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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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一篇

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永州市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及《永州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长效管理”的原则,迅速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水面, 像管理城市街道一样整治河道,依法打击涉砂涉河违法行为,边整治、边规范、边提高,强化常态化管理,积极推行河道采砂“一证一费”(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资源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健全河道采砂法制制度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区域。全县范围内的采砂河段、城区的两岸河段、水源保护区河段及所有涉河建筑物河段。

(二)整治对象。包括采砂船只、堤防、桥梁、穿河管道管线、渡口、码头、水电工程以及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针对本地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一是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二是开展上码码头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审批的上码码头或虽经审批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三是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中带年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施工期渡汛方案不落实、施工围堰未完全清除的涉河建设项目。四是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重点查处采砂活动及上码码头建设中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一是抓好6项整治行动。第一,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采砂权拍卖行为(确需拍卖的按程序报批)、停止办理采砂许可手续,为过渡到实行“一证一费” 采砂管理制度打下基础。第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全面禁止在河道内淘金,对无证采砂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船只只坚持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只依法进行处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从严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清理整顿上码码头。对

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上码码头或虽手续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审批手续不全但无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进行处罚。第四,清除采砂尾堆。全面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影响行洪和航运安全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无法找到设障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清障。第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洲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要摸清河洲底子,区别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洲行为。第六,维护砂石市场稳定。专项整治期间,要切实维护砂石市场稳定,避免砂石价格飞涨,严厉打击吞货居奇、哄抬砂石价格的行为。二是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凡是违法法律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切实拒绝行政干预,各级行政领导不要为违法违规的涉河建设项目打招呼、开绿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防洪法〉的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能先行批准,以避免发生不符合防洪规划和标准的项目上马,增加防洪安全风险。整顿期间,对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

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对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必须制定渡汛计划,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对待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并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三是全面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河湖水域是调洪、蓄水的通道,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屏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为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水域的无序占用,努力保护河湖水域不减少。县水利局要加快推进河道划界工作,依法划定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作为河道湖泊日常管理的依据。四是逐步推进河流绿色通道建设。全县要在河道管理中积极饯行省政府提出的“生态治河”理念,切实抓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努力减河河流绿色通道。当前,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依法开展疏浚除障,逐步消化、消除老的河道淤积和障碍物,杜绝新的设障行为出现;要大力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工程,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特征;避免因开发建设造成河道堤防、河床及生态对样性的破坏;要梳理沟通河网水系,提高河道湖泊的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恢复河流生物的多样性,维护水系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河流的生态功能。五是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现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在开展综合整治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河道

管理的长效机制,拟定和完善涉河建设审批制度、采砂管理制度、水域保护制度、河道巡查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职责分工【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一)全县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查处一皮典型违法案件。县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县水利部门负责制定专项目整治工作方案, 负责提出河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牵头查处无证采砂船只,上码码曾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行为及上码码头布局,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统计上码码头的发证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码码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上码码头、其他涉河建筑物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河洲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为的顺利开展,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砂石经营活动中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工商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码码头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无工商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上码码头;税务部门负责统计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码码头的税收缴纳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码码头的偷税漏税行为;财务部门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安监、监察部门配合本

2016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篇

2016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县第四期河道采砂权拍卖以来,采砂权人和采砂人员依照《县河道采砂规划》、《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生产。但近期,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水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部分采砂人员在采砂过程中,对采砂管理不够重视,存在不按规划超越采区范围作业行为,部分河段存在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尤其是运砂车辆通过堤防和乡(村)公路时,由于超限超高,抛撒在公路上的砂石已损坏了堤防及乡(村)道路部分路面,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沿河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采砂字[2016]1号)和市水利局《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依法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保障行洪、通航、供水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月活动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并按有关法规予以严处。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禁区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牵头协调日常事务处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运砂船只,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调解纠纷,依法打击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只。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电力局:负责对非法采砂业主砂场的停止供电工作(注:凡今后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应先有采砂办开据请求供电证明)。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月活动,从6月20日开始,到7月19日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7月15至7月19日)。对照专项整治月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月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三)落实责任。各部门及内部执法机构要明确任务、明确要求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检查督促,对工作认真、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治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本次整治情况以局面报告形式于7月18日前报市水利局。

