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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是山东省省属普通高等医学院校,60余年来,几代滨医人坚持“教学第一、质量至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传统,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学校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历史沿革 滨州医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46年的原国立山东大学医学院,1956年独立建制为青岛医学院,1970年10月整体搬迁至山东省惠民地区行署驻地北镇办学,1974年11月设立青岛医学院北镇分院(为省属本科高等院校),1981年9月改称北镇医学院,1983年3月随驻地更名为滨州医学院。2002年9月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投入使用。
办学规模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14700余人,其中本专科生14400余人、硕士研究生242人,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人才培养 学校秉承“仁心、妙术”的校训,弘扬“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践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敬业奉献”教风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勤奋学习、诚实守信”的学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创新能力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的育人理念,为社会培养了58000多名各类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打造了“作风朴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的毕业生品牌。1985年,创办了残疾人医学系,开创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先河;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成绩。
学科专业 学校设有临床学院、基础学院、特教学院(医学二系)、口腔学院、护理学院、医学人文学院、药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卫生管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10个院(系)。设有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预防医学、生物技术、药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医事法律方向)、英语(医学方向)、应用心理学(临床心理学方向)、统计学(卫生统计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医学检验、眼视光学和康复治疗学等20个本科专业(方向),其中,口腔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生物技术等4个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医学影像学等5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
学校有临床医学、基础医学、护理学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口腔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等26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现有医学免疫学、口腔科学、临床营养支持中心(肝胆外科)、内科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7个省级重点学科,临床营养与代谢、肿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医学生物技术等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等1个省级人文社科基地。有病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儿科学等3门省级教学改革试点课程,组织学与胚胎学、病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理学、外科护理学、内科护理学等8门省级精品课程,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等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口腔颌面外科学、临床护理学、医学影像学等省级教学团队3个,医学免疫学等1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科学研究 “十一五”以来,学校共承担科研课题1181项,其中国家级29项,省部级151项,厅局级193项;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2项,其中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三等奖7项,获厅局级奖励365项;获省级教学研究成果奖8项;出版专著、教材294部,发表论文3098篇,其中被SCI等收录和转载500余篇,核心期刊1120篇。
主办中国医学统计类核心期刊《中国医院统计》和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滨州医学院学报》,均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师资队伍 学校现有教职工976人,其中专任教师685人。有教授91人,副教授226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487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优秀教师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2人,山东省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泰山医学家)1人、卫生系统中青年重点科技人才2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16人,省级教学名师5人、省级优秀教师4人。
办学设施 学校现有滨州、烟台两个校区,占地1589.5亩,总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2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图书馆藏书232万册;有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14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130余所;教学实习用床位19000余张。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0亿元,仪器设备总值3亿元,开放床位1600张,是鲁北地区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中心。烟台附属医院获省政府立项,一期规划占地256亩,建筑面积17.
对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英、日、韩、新西兰等国家的十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在人员交流、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项目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先进院校,山东省高校卫生科技教育工作、德育工作、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人事工作、后勤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下面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
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入口:http://jwc.njmu.edu.cn/
滨 州 医 学 院 教 务 处
教字〔2012〕76号
关于评选2012年度实践教学
优秀教师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基地:
为充分调动广大实践教学教师的积极性,表彰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自今年起评选优秀教师时间改为当年年底前进行。现将2012年度实践教学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及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比例
(一)优秀教师评选
凡属我校聘任的且在学年内承担我校临床课程理论教学和见习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师,均可参加优秀教师评选。优秀教师评选比例按接收见习学生数量确定:见习学生数不足60人,评选优秀教师6名;见习学生数60-99人,评选8名;见习学生数100-149人,评选10名;见习学生数150-200人,评选12名;见习学生超过200人,评选15名。
(二)优秀带教教师评选
凡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学基地均可评选优秀带教教师。优秀带教教师评选比例按接收实习学生数量的20%计算,接收实习学生数量超过200人的单位,评选优秀带教教师不超过40名,实习学生数量不足5人的单位,限报优秀带教教师1名。
(三)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在分管教学副院长及科教科(护理部)、教研室等教学管理人员中评选。凡承担见习教学任务及毕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医院各评选2名,仅承担毕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医院各评选1名。
(四)护理学专业教师评优
凡承担护理学专业临床理论课、临床见习、毕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医院,可分别按照学校规定的评选比例单独评选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各医院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详见附表。非医学类各专业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参照医学类评选范围与比例执行。
二、评选程序与方法
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医院实践教学教师评优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部)统一部署,各医院组织初评。由各学院安排实习的教学基地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
各教学基地在接到通知后,请按照《滨州医学院教学医院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评选办法(暂行)》滨医行发〔2006〕157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评选,并负责评选结果的初审和报送工作。教研室需收齐参评教师的各种原始资料(包括全年的教案、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教学工作量统计等)备查。
凡被评选为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的 - 2 -
教师,需分别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3),一式两份,教学基地及学校各存一份。学校安排实习基地的评选名单(附件4)及《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务于12月31日前报滨州医学院教务处(实践教学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过期不再增补。其他非医学类专业教学基地相关材料由各学院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报实践教学管理科。(邮编:264003,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电子邮箱:shijianjiaoxuebu@126.com)
三、表彰
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部)负责对各单位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认,由学校统一表彰。
附件:
1、滨州医学院2012年度实践教学优秀教师申报表
2、滨州医学院2012年度实践教学优秀带教教师申报表
3、滨州医学院2012年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申报表
4、滨州医学院2012年度优秀教师、优秀带教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申报统计表
滨州医学院教务处(实践教学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
滨州医学院2012年度实践教学教师及教学管理者评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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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120 更新时间:2006-11-24 0:44:14
滨医行发〔2005〕106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新形势,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之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至七年;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六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专业教学计划按标准学制制定。要求提前毕业的五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三年级末向所在系
