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云南省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性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分级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性病的流行。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和工作指标:
1.性病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培训率达到95%,合格率达到90%。
2.梅毒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及合格率达到100%;淋病及衣原体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参与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85%。
3.15-49岁人口中,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4.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暗娼最近1个月商业性行为坚持使用安全套比例达90%,男男性行为人群最近1个月安全套使用率达80%。性病门诊为就诊者提供安全套的比例达80%。
5.性病疫情报告率达到95%,及时率达到98%,梅毒和淋病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达85%。
6.性病诊疗机构主动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5%。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有效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
7.性病患者接受规范化诊疗或有效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85%以上。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8.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工作措施和活动
(一)宣传教育
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应与预防艾滋病宣教工作有效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手机等媒体,组织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强化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流动人口、少数民族、青少年、育龄妇女等重点人群的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性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见附件1。结合年度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调查方案和问卷见附件2。
(二)监测检测
1.建立和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网络
(1)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
设立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负责组织全省性病实验室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具备以下检测能力: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TRUST等)(定性与定量)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快速/ELISA等);分泌物涂片显微镜检查淋球菌、淋球菌培养、氧化酶试验、糖发酵试验、药敏试验和淋球菌核酸检测;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细胞培养和核酸检测;生殖器疱疹病毒抗体检测;阴道滴虫病湿片镜检;生殖器念珠菌病10%KOH湿片镜检及细菌性阴道病线索细胞检查。
(2)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机构能力指定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性病实验室的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TRUST等)(定性与定量)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快速/ELISA等);分泌物涂片显微镜检查淋球菌、淋球菌培养、氧化酶试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抗原检测;阴道滴虫病湿片镜检;生殖器念珠菌病10%KOH湿片镜检;细菌性阴道病线索细胞检查等项目。
(3)性病检测实验室
性病检测实验室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性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定期接受国家、省级和州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核。性病检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性与定量)(RPR/TRUST等)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快速/ELISA等);分泌物涂片显微镜检查淋球菌、淋球菌培养、氧化酶试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抗原检测;阴道滴虫病湿片镜检;生殖器念珠菌病10%KOH湿片镜检;细菌性阴道病线索细胞检查等项目。
暂不具备上述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至少应开展以下基本检测项目: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性与定量)(RPR/TRUST等)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快速/ELISA等),梅毒检测流程见附件3。
(4)性病实验室的管理
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通过国家性病参比实验室的现场验收和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性病参比实验室对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进行管理和指导。
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由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由其委托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对州(市)性病中心实验室进行管理和指导。
申请性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经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表见附件5),由其委托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州(市)级、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检测实验室进行管理和指导。
2.疫情监测
(1)疫情报告
①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为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其首诊医生为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
②报告病例种类和标准
性病疫情报告病种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病例。
性病报告病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为最新诊断的性病病例,即首诊病例,第一次诊断的病例(在本病程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前,从未诊断过的病例)。
B.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最新性病诊断标准。
③报告内容
以上五种性病应按照国家《性病诊断标准知识要点与报告要求》(附件6)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附件7)。
④报告方式
性病疫情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鼓励实行或推行性病病例的实名制报告,以避免疫情重报。
⑤实行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
性病病例报告由首次诊断的医生(称为首诊医生,即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首诊医生应当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疫情。首诊医生如果不具备性病诊断能力,必须通过会诊或有效转介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⑥报告时限要求
有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登录《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属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代为直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代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代报,但“报告单位”须选择填写报告卡的单位。
⑦疫情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皮防机构负责对网络直报的性病疫情进行质量管理,及时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的审核和查重,向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指导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疫情订正(在报告卡“订正”选项前的“□”中打“√”,并做订正病例报告)和重报病例的删除(保留首次报告卡)。
(2)性病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
