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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屠宰检疫
1.查证验物
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彻底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卸猪时段,此时段之外一律不准卸猪。
3.2检测检测方法采用ELISA。检测工作在当晚10点之前完成。以确保凌晨12点屠宰的生猪全部合格。
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
5.巡检及送宰检疫
5.1巡检生猪在待宰圈内观察期间,值班检疫员要保证每小时巡查一次,观察生猪的体态特征及活动状态,一旦发现可疑病猪要及时采取措施。
5.2宰前复检:在正式屠宰前要再做一次全面检查,整体细致地对待宰生猪进行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被送入屠宰车间,保证生猪品质。
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二、宰后检疫
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1.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炭疽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
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
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首先判定放血程度,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摘除肾上腺,剖检颈浅背(肩前)侧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胭淋巴结。
6.摘除甲状腺
7.复检盖印,在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前对肉尸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漏检、错检,合格的加盖检疫验章。
8.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对于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及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病猪、残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剔除、高温、销毁及工业用等处理。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包括各个岗位的检疫情况,病猪的主要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资料两年以上。
三、屠宰后待宰猪仓的管理
由于生猪来源广泛,健康情况复杂,虽然已经过宰前检疫三个环节的消毒,但待宰猪仓往往还会有病原微生物存在,因此对待宰猪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是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1.清洗
要保持屠宰车间、待宰猪圈以及屠宰工具的清洁。每天宰完猪后立刻对车间、待宰猪圈、墙壁、过道、排水系统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 。
2.消毒
在清洗工作完成后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消毒,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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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猪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目前,我国猪肉的年产量已在500万吨以上,稳居世界前三位,实践证明养猪产业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养猪产业强劲的增长势头,也带动了猪的屠宰与加工工艺的发展。它对于促进养殖产品向最终消费品转化,提高猪肉质量、加速产业进程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大量现代化屠宰加工设备的引进,以及新技术在屠宰加工领域里的应用,我国的屠宰水平已经大幅度提高。
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就向您系统的介绍生猪的屠宰与加工工艺。
首先,我们要对活猪进行接收工作,猪的接收工作是对原料进行的第一道检验工序,直接关系到屠宰加工后产品的质量,因此活猪接收工作相当重要,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好这第一道关。
活猪的接收工作
进场前检查
活猪进场前,必须先用3%的火碱将车轮消毒一遍,以防止运输车辆携带病菌进入屠宰场。另外,蓄主必须向屠宰加工场提供两个主要证件。《出入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这两个证件是由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签发,用以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完备,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这两个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感官检查
证件检查合格后,要进行卸车,卸车过程中要对猪进行感官检查。
感官检查主要是对猪的精神和外观进行系统的观察。
通过观察猪的耳朵部位有无耳标牌,以此确定猪的血统状况
接着观察猪体表有无外伤,如果有外伤,则感染病菌的几率会成倍的增加,不能接收。
经检验合格的猪准予屠宰,并开据《准宰/待宰通知单》。
接下来就要进入宰前的管理工作了。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前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生猪屠宰以后的质量。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侯宰和淋浴两个方面。
侯宰
生猪进场后不能马上屠宰,要先休息。宰前休息有利于放血,消除应激反应,减少猪体内产生淤血的现象,进而提高肉的商品价值。
一般需要休息12-24小时,天气炎热时,可延长至36小时。
在休息的同时,也要断食12小时。断食期间,供给充足的饮水,这样便于放血完全。但屠宰前3小时要断水。
淋浴
淋浴的目的是将生猪体表的污物洗掉,以减少对屠宰过程的污染。
淋浴中应注意冲淋要均匀,不能过急过大,并适当控制每批淋浴的生猪数量,避免淋浴时相互拥挤,导致瘀伤,进而影响肉质。
冲洗水温在30℃左右,一般冲淋猪体5~10分钟,以洗净猪体表面的粪便、污物为宜。
屠宰前的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进入实质性的屠宰阶段了。
生猪的屠宰工艺
从工艺流程上来说,生猪的屠宰工艺主要包括:致晕、吊挂、刺杀放血、预清洗、蒸气烫毛、打毛、吊挂提升、预干燥、燎毛、喷淋冲洗、头部检验、圈头、去尾、雕肛、开膛、出白脏、白脏检验、出红脏、红脏检验、胴体初检、劈半、去肾脏、扯板油、割头、割蹄、修割、排酸入库等步骤。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致晕
猪体经过充分休息冲洗后,由赶猪人员用电鞭或高声呼喊,使猪平稳的逐头进入二氧化碳致晕机,每笼进猪数量为2—3头,严禁超载。
操作人员检查二氧化碳致晕机处于正常状态后,开启阀门,二氧化碳浓度与空气浓度之比为7:3,致晕时间通常设定为50-60秒,致晕后的猪呈昏迷状态。接下来就可以吊挂了。
吊挂
操作人员将吊链管套套在猪后腿的关节上方 ,将猪从接收台提升到输送机的缓冲轨道上。
自动线上只能一钩一猪,严禁空钩链条向前运行。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
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视频】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6 检疫检验方法
6.1验收检验
6.1.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在活猪进厂后卸车前,向货主或送猪人员索取三证
即《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并及时归档存放。临车逐头检查是否带有免疫耳标,证货相符时方准予卸车。
6.1.2卸车后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并按观察结果进行分圈编号予以识
别。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疑似病猪赶入隔离圈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6.1.3疑似病猪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缓
解的送急宰间处理。
6.2待宰检验:
6.2.1品管员或检疫员应每隔1小时对待宰圈巡视一遍,检查 “宰前12-24
小时静养喂水停食,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动、静、饮水”观察,发现疑似病猪及时分圈隔离。
6.2.2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
理印章,并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3送宰检验:品管员或检疫员在生猪送宰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
认健康的填写《准宰证》。
6.4检验方法:以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为主,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畜时可进