河道采砂整治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三篇

长埠镇河道采砂整治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砂石资源,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实现砂石利用、河道保护、防洪保安、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安府办字[2012]49号《关于印发安义县河道采砂整治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从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月30日,依法严厉打击我镇镇域范围内违法、违规河道采砂及危害河道安全等行为,实现河道“河畅、水清、岸稳、景美”目标。

二、整治范围

本镇范围内的南潦河,上起上桥牌楼与石鼻交界处,下至车田石窝龚家与万埠交界处。

三、整治内容

(一)、打击范围。一是严厉打击在河道范围内违法、违规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在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占用河道滩地,在河道滩地存放砂石、废旧工具等物料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砂石运输对堤防道路、桥梁及设施等破坏的行为。

(二)、取缔范围。一是配合县相关部门依法取缔违规设立的砂场;二是配合县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未取得河道采砂

许可证的采砂船舶、采砂机械和设备。

(三)、规范范围。一是规范不按规划超量、超界开采砂石的行为;二是规范乱堆乱放,对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行为。

四、高度重视

为彻底整治我镇镇域内南潦河河道采砂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使南潦河实现“河畅、水清、岸稳、景美”目标,成立了长埠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徐志勇任组长,袁小华任常务副组长,魏信民、刘新保、何云涛任副组长,黎庆、杨伟、胡印水、凌正官、姜贤阳及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一办两组”,即办公室、日常整治组、维稳执法组。黎庆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村(居)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同时协调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日常整治组由袁小华、杨伟、胡印水、凌正官组成,主要负责配合县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整治及日常巡查监管。维稳执法组由魏信民、刘新保、乐建军、何云涛及各村书记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由河道采砂矛盾纠纷引发的信访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对非法采砂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五、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执法行动为期70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1月20日- 12

月5日)。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各村居全力配合县水务局对我镇所有河道采砂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根据摸底情况安排镇村干部分别到相关采砂点蹲点,对需要取缔或限期整改的,配合县水务局下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停产整顿通知书,收回采砂许可证;广泛宣传,在各砂场、有关河段、相关桥梁及各村居显著位置张帖整治通告,并发动群众力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协调联动,整治执法阶段(2012年12月6日- 12月30日)。抽调精干人员,全力配合县水务、公安、安监、监察、工商、交通、税务、供电等部门综合整治执法,对逾期未自行撤出或整顿不到位的采砂企业,采取查扣机具、捣毁临时建筑、经济处罚、停止供电等措施予以强制取缔。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查检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三)规范管理,完善机制阶段(2013年1月1日- 1月30日)。组织我镇采砂企业负责人及采砂个人到县水务局集中培训,增强相关开采技术水平和提高其安全责任意识。同时要形成日常巡查制度,组织镇村干部深入到河道周边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尽可能将非法采砂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新增的采砂企业进行严格把关,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坚决杜绝无证开采。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在集中整治前期,镇村干部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讲座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大各项涉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设施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舆论氛围。同时要对非法采砂行为予以重点打击,树立典型,形成河道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的社会氛围,切实遏制各种危及河道安全的势头,维护正常河道采砂生产和社会治安稳定。

(二)积极配合。在集中整治中全镇上下要全力配合县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要配合水务、公安、法院、检查机关对非法采砂、偷采超采、冲击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打击;同时镇相关部门与各村居要调处好因河道采砂引发的矛盾纠纷,预防因河道采砂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河道安全及群众根本利益。

