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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 监督 平等
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 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
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
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
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 ;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
国政治替孩子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道的一项重要任务。③
众所周知,民主政体的本质在于确认议会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如果在选举环节上存在某种不公平的话,那么国民议会的合法性就以及随之而来的全部政治结构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正如日本著名学者内田满所言:“选举和选举制度成败与否,完全取决于其如何运作。④
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很多,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选举组织、选举经费、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选票的计算等。因此如何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机构对选举制度规则的运作和执行效率,也是未来国家选举工作的重心所在。
3我国选举制度的不足及问题 3.1选举的平等权没有完全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都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间,每一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却不同,特别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这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的实质上的不平等。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同乡镇每一代表的人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至一比一。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很明显,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城市居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这一规定影响了我国选举权的观关于平等权利贯彻。⑤
3.2直接选举的范围过于狭小。
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因此,我国地级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直接选举权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就是说,人民只能直接选举村长和县乡人大代表。
毫无疑问,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无疑是更为民主的选举形式。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的范围过于狭窄有着密切联系。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3.3有关选举诉讼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条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对于诸如选取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的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4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我国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在选举形式和选举过程中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4.1逐步推进直接选举
“普遍、平等、直接、无计票投票”的民主选举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的理想目标。直接选举较间接选举来说是一种更高级更民主的形式,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必经的方向。马克思主义以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我国目前只有在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的现状,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主义发展程度较低的原因产生,随着我国实现直接选举的条件逐步成熟,及时实行直接选举乃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4.2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
十六大之后,我国提出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城乡协调发展,首先是民主权利的协调发展,这就为农村居民平等的选举权提供了契机。
十七大又提出了要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农村居民作为广大人民的主体,解决农民权利贫困乃是未来“三农问题”的重点之一。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建设,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长期的历史过程。脱离现实基础,企盼在一夜间就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享受到充分的民主生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选举权平等原则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意义上的平等选举是一种完全的平等,最终的实现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选举制度关于平等竞选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
4.3加强立法与发制建设
关于选举法的具体措施,要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普遍的调研与人民态度的征集,对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时代发展国情的条例需要适时改进和修正,完善关于选举立法的程序。同时要对选举中诉讼法加以完善和具体落实。
4.4密切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与监督
对于现实生活中,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脱节,关系生疏的情况要就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民选代表,代表切实为人民,加强选民与代表间的联系,使选民能够有人可倾诉。刚性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与选民见面,增强代表的透明性,起到代表的真正价值与意义。
4.5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为了真实反映改革后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状况,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必须解决这一广大群体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问题。如果不重视这几亿农民工的选举权问题,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国的社会可持续稳定发展是不利的。
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选举民主带来了显著的绩效,选举方式的改革不仅提升了民众的民主素质及技能,还改善了干群关系,提升了党执政的合法性。诚然,中国选举民主发展和制度的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有待突破的瓶颈。如何进一步将现有制度内的公民和党员的权利落实到位,如何切实地履行选举法和党章关于人大选举和党内选举的规定,如何推动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良性互动,如何推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补等,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特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第二,广泛性。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第三,真实性。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
