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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政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本文在分析财政体制基本情况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相关解决策略,对于今后财政体制改革问题发展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 存在问题 对策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了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大跨越。财政改革不断深入,具体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①财政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初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体制框架。1994年,我国全面推出分税制改革。1998年,我国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性领域,转向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服务。从1999年开始,推行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改革。2007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和绩效考评试点。②财政分配关系获得调节,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预算收入管理,能够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的更加规范化。在最近的几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达到了分开中央地方管理权限和范围的目标,有利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扩大,能够保证财政向中西部地区的倾斜。1994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不包含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根据33%的税率来进行征收,能够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的更加规范化,能够将各种包税办法和对国有企业的调节税取消。③预算支出结构达到调整和革新,财政资金主要倾向于民生领域。民生方面的财政支出数额正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最近的几年来,扩大了数十倍。
一、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目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政监督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其中面临的问题。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所述。
1.财政政策、编制、执行和监督之间缺乏有效制衡。当前的财政政策、预算、执行和监督不能够充分发挥出合力,缺乏相互之间的密切联系。财政部门内部的预算、监督等机构出现多重设立的问题,导致出现职能的交叉,从而不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口径,不能够真正区分清楚不同的职能部门的责任所在,最终导致财政工作的效率低下,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互相推诿的问题时有出现。与此同时,财政政策、编制、执行和监督因为存在着职能方面的重复设置,会出现做同样的工作的问题,并且会导致不同的文件之间的分歧,不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决策,也导致财政预算执行部门很难决策。另外,财政预算监督也存在着问题,不能够较为详细、具体的编制预算草案,不能够保证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的具体性,所有科目的规模数额都存在着扩大的问题,并且不具备较强的公开透明性。
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财政管理体制的思考
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对财政理论界的研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实践都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现行财政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这种体制下,市级帮扶县发展的积极性减弱,区域内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也不利于中心城市的发展。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财政管理体制。对适合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研究和探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经济社会的均衡、和谐发展。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现实经济政治状况,提出一种在我国当前可以实现的并且有助于现实问题解决的财政体制构想。
一、文献综述【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马国强、吴旭东(1985)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并没有对省以下地方的财政体制做出规定,各省体制设置不尽相同,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王朝才(2003)指出分税制实施过程中的不规范及制度的不稳定直接导致了基层(县乡)财政的困难。
当前,我国县级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为了解决县级政府财政困难问题,有学者提出“省管县”财政体制并在一些省份开始施行,取得一定的成效,也引起一些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市管县”和“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很多有价值的观点。
不赞成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的主要观点有王春霞(2000)、李金龙(2003)等论者认为“市管县”体制基本适应城乡经济发展规律,需要用各种途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管县”体制。熊文钊、曹旭东 (2009)认为一方面现有试点基本以经济发展的状况作为决定是否实行“省管县”的标准,在这种标准下会加剧各个县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省管县”可能会破坏原本比较成熟的省区内城镇建设结构。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各省份“省管县”试点成绩的显现,更多的学者对此项改革是持赞成意见的。赞成全面推行“省管县”体制的主要观点有贾康、白景明(2002)指出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应从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入手,把地市和乡作为派出机构层级,形成以中央、省、县为主要框架的实三级加两个半级结构。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灶吃饭”、“包干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形成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收入过度上收,支出重心下移,加重了县(市)支出压力。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财力的调控力度。此后,又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出口退税改革集中地方财力。直接承担较多具体事务的县(市)级财力份额反而呈萎缩之势。以**县为例,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2,800万元,2016年全口径一般预算收入达6,415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只有3,908万元,11年增加1,100万元。另一方面,原体制中已明确由上下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支出项目重心下移。比如:义务教育是一个受益范围超越地方行政区域的纯公共产品,不管是在“统收统支”时期、还是在“财政包干”时期,义务教育经费都是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支出责任逐渐下移到县及县以下政府。据国研中心一份调研材料显示,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义务教育投入结构是乡镇78,县级9,省地市11,中央2。“农村教育农民办”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又提出了“以县为主”,把主要支出责任明确到县。再比如: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由政府来偿还历史欠账问题不可避免。但是,支出责任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未予明确,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基本上由地方财政“兜底”承担。由于人口进入老龄化时期,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呈逐渐扩大趋势。此外,地方政府还要负担下岗职工安置、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补助支出。以**县为例,2016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达2,628万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1。还有公检法司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都下移到县级。据统计,县级政府用21的财力,养着70的事。使县级财政入不抵出,不堪重负。
