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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出台【中小型企业数量】
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摘自《宁波经济信息》)【中小型企业数量】
中小企业数量:到2010年8月,我国中小法人企业数量超过1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其中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5.8%。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
2014年中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良好,但增速明显放缓。2014年全国中小企业综合景气平均指数为81.81,连续两年呈现下降态势。”2014年9月2日下午,在南京APEC中小企业工商论坛上,首次发布了《中国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研究报告2014》
这是受到近年来国际市场低迷、国内经济减速下行、劳动力及原材料等要素成本持续上涨、融资难及融资贵等多方面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也反映了当前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难、转型升级难的客观现实。”
截至2013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注册数量超过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九成以上,它们创造中国近60%的经济总量,占据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
目前(2014年11月),江苏省共有中小企业164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6%,创造了全省60%以上的经济总量,吸纳了80%的从业人员,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
融资渠道少、融资成本贵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难题。南通一位船企老总向记者诉苦,近几年造船业在世界范围内持续遭遇寒流,对金融资本需求量大的各类船企亟需金融部门“釜底加薪”,但不少银行却最早抽资,“釜底抽薪”,使原本就面临困境的造船企业雪上加霜,一些企业因为资金断链甚至濒临破产。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据了解,目前中山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经营规模小、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大多数小企业还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银行很难准确把握其真实情况。中小企业找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要么找不到企业信用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即使找到资料也都残缺不全,从而影响企业获得贷款。
【中小型企业数量】
信用担保机构是促进市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引导和融通民间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缓解市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笔者最近对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及意义
近年来,市担保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据统计目前市共有20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收资本141172万元,累计担保户数2339户,累计担保额1102831万元。其中09年担保户数676户,累计担保额509713万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市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推动经济增长,增强地方财力。市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除给地方带来了税收收入、外汇收入,还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仅2016年,通过开展担保业务,受保企业新增销售额亿元,新增利税亿元。
(二)扩大就业岗位,缓解社会矛盾。统计调查显示,市范围内,社会中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与此同时,我市全部劳动力在微型和中小企业中就业的比例在80%左右。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市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占75%以上,有力的降低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对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担保贷款的发放还可以鼓励自主创业,缓解政府就业压力,截止2016年底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解决了市上万人的就业问题。
(三)促进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效促进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016年市工业总产值的60%、销售收入的70%、利税的40%、就业机会的75%、以及出口的60%均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各项指标比上年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市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市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担保运作规则缺乏,担保公司管理粗放,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业务空置率较高。2016年末,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0家担保公司中,只有接近半数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一些担保公司未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少数担保公司注册后转移资本金,涉嫌虚假注资。个别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和从社会筹集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项目投资。
(二)银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大多数银行把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很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一般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单笔担保额度太小。部分金融机构核定了担保公司担保的单笔贷款限额,如某农村合作银行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由于市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增长不快,担保业务利润率较低,部分担保公司转而经营利润率较高的融资业务,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加大了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误解。
(四)担保机构管理粗放。市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获取申保企业和个人信息难度较大,担保决策依赖性较强,容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拍脑袋担保”现象,加大经营风险。市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费率过高,向客户收取的综合费率平均在年%左右,最高的达年%,增加了受保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了担保业务风险。部分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后,向受保企业和个人收取贷款金额巨额无利息的风险保证金,加重受保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限制担保业务发展空间。部分担保公司不向担保业监管部门披露经营信息,资金流量与流向比较隐蔽,业务透明度较低,甚至有担保公司以未开办担保业务为由,故意隐瞒财务资料,逃避监管。
(五)担保行业风险较大。一是担保业务集中度较高。个别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以上,少数担保公司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风险未得到有效分散。二是自融自贷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旦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携款潜逃,势必引发其它社会案件。
(六)环境制约担保业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亟需通过信用担保,克服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对融资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普遍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整体信用意识淡漠,信用约束机制弱化,信用活动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业的发展。
三、当前影响担保体系发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市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的担保业,挤压了担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加剧了担保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导致担保行业风险加大。
(一)设立门槛较低,机构数量骤增。目前市担保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仅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跨地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民营担保公司的设立,适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法律法规滞后,监督管理乏力。一是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只规范担保行为,而对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完善的规范。尤其是对民营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还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对担保监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二是对担保公司监管乏力。目前担保业监管涉及几个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谁出资谁管理,自行设计制度,业务透明度低。
(三)经营基础薄弱,业务运作不规范。一是客户资源质量不高。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力度的日益加大,贷款门槛大幅降低,申请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相对较低,担保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部分担保公司受利益驱动,往往选择提高担保费率、收取风险保证金规避风险;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逐步转向利润率较高的非担保业务。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许多缺乏担保及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担保行业,担保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分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据调查发现,市担保业从业人员中,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高。
四、引导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担保业对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的实际出发,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一)审慎规划担保体系建设方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以缓解中小企业、个人担保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担保服务为主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尽快完善担保机构法律制度,对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担保从业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制裁措施等给予具体和明确规定,使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的运作有法可依,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有章可循。各级政府与担保行业协会应督促各类担保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范围,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严禁担保机构向社会集资、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防止部分担保公司向非法金融组织脱变。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各级政府应督促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
(三)创造良好的担保体系建设环境。应促使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应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行业风险,提高担保公司公信力,扩大整个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应明确从事担保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担保从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条件,对重大诚信事件进行定期发布,用信息化手段对担保业开展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制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虚假和逃废债务行为,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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