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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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所进行的易燃、易爆、禁止烟火地区(段)动用明火作业;高处作业(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限密闭空间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2.2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

3职责:

3.1行政部参与所有危险作业的审核,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最后审批、动火证的签发,并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公司危险作业申请部门的各部(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除危化品使用的最后审批,并负责对其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危险作业管理审批管理:

4.1、危险作业严格贯彻谁组织危险作业,谁履行审批手续;谁审批、谁负责督促措施落实,

4.2凡在公司范围内组织的高空作业;带电作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外的(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禁区内明火作业(指公司内临时动火),必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行政部和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3、有进行危险作业的由作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各项安全的审批手续。

4.4、进入有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危险作业必须事先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该有限空间内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填入“安全审批表”。

5危险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5.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5.2监护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

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3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臵等,并坚守岗位。

5.5监护人应携带“安全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6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6.1、严格 按照各项安全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6.2、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7 禁止以下危险作业:

14.7.1无办理“安全审批表”的作业。

14.7.2与“安全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14.7.3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14.7.4超时作业。

14.7.5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8高空作业管理: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的空中和处所进行保洁、刷漆、修复或从事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均视为高空高处作业。

8.1 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

8.1.1、工程主责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施工作业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知识的教育

8.1.2、做好高空高处作业人员的服装、鞋、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检查;14.8.1.3、了解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态”,根据季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作业时间和方式; 套

8.1.4、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两人以上作业时,必须明确有一人负责安全);

8.1.5、施工前,员工因身体状况不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可向工程主要负责人提出,以便派工时适时协调好此项工作,使科学分工、质量进度和人身安全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8.2设备、工具的检查和安全使用:

8.2.1、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高空作业所用的设备和工具(包括绳扣、坐板、安全带、安全垫、自锁器、作业绳、安全绳、岔梯、消防云梯、脚手架、操

作台等)是否安全,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8.2.2、分发工具时,员工再一次检查自己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8.2.3、高空吊板工程作业时,必须详细检查绳索的固定点是否安全、牢固,应坚持“互检制度”,做到安全检查互相监督。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3 规范作业及标准要求:

8.3.1 在作业区的明显处摆放标识牌,必要时可拉临时“临时警界绳”;

8.3.2、按作业要领做到姿势优美,技术熟练、动作规范

8.3.3、作业时要集中精力,不可东张西望,心不在焉;

8.3.4、严禁不系安全带(绳),吊空玩耍,打闹及“秋千式”作业;

8.3.5、若在高空作业中,需用酸性、碱性或其它溶剂性化学药剂做特殊处理时,必须带好手套和其它劳保护具,必要时将面部涂擦丙三醇或凡士林等;

8.3.6、定期检查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检查使用情况和完好率,发现有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工具应立即更换。

8.4作业现场的工艺安全要求:

8.4.1、作业时应考虑到自然环境的因素,如天气、风向、风力等,超过四级风应停止高空作业;

8.4.2、严防临时存放在高空某处的随身工具和物品掉落地面,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8.4.3、应避免作业现场交叉作业,如特殊原因需要进行交叉作业时,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外,应安排专业负责人看管和指挥过往的行人以及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等,完全具备了安全措施之后,才能施工;

8.4.4、绝对避免化学药剂在施工现场的跑、冒、滴、漏而导致的“腐蚀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施工;

8.4.5、观察作业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经过,或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可盲目作业;

8.4.6、遇有高压射流清洗工程时,不可“上下叠臵”作业,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4.9有爆炸危险、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管理:

9.1 危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a、油漆作业油漆(包括稀释剂)用量≤2kg或油漆面积≤4m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审批流程如上:

b、凡使用危险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c、使用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d、使用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e、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9.1.1 安全技术措施

a、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臵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9.2.2 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9.2.3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9.2.4使用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 。

9.2.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9.2.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9.2.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3 受限密闭空间作业: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备设施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9.3.1 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a、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

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b、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c、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d、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e、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f、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g、进入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h、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i、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j、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臵警示标志。 k、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l、在密闭容器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m、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地下水池、化粪池、地下废水处理池等,配臵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臵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臵灭火器的位臵设立明显的标志。

n、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9.3.2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a、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b、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c、当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篇二: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项高标准程序的落实,防止发生人身伤害、火灾、财产损失及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危作业范围

3.1.1 高危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动土作业、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等作业。

3.1.2 高危作业场所: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高危作业的地点。

3.1.3 高危作业重点部位:生产及生产辅助车间、油气储存罐区等。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编制与修定,并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程序的更新。

4.2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部每月对高危作业安全措施

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报安委会。

4.3 公司安委会将审核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并实施季度考核兑现。

4.4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培训,直线组织负责实施本程序的受众培训。

4.5 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按要求执行高危作业程序并落实日常自我监督和检查。

5 管理要求

5.1 属地单位主管负责人是高危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和外来单位的高危作业全面负责,有权对不规范的高危作业进行制止。

5.2高危作业前,属地单位负责组织做工作安全分析,与作业单位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含应急措施),按照程序要求申请相应高危作业许可后才可进行作业。

5.3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持有效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5.4 高危作业时,每一个作业人员熟知作业风险,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均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5.5 高危作业人员作业完毕后,属地单位汇同作业人员负责组织验收作业结果,监护人负责清点人员及工具。

5.6 高危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发现不安全行为或状况时,作业现场人员有权停止高危作业。

5.7 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部以及属地单位自身应做好高危作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高危作业管理规范的要及时纠正或制止。