2、强制刚性支出与项目配套,形成了巨额财政债务。上级运用行政权力,以法律、规章、制度、决定等多种形式,强制要求下级政府执行上级各部门确定的财政支出标准。如: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要高于财政增幅;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科普以及公检法装备等要执行上级确定的标准。同时,强行要求专项配套。比如:农业发展、乡村道路建设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建设项目,都要求县级财政拿出配套资金。操作上动则专户存储,实行报帐管理。通常越是配套能力较强的地方,拿到的专款也越多。大多县(市)政府一肩挑百姓的期盼,一肩挑财政的压力,为了不敢落后,不吃亏,只有举债搞建设。这实际上存着一个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背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政府债务目前大致估算为117000亿元左右,其中60为市及市以下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部分县、乡债务余额达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几倍。**县的县、乡债务接近2.5亿元,是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倍。
3、上级替代决策,时常引发不稳定因素。我国财政决策一直采取“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大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小到具体项目的开支标准,其决策都在政府内部完成,且以上级政府行政命令为准。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养老金发放标准等等,都是由上级政府发文明确。“上级出政策,下级出票子”、“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现象在财政收支领域比较普遍。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干部群众找身份、找政策、要酬金,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加剧了不稳定因素。每一项政策出台,县(市)级政府都要拿出足够精力和财力“扑火”。
迫于上级政府不断传递的财政支出压力,下级政府总是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加以“应对”。一是抬基数,混收入,扩大收入留存空间。凡是要增量集中的收入,基数年就一定会出现超常规的增长。此外,混淆收入,也是下级政府常用的一种手段。通常表现为,以收费形式挤占税基;在征收环节调剂,优先满足地方税种;税种混库,将上级分成的收入往不集中的收入项目上靠。二是多要钱,少配套,向上转移财政负担。由于上级政府财政职能肢解,大量专项资金分散在各有关政府部门,且资金分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让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支出负担成为可能。“先哭的孩子有奶吃,会哭的孩子多吃奶”,“跑部跑省”、“跑部钱进”成为另有一番意味的专用术语。一个县一年要花掉上百万元的行政成本,但这也值,项目不跑是要不来的,给谁都是给,不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跑。一些地方拿不出配套、就搞虚列支出。三是多借款,少还债,逃避实际支出责任。利用上级财政通过往来款清算扣款难以真正到位的政策空间,平常尽量向上级财政预借更多的财政往来资金,应付各项开支。以年终财政赤字的形式,将本应
自身承担的实际支出责任上移给上级政府。同时,为了应付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向上级政府借入专项资金,力争多借、少还、迟还或是不还,倒逼上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相悖之处,有背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初衷。建议:
1、健全地方预算法案。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法规。针对地方财政的特点,健全《财政预算法案》和《财政转移支付法案》。以法律形式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落实财政收支责任。应将公务员工资、义务教育支出、社保资金支出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对财政补贴县取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地方配套支出。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2、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规范财政决策程序。在健全的法律框架约束下,改革现行“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实行公共财政决策权的分权归位。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制度、重大财政支出、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移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减少替代下级决策行为。
3、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可靠的地方税制,规范地方财政收入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支出效率。建立新型政府总体预算体系,强化政府资源总量约束。建立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评价制度,有效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
4、建立上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增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整体合力。兼顾政治、经济、社会相关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减少行政层级,控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压力。
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当前,镇级财政由于收支矛盾突出等原因,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就镇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下:
一、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最近,笔者对乡镇财政所和镇政府会计工作调查中了解到,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移用专款。镇级财政支配的专款,一般是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不能挪作他用的专项建设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将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部分用于日常经费支出,未按专款的用途完全用于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二)收入与经费挂钩。镇级财政收入主要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在税务部门垂直管理和国、地税分设,以及税务部门征收计划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收入计划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收入任务与经费补助挂钩的激励措施;县、镇之间则实行下达税收包干分成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方式,有利于各项收入计划的实现,但也存在加重征收成本、相互掏挖税源、有关单位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等不利之处,不利于财经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还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以领代报。部分乡镇政府制定经费包干规定,将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按部门标准和人数实行部门包干。