各级性病监测管理机构要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按照《云南省性病监测方案(试行)》定期开展性病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性病的流行水平、流行趋势以及各种影响因素。监测人群可包括男性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嫖客、青年学生、孕产妇、流动人口等。当疫情出现明显变化时,应开展相应专题调查。
(3)性病筛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根据国家要求,各级性病实验室应按季度填报《各类人群梅毒筛查报表》(附件8),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县(市、区)级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州(市)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州(市)级汇总后于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者、性病就诊者、暗娼、注射吸毒人群的梅毒检测数据,指导当地性病防治工作。
(4)性病疫情分析和上报
根据国家要求,县(市、区)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完成疫情分析和工作总结,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5日前上报州(市)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州(市)疫情分析和工作总结,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综合干预
1.高危人群行为干预
各县(市、区)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充分依托社会组织和同伴骨干,针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性病门诊就诊者等高危人群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咨询、安全套推广等干预服务,积极协调和支持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组织参与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工作,提供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服务的同时,应对性病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安全套等相关资料和物品),并做好登记(见附件9),每月将发放情况报属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2.性病病例的发现及规范诊疗
(1)检测人群
①高危人群动员检测:结合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对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吸毒人群等高危人群提供性病检查、咨询和转介治疗服务。
②重点人群免费检测:根据有关规定为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自愿咨询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者免费提供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和转介治疗服务。
③医务人员提供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就诊者、临床疑似患者、有高危行为的就诊者主动提供梅毒筛查服务。
(2)检测结果告知、转介
首诊医师应按要求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性病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不具备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会诊或有效转诊制度,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梅毒诊疗工作的通知》(云卫防艾综合发[2012]1号)要求,填写转介通知单(附件10),将患者有效转介至当地有诊疗能力梅毒定点治疗机构或性病诊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3.规范诊疗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性病诊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医疗机构性病防治指南》中性病规范诊疗工作内容及流程(附件11)、常见性病治疗方案(附件12)等相关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工作,为性病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处方(附件13),填写性伴通知卡(附件14),动员性伴接受相应检测和治疗。
4.控制梅毒母婴传播
按照《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结婚登记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开展梅毒检测、治疗和随访工作,控制梅毒的母婴传播。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整合,明确各有关部门参与性病防治的职责,建立本行政区域性病转介网络,组织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性病防治工作方案》,多渠道筹资落实防治经费,定期组织督导、考核和评估。
2.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确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每2年一次进行复训和考核。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皮肤科、妇产科、泌尿外科等相关学科医师的培训,应当包括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内容。
4.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组织成立省级性病防治专家组,负责为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方案和计划。
2. 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性病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性病监测和专题调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发病特点和流行趋势。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防治的培训、督导等工作。
7.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8.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性病诊疗机构职责
1.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
(2)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
(3)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2.保证性病诊疗业务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3.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4.对性病患者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发放干预服务包。与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提供性病、生殖健康外展服务(包括讲座、体检、病征处理等)。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6.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8.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9.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依法进行。
五、监督与评估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等。对不具备性病诊疗条件但仍继续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及时整改,必要时取消其性病诊疗资质。2016年开展一次性病防治效果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中央和省级财政将逐步安排性病防治相关工作经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整合使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安排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加强防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省卫生厅将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力度。
附件:
1.性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
2.云南省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现场调查方案
3.梅毒检测流程
4.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申报验收表
5.性病检测实验室申报验收表
6.性病诊断标准知识要点与报告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8.各类人群梅毒筛查报表
9.性病干预服务包发放登记表
10.转介通知单
11.性病规范诊疗工作内容及流程
12.常见性病的治疗方案
13.健康教育处方
14.性伴通知卡
附件1:
性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
1.性病危害人体及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对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性病可以引起男女泌尿、生殖系统的炎症,内脏和全身的病变,造成不孕、不育、残疾甚至死亡。
·性病对女性的危害更大,不及时治疗可导致子宫颈炎、盆腔炎、输卵管炎等,造成不孕、宫外孕、流产、早产和死产等。人乳头瘤病毒感染(尖锐湿疣)可导致宫颈癌。
2.梅毒是性病中危害最大的一种传染病。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慢性、系统性性传播疾病,其传染性强,随着病情进展越来越难以治愈,可引起神经、心血管等多系统损害,导致终生残疾甚至威胁生命。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门诊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可以进行梅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检测结果是保密的。
