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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
(试行)
为规范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以下称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的技术流程和管理。
(二)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疾病。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 (一)查验单位 托幼机构和小学。
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接种证查验管理,由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查验对象
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免疫程序,调整接种证查验疫苗和剂次数。
三、查验疫苗种类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附件1)和儿童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查验疫苗种类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疫苗(脊灰疫苗,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含麻疹成分疫苗(MCV)、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疫苗(A群流脑疫苗,MPV-A)、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A+C群流脑疫苗(MPV-AC)、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其中MCV包括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疫苗,MM)和麻疹减毒活疫苗(MV)。
不同年龄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见表1。
表1: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
四、接种证查验程序 (一)通知查验对象
托幼机构和小学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通知入托、入学新生报名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二)接种单位审核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1、入托、入学新生报名前,家长或其监护人应到接种单位审核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2、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由目前为该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或管理的单位负责。
3、审核内容: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及儿童年龄,参照 “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表1)进行审核。
4、审核资料: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
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5、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1)对于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交儿童家长。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两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其中一联由家长交学校查验;另一联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作为疫苗补种凭证,并在完成补种后交学校再次查验。
(3)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4)对于需要补办接种证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5)对于已按照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可在儿童接种证上盖注“经审核已完成入托/入学前疫苗接种”或类似内容,或打印该儿童的完整接种记录。
6、接种单位对于已审核的儿童,分别对入托儿童和入学儿童登记“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登记表(接种单位用)”(附件4)。
7、如儿童在审核时尚未达到某疫苗/剂次的接种年龄(月龄),接种单位应在审核时进行预约。
8、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接种单位和疾控机构,应充分
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9、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网络查询的省、市、县级疾控机构,可通过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儿童预防接种网络查验服务。
(三)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工作
1、儿童在入托、入学报名时,家长或其监护人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供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2、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学报名时,须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及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对于在入托入学时未接到查验接种证通知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开学后应通知儿童家长到接种单位核实预防接种情况,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3、托幼机构和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附件4),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查验、漏种和补种儿童数。
托幼机构和学校登记时,对全程接种儿童在“是否全程接种”栏打“√”;对于未全程接种儿童在“是否全程接种”栏打“╳”,并在对应的漏种疫苗和剂次栏标记“/”。
池塘完小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校园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对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免疫的入园儿童给予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我园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校儿童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成立池塘完小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班班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的协调与督查工作。【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
三、宣传
在校园张贴标语和展板开展宣传活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监护人进行宣传。提高幼儿监护人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
2014年3月开展免疫接种进行宣传动员和组织安排。
四、查验对象和实施时间
﹙一﹚、查验对象为新入校幼儿
﹙二﹚、从2014年3月起,每年新生或转学的学生在入校时实施入学前接种证查验。
五、查验疫苗种类
2014年儿童入校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种类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白破等六种疫苗。
六、工作流程
在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按规定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根据《国家免疫程序》核对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由专人负责将接种信息记录在《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中。对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完成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在入园前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证或补接种,儿童补证或补接种后凭预防接种证由专人在《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中登记。《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由幼幼儿园存,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
池塘完小
2014 年3月23日
1
为贯彻落实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预防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闽教体[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接种时间、对象
(一)时间:2016年9月。
(二)对象:入托(园)小班、入学(一年级)未按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儿童。
二、目标
以乡(镇)为单位,麻疹、脊灰疫苗查漏补种率大于等于95%以上,其它疫苗查漏补种率在90%以上。
三、查验方法
教育局、卫生局将把查验接种证工作作为年度学校卫生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成立县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领导小组(附件1)及技术指导小组(附件2)。