未严格执行国家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四)管理工作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业务工作少调查不研究,不能满足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尤其是镇级财政人员,实际上好大一部分时间不是用于业务方面,而是从事领导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在财政收支等业务工作方面花时甚少,缺乏监督管理。因此,财政人员工作责任观念和工作环境的偏离,造成财政监督管理乏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理财观念问题,概括起来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地方财政由“分灶吃饭”的包干管理体制过度到划分税种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国家财税政策的一致性和统领地位,而且有力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发展经济与财政收支的重要关系,较好地发挥了财税政策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增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力度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分税制管理体制实施以来,镇级事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贫困地区,有的仅能维持“吃饭”,甚至要保证“吃饭”都十分困难。镇级政府在财政收支矛盾极其突出的情况下,为筹措资金解决事业发展问题,只能多向各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但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之外,不得不在拨入的专项资金中列支,或干脆采取按拨入专项资金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的做法。
(二)“要”的思想作怪。认为专项资金是块“唐僧肉”,“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不要白不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把“要”当作生财之道,热衷于送请示要资金、争项目、争拨款,甚至出现以同一个项目分送多个部门,没有可行的项目就随便硬挂一个的现象。勤“要”必多“拨”。资金要到后,一般都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用款单位政府财会账户,未设专项核算,把项目富余资金和无项目资金划拨到政府财会账户,用于其他支出。但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则不予重视,领导根本不可能要求本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本级财政部门也无法实施监督。应对上级检查方面,由于一个项目存在多层配套拨款,投入资金必然大于上级有关部门所拨的某笔资金。因此,应付某一级或某一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根本没有问题。
(三)财政工作的位置未摆正。镇级党政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杂,中心工作比较多,为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量化和考核工作,在分解工作时往往对财政人员下达一定的中心工作和考核任务,无意中削弱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另方面,镇级财力相对比较困难,只注重资金的筹集,力求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除采取收入任务与经费挂勾等方法完成收入包干任务和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外,轻视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使镇级财政收、支、管、监各项职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建议
根据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一起考虑:
(一)更新观念。镇级财政困难是客观现实,但等、靠、要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要树立以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的正确观念,重视全面抓好财政工作。要在努力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的同时,加大财政的监管力度,不能只顾眼前的经费问题而不顾资金的使用性质而随意支配资金。要多从财源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下功夫,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收、支、管、监并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如以往的镇级财政周转金管理,由于管理不善,到后来绝大部分不能正常滚动,成为镇级十分头痛的一块呆滞资金。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建立对镇级的转移支付制度。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必然加重县级财力的负担。当前,镇级经济相对贫困已是不争的事实,县级财政力也还十分有限。要实现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就必须在激励镇级加快发展经济步伐的同时,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直接面对镇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可使镇级从收支矛盾突出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考虑发展经济问题,而且还能促进镇级正确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既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又要对某些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所要正确处理镇党委政府分配的中心工作与财政本职工作的关系,重视财政监管工作,履行好财政职能。镇级各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上级财政和有关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对各级各部门配套资金建设项目组织联合检查,以防止专款移用。
一、县公务消费制度改革的现状
近年来,县财政部门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不断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管检查,从严控制公务消费行为,有力的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公务运转,提高了公务消费的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继续深化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改变了过去分散支付的方式,从根本上改变由预算单位层层下拨,分散支付、环节多、在途时间长、支付程序繁琐、工作效率低下的局面。同时,财政部门能有效的掌握了各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的用途,从而实现对财政资金流向、流量的全过程监控,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的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并且资金运作过程透明度高,制约机制完善,政府可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规范资金收入、使用等有关单位行为,减少不合理的公务消费行为的发生。截止2016年8月,我县70个纳入预算管理的县级部门已经全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5个乡镇准备于今年年内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范围,从而实行全县所有单位100%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全面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