(三)巩固成果。在集中整治之后,不能放松对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形成镇村两级监管体系,使河道采砂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监管。对新增的采砂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办理相关证照,杜绝无证开采。同时要设置举报电话,让广大群众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经举报,坚决处置,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巩固规范治理整顿成果。

河南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四篇

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2016-03-01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和成果巩固三个阶段进行。通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违规非法采砂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查找问题,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要求各地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谋划、部门联动、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共同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好,确保取得实效。

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2、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

3、严格采砂许可,抓好源头管理;

4、加强巡查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6、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提高;

7、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采砂管理执法水平。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1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五篇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创造一个河道采砂管理有序的环境。保障河道沿线田地、建筑物安全,使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基础保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理顺河道采砂、采石管理秩序,防止因采砂采石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制止河道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及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河道采砂整治活动,澄清河砂资源,进一步规范河道采沙采石行为,摸清税收和规费征收情况,理顺征收增加财政收入。

二、工作目标

在2014年1月至11月底,重点对禁采区、禁采期罗扎河 、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采砂、乱倒废土废渣及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罗扎河、南桥河河道可采区的开采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三、 整治内容及政策法律依据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对云县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采砂活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对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 171号规定及要求的行为依法集中进行整治。

(二)对采石、采砂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河道采石、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清理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注: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宣传报道)。对采砂户(注:对大部分采砂户已发放过相关宣传材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1份。)、向群众(注:2014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期间也作了大量宣传工作,发出相关宣传材料2000余份。);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再对采砂户和河道沿岸群众发放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材料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采砂许可制

度、及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等相关知识”。

(二)清理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10日)

划分区域,点面结合重点整治,根据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实际现状,经过实地调研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拟划定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情况如下: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以上禁采区已向社会公告 ,政府已于2014年4月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

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10月30日)

1、整治期间为确保整治期间我县建筑砂源保障供给: ①由可采区保留的开采点,采砂户已采出的砂供给(注:时间自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出售已采出的砂),但保留点的采砂户在未取得开采权的前提下,不得再开采,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售完存砂、拆除采砂设备及设施自行负责处理,不作任何补偿,违者进行取缔、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②由南汀河(幸福段)河道采砂户进行供给,前提是保存现有采砂户,不再发展新的采砂户,现有采砂户必须取得水务部门的采砂许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

③县城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整治: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及其支流(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违法采砂户已到撤离时限,尚未撤离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对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逐一清理,强制撤离开采现场。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土废渣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户,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承包户写出申报材料,报国

土部门进行依法批办土地整治合法手续,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批办手续,要求承包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留足行洪断面,补建防洪构筑物,并通过水务局验收才能使用。对未符合批办条件的,责令当事人将堆放的废土废渣运离河道管理范围,保证行洪安全。

3、重点对可采区现有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理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能,建立河道采砂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杜绝我县砂(石)资源流失现象发生,河道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

采砂申请人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提出拟采砂申请,主动与开采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签订协议、采砂点所在村(组)、乡(镇)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开采范围及开采量(程度)进行许可,许可期限实行一年一批,获得开采权人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许可期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开采权人承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4、无开采价值或砂资源的河段,一次性进行关闭,设立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5、销售价格: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

6、加强县域矿产资源流通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力度,

2016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六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河流执法监管力度,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水政法字[2016]5号文件和市水务局吉水利水政字[2016]60号文件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时间及范围

本次河道采砂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检查范围为境内有所采砂场。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拍卖后可采区现场管理,规范非拍卖河道砂场采砂许可审批和监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定点停靠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不按批准时间、范围、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2、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的,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的,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3、监督检查进入可采区作业的采砂船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

4、对运砂船装运砂石数量按《船舶吨位证书》进行查实;

5、对装运砂石驶离可采区的运砂船是否持有《采运管理单》进行检查核实;

6、监督检查可采区作业台班记录,核对当日采砂总量;

7、监督检查采区标志的设立;

