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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来啦!各种好消息也接踵而至。
自2017年1月1日起,多个民航业新规都将正式施行,包括备受关注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2017年乘飞机新规落地后,旅客在登机、安检、延误处置等环节都将面临不少改变。
那么,2017年坐飞机,有哪些新规则你必须知道?
新规01 部分机场可实现“一证通关”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的相关政策,已经正式允许中国机场实行“一证通关”。
什么是“一证通关”?
“一证通关”是指乘客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实现通关。 这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推出的便捷出行项目之一,而无纸化登机牌早已用于实践,旅客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值机的二维码,就可完成登机。
民航专家綦琦表示,“‘一证通关’在航空领域的全面推开,还需较长时间,虽然技术上难度不大,只需在验证设备上加装一个软件,但后续配套服务还要下大功夫。”民航专家张起淮也提醒,此举减少的只是换登机牌的步骤,后边的安检是肯定不能省的。
新规02 14种违规情形或遭罚款
10月28日 ,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的章节中,提出14种违规情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具体包括:
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
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等等。
新规03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可暂存机场30天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新规04 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延误 食宿费用旅客自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的三种情况: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
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
航班发生备降。
如何判断延误原因?
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航班延误、取消原因的调查与确认;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航班延误、取消原因确认工作的受理、移交和反馈。
旅客提出航班延误、取消原因的确认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权人提出,授权人须出具旅客本人授权证明;
提供旅客定座或乘机凭证(包括电子凭证);
有准确的航班号、航班日期、始发地和目的地;
申请确认的航班应当是国内承运人航班,以及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机场的航班;
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自客票载明乘机日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
旅客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网站向民航局申请确认所乘航班的延误或取消原因。
确认网址:
新规05 机上延误超3个小时
航空公司可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针对机上延误处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也分时段对承运人提出新要求。
在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涉及经济赔偿怎么办?
航班延误后发生在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最主要的矛盾之一是经济补偿问题,不少旅客并不清楚补偿的额度。《规定》明确指出:
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严格执行经济补偿方案。
新规06 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不需要在公开场所安检
2017年1月1日起,如有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旅客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身患残疾等情况,旅客本人可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
新规07 充电宝随身携带 不能超过100Wh
还需特别提醒的是,充电宝、锂电池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
旅客随身携带时也有限定条件,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解释:100wh等于多少毫安
一般手机充电要求5V,所以100Wh÷5=20,以20*1000=20000mA,因此20000mA以下都可以携带。不过,如果你同时还带了手机,笔记本电脑,这些数码电器同时也包含有锂电池的,这样总数你就超过了哦。
新规08 球棒、球拍可以托运了
好多人常把一些东西随身携带登机,到了机场才发现这些属于禁止携带的。请大家注意:球棒、球拍今年必须要托运了,各位喜欢运动的旅客可要注意啦。
新规09 航班也有“大考” 异常航班超标或被停飞
此外,民航局在总结近两年来航班延误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三个主要生产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解读
1超过十五分钟就算延误
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仅明确了超过十五分钟就算是延误,还明确了什么是离港,什么算是到港,飞机在机场滑行也算时间,很科学
2将乘客弄进机舱干等算是机上延误
以前将乘客弄进飞机,在里面坐等一个小时也是很常见的,现在有了规定 机上延误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就算是机上延误
3购票时应告知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是否赔偿
航空公司应当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 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4航空公司的原因延误取消需提供食宿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5非航空公司的原因延误会协助安排食宿,但费用需乘客自理
这条吐槽最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关键是国内航空管制太多,谁说了算根本没有标准和规定,所以都必须食宿自理,将来估计矛盾最多的就是这个
6经停地延误取消或者备降,不管什么情况都要负责提供食宿
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730分钟内必须通报延误和取消情况
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要在30分钟内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发生机上延误时,要每30分钟向机上旅客通报动态信息,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超过3小时的,要安全安保允许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8港澳台的机场不适用这个规定
这个规定不适用于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场,你要是不爽食宿自理的规定,完全可以去香港澳门坐飞机咯当然,如果外国的航空公司港澳台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内地起飞和经停的,还是要适用这个规定的哈
9、投诉不能久拖不决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消费者发生投诉,国内航空公司要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国外的是20天处理完毕
10乘客下列行为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这十条是作者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解读,非官方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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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局长 刘剑峰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中国民航总局登机新规则】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
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合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2016年国际民航新规——移动电源上飞机小心被没收(史上最全) 小沃 为你清晰解读,谨防被坑 小沃了解到很多网友纷纷反映以前飞过多次的移动电源竟然被机场安检以安全隐患的原因禁止携带并没收了,连托运都不行!到底是什么新规呢?为了防止更多的朋友被坑,小沃为您清晰解读,助你瞬间CP爆棚,跨坑成功!!