(院)提出申请,四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凡延长学习年限者,从延长第一年起,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及学费总额收费(住宿费等另收)。
第三章 学 分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一种量化指标。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必修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选修课只计学分。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等)每18学时为1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军训、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其中毕业实习出科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及格,才能获得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以研究课题数目计,每完成一个研究课题(由专家组审定)计4~8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所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滨医教务系统】
第十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 绩点
90-100分(优秀) 4.0-5.0
80-89分 (良好) 3.0-3.9
70-79分 (中等) 2.0-2.9
60-69分 (及格) 1.0-1.9
小于60分(不及格) 0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滨医教务系统】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身体缺陷不能参加体育、军训课程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鉴定,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因专业教学计划修订,某些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规定。
1、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
(1)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能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2)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3个学分。
2、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
3、学生获得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必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经所在系(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创新学分的规定
1、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
(1)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2~6学分;
(2)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1~3学分;
(3)取得校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1~6
(4)经鉴定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1~2学分;
(5)参加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 1~3学分。
2、学生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2、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3、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4、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十九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
(2)因公事(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者。
2、缓考的审批手续及缓考安排:申请者一般应于考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考核与该课程重修考核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条 旷考
学生擅自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准重考,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章 选修、重考、重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 选修
1、实行教学计划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2、学生选课应参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院)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选课原则上应优先保证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再选非限定选修课;对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得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因重修课程太多与本学期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冲突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开课教研室同意,经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重修课修读。 第二十二条 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 重修
1、重修范围:
(1)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3)有实验操作的课程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操作部分一并重修;
(4)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可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2、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考核不及格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3、重修办理程序
(1)重修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院),由系(院)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4、重修课程的考核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3)重修课程考核时,重修学生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系(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7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3、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特殊学生除外)、实验课或含有见习、实习的课程;
(2)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36 更新时间:2006-11-24 0:44:49
滨医行发〔2004〕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广大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自2004年实施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的总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医学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非医学类或医学相关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专科按专业制订专业指导性培养教学计划。本科各专业第一年进行公共基础教育。
第六条 课程设置
全校各专业课程按课程类型分为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社科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选修课是为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分为限定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教学周学时原则安排在25学时左右(不包括任选课)。
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8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
(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一条 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仅为必修课;
(四)学习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折合为0绩点。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及选课流程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专业课程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六条 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应予以停开;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
第六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任选课以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任选
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考重修、改修或放弃。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分计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六条 重修
(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
(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
(四)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二十七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八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未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
(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
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三)重修课程考试时,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四)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系(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二条 获准免修后,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需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自学、参加课内实验、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否则应重修。
第三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性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六条 辅修、双学位
(一)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
(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部(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批,报学校课程建设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三)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主修专业前四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从第五学期开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系)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允许修读辅修专业;
(四)符合本条例之规定的学生,在本学科门类或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时,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属部(系)遴选,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五)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按《滨州医学院关于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