8、监督检查夜间禁采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步骤

全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准备动员、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果三个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研究制定本区专项专项查检活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检查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各采砂点及时整改;采取定期巡查方式,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采砂场采砂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积极邀请兄弟县(市、区)水政大队来我区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根据专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水务站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采砂负具体责任,要积极配合区水政监察大队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乡镇各采砂户的动态,及时督促采砂户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2、严肃纪律。区水政大队和各乡镇水务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密切配合,环环相扣,做到令行禁止,不拖后腿,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影响专项活动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注重工作质量和实效。

2016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七篇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我区非煤矿山及钙业生产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采砂洗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等的所有采砂洗砂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清查非法采砂洗砂运输、销售、经营情况;依法追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格局;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长效机制;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达到无乱采、无滥挖滥洗、农田恢复如初、山林植被完好的效果,实现“水土不流失、水质不污染、生态不破坏”的目标。

(二)任务要求

1.全区范围内一律不再新批经营性采砂洗砂场。

2.对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非法从事采砂洗砂活动的场地,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要求,依法关停取缔;对涉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要查清组织者、利益链条和耕地损毁、水土流失情况以及形成的安全隐患,查清林地破坏、环境破坏、务工人员、运销渠道、购买厂商、资源数量、机械来源等情况,依法处理。

3.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具体按照《**区村民及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施细则》执行。

二、方法步骤

全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自查、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6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洗砂行为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形成自查报告,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要组织纪检监察人员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纪委书记成立纪律检查组,前期介入,全程跟踪,对违法违纪参与采砂洗砂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督促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整治阶段(2016年3月11日至4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不断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此项工作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居)是守护矿产资源、防止私采滥挖的基层组织,村(居)书记、主任及村(居)干部是治理整顿参与非法采砂洗砂的直接责任人。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清查党员、干部参与或干预非法采砂洗砂、采矿的行为,负责监督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区检察院负责清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非法采砂洗砂违法违纪线索,对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专门警力,全力配合整顿行动,彻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链条,对不听劝阻、强行非法采砂、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耕地的行为,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砂石的行为;

区环保分局负责对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定职责进行依法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洗砂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清查非法采砂洗砂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区交通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

**供电中心负责切断关闭非法采砂洗砂点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采砂洗砂、采矿供电的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对采砂洗砂行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与处理。

(三)验收阶段(2016年4月21日至5月10日)

由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要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标准逐一进行验收,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标准分别在验收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矿业开采秩序总体稳定。但是,个别镇还存在非法采砂洗砂问题,不仅破坏了几年来的矿业秩序整治成果,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还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存在的问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强化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抓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各副主任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到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集中办公,参与联合集中办公人员要与原单位脱钩,具体负责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查组,分别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其中,池上镇督查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牵头,由宋作桐任组长;**镇、山头街道督查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由肖磊任组长;源泉镇、石马镇督查组由区环保分局负责牵头,由唐秉田任组长。督导检查时,由组长单位具体组织,人员从区公安、林业、水务、环保、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单位抽调。待违法事实取证查清后,分别由区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齐抓共管、直至取缔。区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全程配合本次专项治理整顿督查和执法行动。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向所属督查组书面汇报治理整顿工作进度;各督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好督促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个督查组督查情况的通报分析,并对全区面上情况予以汇总报告。

(四)加强媒体宣传。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强大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和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的舆论声势。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举报电话(区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电话:)。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非法采砂洗砂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治理整顿工作不会一劳永逸。要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严密的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编辑:杰作)

2015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八篇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是我市境内非常重要的长江一级支流,跨麻城、罗田、浠水、团风、黄州等五个县(市、区),全长148公里。**砂石资源丰富,黄砂基础储量为4.29亿立方米。根据相关法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砂规划、许可工作由黄冈市水利局负责;采砂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及水利局、砂管部门承担。

