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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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篇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二篇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 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

第三章 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位出现人员空缺;

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

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级干部任用办法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三篇

通组字„2010‟17号

通州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全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免机关与任免权限:

区委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任免。

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属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任免。

第五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身要求严格。

第七条 任职资格:

(一)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3、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上述条件、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破格提

拔或越级提拔的任用程序另行规定。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任免提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各单位拟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职数审核部门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材料。

第九条 职数审核。全区各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由区编办负责审核,各单位要向区编办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和《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区编办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由拟任免人选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务有所改变,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四)考察对象由本单位研究后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一)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个别谈话。

4、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书面材料。

5、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考察组派出单位进行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的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思想及政治表现情况;

2、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及廉政情况等;

3、主要缺点和不足;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四篇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 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选拔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 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先进行个人推荐,个人推荐以正职推 荐为主,其他人也可以推荐,个人推荐应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党委工作部对个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后,

将个人推荐人选纳入相关会议推荐。

(三) 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总厂主 要领导确定考察对象,意见集中的可以等额确定。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要求,要进行档案审核、个人事项报告核实、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在核查基础上,组织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讨论决定:总厂党政联席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

2、任职:党群领导人员由总厂党委任命;分厂、业务与管理部门领导人员由总厂厂长聘任。任职前要进行廉政谈话和任职谈话。

(四) 竞争上岗包括动议、竞聘、组织考察、讨论决 定、任职等程序。竞聘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其他程序同组织选拔。

(五)公开选拔按照动议时形成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纪律。

第十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党务公开、厂务公开、民主测评等,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总厂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5年7月23日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五篇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李倩倩 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

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用民主推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选拔任用。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院党委会

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民主推荐。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双向选择。由本人自愿报名,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竞争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

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本单位领导、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报名: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公开答辩: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组织考察: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公示: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任命:对最终确定的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考核?

(一)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近3年内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系(部)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任免程序?

(一)讨论、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选任对象,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对来访、来电、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具实名反映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行文任命或聘任。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七、任期、交流、回避

(一)党群系统、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上岗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用,期限为3年。?

(二)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交流。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凡涉及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降职和辞职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能力较弱,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30%以上(含30%)的;

3、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三)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九、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4、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没有党委组织部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被推荐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8、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研究干部问题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时,记录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签名后归档。

(三)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部门科级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

(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附 则?【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一)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岗位和干部职数进行。

(三)跨单位任用的,需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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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七篇

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201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市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乡镇换届、政府机构改革、公开选拔等工作,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选拔了一批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了**市干部队伍。现将贯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情况

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共研究讨论干部6次,调整干部505名,其中:提拔干部123名,交流、轮岗、免职392名,调任干部1名,对乡镇党政正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共17个职位进行了常委会、全委会差额票决,安置军转干部7名;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123名干部进行公示,对30名干部实行了一年试用期制,在公示期间处理举报2起,经认真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进行任前谈话486人,做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公正、规范、透明。

二、选优配强、梯次配备,结合乡镇换届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通过2015年乡镇换届工作,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作为干部队伍的"主力军",激发班子创业激情,增强班子执行力;注重选拔有潜力、有热情、有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作为我市干部队伍发展的"后备军",为基层输送新鲜血液,提高乡镇干部队伍活力、创造力;注重保留一批经验丰富、敢抓敢管、擅长处理复杂问题的"老干部",充分发挥"创、帮、带"作用,保障乡镇班子稳步运行。同时根据**市未来发展需要,将经济、工业、农牧业、城市规划等专业型干部配备到乡镇领导干部岗位,为**市科学跨越、后发赶超提供人才保障。换届后,乡镇党政班子平均年龄37.63岁,整体乡镇班子呈现出一种朝气蓬勃、蓄势待发的工作状态。

二、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干部公开选拔工作

2015年,**市拿出2个正科级领导岗位、10个副科级领导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在岗位条件设置中,市委综合考虑,拿出三个经济口岗位,选拔经济人才;拿三个基层岗位专门面向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这些基层一线干部群体,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同时将团委副书记岗位报考条件适当放宽,来发现、锻炼、培养更多优秀年轻干部。此次公选报名中,共受理了自**地直部门、两县、兵团农十三师以及**市的报考人员370余名,经过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审查,共349名进入笔试。按照"公开透明、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的要求,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宣传公选相关信息,为报考人员解答疑问;制定周密的计划,协调做好安保、医疗等工作,确保了笔试、阅卷、面试等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通过严谨、规范的程序,确保考察工作公开透明。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12名考生脱颖而出,走上领导岗位,其他进入考察阶段的考生均列入**市后备干部队伍,纳入**市后备干部培养规划。

按照市委"严肃公开选拔工作纪律"的要求,共与公选领导小组成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面试考官以及工作人员签订《工作人员遵守公选纪律承诺书》91份,与349名考生签订了《参加公选人员遵守纪律承诺书》。同时邀请纪检委、"两代表一委员"及社会媒体对公选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报道。