县自2016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按照省市公务卡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为从源头上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全县预算单位共压缩行政消耗性开支为6%,节约经费152余万元。我县通过“先试点,后覆盖”,稳步推进公务卡改革。2016年,首先在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等10个单位,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全县所有预算单位全面实行了公务卡制度,覆盖面达100%,截至2016年8月,全县所有预算单位共发放公务卡413张,报销还款额度达520万。在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中,全县授权支付现金结算资金量逐步减少,结算笔数得到了有效控制。今年上半年,全县预算单位累计提现906万元,只占授权支付的13%,较上年同期下降8%,现金结算明显减少。同时,我县将公务卡改革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编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将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交通费等公务支出中随意性大且易于滋生腐败的日常性支出项目,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提高了公务卡使用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县预算单位累计办理授权支付3342笔,支出金额8226.94万元。其中使用公务卡结算350笔,报销支出金额281.65万元,公务卡结算占授权支付的3%。
(三)不断强化监督检查
随着“三公”消费成为当前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就如何对公务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营造高效、节约的公务消费制度环境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县财政局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密切配合,不断强化对公务消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八项规定”和最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县财政局如何结合规范公务消费,第一时间向预算单位传达了中央及省市相关精神,并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切合县实际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同时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抓手,提高公务支出公款消费管理实效,2016年,县财政局已相继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和以公务消费检查作为重要内容的“小金库”专项清理检查、切实解决乱发钱财物检查、会计质量监督检查和严肃财经纪律等财政检查,截至目前,已对全县67家预算单位进行了检查,占所有预算单位的79%,其中,乡镇的覆盖面已达100%,已超过2016年全年的数据。
二、公务消费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及公务消费制度改革的难点分析
公务消费支出是保证政府机关政策运转所产生的刚性支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务交流日益频繁,公务消费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也越来越广,在现行的公务消费制度下的各种公务消费活动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近年来,虽然公务消费的各种制度逐渐健全,对公务消费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进行了多次整治,但是,公务消费支出过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一)公务消费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公务消费支出效率不高。公务消费是行政机关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的必要支出,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的开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物质条件的根本改善,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公务消费制度的改革进程却相对较慢,使一些公务消费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降低了工作效率。比如公务用车方面,部分领导干部公车私用,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又产生了不良影响;一个或者两个公务人员外出开会或者办事用公车接送,其产生的运行成本远远高于乘坐公交工具。再如公务接待过程中超标准接待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2、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公务消费支出的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导致公务人员公务消费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自支自批,想花多少就花多少,无人敢问。另一方面,由于对公务消费的含义、分类、范围、标准等基本问题研究不够,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制度性约束,导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公务消费名目越来越多,公务消费数额越来越大,公务消费支出浪费情况日益严重。例如,各种无实际内容、无明确任务的会议,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补贴等。同时,工作中水、电、气以及各种办公耗材的浪费现象往往不容易引起重视,如果把时间和地域的范围扩大的一定程度,由此产生的浪费往往是触目惊心的。
3、公务消费支出透明度不够。公务消费的主体大都是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是公务消费的既得利益者,是不会自觉主动将消费行为公之于众的,导致公务消费隐蔽性较强。同时,公务消费虽说也制定了一些“标准”,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能真正实施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基层一级很难真正的落实在行动上,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个别部门或领导为规避公众监督,采取调剂、挪用相关经费等方式,或者向权力辐射范围内的下级部门和单位转移、向企业转嫁进行各种不合理的公务消费。公务消费缺乏明确的政策限定和不透明,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借公务消费之名,行假公济私之实的一条十分隐蔽而又安全的渠道。对很多没有正规途径走账的支出,往往变通为公务费等名义报销。比如,将用于吃喝的费用的开成办公用品,礼品、旅游费开成会务费等。
4、对公务消费有效监管难。各级政府及公务人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受益者,公务消费制度的改革,势必在一定程度上触及、震动或破坏政府及公务人员的既得利益,为了持续获取这种利益,导致监管乏力,形成了“管得着的看不着,看得着的管不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不敢”的局面,出现监督“死角”。一些公务消费和非公务消费领域之间存在盲点和模糊交界;一些会议、考察所需经费,基本都由财政支付,却没有相关的管理、核算程序,往往是有多少用多少,容易被人钻空子。由于监管难,致使公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查处和解决。
(二)公务消费制度改革的难点分析
1、利益矛盾复杂,改革难以推进。公务消费的即得利益者往往又是政策的制订者,制订出的措施无关痛痒,形式主义严重。同时,一些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享乐主义盛行。有的干部认为,只要没有装进自己口袋,吃点喝点没有问题,一些违规消费行为得不到约束,愈演愈烈。有的片面强调,现在是市场经济,要发展必然要加强联系、融洽感情,于是名目繁多的公务消费“合理合法”地得到报销。
2、制度缺失严重,单项改革很难到位。由于改革的利益关系,制度滞后严重,漏洞较多,单凭个别制度的完善,不能解决问题,禁止某项支出,又会换张发票报销,此消彼长,换汤不换药。且因体制性障碍,各项制度的执行难以到位。公车改革探索了多年,一直没有很好的效果,很多时候为了不打击改革积极性,很少触动利益关系。
3、公务消费隐蔽性强,公众监督乏力。公务消费,少数人说了算,外人很难知情,从而缺乏监督。人大监督无从下手,管多了成了“瞎折腾”,虽然经常性推行一些公开制度,但是没有触及制度根本。人民群众对预算使用过程缺乏了解,监督也停留在一些表面现象,网络反腐就曝出“天价烟”、“违规发票”,不留意根本发现不了。
三、规范公务消费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加强并完善制度建设是公务消费回归理性的基础。公务消费是一个涉及面广,相对复杂的公务行为,其制度的设计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兼顾方向性、控制性和操作性。作为区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切合地方实际的指导意见,为公务消费提出方向性的要求。要积极倡导公务消费改革方面的调研,鼓励创新制度,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管制度,完善审计制度,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消费卡等财政支出方面的制度改革。可由财政、发改等主管部门出台规定,明确界定公务消费的范围、经费管理、执行标准及审批流程等内容,使公务消费行为规范可控;由具体履行职责的各部门,健全单位内部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公务消费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实施规范管理。