·孕产妇和婴儿应该接受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梅毒筛查和治疗,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和婴儿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以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的发生。
3.性病的传播途径以性接触为主,还可以通过母婴、血液传播。
·性病主要通过无保护的性接触传播,有多性伴性行为、男男性行为者,感染性病的风险特别大。
4.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性病是可以预防的。
·多性伴行为、男男性行为者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可以大大降低感染和传播性病的风险。
·阴道灌洗、体外射精、滥用抗生素、局部涂抹药物等做法不能有效预防性病。
5.主动就诊、及时发现、尽早治疗是性病防治的关键。
·出现尿道分泌物、白带异常、皮疹、生殖器部位破溃、水泡等性病可疑症状,应及时到正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减少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发生,降低传播的危险。。
6.性病患者应该到正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规范诊断和治疗以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患者治疗后定期复查十分必要,自行服药、停药、增减药物会引起治疗失败等不良后果。
·性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应尽量避免性行为,发生性行为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套。性病患者应尽早告知性伴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避免因延误治疗而造成并发症、后遗症及性伴间重复感染。
附件2:
云南省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现场调查方案
为获得我省部分人群的性病基本知识知晓率,并保证各地现场调查数据信息有较好的代表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获得不同州(市)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青少年的性病基本知识知晓率。
(二)获得不同州(市)流动人口性病基本知识知晓率。
(三)获得不同州(市)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基本知识知晓率。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和定义
1.城市居民:居住在城市,年龄15-49岁的常住人口(6个月以上)。
2.农村居民:居住在农村,年龄15-49岁的常住人口(6个月以上)。
3.青少年:年龄在15-24岁之间,在校上学的青少年。
4.流动人口:年龄在18-49岁之间、 农村户籍、在城市务工或经商的人员。
5.暗娼人群:年龄18岁以上在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人群。
6.男男性行为者(以下简称MSM):年龄18以上的男男性行为人群。
(二)样本量
在全省16个州(市)开展调查。
1.城市、农村居民的样本量各为300人;
2.青少年、流动人口的调查样本量各为400人;
3.高危人群(暗娼、MSM)的样本量各为400人。
(三)调查内容及资料收集方法
1.一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居住地等信息;
2.梅毒预防知识信息:通过8个问题,测量不同人群中梅毒预防知识的知晓情况,其中第1-8个问题回答正确6个问题即为知晓,具体见附件。
3.性病预防知识信息:通过10个问题,测量不同人群中性病预防知识的知晓情况,其中10个问题回答正确8个问题即为知晓,具体见附件。
4.收集方法
采用一对一问卷调查,收集相关的调查信息。
(四)样本抽取方法
1.城市居民: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在调查地区随机选择2个街道,在每个街道随机选择2个居委会,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逐门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每户调查1人,尽量避免一家成员共同回答问题,每个居委会调查75人,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年龄段和男女比例均衡(男女各占50%、15-24岁占1/3和25-49岁占2/3)。
2.农村居民:在调查地区选择两个乡镇,在选择的每个乡镇中分为三组,其中乡政府周围一组,离乡镇不同方向最近的居民村两组,各组随机选择一户居民开始依次调查,每户调查1人,每组各调查50人,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年龄段和男女比例均衡(男女各占50%、15-24岁占1/3和25-49岁占2/3)。
3.青少年:选择在校学生开展性病知晓率调查,直到满足样本量的要求,注意男女比例均衡。
4.流动人口:与当地的艾滋病哨点监测相结合,在选择的流动人口监测内容中加入性病知晓率调查内容,直到满足样本量的要求,注意男女比例要均衡(各占50%)。
5.高危人群(暗娼):与当地的艾滋病哨点监测相结合,在选择的暗娼监测内容中加入性病知晓率调查内容,直到满足样本量的要求。
6.高危人群(MSM):与当地的艾滋病哨点监测相结合,在选择的MSM人群监测内容中加入性病知晓率调查内容,直到满足样本量的要求。
三、现场实施
(一)组织实施单位
各州(市)防艾办(局)根据该调查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负责机构完成调查员的培训、调查工作和数据的汇总、质量控制等。
(二)现场调查
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在现场对抽取的调查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调查。
四、质量控制
(一)统一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样式见附件。
(二)调查员的培训:各州(市)防艾办(局)指定的当地调查负责机构,对参加知晓率调查的调查员进行培训。要求调查员在通过培训后应熟悉调查问卷,在调查的过程中做到尊重和不歧视;在现场遇到意外情况具备妥善处理的能力。每完成一例个案调查,应当场认真复核调查问卷,发现有漏项和错项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督导工作,及时对调查问卷认真进行核查和数量统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应与调查员沟通。
五、资料的录入、分析和报告的撰写
(一)数据的录入
1.采用EPIDATA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制中心统一编制数据库文件并下发到各地。
2.调查的数据录入应有专人负责,并在数据录入前接受过相关的培训,以保证资料录入的准确和高效,并及时保存录入的数据文件。
3.为保证数据的质量,应进行双录入,即有两个资料录入员分别录入所有的调查表或由一个录入员重复录入两次。双录入结束后,各州(市)调查负责机构安排专业人员使用EPIDATA软件的一致性检验功能对数据库进行差异比对;对发现异常的调查表应查找原始表进行核对,发现录入错误及时进行更正。
(二)知晓率的计算
1.梅毒知识知晓率定义:不同人群中知晓梅毒预防知识的人员所占的比例;
分子:知晓率调查中答对6个及以上问题的人数;
分母:被调查者中对上述8个问题都作了回答(包括“不知道”)的总人数
2.性病知识知晓率定义:不同人群中知晓性病预防知识的人员所占的比例;
分子:知晓率调查中答对8个以上问题的人数。
分母:被调查者中对上述10个问题都作了回答(包括“不知道”)的总人数。
(三)数据的分析和报告撰写
各地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调查问卷,按照人群类型、年龄、性别分类进行分析,得到不同人群的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的结果,并结合分析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六、伦理学问题
各地组织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时必须在全过程中遵循知情自愿、尊重和不评判的伦理学原则。
附件: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问卷
附件
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问卷
调查地点: 州(市) 县(区)
调查对象: ①城市居民 ②农村居民 ③青少年 ④流动人口 ⑤FSW ⑥ MSM
问卷编号:口口口口 国标码:口口口口口口
──────────────────────────────────
您好,我们正在进行一项调查,目的是了解人们对一些健康问题的认识,以此来改进工作。本次调查不记名,我们会对您的回答保密。希望您的回答是您个人的真实认识程度,调查结束后我还可以为您提供健康问题的咨询,希望您能够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一、基本信息
A1.性别:①男 ②女 A2.年龄 岁 A3.民族
A4.文化程度 ①文盲 ②
小学 ③初中 ④高中或中专 ⑤大专以上
二、梅毒预防知识问题
B1.梅毒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播的吗? 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B2.梅毒可以治好吗? ①可以 ②不可以 ③不知道
B3.一个看上去健康的人会是梅毒病人吗? ①会的 ②不会的 ③不知道
B4.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预防梅毒的传播吗? ①可以 ②不可以 ③不知道
B5.梅毒会增加艾滋病的传播吗? ①会的 ②不会的 ③不知道
B6.梅毒病人的性伴需要去医院检查吗? ①要的 ②不要的 ③不知道
B7.孕妇感染梅毒会传染给胎儿吗? ①会的 ②不会的 ③不知道
B8.与梅毒病人一起吃饭、握手等日常接触会传播梅毒吗? ①会的 ②不会的 ③不知道
B9.您通过哪些途径得到梅毒预防知识?(可多选)
① 宣传活动 ②电视 ③广播 ④报刊 ⑤书籍 ⑥朋友或同伴 ⑦医生咨询 ⑧宣传材料 ⑨网络 ⑩学校讲座 ⑾其他
(正确答案:B1、B2、B3、B4、B5、B6、B7题为肯定回答,B8题为否定回答。)
三、性病预防知识问题
C1.在我国性病主要有哪几种?请注明 、 、
C2.在生殖器部位发生的疾病是否都是性病?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3.避免多性伴行为是否可降低传播性病的风险?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4.使用安全套是否可降低传播性病的风险?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5.性病是否促进艾滋病的传播?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6.早期发现、规范治疗梅毒是否可预防母亲将梅毒传染给胎儿?