**市公选领导小组在参与此次公选的所有考生中进行了公选工作问卷调查,对此次公开选拔工作的满意率达到100%。

三、创新思路、探索实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三变革"创新模式,提升考核工作满意度。

一是变"单位自评"为"交叉互评",提高干部考核广泛性。**市采取了"交叉互评":在全市各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民意调查,即考核乡镇、街道要到市直部门进行民意调查,对市直部门考核时在乡镇、街道及市直其他部门进行民意调查,对市直部门的考核,还要在地区对口部门进行"纵向"征求意见和民意调查,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征求意见网络,力求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在2015年的干部考核中,**市委考核组在向地直60个对口部门和11个市直主要部门进行了"纵向"征求意见的同时,向全市各部门发放交叉评价表800余份,并将汇总结果向市委汇报,作为各单位班子考核定等的重要依据。二是变"正向测评"为"双向测评",提高干部考核准确性。为了让测评更加全面的体现考核对象的情况,**市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探索,在民主测评中加入"精神状态欠佳、缺乏服务创新意识、办事推诿、有不廉洁行为"等十二个反向测评项目,让参评人员能够在测评时更准确的表明对被考核对象的评价。2015年度考核中,**市首次采用了双向测评,在考核中得到了较好的反响。三是变"官评官"为"民评官",提高干部考核真实性。**市跳出以往考核工作"党委政府内部评议"的圈子,把"民意调查"纳入考核工作,变"官评官"为"民评官",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班子、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尺,从民众的视角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价。考核中对各单位进行"民意调查",即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邀请本单位退休老干部代表、"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代表对单位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洁从政"六个方面进行测评,并对每个单项都进行了细化。在调查表中专门设置征求意见栏,进一步具体了解民意中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广泛深入的了解被考核对象的群众满意度。在2015年度考核中,市委考核组在考核中国共产党发放民意调查表500余份,针对社保、客管、公交等"窗口"部门走访了服务对象,将征求到的意见问题进行整理,反馈给相关单位,并要求限期内予以答复。

2、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公开推荐选拔后备干部。结合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等工作,采取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群众推荐、谈话推荐等形式,推荐后备干部;二是建立后备干部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经考察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及时补充进后备干部队伍;将差额提名、差额考察中未被提拔使用的优秀干部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

3、加大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2015年,**市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扶贫帮困等全市重点工作,继续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开展新一批"双向挂职",选派全市51名优秀年轻干部挂任乡镇长、街道主任助理,抽调27名干部驻村开展扶贫工作,抽调13名干部到乡镇开展"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工作,强化基层干部队伍力量,提高干部面对复杂局面、处理紧急问题的能力;选派24名优秀年轻干部挂任市直部门局长助理、主任助理,为有理想、有能力的年轻干部提供施展能力的平台。

4、注重选拔任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四、强化日常管理,增强干部监督合力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对在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严格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2015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对20个单位33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严格执法执纪,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的作用,开通"干部监督电话"、"两代表一委员直通车",定期向市"两代表一委员"通报干部选拔调整情况。对群众反映党政领导干部违规违纪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否署名、线索是否具体,都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提醒谈话和勤政、廉政谈话。对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不良倾向或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2015年至今,**市委共约谈领导干部120余名。

五、存在的问题

1、民主推荐的范围和层次还不够广泛,需要进一步完善;

2、干部人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继续拓宽年轻干部培养途径、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大力开展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

3、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需不断加强,方法需进一步探索、优化。

2014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八篇

第1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五、组织领导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第2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正科级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52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2、资历要求: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优秀学科带头人(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秦国杰

副组长:王福成

成 员:郭运德武丙云周锦明高运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周锦明(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运昌(兼)、马温才

市委组织部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全院动员。

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公布设立的岗位,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全院动员,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全院在编(含下属两所医院)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自愿报名,由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名表》。

资格初审合格,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

3、民主推荐,确定对象。

分批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大会推荐的范围为:正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副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全院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职位等额设置,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组织推荐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注重实绩。

按正、副科级岗位职数设置,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者,岗位空缺,不再替补。考察组由学院组织人事、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案另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集体研究,提名报批。

按照有关规定,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岗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八、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

1、合校前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没有选拔任用到科级领导职位的,原则上保留原工资待遇,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2、新任干部必须按照党委规定的时间到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3、本实施方案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仅适用于本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未尽事宜,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3篇: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推进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金华市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职位、对象和任期

职位:这次选拔任用的科级职位共31个,其中正科职位15个(见附表),副科职位16个。条件暂不具备的,有的职位可以少配或不配,正职职位可以配副职主持工作。

对象:选拔任用对象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市局机关现任中层副职,分局班子副科职领导,市局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和分局中层干部。

任期:新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任职,不再重新公布任命文件,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和胜任领导工作必需的能力。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副科实职时间需满2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其中任科员级职务的需满3年。

3、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男47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