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选举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使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了解、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保障了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选举制度贯彻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选举制度贯彻这些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选民确实行使选举权,有效地参加国家管理,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体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条文中。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第3条还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地主、富农、资本家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其成员都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现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是极少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规定,所有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被选举权有的可能有两个。任何选民在选举中都没有特权,也不受任何歧视与限制。同时,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某些问题不强调绝对平等。如代表名额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但城市应选代表比例高于农村应选代表比例。中央、省、县均为四比一,以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对于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如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代会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这些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生活,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团结愿望,以下平等实现了工农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中国选举制度】
三、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巩固政权。我国从1979年起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基层扩大到县级单位。把县级政权这个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置于选民的直接选举和监督下,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使省级、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坚实的保障。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当前,由于我国人民还缺少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交通不便,不熟悉较远地区的代表的情况,因此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选举人对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促使代表忠于自已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消除混入代表行列的不良分子。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与议员是脱节的,选民无权监督议员也很难行使罢免权或撤换权,虽然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出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罢免权、撤换权也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行使,不会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使。
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c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资产阶级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
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
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
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
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
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
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中国选举制度】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
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
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
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
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
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
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
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
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
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
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
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选举制度】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篇一:美国选举制度评析]
选人在某州得到简单多数选票(即在参选候选人中获票数量多,不一定过半数),即获得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在计选举人票时,实行的是绝对多数制。候选人要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方可成为总统。通常选举人都由获胜候选人所在的政党提供人选。美国选举制度。选举人在投票前要宣誓尊重选民的意愿。
美国实行这种间接选举制有它自己的道理。美国宪法制定者认为,实行这样的间接选举制可避免政党或个人造势操纵选举,因为选举人一般是较有头脑的人,不易受政党或个人的鼓惑与误导,也不像选民那样容易出现激情和偏见,选举人实际上起了一种“过滤”或“缓冲”的作用。虽然选举人是由政党挑选的,但还是偶尔有选举人不遵守自己誓言的事件发生,而且历史上还有过三起选举团不能产生选举结果的案例。当然,由于选民的投票实际上决定了选举结果,所以美国公众关注的还是选民的投票,所谓“大选”一般是指选民的投票。
各州进行初选的时间并不一致,从选举年的1月份开始,搬迁到新的地方,则需要好重新登记。登记的目的是防止作弊。但是,各州的选民登记程序不尽相同。过去,登记程序有时被用来阻止某些公民——主要是南方的非洲裔美国人——参加选举。选务人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确保每个有选举资格的人登记在册,没有选举资格的人不被登记。一般而言,地方选务人员宁可把最近没有投过票的人保留在登记册中,而不愿误将合格选民排除。当姓名不在登记名册上的人来投票时,选举人员会发给他们一张临时选票,合适其选举资格后再将其选票纳入统计结果。
选举的投票性质