6 奖惩条例

6.1 安委会设立高标准程序专项审核激励资金,参照附录A《高危作业奖惩细则》与附录B《高危作业审核清单》,组织开展专项审核与日常检查活动。

6.2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设备部对各单位高标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每月提交安委会。

6.3 公司安委会将审核结果排名在全公司通报,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季度考核兑现。

7 附录

附录A.高危作业奖惩细则

附录B.高危作业审核清单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附录A

高危作业审核实施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明确高危作业专项审核的具体实施,明确审核对象、流程、要求和奖惩方法,按照《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配合《高危作业审核清单》使用。

本细则受《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控制,适用于众诚连锁-

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危作业的月度专项审核与日常检查活动。

2 参考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上锁挂签安全管理程序》、《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手动葫芦安全管理程序》等。

3 审核对象

审核和日常检查对象包括下列单位: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4 审核流程

1) 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部对各单位“高标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2) 安全质量环保部应逐条进行检查与评分,审核条目参照《高危作业审核清单》内容。

3) 每个月平时可进行日常性检查和临时性抽查,发现问题的结果要进行记录,并将检查记录纳入月度专项审核结果,总体审核结果要提交公司安委会。

4) 公司安委会将审核结果的各单位排名在全公司通报,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实施月度考核兑现。

5 月度考核兑现

1) 公司安委会设立高标准程序专项审核激励资金。凡审核分数达到或超过95分的单位给予激励,凡审核分数低于8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处罚。见附表A

2) 审核与日常检查中,发现具有共性的管理问题,并有证据证明相关职能部门有管理责任,则对该职能部门给予一定处罚。

3) 审核连续3个月在80分数以下的单位领导给予免职处分。

4) 日常针对高危作业所有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月度审核清单相应内容,将结果纳入月度审核。

5) 月度审核评分结果按照分数段对单位进行奖惩:

95分以上奖励: X1元*单位人数

81-94不做奖惩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0分以下处罚:X2元*单位人数

公司内达到95分以上的单位数量达到1/2以上,给予公司各职能部门高危作业管理奖。管理奖励:X1元*职能单位人数。

公司内低于80分(包含)以下的单位数量达到1/2以上,给予公司各职能部门高危作业管理处罚。管理处罚:X1元*职能单位人数。

6高危作业管理红线

以下严重违反高危作业管理程序的行为,在予以所在单位月度审核中扣分的同时,对违规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一)无作业许可作业,罚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班长、技术员等,以下同)各1000元。

(二)作业单位未做工作安全分析,罚作业负责人500元,如果作业单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罚作业人的班长500元;

(三)无安全措施落实环节即签字作业,罚作业人、作业批准人和监护人各500元。

(四)作业人员作业中,未按照工作安全分析要求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每缺少一项劳动防护用品罚作业人500元;

(五)作业时无监护人签字或监护人未到场履行职责前就开始作业,罚作业人1000元;【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作业时监护人中途离开,罚监护人500元;

(七)未经授权,属地人员代签高危作业批准,罚属地主管和代签人各1000元;

(八)签字人未到现场确认就签字,罚款1000元。

(九)高危作业管理中,对于共性的管理问题,经安全质量环保部讨论,安委会决议,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同一人员一个月内第二次违反同类错误的,双倍罚款。违反三次则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一般B级以上(含)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一次解除劳动合同。

注释:高危作业中发生其他事故的,按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篇三: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1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第3篇: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15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5]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zhèng fǔ 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zhèng fǔ 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第4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并不限于此。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所有气瓶、气罐、液化气瓶、运输管线等

-易燃液体:油漆稀料、油品、防锈剂、显影剂、防溅液、紧固剂、润滑剂、自喷漆等;

-腐蚀品:酸、碱等。

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3、1购买部门对采购的化学品的产品质量负责,在满足生产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企业危险化学品。

3、2按法规要求,购买部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相关资,向供应商索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安全性数据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购买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备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通报给使用部门一份。

3、3采购的气瓶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且瓶体完好、无缺陷,气瓶标识色、安全附件齐全可靠;

3、4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要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5采购的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购买部门应当及时索要新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及时通报使用部门。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1化学危险品出入库时,仓库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检查,并健全化学品出入库台帐,仓库担当要检查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安全缺陷等,在确认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危险化学品方可出入库。

4、2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班组负责明确专人管理。

4、3仓库担当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告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4、4仓库担当应定期检查危险品储存区,确保灭火器器材、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仓库担当、组长每日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管辖的危险品仓库、储存区,非特殊要求,必须关闭水、电、汽、管路开关、阀门等,不得存在化学品泄漏、火灾隐患。

4、5存放化学危险品区域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分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雨、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6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7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8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9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附近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配备足够灭火器材,电气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规定。

5、2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周围十米严禁烟火;确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

5、3使用受压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气瓶、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6、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1购买部门负责对外协方施加影响,确保其化学品运输符合法规要求;

6、2外协方运输气瓶等危险品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运输车辆要张贴、悬挂危险品标识,且配备灭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

6、3运输化学品的外协车辆进入公司后,在遵守法规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6、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搬运应轻拿轻放,防止振动、冲撞、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等。

7、报废、过期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气瓶由担当部门协调外协企业处理;其它报废的化学品按危险废品处理,严禁泄漏、外排、污染环境,统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场危险废品区,由EHS课统一处理。

8、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按公司《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第5篇: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篇四: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6建筑安全责任承诺书

篇五: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6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10篇

篇六: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6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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