行实验室检查。
6.4.1 群体观察:动态观察、静态观察、饮食状态观察。
6.4.1.1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4.1.2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态、立、卧姿势、呼吸等状态。
6.4.1.3饮食状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观察排便时姿势,
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合物、气味等。
6.4.2个体检查:视诊发现异常后可进行视诊、听诊、触诊、测温等检查。
6.4.2.1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
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四肢、粪、尿等。
6.4.2.2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必要时听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
动音等。
6.4.2.3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廊、腹部敏感性,体表淋
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6.4.2.4测温:必要时对饲养圈及隔离圈的猪进行测温检查。
6.4.3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6.4.4实验室检查:依照农业部现行颁布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执行。 7 急宰猪处理
送至屠宰厂前已死亡的生猪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直接用病害猪及产品运输车送至急宰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在检验中检出传染病时,按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
8记录
8.1《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
8.2《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
8.3《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5《查圈记录》
8.6《准卸证》
8.7《准宰证》
二、生猪屠宰后检疫检验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屠宰加工过程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屠宰车间放血后的产品检验处理及急宰室的病、残猪的诊断、屠宰的检疫、检验处理。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进屠宰车间屠宰后的产品及急宰室的病、残猪
的诊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判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1.1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宰后检验原始记录》上。对检验出的不合
格品出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一式三份。
2.1.2检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
肉人员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1.3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处理。
2.1.4无害化处理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
病害肉进行核对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并填写《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好各项记录以便验证。
3术 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屠宰:将将供作肉用的畜禽,通过一定的器具和方法放血杀死。
3.2 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一般传染病及一般疾病的
畜禽,应进行急宰。
3.3 禁宰:经检疫确诊为炭疽、非洲猪瘟、兰舌病、气肿疽、恶性水
肿、狂犬病等屠畜,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
3.4屠宰检疫:对屠畜进厂到屠宰之前,检疫员应做活体健康检查;
对宰后猪的肉尸和内脏应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
3.5 无害化处理:对畜禽产品采用炼工业油、销毁、消毒、焚烧、生
物热等,使其传染性和毒性消失,仍可加以合理利用的方法,叫
做无害化处理。
4 品质检验:
4.1急宰猪处理
4.1.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经诊断为非传染病的猪屠宰时按宰后检验程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4.1.2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主办单位: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兽药监察所
电话:0771-3110402 传真:0771-3122598 网络与技术支持:视点
桂ICP备07011988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5.31 执行日期:20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
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视频】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剖心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入场查验
操作规程:
1、每天检查门口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是否有效。
2、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B)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临床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5、监督场点做好“瘦肉精”自检,同时做好“瘦肉精”抽检工作与生猪入场检疫台账。
6、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每天生猪进场时间按场内规定,超过规定时间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 结果处理: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且证物相符,畜禽标志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即终止检疫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按规定进行补检或者无害化处理。
检疫申报
操作规程:
1、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官方兽药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结果处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宰前检查
操作规程: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
一、合格的,准予屠宰。
二、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
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三、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视频】
同步检疫
操作规程: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一)头蹄及体表检查
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二)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1、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2、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3、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4、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5、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三)胴体检查
1、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3、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四)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五)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检疫记录
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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