(一)收集预防接种证
1.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应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各学校分管领导和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儿童预防接种证。
2.儿童在入托、入园、入学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接种证》,学校妥善保管,查验后迅速退回。
3.在开学之后,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业务人员协助托幼机构、小学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并掌握相关接种信息。
(二)摸底与登记
1.摸底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乡(镇、街道)、村防疫医生,学校、托幼机构由班主任教师组成。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村防疫医生负责查验证,托幼机构、学校由班主任教师承担摸底登记及《市儿童入托(园)、入学查验疫苗补种通知单》的发放工作。
2.摸底登记时间:2016年9月1-10日。
3.摸底登记方法: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的儿童由班主任教师分年级、班级单独造册,登记在市入托(园)、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登记汇总表(托幼机构及学校用)》附表7上,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所属乡、村负责查漏补种的医生,同时由教师将补种通知单统一发放给学生,告知其接种时携带接种证。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防疫医生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初步填写《市入托(园)、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8,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县级督导人员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未达到要求的乡(镇)进行补漏或重新开展摸底登记工作。
四、疫苗补种及记录
(一)疫苗补种接种方式
1.接种方式应以固定接种点为主。在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对于在规定接种时间内未到接种点接种的儿童,要进行督促,确保所有应种儿童到指定接种地点接种。
2.疫苗补种要求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未到达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到达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2剂次。
(6)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接种。
(二)补种记录
各接种点要求将补种情况登入卡、证,要保存本次查漏补种儿童名册的原始记录。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
(一)每个查漏补种接种点应配备名具备现场急救技能的临床医生(固定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均要)负责接种后儿童的现场留观、不良反应的处置和救治工作。处置人员必须具备资质,救治必须合乎技术规范。
(二)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有关人员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按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有关规定进行监测、报告、调查和处置。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开展对AEFI的临床救治工作,做到早期、
正规、系统的治疗。
六、现场接种要求
接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持证佩戴工作牌上岗。
(一)准备药品器械
1.接种器械:75%乙醇、镊子消毒棉球或棉签、体温表、治疗盘、氧气、输液器、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压舌板等。
2.急救药品:1:1000肾上腺素针剂、地塞米松、5%葡萄糖液体、抗过敏药物、常规急救药品和其他过敏休克药品等。
(二)核实接种对象
1.预检登记人员接种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对不属于本次查漏补种对象的儿童,向其家长或其监护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2.对可疑发热儿童测量体温表。对于因由接种禁忌症而不能接种者,应对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告知预防免疫的相关知识,病在接种卡(簿)和接种证上记录。对于应缓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交代补种的地点和时间。
3.发现未摸底登记的目标儿童,应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并计入应种汇总数。
(三)接种前告知和询问健康状况
对核对无误的目标儿童,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同时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症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四)接种登记
1.受种目标儿童完成预检、告知、登记后,由接种人员为其接种相关疫苗。接种完成后,除表格登记外,学龄前儿童应将接种记录登记到接种证上,供将来入托入学时查验。
2.无证或未带接种证者,应做好记录,查漏补种结束后及时给予补证或补登。
3.对于儿童监护人拒绝接种的,也应请监护人在“接种通知单”相应部分签名,作为快速评估不计入应种儿童的依据。
(五)接种操作及注意事项
1.接种方法
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接种要求进行操作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
2.接种前准备与疫苗管理
(1)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
(2)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3)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4)检查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是否冻结的方法为:将被检和对照的正常疫苗的安瓿同时摇匀后静止竖立,如被检疫苗在短时间内(5-10分钟)内与对照疫苗相比出现分层现象,且上层液体较清,即可判断被检疫苗冻结。
(5)使用吸附剂的疫苗前,应当充分摇匀。使用冻干疫苗时,用注射器抽取稀释液,沿安瓿内壁缓慢注入,轻轻摇荡,使疫苗充分溶解,避免出现泡沫。
(6)安瓿开启后,未用完的疫苗盖上无菌干棉球冷藏。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
(7)冷藏容器内的冰排溶化后,应及时更换。在接种门诊,接种人员下班前应将未开启的疫苗存入冰箱冷藏室内。
3.接种操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通知单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无误后予以接种。
(1)皮肤消毒。
确定受种部位: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用灭菌镊子夹取75%乙醇,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cm,待凉干后立即接种;禁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接种后不得用酒精棉球按压或涂擦注射部位;疫苗接种的部位、途径和剂量参加国家药典的规定,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参见疫苗使用说明。【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
(2)接种时严格执行安全部注射。
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具;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如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供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观察至少30分钟;注射完毕后不得回套针帽,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
七、督导检查
县成立督导小组,对城区、乡(镇)、村托幼机构、学校查验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时间安排
8月14日开始培训工作。
8月30日前,完成新生注册需提交材料的告知。
9月10日结束摸底工作。
9月30日前,完成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和托幼机构填写附表7。
10月1日开始补种,对查出的漏种儿童按免疫程序完成补种工作。
10月10日前把附表8上报县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进一步加强各级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
(一)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继续在全县范围内使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对重点人群进行脊灰疫苗、麻疹风疹疫苗等针对性疫苗接种,加快消除麻疹和控制乙肝,保证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全县麻疹发病率为零。
(三)在全县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对既往漏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接种相应的疫苗。
(四)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在适龄人群中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和钩端螺旋体病等传染病。
二、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巩固并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提高接种服务质量,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率。