4、在政工、纪检、机关党委岗位任职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人员不得提拔任用。

年龄、任职时间、工作年限均计算到20XX年8月31日。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市局机关科级职位选拔任用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荐报名。在市局主页上公布《实施方案》,符合条件人员自荐报名,填写《市局机关选拔科级领导自荐报名表》,在报名职位栏内填写具体职位或正科(副科)职位。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将自荐表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内。因公出差等原因在外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征得本人意愿后代其填报。政治部和纪委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民警日记。

(二)推荐测评。对近期可提拔正科职、副科职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分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部门推荐。

1、会议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自荐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按职位数1:3比例组织海推。根据海推结果,由市局党委确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比推。第二轮比推按职位数1:1.5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实行等额比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市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中层领导,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市局机关调研员、副局(处)级干部、副调研员,市局机关民主议事委员会成员,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和市局、分局推荐的民警代表(民警代表:30人以下的民警代表2名、3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3名、1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4名、200人[含]以上的民警代表5名、3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6名、400人[含]以上民警代表7名。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和支队其他部门分别作为单独单位选派民警代表。老干部代表3名)。

2、谈话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市局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和分局正职领导。谈话推荐按职位数等额推荐。

3、部门推荐。组织正科级领导职位空缺部门的民警对提供的推荐人员名单按1:1比例进行推荐。参加部门推荐的人员为各空缺部门全体在职民警(交警支队为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股级领导和考试中心全体民警)。

4、民主测评。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确定正、副职民主测评对象。民主测评分综合测评、部门测评二项信任度测评。参加综合测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人员相同,参加部门测评的人员市局机关为被确定测评对象所在部门的民警,分局为中层以上干部。二项测评信任度(优秀票+称职票)合计须达到60%以上(含本数)。

既是报名参加选拔的人员,又参加推荐和测评,推荐和测评结果均按基数减去同意推荐票数、优秀票数各一票。

(三)决定任免。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和岗位任职要求确定考察对象,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及二项测评信任度达不到60%以上(含本数)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市局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职位匹配性、岗位要求和部门班子结构状况等,统盘考虑,集体研究决定任用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谈话教育,办理任免手续。

五、工作要求

空缺科级职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政治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严禁跑官要官,严禁搞各种形式的拉票等非组织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市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六、本方案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重大事项由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九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基层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队伍激励机制,激发干部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改革方针,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一批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业绩突出、勤政廉洁、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为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和监察部门人员任办公室成员,其职责是:人事部门负责拟订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等。监察部门对竞争上岗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竞争职位

(一)正科级领导职位9个。在全市国税系统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二)副科级领导职位12个。在市局机关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4个;在县(市、区)局和直属单位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产生8个。

四、资格条件

(一)一般条件。报名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正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分局现任班子副职,市局机关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2016年12月以前任命的市局稽查局现任科长,任职年限均为任本职务层次2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年龄放宽到50周岁,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副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市局机关科员且任科员3年(含)以上;县(市、区)局、直属单位现任副科级中层干部且任本职级3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计分方法

本次竞争选拔实行百分制计分和激励计分方法,即总成绩=百分制计分+激励加分计分。

(一)百分制计分。在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党组研究(或票决)环节计分,具体为:笔试占30%、面试占30%、组织考察占30%、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占10%。

(二)激励加分计分。激励计分的项目为获得“三师”资格和记功。具体为: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项资格加1分。②2016年1月1日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税系统记功的,记二等功一次加1分,记三等功一次加0.8分,同一事由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激励总加分不超过2分。加分情况由所在单位初审报市局核准。

六、程序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1.制定印发并公布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2.各单位广泛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报名、获得三师资格及记功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报名结束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核。

报名参加竞争人数与拟竞争职位数不足1:3的,由市局党组确定适当减少竞争职位数。

(三)民主推荐

所在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含被推荐人员),对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上挂下派锻炼报名人员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同意率达到50%以上的人员,方可参加笔试。参加推荐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四)笔试(30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办文办事、文字写作能力等。笔试成绩向市局党组报告后直接通知本人。

(五)面试(30分)

根据笔试折算分和激励加分的合计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任机关副科长或任基层班子副职层次职务满10年或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先依照1:3比例筛选,经筛选未列其中的可不占比例直接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由市局审定后公示。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岗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当场通知本人。

(六)组织考察(30分)

市局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主要程序为:发布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及推荐。具体考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1.确定考察对象。将笔试折算分、激励加分和面试折算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2.民主测评(25分)。民主测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被考察对象均不参加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属上挂下派锻炼的考察对象在新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进行,满6个月以上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和新单位分别进行并各占50%分值。

3.个别谈话(5分)。个别谈话人数不得低于应谈话人数的80%。

正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考察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

副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属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

4.征求意见。考察组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的意见。

5.考察组评议。考察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考察材料。

(七)党组研究决定(10分)

市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察情况和个人综合成绩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八)公示

对拟任人选在全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任职

对公示中没有反映、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拟任职人员,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新提任到县局任职的干部原则上异地使用,新提任人员试用期一年。

六、严明纪律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充分做好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监督,坚决整治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考察工作中失职失察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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