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7.得过性病是否还会再次感染?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8.性病病人的性伴是否需要检查治疗? 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9.共同进餐是否会传染性病?①是的 ②不是 ③不知道
C10.怀疑自己感染了性病应该怎么办?请注明
(正确答案:C1要求至少说出“梅毒、淋病、艾滋病”,C3、C4、C5、C6、C7、C8题为肯定回答, C2、C9题为否定回答, C10为“尽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调查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合作。
调查员签字: 调查组负责人签字:
督导员签字: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梅毒检测流程
附件4:
州(市)级性病中心实验室申报验收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邮 编 |
|
电 话 |
|
传 真 |
|
科室负责人 |
|
业务负责人 |
|
已开展的性病检测项目 |
|
达到请划√ |
申报实验室 |
1.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有专人负责性病实验室工作 |
|
2.辖区内性病实验室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健全 |
|
3.每年开展辖区内性病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工作 |
|
4.定期开展辖区内实验室现场督导工作 |
|
5.定期组织辖区内性病实验室技术培训 |
|
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
|
7.人员配备适当,经过专业培训,有资格证书 |
|
8.按照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置和装备 |
|
9.性病实验室能按照要求开展性病检测项目并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
|
10.参加上级性病实验室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成绩合格 |
|
申报理由及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性病中心实验室
验收意见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性病检测实验室申报验收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邮 编 |
|
电 话 |
|
传 真 |
|
科室负责人 |
|
业务负责人 |
|
已开展的性病检测项目 |
|
达到请划√ |
申报实验室 |
1.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有专人负责性病实验室工作 |
|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
|
3.人员配备适当,经过专业培训,有资格证书 |
|
4.按照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置和装备 |
|
5.性病实验室能按照要求开展性病检测项目并进行实验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
|
6.参加上级性病实验室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成绩合格 |
|
申报理由及
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市)级
性病中心实验室验收意见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州(市)级
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性病诊断标准知识要点与报告要求
1.梅毒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WS273-2007)诊断与报告,分为一期、二期、三期、隐性和胎传梅毒。其中一期、二期、三期和隐性梅毒为后天梅毒,胎传梅毒(又称先天梅毒)为经母亲传播的梅毒。
执业医生对梅毒病例进行诊断时,不应笼统诊断为“梅毒”,应分期分类诊断;在进行门诊日志登记时,不应笼统登记为“梅毒”,应分期分类登记,即诊断和登记为一期、二期、三期、隐性或胎传梅毒。
后天梅毒分期分类诊断的划分是依据病期和临床表现特征,其分期方法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无关。梅毒血清检测结果为诊断的支持依据。胎传梅毒可出现类似二期、三期和隐性梅毒的表现,但不进行分期诊断。
各医疗机构应开展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有条件者应开展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脑脊液检查、组织病理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包括RPR、TRUST、USR、VDRL等;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包括TPPA、TPHA、ELISA、FTA-ABS、免疫印迹法(WB)、化学发光法、快速免疫层析法等。
(1)一期梅毒
一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B.临床表现特征:硬下疳。
C. 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梅毒螺旋体的时间不足,仍未产生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抗体,该试验可阴性,应于1-3月后复查。
C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梅毒螺旋体的时间不足,仍未产生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抗体,该试验可阴性,应于1-3月后复查。
一期梅毒确证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依据:
l 符合诊断条件:A+B+C1+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1。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3。
一期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一期梅毒的诊断必须有硬下疳的表现。如果无硬下疳的表现,不能诊断为一期梅毒。 |
一期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①一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②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一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Ⅰ期”前面的“ ”中打“√”。
③如果就诊病例生殖器部位有溃疡表现(疑似硬下疳),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此时,需要再次进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或在不同试验室进行检测,以防技术性假阴性;或进行随访复诊,间隔一定时间(如1周~4周)后再次检测。如果多次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间隔一定时间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可排除梅毒感染。
关于一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①发病(出现硬下疳)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②发病(出现硬下疳)后,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③既往有梅毒病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本次就诊时明确有新的性接触史而再次感染,出现硬下疳的表现,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④被诊断为生殖器部位外的一期梅毒,如口腔部位硬下疳、肛周硬下疳、乳房部位硬下疳等。
⑤发生在宫颈部位硬下疳的女性一期梅毒。
⑥有硬下疳的临床表现,但未开展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结果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性转阳性的。
关于一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①发病后(出现硬下疳),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一期梅毒。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②已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③一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④无硬下疳临床表现者,不应诊断和报告为一期梅毒。
(2)二期梅毒
二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或输血史。
B.临床表现特征:病期在2年以内。出现多形性皮损,如暗红斑、斑疹、斑丘疹、脱屑性斑丘疹、丘疹等;外阴及肛周扁平湿疣、湿丘疹;口腔黏膜斑,虫蚀样脱发等。可出现骨关节、眼、内脏和神经系统的损害等。
C. 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扁平湿疣、湿丘疹、黏膜斑等皮损取材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C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二期梅毒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依据:
l 符合诊断条件:A+B+C1+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1。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A+B+C3。
二期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出现多形性皮损的表现,病期在2年以内。如果无皮损或相关的表现,不能诊断为二期梅毒。 |
二期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①二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②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二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Ⅱ期”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Ⅰ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二期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③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可排除梅毒感染。