国际民航发布: “2016年2月22日,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临时禁令,禁止所有可充电锂电池通过客机的托运。(留意咯,只是禁止“托运”)这一禁令将至少延续至2018年。根据禁令,从2016年4月开始,全球范围内的航空公司禁止在客机中托运锂电池。” 新规还规定,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
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飞行过程中装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确保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不得使用移动电源为消费电子设备充电或作为外部电源使用;不得开启移动电源的其他功能。” 中国民航发布:2015年8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
的充电宝
;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这么长一段文字还有100Wh,160Wh的数字符号? What’s that ?? 相信挺多人有些地方看不太懂吧,没关系,小沃帮你一句话概括,简单易懂:
“电子产品随身背不托运,产品标签参数不存在、不清晰的不要带,移动电源容量超额的更不要带,规定只能带两个,多的定被坑,保持关闭不使用,安全第一记心
上。” 产品标签参数是神马?看下图,看下图(红色圈里的就是哟)举例沃品移动电源的标签大多都是激光镭雕上去的,很够高大上,至于那些贴上去或塑印的标签,要带飞的朋友可要保管好了,一旦掉了就飞不了咯
电池容量怎么算超不超额呢?
小沃掐指一算,轻轻松松告诉你怎么算自己的移动电源的Wh是否≤100Wh,
首先,从我们的充电宝标签里面找到:10500mAh和5V 拿10500÷1000×5=52.5Wh 如果是20000mAh和5V呢,20000÷1000×5=100Wh 同样不需备案,直接带飞!
其他的无论标签是多少毫安(mAh),多少伏(V)都可以照算的。就这么简单o(∩_∩)o
那么,如果算出来的结果超过100mAh,小沃建议您还是不要带了吧,手续确实麻烦多多,超过100Wh小于160Wh需要跟航空公司报备(请您在值机时主动与值机人员联系) ; 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直接不要带了,免得浪费表情啦,因为航空公司是禁止携带或托运的!