由于投票设备和选票表格一般由选务人员从当地购买,因此选民所用的设备类型及其状况往往取决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来源。美国使用的投票设备五花八门,投票技术也在不断变化。过去普遍采用的在候选人姓名旁边划“x”标记的纸选票如今已很少见。不过,许多电脑化系统仍需采用涂圈或连线符号式的纸选票,然后进行扫描和统计——这种系统称为光学扫描。一些选区仍然使用“拉杆”投票机。采用这种方法时,选民在他们要选的候选人名字或他们所支持的议题旁转动一下控制杆。另一种很常见的设备是“打卡”机。近年来,对投票方式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让选票在选举日前到达选民手中。这一趋势起始于有关缺席选票的规定,后者针对的是那些预计在选举日当天不在自己的选区(及投票地点)的选民。一些州和地方选区逐渐放宽了这一规定,允许公民登记为“永久缺席选民”,并在选举前把选票寄到他们家中。俄勒冈州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选举投票,但它是目前唯一这样做的州。缺席投票的选民一般通过邮寄方式将填妥的选票寄回选务机构。另一项新规定是“提前投票”。选务人员可在选举日前最多三个星期之内在购物中心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立投票设备。公民可在方便的时候前去投票。
[篇三:美国的总统选举]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和当选总统就职。美国概况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选举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其间,各党派竞选人将争夺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预选结束后,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
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两党总统候选人耗费巨资,在全国各地开展竞选旅行、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等。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的次日举行,这一天被称为大选日。为避免大选日投票过于拥挤,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允许选民在大选日前45天内提前投票。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在大选中,美国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获得选民票最多者获得该州或首都所有选举人票。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因此,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通常大选日当晚就能决出选举获胜者。
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在选举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选举人在其所在州的首府投票表决。一般情况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只是例行公事。
此外,如果两大党总统候选人各获得269张选举人票或因有第三党候选人“入围”而导致无人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则总统人选由国会众议院决定。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总统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直至当选总统于次年1月20日在总统就职典礼上宣誓就职,总统选举过程才宣告最终结束。
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是自1952年以来,总统候选人中首次没有在职总统或副总统的总统选举。
[篇四:美国选举制度与美国民主]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美国总是标榜它的选举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最民主的,并且总是以教师爷自居,到处给别的国家上“民主课”,要别的国家效法美国。不能否认,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要说这种选举制度就是世界上最好的,那就大谬不然了。
首先,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的。法律规定,凡是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出生并在美国居住十四年以上的公民,均可参加总统竞选。这听起来很是冠冕堂皇,似乎任何一个符合这样简单条件的美国公民都可以问鼎白宫。但是且慢,这里还有一道对普通公民来说根本无法逾越的关卡:金钱。参加竞选,就得组建班子,雇用大批工作人员,在新闻媒体上做宣传广告,印发宣传材料,到全国各地作竞选旅行,组织集会等等,这一切都需要钱。没有钱,即使你有经天纬地之才、治国安邦之能,也休想在通往白宫的道路上迈出一步!竞选总统是这样,竞选议员、州长也是这样。据报道,在今年的大选中,全部竞选费用加起来高达三十亿美元!难怪美国人自己都说,“金钱是政治的母奶”,通往白宫的路是“用金钱铺就的”。
如此大量的金钱是从哪里来的?除了联邦政府拨给每位候选人一定数额的竞选费用外,绝大部分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各种利益集团捐助的。他们慷慨解囊,当然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要通过捐款来影响当选者的内外政策,为自己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是一种“政治投资”。而当选者也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人事安排、政策取向等方面给捐款者以回报,或者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手段为捐款者提供方便。所以说,每次大选,表面上是几个候选人在竞争,实际上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是“有钱人的游戏”。
其次,从竞选手段看,也很难说是民主的,每逢大选年,各候选人及其后台老板和追随者都要大肆活动。忙些什么?无非是几个字:打击别人,抬高自己。美国人很讲绅士风度,但在竞选中,却是什么风度也不讲了。为了打击别人,往往不择手段,揭疮疤,挖隐私,泼脏水,讲粗话,无所不用其极。矛盾激化时,甚至铤而走险搞暗杀。在美国历史上,大选年行刺总统候选人的事件并不少见。至于在投票日给对方选民设置障碍甚至进行恐吓,在计票过程中做手脚,更是常事。在今年的大选中,很多黑人选民就受到了这样的不公正对待,为此美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团体有色人种协会已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为了抬高自己,候选人都要炫耀自己的政绩,吹嘘自己如何高明,如何能干。这且不说,更有甚者,他们往往针对不同阶层选民的不同需要,甜言蜜语,什么中听就说什么,开出一大堆空头支票。还要摆出一副“亲民”的样子,走家串户,访贫问苦。目的只有一个:把你口袋里的选票掏过去。一旦选票到手,对不起,bye-bye了。什么这个许诺,那个许诺,早就抛在脑后了。
第三,选举结果往往不能代表民意。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一位候选人在某个州所得的选民票哪怕只比其对手多一票,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就归他所有。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赢得选民票最多的候选人不能当选总统,而赢得选民票少的却反而当选。这能说是体现了民意吗?抛开这种还算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不说,即便一位候选人赢得了全国半数以上投票选民的支持,但由于选民的投票率很低,近几届几乎都是百分之五十上下,他也只能说是四分之一多一点的选民选出来的。这样的总统,能说是得到了大多数美国人民的授权吗?至于像今年这样,要由法院来判定谁胜谁负,那就更是与民意相去甚远了。
[篇一: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简介]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1)乡试,(2)会试,(3)殿试。
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的程式,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代-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篇三: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详解]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的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它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1904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
[历史发展与演变]
▲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
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qiāng、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等;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誊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产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