(六)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八章 课外学分及创新学分
第三十七条 课外学分
(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能积极参与,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项该类学分。
(二)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2个学分,每生最多可获得2项该类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
(一)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3学分;
(二)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1-3学分;
(三)取得校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2-3学分;
(四)经鉴定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1-2学分;
(五)参加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1-3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获得课外学分和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或提交原始材料),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此类学分可被认定为任选课学分,一个项目获多项学分者,取一项最高学分。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条
具有滨州医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滨州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修业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重修,重修后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各类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自2004级本、专科学生开始实施,有关
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377 更新时间:2006-11-24 0:45:23
滨医行发〔2006〕4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分别授予医学、理学、文学、法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并做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2、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3、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系(院)设立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滨医教务系统】
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核本系(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
2、初审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
(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
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非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者除外。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五)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课程考试平均绩点低于2.0(不含2.0),或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六)主干课程绩点在1.5以下的门次超过二分之一者。
(七)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重要的实习、社会调查和各种毕业实践环节)学分不足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院)。
(二)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系(院)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本系(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报送校教务处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材料,决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如情况属实,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6届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及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2006届以前的应届毕业生仍按《滨州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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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
教学研究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水平,激励广大教师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上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医学院全体教职人员在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教材(含电子教材、音像资料)、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计算办法采用分项计分、逐项累加的方法确定。计算公式为G=G1+G2+G3+G4+G5+G6+G7。
第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奖励分(G1) (一)计算公式为G1 =∑λi
λi为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分值(见表1)。 表1: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奖励分(λi)
(二)说明
1. 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指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国家教育部教材建设规划项目等。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指除国家教育部以外其它部委、全国高校教学研究中心、省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材建设规划项目等。上述项目都必须有相关部门下达的批文,凡批文中有明确规定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即为相应的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未标明的按一般项目计。主持或参加教材建设规划中立项教材的撰写视同为主持或参加相应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
1
2.以上教研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或完成鉴定的当年一次性计算工作量。对未能按期完成的教研项目,每逾期一年,扣除工作量报酬的50%,逾期两年及以上,不予计算教研奖励。
3.各级各类教研课题结题后,按照有关教研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水平进行奖励:国际领先1000分,国际先进750分,国内领先500分,国内先进250分。
第五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励分(G2)
(一)计算公式为G2 =∑Pi,Pi为研究论文奖励分(按表2计算)。 表2:研究论文奖励分(Pi)
(二)说明
1.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类论著,字数≥3000字。论文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为我校正式在编职工,第一单位标注均为滨州医学院;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仅计算第一位作者第一署名为我单位的教研论文。
2. 教研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均为我校正式在编职工的,仅奖励一次,奖励人员自行协商;教研论文第一作者为在校生,通讯作者为我校正式在编职工的,奖励至在编职工(通讯作者需明确标注)。
2
3. 国内中文学术期刊被SCI等收录的论文按照国外期刊计算办法积分。在国内期刊外文版或国内学术机构主办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国内同级别刊物计算。
4. 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综述、述评、个案报道、病例讨论、论著摘要、译文、刊物增刊、讲座、会议纪要、论文集和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5. 同一论文被多种索引收录时,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奖励。 6.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中华医学教育杂志、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按中文期刊A类同等级别计分;被国家级学术会议采用的教学研究论文按500分计算,被省级学术会议采用的教学研究论文按300分计算。
7.不在此范围内的论文可参考科研处文件《滨州医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3‟71号)相关规定界定。
第六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分(G3)
(一)计算公式为G3 =∑Ji, Ji为研究成果获奖奖励分(见表3),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研究成果获奖按此表计算。
表3:研究成果获奖奖励分
3
(二)说明
1.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成果奖励及教材奖励等。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 国务院令第151号)而组织评选,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是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而组织和评选的奖项;厅局级教学成果奖励包括山东省教育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奖、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山东省医学会(山东省医学教育研究中心)、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组织评选的奖项;论文类及研究报告类获奖科研成果按50%计;多重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奖励。
3. 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奖以“滨州医学院”署名列第二、三、四、五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50%、30%、20%、10%给与。省部级教学成果获奖以“滨州医学院”署名列第二、三、四、五位者,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50%、30%、20%、10%计;其它不予奖励。
4. 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生获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项的,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其指导教师。学校根据需要可设学校教学特别贡献奖等。
4
5. 对教学成果署名及有关奖励事宜有争议者,暂缓授奖或不予奖励。教研奖励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欺诈剽窃、学术腐败以及伪科学等现象和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所有教研奖励,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教材奖励分(G4)
(一)根据考核年度正式出版的教材(分纸质教材和电化教育教材)累计确定。
(二)计算公式为G=∑ Wi Ci
1、Wi为教材积分。Wi=(基础分值+撰写字数①×100分/万字)×出版社档次系数。
(1)正式出版发行并具有正式书号的纸质教材基础分值见表1。出版社档次分为A、B、C三类,其系数分别为1.2、1.0、0.8;非正式出版的内部讲义系数为0.6。
(2)正式出版发行的具有正式书号的CAI课件、DVD等电化教育教材积分(Wi)按A、B、C三类出版社分别计2000分、1000分、500分,以时长20分钟为基数,超过20分钟,A、B、C三类出版社每分钟分别加100分、50分、25分。
2、Ci为教材撰写章节的作者位次权重系数,见《个人位次权重系数表》。
如未注明撰写章节作者的顺序时,Wi值按全书字数除以所有作者人数计;Ci值按0.5计。
(三)纸质教材基础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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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655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