或者,为防止技术性假阴性,再次进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或在不同试验室进行检测,如果两次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均为阴性,则排除梅毒感染。
根据现有研究结果,对于二期梅毒,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一般均为阳性。
④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此时,需要再次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对血清进行稀释后检测,以防技术性假阴性和排除前带现象。
⑤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ELISA检测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血清稀释后再次检测仍为阴性。此时,必须使用TPPA进行复检,如果TPPA检测为阴性,则可认为TP-ELISA检测为假阳性,可排除梅毒感染。
⑥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出现二期梅毒的皮损表现,不应诊断为二期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二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①发病(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②发病(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后,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③既往有梅毒病史,经过长效青霉素规范治疗,且通过足够时间随访后判为治愈者,本次就诊时明确有新的性接触史而再次感染,出现二期梅毒皮损表现,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④既往有生殖器部位溃疡(硬下疳)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皮损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的。
⑤既往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二期梅毒皮损,诊断为二期梅毒的。
关于二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①发病后(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二期梅毒。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②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③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规范,导致血清复发,再次出现二期梅毒皮损者。
④二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血清检测的。
⑤无多形性皮损或相关临床表现者,不应诊断和报告为二期梅毒。
(3)三期梅毒
三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B.临床表现特征:
B1. 病期在2年以上。
B2. 晚期良性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如结节性梅毒疹、树胶肿,上腭、鼻中隔穿孔等损害;骨、眼损害,其它内脏损害。
B3. 神经梅毒表现。
B4. 心血管梅毒表现。
C. 实验室检测:
C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C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C3. 脑脊液检查:白细胞≥10×106/L,蛋白量>500mg/L,VDRL试验阳性(或RPR/TRUST试验阳性),或FTA-ABS试验阳性(或TPPA试验阳性)。
C4. 组织病理检查:有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改变。
三期梅毒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依据:
l 符合诊断条件:A+B1+B2+B3+B4+C1+C2+C3+C4。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2+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3+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4+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2+C2+C3+C4;或B1+B3+C2+C3+C4;或B1+B4+C2+C3+C4。或
l 符合诊断条件:A+B1+B2+C2;或A+B1+B3+C2;或A+B1+B4+C2。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2+C4。
三期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三期梅毒的诊断必须有晚期良性梅毒的临床表现,或神经梅毒的临床表现,或心血管梅毒的临床表现,且病期必须在2年以上。如果无上述临床表现,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病期在2年以内,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 |
三期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①三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②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三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Ⅲ期”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Ⅰ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三期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③如果感染梅毒的病期在2年以上,但无任何临床表现,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此时,宜诊断为隐性梅毒。按隐性梅毒报告。
④如果感染梅毒的病期在2年以上,但无任何临床表现,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脑脊液检查阳性,被诊断神经梅毒的,此时可诊断为三期梅毒。按三期梅毒报告。
⑤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出现三期梅毒的皮损表现,不应诊断为三期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三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①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②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③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诊断错误,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正确诊断的。
④既往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⑤既往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⑥既往有生殖器部位溃疡(硬下疳)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三期梅毒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⑦既往有疑似二期梅毒皮损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关于三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①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三期梅毒。
②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③三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隐性梅毒
隐性梅毒诊断条件:
A. 病史:
A1. 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A2. 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
B.临床表现特征:无任何临床症状与体征。
C. 实验室检测:
C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C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
C3. 脑脊液检查:无异常。但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开展此项检测。
隐性梅毒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依据:
l 符合诊断条件:A1+A2+B+C1+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A2+B+C1+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A2+B+C1+C2。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
隐性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无任何临床表现,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梅毒螺旋体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均为阳性。 |
隐性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①隐性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②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隐性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隐性”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Ⅰ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隐性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③隐性梅毒的诊断必须依据病史(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断与治疗史)、临床表现(症状与体征)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者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就报告为隐性梅毒。