**下游河段,主要指从上**大桥以下至长江入江口之间的河段,全长约33公里。因涉及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大广高速公路桥、下**公路桥等4座国家大型桥梁安全和黄州城区防洪安全,地位十分重要。该河段分为陆地黄砂开采段、水上黄砂开采段、禁采段三个部分。

(一)陆地黄砂开采河段(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区间河段,约13公里)。主要涉及浠水、团风、黄州等三个县区陆地黄砂开采。依据《**采砂规划》(2015-2015),共设7个采砂站点,其中黄州区4个,团风县2个,浠水县1个。规划年控制、许可黄砂开采总量为100万吨。目前全部采砂站点经营权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二)水上黄砂开采河段(“京九”铁路桥----下**公路大桥区间河段,约17公里)。该河段主要涉及浠水、黄州两县区水上黄砂开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2001〕9号专题会议纪要,该河段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联”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专营。2015年,该河段拥有黄砂资源量6610万吨。根据**采砂规划,为防止河床下切,保证冲淤平衡,规划确定该河段2015年度控制开采量为400万吨,允许开采船只数量为30艘。并且每年下降20%的比例,对开采量、船只数进行许可控制。由于历史原因,该河段实际存有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运砂船只250余艘,涉及从业人员约6万余人。

(三)禁采河段(下**公路大桥---长江入江口区间河段,约3公里)。该河段黄砂总储量约为2140万吨,根据相关法规和《**采砂规划》,明确为禁采范围,至今未进行开采。

二、**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供需不对称,砂石资源基本枯竭。近年来,**黄砂已成为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不可替代的“骨干财源”,黄砂收入所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份额巨大。县区黄砂生产经营部门每年为了完成两县区政府下达的黄砂财政收入计划任务,除了控制和提高黄砂销售价格外,主要的途径就是依靠超量开采。在**下游,两县区政府财政增长的需求与紧缺有限且逐年减少的黄砂资源供给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持续近30年的大规模黄砂开采,已导致**下游“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桥之间河段黄砂资源基本枯竭,已陷入无砂可采的境地。

同时,在**下游河段,浠水、黄州两县区实际拥有各类大型采砂船只远远超过了规划许可开采船只数。据统计,2015年,该河段内实际滞留的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远远超出《**采砂规划》要求的船只控制数量的4倍,同时,两地目前正在建造的新船还有十余艘。每艘采砂船只造价均在数百万左右,年固定开销成本平均在几十万至上百万。其背后涉及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关联着巨大的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采补不平衡,河床整体下切严重。因上游水土保持治理、持续几十年规模开采等各种因素,加之**属于季节性河流,近几年,**流域强降雨次数少,导致形成汇聚性山洪频率低,其上游输砂量大幅减少,河床下切十分严重。据**马家潭水文站监测,2015年巴水流域平均降水963.6毫米,平均输砂量仅为13.1万吨,3月份河床最低点为25.43米,10月份为23.99米;2015年,平均降水1252.8毫米,年输砂量为23.89万吨,3月河床最低点23.89米,10月份为22.31米。监测数据表明,**下游河段近几年砂石资源出现严重的采、补不平衡,河床下切年均在1.5米左右,情况十分严重。**下游 “京九”铁路桥以下部分河段,据有关部门实地勘测,河道深切已近20米。

(三)矛盾突出,各类安全隐患凸显。砂石资源枯竭、供需矛盾尖锐、河床严重下切,给河道堤防安全、生产安全、桥梁安全等带来重大隐患,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京九”铁路桥下游河床严重下切,直接导致在规划批复的可采区内,使用规定的采砂机具和设备,常常无法采到砂石。采砂船主即使采取对采砂船只进行改装、延长采挖链斗等办法,也只能勉强采到少量部分。每年开采期间,各级水政执法及采砂管理人员高度戒备,尽管采取24小时全天监管,但非法偷采行为却难以禁止到位,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管理人处于疲惫应对状态。加之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对其相关桥梁保护标识、设施不全、损毁,水利、铁路、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不到位等,造成部分采砂业主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逃避监管,在桥梁保护范围和堤防禁采范围内偷采,对河道各项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2015年,**“京九”铁路桥桥墩曾发生重大险情,惊动铁道部。2015年,**大广高速公路桥水下桥墩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除险整治。2015年,央视等相关新闻媒体聚焦上**大桥危桥事件。这些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客观上要求我们切实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风险意识和问题意识,及时地针对当前河道内变化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维护稳定。

