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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其理事、监事、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下发《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16]63号),新版“八条底线”细则浮出水面。
自2015年3月第一版“八条底线”细则发布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先后制定了2015年8月、2015年11月和本次2016年5月等三版修订稿,本次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的“八条底线”细则虽然变化的条文较多,但其实都是对之前监管政策和“窗口意见”的汇总和明确,并无太多实质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的,一是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分级)产品的杠杆倍数限制,二是将适用范围从证券、基金、期货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扩大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笔者梳理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法律合规要点以及处罚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参照适用。
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
1、定义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2、中间级
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只要在任一情况下符合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特征,则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3、形式要求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
二、杠杆倍数限制
杠杆倍数 = 优先级份额 / 劣后级份额
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
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1:1);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 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
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1:3) 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2)
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
三、劣后级投资者
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特别指出,必须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而且,首次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旨在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践中存在的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也容易被认定为投资顾问与投资者角色混同的违规行为。
此外,笔者建议在业务中谨慎对待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
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则极易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案例】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2014年7月29日,兴业全球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
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业全球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管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中国基金业协会解释,“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对优先级收益预先计提、约定提前终止罚息、约定差额补足以及其他实质上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等。
这一规定似乎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相矛盾:一方面允许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允许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另一方面又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字面上很难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2、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形式上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
划的各项限制。
3、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参照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总资产超出净资产是由于运用了杠杆、产生了负债;例如,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购买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再购买债券”的循环方式进行杠杆交易,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降杠杆的措施。
五、违规处罚案例
上银基金曾违规开展超过杠杆倍数限制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对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基本事实】2014年11月26日,上银基金设立“上银基金-创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1号),按照“29:1”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为:“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收益率(R)的不同收益情况,按以下方式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分配。(1)R<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小于0时,本计划所受亏损按照初始份额配比(即初始获配比例)由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共同承担。(2)0≤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时,A类份额获取本计划的全部收益。(3)R>10% 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10%时,本计划对于小于等于10%的收益部分按照本节(2)分配,超过10%的收益部分A类份额获取10%,B类份额获取90%。
【前期认定】上银基金设立创金1号,A、B两类份额之比为29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申辩意见】上银基金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创金1号不存在杠杆倍数超过10倍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况。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即R<0时,创金1号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特征。0≤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B份额,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A份额,不能简单用R>10%时的情形来计算杠杆倍数。二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为A类份额提供收益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期收益率,B类份额不存在向A类份额支付优先收益。
【复核意见】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一是创金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二是分析R在不同区间时A、B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分配,在0≤R≤10%时以及R>10%
时,该资产管理计划A、B类份额具有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的特征,特别是R>10%时“以小撬大”的杠杆特征明显。上银基金在《复核申请书》中也承认了这一点。三是在中国证监会提出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之后,其他公司已不再设立类似结构、类似倍数的资产管理计划,说明有关监管要求是清晰的。
【处罚决定】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上银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1、1年期资管小额畅打纯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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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证券-西部信托-瑞海2号
规模:2亿(每周成立)
期限: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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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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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向:本计划用于认购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向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聚益科为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
【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众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33701010010079461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佣金:1-0.8
政信资管
2、【首誉光控-成都青白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三期最后一期开打,节后成立
【规模】:5.25亿,已进款3个亿
【期限】:24个月
【预期收益】【资管优先级,劣后级】
100万-300万-800万
8.8% - 9% - 9.3%
【付息方式】:半年付息(3月20日,9月20日)
【资金用途】:用于向融资人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最终用于“成都市青白江长流河二期安置房一期建设工程”的建设
【风控措施】:
️成都青白江国投为本次资管计划提供担保
️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财政局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保障还款来源。
【项目亮点】
️省会政信产品(万亿GDP,成都全国排名第9位)
️一带一路的桥头堡,蓉欧快铁的起点
️青白江区为成都重要的商车制造、高端设备制造、新材料、建筑工业化基地,是西部铁路物流中心所在地,2014年获批国家临时开放口岸。
佣金:1.2-1
3、最后3000w!