④当一个就诊者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时,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断与治疗史),然后再做出是否为隐性梅毒的诊断。
⑤当一个就诊者梅毒血清检测阳性时,不能认为RPR或TRUST滴度高就是梅毒,而滴度低就不是梅毒。不能以滴度高低作为判断是否为梅毒的标准。
⑥隐性梅毒的诊断,以诊断的现时时间进行判断。如果一个就诊者过去有过疑似一期或二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但在本次就诊时,经详细检查未发现任何症状与体征,不能诊断为一期或二期梅毒,而是按隐性梅毒进行诊断。
⑦隐性梅毒病例没有发病日期。在填写发病日期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
⑧如果就诊病例无任何临床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ELISA或快速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血清稀释后再次检测仍为阴性。此时,必须使用TPPA进行复检,如果TPPA检测为阴性,则可认为TP-ELISA检测为假阳性,可排除梅毒感染。
⑨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患儿无任何梅毒症状和体征,不应诊断为隐性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隐性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①首次就诊于医疗机构的性病就诊者,在进行梅毒血清检测时,发现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阳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ELISA或TPPA检测结果也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②医疗机构的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TP-ELISA)阳性者,经过转诊或会诊,做进一步检查,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阳性,TPPA检测结果也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有性接触史或配偶有梅毒病史(或性接触史不清楚,或配偶梅毒病史不清楚),且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③医疗机构的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如TP-ELISA)阳性者,经过转诊或会诊,做进一步检查,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TPPA检测结果仍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有性接触史或配偶有梅毒病史(或性接触史不清楚,或配偶梅毒病史不清楚),且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关于隐性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①既往有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本次检查发现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
②医疗机构不具有梅毒诊断能力的医生,如非皮肤性病科室(如内科、外科、儿科、骨科、心血管科、神经科、眼科、肿瘤科等等)的医生,当其不具备梅毒诊断能力时,对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如TP-ELISA阳性),不应直接进行梅毒诊断与报告。应通过转诊或会诊,即转诊到皮肤性病科或皮肤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由皮肤性病专业医生进行会诊,做进一步检查,按照国家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后,再决定是否需要报告。
如为转诊,由接转诊医生诊断后报告;如为会诊,会诊诊断后,由原诊疗医生报告。
③血站或血液中心对献血人员进行梅毒血清检测时所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咨询检测门诊、美沙酮治疗门诊或预防体检门诊所发现的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⑤检验检疫机构所发现的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哨点监测时所发现的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⑦既往梅毒治疗者,在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时,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
⑧既往梅毒治疗者,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时,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
(5)胎传梅毒
胎传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生母为梅毒患者。
B. 临床表现特征:
B1. 有症状的早期胎传梅毒:2岁以内发病,类似于二期梅毒表现。
B2. 有症状的晚期胎传梅毒:2岁以后发病,类似于三期梅毒表现。
B3. 无症状的胎传梅毒:无症状,无体征。
C. 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抗体滴度等于或高于母亲4倍及以上。但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C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C4.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19S-IgM抗体检测:阳性。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胎传梅毒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诊断依据:
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A+B1+C1+C2+C3。
l 符合诊断条件:A+B1+C1。
l 符合诊断条件:A+B1+C2+C3。
l 符合诊断条件:A+B1+C4。
l 符合诊断条件:A+B1+C2+C4。
l 符合诊断条件:A+B2+C1+C2+C3。
l 符合诊断条件:A+B2+C1。
l 符合诊断条件:A+B2+C2+C3。
l 符合诊断条件:A+B3+C2+C3。
l 符合诊断条件:A+B3+C4。
l 符合诊断条件:A+B3+C2+C4。
胎传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①胎传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②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胎传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胎传”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Ⅰ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胎传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③胎传梅毒的诊断须结合生母梅毒感染情况、治疗情况、梅毒血清检测结果,婴儿的临床表现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为了明确诊断,常需要进行随访,随访检测时间为出生后0月、3月、6月、12月、18月。
④胎传梅毒不分期分类,凡通过母亲妊娠传播的儿童梅毒,均诊断和报告为胎传梅毒。对于有症状的胎传梅毒,不能报告为二期、三期梅毒;对于无任何症状和体征的胎传梅毒,不能报告为隐性梅毒。
⑤胎传梅毒必须明确诊断后才能报告。如果新生儿梅毒患病状况当时不能得到明确,则需要进行随访,直至18个月。一般地,来自于母亲的梅毒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抗体在出生6个月后逐渐消失,如果在出生后18个月患儿梅毒特异性抗体仍阳性,则可确诊为胎传梅毒。
⑥对于梅毒检测阳性的孕妇,所生新生儿必须接受梅毒血清检测,如果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阳性,应根据诊断标准对其进行诊断,对于当时尚不能满足诊断条件或不足以排除诊断者,应进行随访。如果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阴性,也不能排除梅毒,必须随访3个月以上,如果随访梅毒血清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则可排除梅毒;如果梅毒血清发生阳转,则可诊断为胎传梅毒。
⑦不具备胎传梅毒诊断能力的产科医生在遇到可疑胎传梅毒患儿时,应进行转诊或会诊。
⑧不具备胎传梅毒诊断能力的儿科医生在遇到可疑胎传梅毒患儿时,应进行转诊或会诊。
关于胎传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①新生儿出生后不久,出现早期梅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②患儿2岁以后,出现晚期梅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③如果生母感染梅毒,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现,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经18个月随访检测TPPA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④对于已明确生母妊娠时感染早期梅毒且未进行治疗,其产后梅毒血清检测,RPR或TRUST阳性,滴度很高(>1:8);检查其所生婴儿无临床表现,RPR或TRUST阳性,滴度也很高(>1:8),但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应进行病例报告,报告为确诊病例。
⑤对于在分娩前生母梅毒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未经过治疗,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阴性,此时,尚不能排除新生儿梅毒感染,应进行随访,1、3、6月对婴儿再次进行梅毒血清检测,如果出现阳转,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⑥如果生母感染梅毒,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现,TPPA阳性,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4倍,经过3个月随访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⑦生母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生母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新生儿无任何症状与体征。不应立即进行病例报告,应对新生儿进行随访。婴儿随访3-6个月后,梅毒血清检测RPR或TRUST滴度上升4倍及以上,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关于胎传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①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到本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的。但对于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者应除外。