三、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当前**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为确保河道堤防、防洪、交通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下游河道采砂可持续发展,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举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或早或晚,禁采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从现在起,就实施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下游河道安全、桥梁安全,而且有助于河道砂石资源采补平衡,实现该河段采砂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一决策,客观上属于风险性决策。在短期内,会导致个别地方,特别是浠水县财政出现较大幅度减收,给当地财政运转暂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局部河段也存在一定的禁采管理和社会维稳的工作压力。如果现阶段暂不实施修复性禁采,仍按**采砂规划实行开采,也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方案,**下游河段能够维持开采的砂石资源有限,开采也不会长久。因此,暂时不禁采,有利于化解矛盾,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可为下步禁采赢得时间。对于当前的开采活动,必须正视河道的现状基础与隐患风险,切实强化浠水、黄州、团风等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该河段采、运、管等各方面责任,确保开采期间河道绝对安全。在规划到期前,仍要尽早研究部署采取修复性禁采工作。鉴于此,特提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2015-2015)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水县政府反映,“突然实行修复性禁采,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例如,两县区大量的采、运砂从业人员生活没有保障;巨额的投资难以收回,规划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以及加剧其他河流水域非法偷采和大规模的群众上访等诸多问题。

客观地看,风险性决策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层面。在**下游河段,涉及50余艘大型采砂船舶,250余艘运砂船舶,3000余台运砂车辆,生产、运输、营销、制造、维修、服务等各个方面从业人员达6万多人。要实现修复性禁采,一是必须认真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妥善分流工作。二是对相关采砂船舶上岸,应当借鉴外地做法,采取适当补贴的做法,给予帮助。三是对运砂船舶、车辆应合理引导,分流到其他产业。若实行全面禁采,倘若三县区政府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适度补贴又无法落实,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一些从业人员禁采后若无固定就业渠道和生活来源,可能会下河偷采,给河道采砂管理造成巨大压力和隐患。

(二)如果考虑到实行修复性禁采后,县区相关问题和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建议适度调整《**采砂规划》,过渡性限点、限量开采1-2年,在过渡期内处理好相关矛盾。规划到期后迅速启动修复性禁采。

1、建议对**上**大桥至“京九”铁路桥之间的陆地采砂河段,采取减“点”减“量”开采,推行“红安模式”,实行县区政府专营。

⑴在严格执行**采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调减采砂站点和年度采量。自2015年起,在该河段,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每县区只允许保留一个可采点,年度许可采量按照《**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控制开采总量的50%执行。同时,三县区政府应当坚持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黄砂需求外,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执行限点限量开采规划许可,控制外卖黄砂,尤其是走陆路到江边码头转卖,制止贱卖黄砂资源。

⑵严格采砂总量管理。为确保《**采砂规划》及许可的严肃性,建议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每年对该河段黄砂年度许可及开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和专项审计。

⑶推行“三权分离”前提下的“六统一联”政府专营的管理模式。推行河道采砂经营权归县区政府,采砂许可审批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作业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出让,按照“六统一联”管理模式,推动黄砂资源政府效益最大化和行政管理成本最小化。

⑷全面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用砂。目前上**大桥附近有2家制砖企业,其中浠水与团风县各1家。由于政策等原因,制砖企业的取用砂未列入采砂规划之中,长期存在无许可、监管缺位、费税流失的情况,建议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沿河制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⑸强化政府及部门管理责任。强化三县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