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代—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清代有府学、州学和县学,统称为儒学)。儒学和孔庙在一起,称为学宫。生员“入学”后即受教官(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的管教。清初生员尚在学宫肄业(有月课和季考,后来变成有名无实了),又称为生,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
生员分为三种:成绩最好的是廪生,有一定名额,由公家发给粮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额;新“入学”的称为附生。每年由学政考试,按成绩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1)乡试,(2)会试,(3)殿试。
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以上各种考试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的程式,字数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
殿试是皇帝主试的考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为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
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儒林院编修。其余诸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书法的为庶吉士,其余分别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实际上,要获得主事、知县等职,还须经过候选、候补,有终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内特设的教习馆(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满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的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原来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编修、原来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检讨),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到各省任知县。……
“范进中举”这个片断选自<儒林外史>的第三回“周学道校士拔真才,胡屠户行凶查捷报”。这一回写的是范进中举的故事。小说描写广东学道周进,到广州上任,先考两场生员,考完两场以后,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的童生来进行考试。童生里就有范进,范进考完这场考试后就进了学,取得了第一名,人们称他为“相公”。范进进了学以后想进一步考举人,考上举人后人们就会称他为“老爷”。
中举是科举考试的一个过程,在我们讲评这个故事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
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分两个阶段,一个是科举的初步考试,一个是科举的正式考试。科举的初步考试有这么三种,一种叫童试,一种叫岁试,一种叫科试。童试,一般又叫做“小考”。凡童子开始应初试的时候称做“童生”,童生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在县里面选拔了以后到督学进行考试,督学考试合格就可以称做“秀才”了。范进是多年的童生,最后终于考上秀才了。秀才每一年考一次,这也是一个选优的过程,这叫“岁试”。每三年还要参加一次大的考试,叫“科试”。每三年考一次,主要是为了推举举人考试的资格,通过这个考试的提名,便有资格参加举人的考试。范进刚好赶上童试这一年也是科试的同一年,他考上了童试的第一名秀才,自然就有资格参加举人的考试。这是科举的初步考试。
接下来是科举的正式考试,它也有三种: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即在子、卯、午、酉这四个年中的八月举行乡试。乡试考中了以后就称为举人,举人实际上是候补官员,有资格做官了。按清代的科举制度规定,举人可以到吏部注册,可以取得一定官职,可以当县官了。当然这个职位很少,每年大概就40人到130人的名额。举人的名额很少,那么举人当中候补做官的人就更少了,这样就往往有候补官。这是第一种乡试。接下来是会试。会试是紧接着乡试,在第二年的二月份举行。乡试是头年的八月份考完,第二年的二月是春天,到京城考试,叫“春试”,这就是会试。会试如果考中了,称为进士,进士每年的名额大概有300名左右。会试考完以后还要进行第三场考试殿试,在会试以后的第二个月,大概在4月份前后。殿试是皇帝在太和殿亲自考试,考中后就是钦定的进士,可以直接做官了。
科举考试主要是八股文模式。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诗><书><礼><易><春秋>,也有时事问题,五经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题目和写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八股文中有四个段落,每个段落都要有排比句,有排比的段落,叫四比,后来又叫八股。八股文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人能不能升官,能不能科举考试中进士升官。所以在小说中说:“当今天子重文章,足下何须讲汉唐。”“汉”是指汉代的文章,“唐”指的是唐诗,汉代的文章也好,唐代的诗歌也好,都不如当今皇帝所看重的八股文模式,八股文模式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时的人们都一门心思地扑在八股文模式上,只有八股模式文章才能敲开科举考试的大门。
[科举制度的影响]
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一千三百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
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材。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最初东亚日本、韩国、越南均有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拻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
[科举作弊及其防御]
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生的富贵荣华,因此不少人均企图以作弊以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最常见的作弊有三种,一是贿买(即贿赂主考官以获取好成绩)、二是夹带考试经文(带书或抄录于随身物品中)入内作弊、三是请人代考。
▲贿买
唐代武则天时代曾设立糊名的办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减少批卷者认出撰卷人的机会,这做法在宋代以后成为定例。同时又发明了誊录的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并以抄本送往评级。这样批卷者连辨认字迹也不能。然而,考生仍可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作暗号,即所谓“买通关节”。为了减少这种可能,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的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清代入关初期,便曾发生了丁酉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五闱弊案,最后以江南闱十六房主考全部斩立决,数十人被判死或贬徙尚阳堡宁古塔。其间,数百名举人在清兵夹带下赴北京重考。是为中国科举史上最大的科场舞弊案。有人认为这是清初严厉惩治科考作弊的具体举措,也有人认为这是初入中原的清朝满族统治者以严刑酷法震撼汉族知识分子,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夹带
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宋朝起,考试在贡院内进行,贡院内考生之间是以墙壁隔开的,称为号舍。考生不可以喧哗、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但是夹带经文这作弊方法始终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等都曾被用作夹带。明清的科举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试场”的程度。除了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外,乾隆时更曾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至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对检举夹带者有赏格,被发现者除了取消资格外,更要带枷示众。但科场舞弊始终未曾彻底有效地受到打击。有传说指一次会试中有举人把夹带的书本掉在地上,奉旨检查的亲王却为他掩饰,说:“何以携帐簿入场!”