②已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在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③已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在治疗后,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④对于生母在妊娠前感染梅毒,且在妊娠前已经过规范治疗,经充分时间(如2年)随访复查,其RPR或TRUST已转阴,仅TPPA阳性,判为治愈;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现,但婴儿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阴性,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⑤生母有既往梅毒规范治疗史,生产后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婴儿随访半年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转阴,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⑥生母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生母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新生儿无任何症状与体征。不应立即进行病例报告,应对新生儿进行随访。婴儿随访半年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转阴,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2.淋病
淋病的诊断与报告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268-2007)进行。医疗机构应常规开展淋球菌革兰染色涂片和淋球菌分离培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淋球菌核酸检测。淋球菌血清抗体检测和快速法检测不能用于淋病诊断。
淋病诊断条件:
①病史:
l 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l 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
②临床表现:尿道脓性分泌物;女性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肛交者直肠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新生儿眼结膜脓性分泌物;其它部位淋病感染临床表现。
③实验室检测:
l 男性尿道(或眼结膜)分泌物涂片:阳性,即查到多形核白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
l 淋球菌培养:阳性。
l 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淋病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男性淋病(淋菌性尿道炎):①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②中的尿道脓性分泌物+③中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淋菌性直肠炎:①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②中的直肠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③中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l 符合诊断条件:咽部淋球菌感染:①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③中咽部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l 符合诊断条件:女性淋病(淋菌性宫颈炎):①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②中的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③中宫颈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l 符合诊断条件:新儿生淋菌性眼结膜炎:①中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②中的新生儿眼结膜脓性分泌物+③中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其它部位淋病:①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②中的其它部位淋病感染临床表现+③中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2)疑似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中任一项+②中任一项,无条件开展实验室检测者。
淋病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淋病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淋病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淋病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淋病”前面的“ ”中打“√”。
(3)当一个病人同时患有淋病和梅毒时,应填写2张《传染病报告卡》分别报告淋病与梅毒,不能错误地认为在“淋病”前面的“ ”中打“√”同时代表淋病与梅毒病例。
(4)对于无症状的淋球菌感染病例无发病日期,在填写报告卡中“发病日期”栏目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代替。
(5)许多女性淋球菌感染常无症状,妇科医生接诊女性就诊者时,当发现宫颈有分泌物时,应进行淋球菌检测,或进行转诊,以防止漏诊。
关于淋病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既往有淋病病史,但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后又再次感染,即明确有新性接触史造成再次感染被诊断的。
(4)被诊断为其它部位的淋病,如新生儿淋菌性眼结膜炎、淋菌性咽炎、淋菌性直肠炎、男性淋菌性附睾炎与睾丸炎、女性淋菌性盆腔炎、淋菌性脑膜炎、播散性淋病等。
(5)符合淋球菌实验室检测结果,但无临床表现被新诊断为淋球菌感染的。
关于淋病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已诊断为淋病,到本医疗机构就诊再次被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被诊断后按规范治疗要求,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淋球菌血清抗体检测、纸片法快速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3.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由“非淋菌性尿道炎”调整而来,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诊断与报告。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医疗机构应常规开展衣原体抗原检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衣原体核酸检测。衣原体血清抗体检测不能用于本病的诊断。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条件:
①病史:
l 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l 新生儿母亲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史。
②临床表现:
l 有症状表现:男性为尿道炎、附睾炎等;女性为宫颈炎、盆腔炎等;肛门直肠部位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临床表现;新生儿眼结膜分泌物等。
l 无症状,或症状很轻微不易引起患者察觉。
③实验室检测:
l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阳性。
l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阳性。
l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细胞培养:阳性。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中的有症状表现+③中的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②中的有症状表现+③中的任一项。
(2)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中的无症状表现+③中的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②中的无症状表现+③中的任一项。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对于有症状表现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对于无症状表现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为病原携带者。
(3)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时,应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或在印好的病名前选择。
(4)对于无症状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无发病日期,在填写报告卡中“发病日期”栏目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代替。
(5)许多女性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常无症状,妇科医生接诊女性就诊者时,当发现宫颈有分泌物时,应进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实验室检测,或进行转诊,以防止漏诊。
关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既往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史,但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后又再次感染,即明确有新性接触史造成再次感染被诊断的。