(二)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平时的工作,我们发现很多单位一把手对财经纪律了解得不细,公众的了解程度就更低了。在当前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下,有必要加强对公务消费群体的教育。政府和公务员必须把公民的意志、福祉和诉求作为执政的首要原则。可以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厉行节约的消费观念,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引导公务消费群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促使各级干部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三)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
由于公务消费文化的深层次影响,在我国取消公务消费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问题在于如何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尤其是增强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将公务消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细化。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预算年度本部门事业发展和工作规划,按照编实、编细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各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必须严把基础数据关,人员数与车辆数要与财政供养数一致,人员工资按照国家工资制度据实测算,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测算;项目支出要按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细化到下属单位和具体项目,不漏项、缺项,不留硬缺口,严禁估列代编、虚列项目、多报金额等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今后,凡是没有预算和超过预算的所有费用,原则上都一律不予报销,或者采取超预算计入下年度预算扣除的办法,真正实现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
(四)强化监管和查处力度
要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必须改变过去“事后监督”的模式,要对公务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职务消费行为,防止操作过程中出现转嫁消费、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现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作用,建立专门的监督网络,通畅社会监督渠道。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职权,在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及自身的重大支出时,要纳入同级人大的审查监督视野,提交详细的预算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政府可成立治理公务消费的专门机构,公布举报电话,成立治理公务消费的专门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并严厉查处公务消费中的违规问题,营造良好的改革大环境。对于严重超出预算标准消费实行问责,经审议不合理的公务消费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牵涉干部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
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公用事业经费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各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也相对得到增加,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法院公用经费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原先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自收自支,自我保障”,法院经费收支使用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基本满足了日常工作开展所需。但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这就需要更为有效的经费保证,就需要建立起更为完备的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下面就着重对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对推动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并供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内设个机构(包括个派出人民法庭),共有干警名,负责着全区乡镇个办事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本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尤其全民法制意识和人们寻求司法保护意识的增强,区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年均审执各类案件达余件,占双鸭山市基层法院办理案件总数的近,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天至少有件案件开庭审理,有多件案件须外出送达和外出执行,大量的案件需送法下乡、巡回开庭。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2016年办案成本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2016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达到位金额与计划下达数相同。其余为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79万元。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财政支持乏力,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基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安全保障、法制宣传、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了素质、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出现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重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不安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然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1999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2016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综合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星分散;中央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分配制度不完善、不透明。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地方也无法预计,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基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4、省对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规范。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央“专款”的否定,是改变“专款”性质的做法。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积极的更大贡献。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多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央预算。根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然的。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可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减少和消除地区、辖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发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如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返还数额的多少。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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