(二)2016年工作指标
1、以乡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覆盖率100%,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其中含麻疹成份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报告率以乡镇和接种门诊为单位达到100%。
2、全面实现县、乡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全县所有预防接种单位应将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补)录入客户端系统并上传至省服务器;以乡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证打印率、接种信息上传及时率和接种单位数据及时备份率分别达90%以上、100%和100%;以县为单位,儿童个案重卡率低于0.2%。
3、以县为单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报告乡级接种单位覆盖率达100%;48小时报告率达90%以上,48小时调查率达90%以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类率达90%以上;
4、健全和完善麻疹监测网络,开展以病例个案为基础的发热出疹性病例症状监测,对所有疑似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分类,开展麻疹监测工作的考核,提高麻疹监测的敏感性和监测系统运转质量。以县为单位,符合监测方案定义的麻疹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率达到100%,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100%,血清标本采集率达到95%以上;
5、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确保AFp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做好流脑、乙脑等疾病监测工作,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6、开展以《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及补偿办法》等为内容的培训,促进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业务能力的提升,提高我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做好“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和“7.28世界肝炎日”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主动参与免疫规划意识;
7、建立与教育部门长效配合机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技术指导,保证新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应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项目实施
(一)冷链设备装备和冷链系统运转维护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设备的要求,为保证疫苗全程冷链运输安全及基层冷链设备常规更新的需要,为全县预防接种单位共装备13台常温冰箱;根据全县冷链设备数,结合服务人口数补助各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运转维持经费。
(二)重点人群针对性疫苗接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对全县8月龄-4岁儿童进行麻疹风疹疫苗补充免疫(查漏补种);按照全省维持无脊灰策略,组织开展对全县2─47月龄儿童进行脊灰疫苗补充免疫。
(三)免疫规划常规工作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社会动员、宣传、培训等工作,确保各项国家免疫规划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全县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无白喉病例发生;降低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有效保护全县儿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疾控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免疫规划服务能力建设。按照《省预防接种门诊星级评定标准(2016年版)》,积极开展预防接种星级门诊创建工作。
2、提升疾控系统人员服务能力。为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意识,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管理,2016年继续开展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
3、加强传染病和健康监测,继续认真开展霍乱外环境和海水产品监测工作。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接到AEFI报告后,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的AEFI报告范围、时限和程序要求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需要进行调查的AEFI,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组织专家开展AEFI的调查诊断工作。
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省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开展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对需要进行补偿的异常反应病例,在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及时办理补偿手续,并尽快上报县卫生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实现。
预防接种工作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各预防接种单位要继续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教育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证实现医改任务中提出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目标。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一类疫苗供应、管理工作,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县卫生局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第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加大对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的督查力度,坚决杜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失效、浪费和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用于非免疫规划人群等现象,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有计划地分发使用。
(二)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经费保障机制。
预防接种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每接种1剂次5元补助经费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并每年按辖区内上一年度实际接种剂次数×5元/剂次预留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县卫生局将严格按照《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社〔2016〕59号)规定,在年初及时将70%的补助经费预拨至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含首针接种的医疗机构),年末依据县卫生局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考核结果,合格者足额拨付余额,考核不合格者按要求扣减,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补足。
同时,县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计划免疫规划专项资金计划通知》(赣财社〔2016〕217号)的要求,按1.77元/剂次的工作经费标准解决好本级工作经费,并将此工作经费纳入常规预算,建立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全县所有适龄儿童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16〕25号)要求,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干部和接种人员根据承担任务数量、完成质量和及时性等情况给予1元/剂次标准的补助,激励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作用。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省冷链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加强冷链设备的管理,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对设备的使用、保管、调剂、报废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并对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四)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免疫规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县卫生局将继续按《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民生工程工作督导方案》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每两个月对各预防接种单位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和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及时改进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确保免疫规划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和奖惩措施,对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导致发生疫苗针对疾病流行或发生预防接种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指导培训作用,加大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考核,加强培训资料管理,具体包括:培训项目方案、通知文件、培训教材、考试成绩、进修鉴定等。人员培训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及时按计划分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重点检查各级冷链运转、疫苗管理、流动人口接种情况,确保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覆盖所有目标人群、不留盲点,确保把免疫规划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