(4)被诊断为其它部位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如新生儿衣原体性眼结膜炎、衣原体(非L1、L2、L3型)直肠炎、男性衣原体性附睾炎与睾丸炎、女性衣原体性盆腔炎等。
(5)符合衣原体实验室检测结果,但无临床表现被新诊断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
关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已诊断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到本医疗机构就诊再次被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被诊断后按规范治疗要求,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衣原体血清抗体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4.尖锐湿疣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5-2003) 诊断与报告。
尖锐湿疣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尖锐湿疣的诊断条件:
①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②临床表现:生殖器或肛周部位有肉眼可见的赘生物损害。
③实验室检测:
l 疣体取材组织病理检查:阳性。
l 疣体取材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尖锐湿疣诊断的关键点:
生殖器或肛周部位有肉眼可见的赘生物损害。 |
尖锐湿疣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③中的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②+③中的任一项。
(2)临床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l 符合诊断条件:②,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尖锐湿疣的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尖锐湿疣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没有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和临床诊断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尖锐湿疣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尖锐湿疣病例时,应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尖锐湿疣”,或在印好的病名前选择。
(3)尖锐湿疣的诊断与报告一定要有肉眼可见的生殖器或肛周部位赘生物损害临床表现。
(4)一个尖锐湿疣病人只报告一次。
(5)对于无症状的HPV感染不报告。
关于尖锐湿疣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发病后,自行去除疣体,未到医疗机构就诊;疣体复发后,到本医疗机构就诊首次被诊断的。
关于尖锐湿疣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已被诊断,到本医疗机构就诊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既往患尖锐湿疣在医疗机构治疗后,年度内复发的病例。
(3)既往患尖锐湿疣在医疗机构治疗后,跨年度复发的病例。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HPV血清抗体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但患者无任何尖锐湿疣临床表现。
(5)患者无任何尖锐湿疣临床表现,使用HPV核酸检查阳性者。
5.生殖器疱疹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6-2003) 进行诊断和报告。
生殖器疱疹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生殖器疱疹的诊断条件:
①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②临床表现: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部位出现疼痛性水疱、糜烂、溃疡、结痂,易反复复发。
③实验室检测:
l 单纯疱疹病毒-2型(HSV-2)型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
l 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l 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l 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细胞培养:阳性。
生殖器疱疹诊断的关键点:
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部位可见疼痛性水疱、糜烂、溃疡、结痂。 |
生殖器疱疹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③中的任一项。
l 符合诊断条件:②+③中的任一项。
(2)临床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①+②,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l 符合诊断条件:②,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生殖器疱疹的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生殖器疱疹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没有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和临床诊断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生殖器疱疹病例时,应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生殖器疱疹”,或在印好的病名前选择。
(3)生殖器疱疹的诊断与报告一定要有肉眼可见的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部位疼痛性水疱、糜烂、溃疡、结痂损害的临床表现。
(4)一个生殖器疱疹病人只报告一次。
(5)对于无症状的HSV感染不报告。
关于生殖器疱疹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发病后,皮损自行消退,未到医疗机构就诊;皮损复发后,到本医疗机构就诊首次被诊断的。
关于生殖器疱疹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已被诊断,到本医疗机构就诊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既往患生殖器疱疹在医疗机构治疗后,年度内复发的病例。
(3)既往患生殖器疱疹在医疗机构治疗后,跨年度复发的病例。
(4)患者无任何生殖器疱疹临床表现,使用单纯疱疹病毒型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者。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先天、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姓 名: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如献血员不能提供本人现住地址,则填写该采供血机构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阳性检测结果;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献血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HIV第二次初筛阳性结果检出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
报 告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注意事项
1.对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在“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该病种。
2.对于经实验室确诊的梅毒和淋病病例,无论有无症状,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均填写“实验室确诊病例”。
3.对于经实验室确诊的有症状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按“实验室确诊病例”填报;对于无症状病例,在填写时选择“病原携带者”。
4.淋病、梅毒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无临床诊断病例。
5.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按“临床诊断病例”填报。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仅报告初发病例。
6.当一个病人同时患有多种性病时,每一种性病需填写一张报告卡。
7.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报告卡,有选项时在相应选项的“□”中打“√”;填写应准确,字迹清楚,无逻辑错误,内容完整,尽可能减少不详;填写完成后应有填报人签名。
8.医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接诊性病病人时,经过询问病史,如已确知该病例从未去过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在本医疗机构诊断为性病则应报告;如已确知该病例曾经做出诊断,且诊断病名与本医疗机构的诊断相同,则不进行报告;如果诊断病名不同,则应报告;如果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做出诊断,由本医疗机构首次做出诊断,则应报告。
9.对于在本次病程内多次接诊同一病例,则仅对首次诊断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不进行报告。如果复诊时变更诊断,则应对原诊断进行订证;如果复诊时增加诊断,则应对增加诊断的病名进行报告。若复诊时已被诊断,但未报告,属于漏报情形,应补报。
(三)向患者说明所用药物的用法、副作用及注意事项;并嘱咐一定要完成整个疗程的用药。若在治疗期间遇到问题(药物反应、疗效不满意或复发等)应及时到医院找经治医师进行咨询、检查和处理。
在门诊服务中,应向就诊者宣传安全套预防性病的作用,帮助就诊者分析安全套使用中的障碍,鼓励其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提供质量可靠的安全套或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
9.做好家庭内部的清洁卫生,如勤晒洗被褥、患者内衣裤不要和小孩的混在一起洗、大人、小孩分床睡、分开使用浴盆、马桶圈每天擦洗等。
填卡说明:如为梅毒患者,诊断代码填写1;淋病患者,诊断代码填写2;尖锐湿疣患者,诊断代码填写3;生殖器疱疹患者,诊断代码填写4;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患者,诊断代码填写5;阴道滴虫病患者,诊断代码填写6;细菌性阴道病患者,诊断代码填写7;生殖道念珠菌病患者,诊断代码填写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