件1。

(二)畜牧产品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30批次,其中:猪尿100批次、猪肉10批次、禽肉15批次、禽蛋5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重点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具体抽样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十二县和雁山区快速检测共监测1820批次样品,其中:水产品260批次,畜牧产品1560批次。从屠宰场、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我局医政药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和渔业渔政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市渔政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及指定的抽样和检测机构等。

(一)水产品

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县渔政站承担;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快速检测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快速检测由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16)(见附件10)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本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要存在于-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本,每份样本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超标)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本。

2.水产苗种抽样。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1)。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本,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本。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本袋内称重。抽样数量为:虾类不少于60g、其它苗种不少于100g。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见附件8。

(二)畜牧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2)。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

2.抽样数量。猪尿样品只能从养殖场抽取,同一来源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3个,其他样品同一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1个。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分成3份,每份6枚;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样品编号按监测市或县拼音首字母(雁山区用YSQ)+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三位数),如市GL1403001、平乐县pL1403001。

3.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9。

(三)县级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水产品和畜牧产品。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5),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6),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盒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水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四次,分别为3月、5月、8月、10月的10日-20日。畜牧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两次,分别为3月、8月20日前。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市、县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水产、畜牧样品要在24h内分别送达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测中心应在样品送达3天内将确证结果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附检测报告),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地都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抽检时间及批次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猪尿快速检测工作全年分四次,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7)均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按照水产品、畜牧产品报市局医政药政科。市局医政药政科按自治区要求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快速检测结果上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监测结果通报。市局在收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监测结果通报后,将及时向县(区)局通报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监测工作,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局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及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于3月7日前,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件4)报送到我局医政药政科,并发电子文档至。联系人:。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区、市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区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采样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抽样检测的各项记录,我局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6年的绩效考核。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规范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按规定及时检测、分析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按时保质完成监测任务。同时,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对无故拒绝或逃避抽样的,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用好监测结果,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确证阳性样本通知和全国产地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市、县(区)局对确证阳性样本的养殖单位,要认真对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适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按程序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局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篇六: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农产品安全意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县贯彻实施,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县人大于常办[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新变化和农村发展新变化,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为保持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的开展。

三、活动内容

在县人大的统一部署下,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宗旨,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建立健全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县的实施,全面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推动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安排

1、根据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计划,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计划。

2、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配合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知识。

2、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依法做好活动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真实情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4、保障措施有效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制定明确细化的职责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具体责任。

5、明晰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紧扣,内容要具体,工作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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