2、 “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大桥之间河段的水上黄砂开采,建议仍然按照《**采砂规划》(2015-2015)过渡性开采1-2年,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制定年度开采方案、现场监管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到期后迅速启动河道修复性禁采管理。

⑴严格落实规划采量及开采船只数量。根据《**采砂规划》(2015-2015),2015年该河段控制开采量为204.5万吨,控制开采船只为14艘。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杜绝超规划开采。建议由市审计局、监察局、水利局在当年开采活动结束后,联合对两县、区政府实际执行年度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超量开采行为,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黄纪发〔2015〕3号文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⑵科学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为确保河道安全,建议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联合研究制定该河段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交通部门依法取缔该河段所有“三无”船只。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6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强化两县区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职责,对该河段“三无”船只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⑷强化两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电[2015]109文,建议进一步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黄砂生产的政府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行政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承担协调督查的责任。

⑸尽早研究确定**下游河段修复性禁采时间。**实行修复性禁采只是时间问题,现在不禁,迟早也要实行禁采保护。在《**采砂规划》(2015-2015)执行到期后,建议自2016年起,对该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县区政府应早作准备,尽早研究河道修复性禁采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疏导,妥善分流安置从业人员和船只集中监管工作,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修复性禁采时间,以便引导沿河群众理性投资,促使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如果采用这一过渡性方案,有利于为下一步禁采预留时间来化解各方矛盾,不利的方面是,短期内,河道堤防、桥梁等各种安全隐患非常大,现场执法监管的难度和风险非常大。建议应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真正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开采活动安全。

专此报告。

附件:1.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黄交〔2015〕256号)

2.《研究浠水、黄州两县区**黄砂收入分配比例、迅速恢复黄砂生产有关问题》(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9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电〔2015〕109号文)

4.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5.黄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局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的意见和建议(黄州砂管〔2015〕6号)

**采砂管理调研组

2015年3月17日

2016水利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第九篇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6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切实落实市、乡两级部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我市水利水电安全无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出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重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使用、存储的安全管理及检测检验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进行演练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作业过程中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因素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及小农水建设项目为重点,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坍塌事故。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高边坡、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施工。

2、水利工程运行。以中、小型水库(包括重点山塘),尤为小型病险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防汛责任制落实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库区安全警示牌的设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运行。以农村水电站为重点,对水能开发、项目审批、资质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包括:水库电站安全度汛措施;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水电站“双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情况;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等重要设备检修、检测情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河道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情况等。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的防治。

6、水利旅游。主要包括: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后勤服务。以防范火灾、爆炸事故为重点,主要包括:办公场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隐患排查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围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防汛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单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2.要以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供水、农村水电、车船交通、防火防爆和水库旅游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全力做好受损后水利检查设施修复、重建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事故。加强水利工程监测和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

4、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检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5、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切实做好病险水库水电站和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制定防汛安全责任制和度汛方案,加快隐患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6、开展以预防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和规范施工人员劳动保护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小水电建设管理体制,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加大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结合防汛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度汛。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

(二)隐患整改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至8月15日):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整治。各乡镇、单位要切实做好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乡镇、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措施和要求,健全水利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8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

四、职责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项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中小河流治理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4、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5、水利工程运行、小农水项目建设、水文测验、水利旅游、综合经营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6、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及新农村建设改水项目、办公大楼、后勤服务及相应项目的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狠抓落实。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狠抓落实。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落实到水利重点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角落。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不断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抓实隐患整改工作。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任务。各乡镇要围绕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河道采砂重点等重点领域和重要时段,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确定隐患治理目标、措施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四)宣传到位,大力营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舆论工具,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不断浓厚活动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靠和发动广大水利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致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全面推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五)标本兼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发现掌握隐患整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隐患整治查处信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数据化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案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748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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