【财通证券资管-创信50号】市级政信+省内超强双平台AA+土地抵押+财政承诺
24月,3亿(共5亿),100万9%,半年付息
【资金投向】:用于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城北安置区建设
【风险控制】:
..①评估价值10.51亿的土地抵押,本金抵押率为47.57%
..②融资方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州人民政府全资,总资产144.57亿,净资产84.69亿,长期信用评级AA
..③担保方黔南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州国资委全资,总资产136.31亿,总负债3.5亿,资产负债率仅2.5%,主体AA债项AA+
..④贵州省黔南州,2014年GDP801.75亿元,财政收入151.11亿元。 佣金:1.1
4、【东海瑞京- 瑞兴1号中国移动应收账款】
【总规模】:不超过2亿元
【期限】:12个月
【客户预期收益】:
100-300万 9%
300万以上 9.5%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广州承兴流动资金,资金受让广州承兴合法持有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价格按照应收账款金额的80%计算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约偿付债务; 第二还款来源:广州承兴期末溢价回购该笔应收账款。
【项目优势】:
1、债务人中国移动是中国最早的移动通讯企业,于1999年在香港、美国纽约上市,2014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列第55位,截至到2014年12月,公司总资产
1.30万亿元;
2、双重还款来源:中国移动四川公司按约偿付债务及广州承兴期末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广州承兴具有强大的渠道客户资源,其下游渠道客户为大型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企业。截止到2014年12月,公司总资产17.56亿元。 佣金:0.5-0.3
5、最后几千万额度
【东海瑞京—瑞信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收账款 -国有融资主体-东海瑞京 -政府财政承诺
规模:3亿【资管优先级,劣后级】
期限:24个月
收益:100万—300万:9.2%;300万以上:9.6%
融资主体: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顺交投”)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融资人安顺交投对安顺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
风险控制: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人对安顺市6亿元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资管计划,质押率50%。2.AA国有企业担保:安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安顺国资”)对安顺交投的溢价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安顺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涵。
【东海瑞京介绍】为东海证券旗下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超过300亿。
佣金:1.2-0.7
一、最关注点之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例外赦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
二、新规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即: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收益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但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人有限承担风险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为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资管优先级,劣后级】
四、关于“溯及既往”和“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0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即下周一正式实施。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存在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高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杠杆率超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规定倍数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牵头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与之前2016年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条款逐条对比解读:
一、适用范围:
涵盖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子公司。这一点与去年3月正式版和2016年征求意见稿一致。
二、宣传销售负面清单:
《私募资管业务规定》第三条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法询金融评:“不得违规销售资管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任何方式”系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全面吸收,此外,还将代销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纳入本条监管范畴。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法询金融评:《私募资管业务规定》正式稿完全吸收了今年征求意见稿有关严禁保本的内容,并突出重视,将名称禁止和宣传材料禁止在正式稿中分成两个条款。
(三)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法询金融评:本款规定与2016征求意见稿、11月版与3月版一致。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法询金融评:去年3月版和11月版均只规定了口头方式,此次2016最新版新增“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可以基本覆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的违规形式,此外,新增的方式反倒利于投资者保全证据。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法询金融评:本款在2016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提及,但表述上更贴近去年违规案例的情形,也是2016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及的违法违规案例,对各类网络理财、销售平台、P2P等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进行约束,禁止通过多人拼凑、借贷等形式上符合但实质上却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形。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法询金融评:本条对以往穿透识别规定的重大突破,本质上市吸收了上海证监局2016年1月对券商资管及托管业务案例通报中的某一典型案例的归纳总结,原2016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对于此种情形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正式稿并没承继这种表述,而是用了更为概括、宽泛的表述,同一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管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虽然表面上没有明确对多个资管计划的投资者要合并计算,但对本条解释时仍然可以通过解释为是“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限制”而被判定为违规。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计划是否仍然可以豁免穿透核查,在本条所指情形中,若被认定为是实质上“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限制”,恐怕是不能得到豁免穿透的。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法询金融评:本条与2016年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个别措辞有别,完全吸收了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对措辞方面,完全是吸收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募集流程,将不特定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变为特定对象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具体产品的宣传。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法询金融评: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没有再单独列举,而是统筹到第三方机构中。此外,基金业协会也明确今年会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投资顾问的框架性法规。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法询金融评:与2016征求意见稿、11月版与3月版均一致。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法询金融评:此条虽然在2016征求意见稿时就反响很大,尤其是对结构化产品A份额(或优先级)的预期收益率如果不能进行宣传有一些难以理解。但此次正式稿还是完全吸收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容易踩红线,投资者将预期收益率理解为保本收益,销售人员将预期收益率可能曲解为保本;这在信托计划和银行理财销售过程中也非常常见,通过暗示预期收益率就是很可能最终收益来吸引客户。但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的确有一定保障基础,即劣后份额的本金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稿新增一个条款:第三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 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jianzhugongchengkaoshi/788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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