(五)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为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预防接种基本知识深入人心,继续在全县实施“123”工程,即每个预防接种单位有1块长期宣传免疫规划知识的版报;结合“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日活动,每年组织2次的大型街头宣传活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在电视台、报刊或广播电台播出3期以上免疫规划知识宣传。
一、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隐患,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体检制度和学生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断改善教学、生活环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学校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状况,传染病防控日常管理情况和学校医务室、保健室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㈠学校传染病防控: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和应急预案,传染病预防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情况,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传染病报告、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记录及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校医培训情况等。是否建立健全学校流感防控工作制度,是否教育并督促学生避免接触禽类(家禽、野禽)、牲畜等易于携带禽流感病毒的动物,一旦接触过禽鸟或禽鸟粪便,要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双手;学校是否出现师生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咽痛、咳嗽、头痛、呕吐、腹泻等),是否督促其及时就医等。
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对学校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及其管理机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学校食堂内外环境及卫生设施配备情况、食堂加工场所内是否圈养、宰杀禽类动物;圈养、宰杀禽类动物的场所是否距离加工场所25米以上、落实食品留样与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环节操作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情况,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㈢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备水防护及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消毒及设施清洗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
㈣教学生活设施卫生: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卫生监督、检测情况,学生宿舍、厕所卫生情况等。
㈤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校医院或卫生室、保健室及卫生技术人员;校医务室、卫生室是否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是否对流感疫情进行监测、排查和报告等。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中心校,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本辖区春季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将工作内容及时通知学校。
(二)监督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中学、县直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开展监督检查(水湖镇、双凤开发区所属小学、托幼机构由联合督查组负责检查,中心校、当地卫生部门予以配合);各乡镇中心校和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学及托幼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水湖镇中心校和张祠卫生院负责县城以外的水湖镇各小学及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各中学、县直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先期开展自查、自改,并将自查结果和自改情况留存备查。
从2016年3月28日-4月5日各中心校协同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学校传染病防控现场检查表(附表1)、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现场检查表、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附表2)、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现场检查表(附表3)、学校食堂现场检查表(附表4)。对发现的问题,要书面责令学校(托幼机构)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报告。所有检查资料备份,由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学校分别存档。
(三)组织督查
2016年4月7日-11日,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卫生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中学、县直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一次全面的督查,督查方法是:查阅学校卫生监管档案资料、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卫生监管档案建立情况。同时抽查部分小学及托幼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本年度年终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重点开展学校食堂、学校生活饮用水、校医务室等监督检查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重点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教学卫生及生活设施的技术指导及日常监测工作。
学校要切实强化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查风险隐患,落实管理制度,严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二)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组织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巩固监管成效。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的学校,提请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针对一些无餐饮服务卫生许可的餐饮店、无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应当及时书面向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充分调动学生及家长的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投诉举报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各项责任追究制度。
(四)进一步集中整顿全县学校食堂,力争今年我县学校食堂A级单位达标率较去年有所提升。对在上一年度量化评分中获得B级及B级以下的学校食堂进行公示,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实施强化监督,力促其尽快达到A级标准。对今年量化评分仍然为C级的学校食堂,要严格管理,督促其尽快达到B级标准。
(五)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中心校于2016年4月14日前将春季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表(附表1.2.3.4.)、检查汇总表(附表5)等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由体育科负责对全县春季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安全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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