说到这里小沃还要特别,特别,特别提示您:移动电源被没收的乘客中八成是旅客随身携带的移动电源属于杂牌,安全不过关的移动电源,还有就是“三无”产品,产品上没有任何容量标示,机场安检人员根本无法判定其究竟能不能带上飞机。
所以,大家在购买移动电源的时候一定要认准正规生产厂家,国内知名品牌正规厂家生产的移动电源都是严格执行ISO9001/ ISO14001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和7S现场管理体系的。小沃特别要提到的是国内资深移动电源生产厂家 沃品 的移动电源还通过了3C、CE
、
FCC、UL、GS等一系列国际、国内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让我们每一位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更安心,性价比高也是很多人喜欢的原因。(更多了解沃品可以点击)
不过带电子产品上飞机的旅客大家也不用太担心,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们日常的数码装备基本上就是手机、笔记本、相机、平板电脑,充电宝如上面计算单个都不会超过160Wh这个值的。And than,以防万一吧,出门之前花点点时间算一下符不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涨蛮多知识哒
民航出台此相关规定 源于充电宝存在安全隐患
事实上,早在2011年7月,民航局就公布了《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对旅客或机组成员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作出过类似规定,而俗称的“充电宝”其实属于备用锂电池。
多位机场安检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锂是极不稳定的金属,含锂的电池、充电宝在摩擦或碰撞中很易产生高温、火花,如果将其直接放入行李中托运的话,就要经历高空低气压环境等比平时更加严苛的环境考验,一旦不慎起火,将危及飞行安全。此前,国内客机上就出现过充电宝冒烟、起火的情况,甚至还有旅客在飞机上使用充电宝给手机充电时发生爆炸。据媒体报道,2013年6月2日,南航CZ6917发生移动电源冒烟事件;7月29日海航HU7364发生移动电源爆炸事件。
民航局宣传部部长钟宁告诉记者,此次是专门针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发出公告,是为了再次强调飞行安全问题,“充电宝是近两年的新生事物,有越来越多的旅客使用,不过也发现了很多‘三无’产品,这对飞机安全来说是很大的隐患,这也是此次民航局专门为此发布公告的原因。”
“充电宝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不让托运就是为了一旦发生危险,能发现、好处置。”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顾胜勤表示。
wopow知识大讲堂:锂电池是否真容易自燃,爆炸呢?
通常我们说的锂电池最常见的有两种,锂离子和锂聚合物,移动电源中含有锂或锂离子电池芯。锂是不稳定金属,锂电池在高空环境遇热后很容易引起自燃,如果将锂电池放入行李中托运,行李在狭小的货舱空间里容易受到挤压或碰撞,给飞行带来安全隐患。 目前锂离子电池的生产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只要在日常使用时避免高温、短路、过充、穿刺等情况的出现,都能够避免我们所说的“爆炸”、起火等意外情况的出现。
总结:不同的航空公司对报备要求严格程度各不相同,甚至对随身携带还是托运的要求也不相同,这次我们以首都机场官方微博公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这也是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规定。虽然按照带一部手机,一部平板,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这些确实不超规定,但实际情况航空公司的安检部门会有具体规定,大家在登机前不妨先咨询。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局第193号令)
民航局第193号令 CCAR-332 有效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3号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一)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 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果航空安全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休息期,是指从航空安全员到达驻地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驻地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该航空安全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
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旅客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航空安全员管理的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资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和民航局其他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执行程序,并纳入本企业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对所属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的安全保卫措施的,可以拒绝起飞;
(二)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中国民航总局登机新规则】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
(二)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
(三)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
(五)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
(六)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严格执行执勤程序,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八条 其他机组人员应当服从机长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维护客舱正常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及时通知航空安全员,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妥善处置飞行中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
第九条 旅客应当遵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本航班机组人员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旅客在协助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处
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应当听从机长指挥。
第三章 勤务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值班备勤制度,在其各航空安全员派出地设立值班备勤部门,配备必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航空安全员作为备勤人员,确保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增派航空安全员。
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要求,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器械。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器械实施统一管理,明确器械管理责任,妥善保管器械,对器械及其领取、移交和交回进行登记,严防丢失;定期对器械进行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器械及时维护或更新。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按规定配备的器械,并对值勤期内器械的使用和保管负责。
航空安全员使用制服性器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携带航空器客舱保安资料,包括:
(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保安搜查单;
(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
(三)航空器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勤时,应当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航空安全员执照;
(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三)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四)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
(五)航空安全员执勤日志;
(六)机上事件移交单。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执勤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明知该航空安全员存在上述情况时,不得允许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航空安全员在旅客登机前实施的保安检查,还应当填写客舱保安检查单,与执勤日志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监护驾驶舱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
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一)机组人员;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四)经机长同意,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押解或遣返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 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 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 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 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
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中国民航总局登机新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合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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