▲代考
代考在唐朝时颇为常见。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份。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没有被完全杜绝。例如民国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便是历史上著名的代考“qiāng手”,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获得中举。
[武举]
唐代武则天始创选拔武将的武举考试。至清朝时改称武科。历史上武举一共进行过约五百次。相对于文科举,武科举较为不受重视。历朝的武举时而被废,时而恢复。而武举出身的地位亦低于文科出身的进士。
唐代的武举主要考举重、骑射、步射、马qiāng等技术;此外对考生外相貌亦有要求,要“躯干雄伟、可以为将帅者”。宋代时规定武举不能只有武力,要“副之策略”,问孙吴兵法等。到了明朝时更改为“先之以谋略,次之以武艺”,如果在答策的笔试中不及格,不能参考武试。初期的笔试考三题,试策两题,另一题论考四书。后来四书的题目改为默写武经。武试则最少要求骑射九矢中三,步射九矢中五。至清朝时,改为先试马步射,马射二回六矢,中三为合。步射九矢中五为合。之后比并力气,包括拉硬弓、舞刀、举石。弓分八、十、十二力;刀分八十、一百、百二斤;石分二百、二百五十、三百斤。合格者才考笔试。
宋以前并没有“武状元”之设。首名武状元产生于宋神宗时,为福建人薛奕,后与西夏作战时战死。历史上著名由武举出身的武将尚有唐代的郭子仪(唐玄宗开元初年武举异等),明代戚继光(明世宗嘉靖年武进士),北宋徐徽言(文进士出身,后弃文习武,徽宗授武状元)等等。
[中国以外的科举制度]
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历史上其他一些周边的国家除了有学子赴中国参加科举考试外,也在本国设立科举制度。
▲越南
越南的科举制度,始自于1075年始,至1919年止,是全世界科举制度最晚废除的国家。
越南的科举制,最早始于李朝的仁宗太宁元年(1075年),但李朝的科举制一共只举行四次,人数也较少,未产生较大影响。其后陈朝太宗建中八年(1232年)时,再度实行科举,其施行方式,是设立太学,由太学生参与考试,来取得进士资格。其后为了扩大科举取士,陈朝睿宗于隆庆二年(1314年)正式创立进士科,让更多的人能参与进士考试。
后黎朝时,进一步模仿中国明清的科举制度。明太祖洪武三年,曾允许安南、高丽、占城士人在本国乡试通过之后,到南京参加会试,之后明成祖永乐四年(1401年),又一度将安南收入版图,这些都促成中国科举制对其后的黎朝越南重大的影响,包括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的考试方式,以及黎朝裕宗(1705年-1729年)时设立武举。其后阮朝的明命十年(1832年)进一步引进八股文模式为主要的考试内容,此外,黎朝和阮朝都有成立与明清时贡院类似的专门考试场所。
▲朝鲜
朝鲜的科举制度始于高丽时代光宗9年(985年),并到朝鲜时期才正式实施。至1894年止,科举制在韩国历史上存在了900多年。朝鲜时期的科举制度分为文科、武科及杂科(易学科、医科、阴阳科、律科)。每三年举行一次“式年试”,此外还举行各种不定期“别试”。不定期有国王亲临考场的“亲临试”,该试再分成成均馆儒生参加的“谒圣试”和在昌景宫举行的由官员参加的“春塘大试”。
朝鲜王朝的统治阶级是“两班”,即文班和武班的大臣。科举考试是成为两班文武的必由之路,名义上平民也可以参加,但事实上主要被两班子弟垄断,尤其是文、武两科。
杂科中的医科考试会在汉阳举行,一般每五年一次,目的是要补充内医院的大夫空缺,假如五年内没有空缺,便不会举行。医科考有关“内景”﹝内科)、“外形”﹝外科﹞、“杂病”、“汤液”﹝药学﹞、“针灸”等五科的知识。
▲日本
日本在8、9世纪时仿照唐朝的制度举办贡举,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四科和医、针等二科,其中以秀才科为盛。由于贵族干政、学官世袭,到10世纪以后,基本上为贵族所把持,并且也不是依据才学高下,而是以资历名望,致使科举日渐流于形式化。
11世纪以后,虽然在形式上还继续实行式部省试,但考生皆由权贵推荐,应考者几乎是无条件及第,科举制至此已完全异化。江户时代贡举已经绝迹。
[科举名衔称谓一览]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文规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贡士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进士意即贡举的人员。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秀才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榜眼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解元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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