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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而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惠农政策,即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此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
农机补贴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2016年农机总动力约达11.44亿千瓦,同比增长2.4%。大中拖、联合收获机、插秧机、烘干机保有量增幅分别达到7.4%、8.2%、6.0%、19.5%,装备结构持续优化。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预计超过65%,同比提高约2个百分点。
201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预计超过65%,同比提高约2个百分点;水稻种植和玉米、油菜、马铃薯、棉花收获机械化率增幅均超过3个百分点,主产区秸秆处理、高效植保、产地烘干能力明显增强。
2016年补贴实施进度同比明显加快,补贴购置农机具263万台(套),受益农户数达230多万户,带动农户投入500多亿元。
2017年是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的第三年。今年国家制定出完善、推出一套整体解决方案,打造一批示范基地,开展一系列活动,支持推广一批适用装备,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由于中央财政支出总体规模压缩,今年安排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央资金压减至186亿元,而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作了新的修订,我们就来看一下,2017年,农机补贴有了哪些新的变化呢?
1.农机补贴对象变了!
《意见》中,将原来的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意味着: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范围扩大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或农业组织都将成为农机补贴的对象,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可获得直接的扶持。
2.农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变了!
《意见》中,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
这意味着:对种粮大户等又一大力度的支持。国家要确保粮食安全,鼓励粮食种植,要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上给予重点补贴!
3.农机补贴标准变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创业网:
这意味着:中央政府重视发展大型高端农机产品,补贴力度增强。意味着一些从事规模农业的经营主体将获得较大力度支持。
农机补贴申请流程
1.购机
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2.申请
凭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区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其中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据了解,中央财政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全部发放。同时,2015年年度中央财政已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6.45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拨首批209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附:江苏省2017年农机补贴目录 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分档名称 | 补贴额(元) |
单轴1500—2000mm旋耕机 | 1000 |
单轴2000—2500mm旋耕机 | 1500 |
单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 2000 |
双轴1500—2000mm旋耕机 | 1800 |
双轴2000—2500mm旋耕机 | 2700 |
双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 2970 |
1200mm及以上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10000 |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简易型) | 2000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28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5000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3000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16830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25000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38000 |
3行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10000 |
4行及以上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28000 |
0.6—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1.5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4000 |
1—1.5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5—2.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6000 |
1.5—2.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2.1—3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7000 |
2.1—3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3—4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8000 |
3—4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0000 |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3000 |
2—3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8000 |
3—4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0000 |
4—5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1000 |
5—6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6000 |
6—7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8000 |
7—8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2000 |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36000 |
2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7000 |
3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0000 |
4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5000 |
5行及以上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8000 |
2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14000 |
3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7000 |
4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9000 |
5行及以上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30000 |
3行及以下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13000 |
4行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20000 |
5行及以上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23000 |
20—2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2500 |
25—3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000 |
30—3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400 |
35—4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000 |
40—4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100 |
45—5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400 |
50—5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5000 |
55—6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5500 |
60—6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6000 |
65—7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7000 |
70—7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8000 |
75—8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9000 |
80—8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0000 |
85—9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1000 |
90—9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2000 |
95—10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4000 |
100马力及以上两轮驱动拖拉机 | 15000 |
20—2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500 |
25—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000 |
30—3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300 |
35—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500 |
40—4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800 |
45—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5000 |
50—5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6000 |
55—6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7000 |
60—6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8000 |
65—7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9000 |
70—7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0000 |
75—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1000 |
80—8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3000 |
85—9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5000 |
90—9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7000 |
90—9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19000 |
95—1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9000 |
95—1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1000 |
100—1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1000 |
100—1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3000 |
11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3000 |
11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5000 |
120—1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5000 |
120—1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7000 |
130—1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7000 |
130—1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9000 |
140—1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0000 |
140—1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32000 |
150—1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3000 |
150—1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35000 |
180—2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3000 |
180—2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45000 |
200—2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60000 |
200—2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64000 |
21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 | 80000 |
21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85000 |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850 |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2400 |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6000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4000 |
18—35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2000 |
35—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24000 |
5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30000 |
动力喷雾机 | 290 |
4冲程背负式机动喷雾机 | 240 |
3铲及以下深松机 | 1170 |
4—5铲深松机 | 1800 |
6铲及以上深松机 | 2400 |
3铲及以下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2700 |
4—5铲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2700 |
6铲及以上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4000 |
功率4kW以下田园管理机 | 400 |
功率4kW及以上田园管理机 | 600 |
6行及以下条播机 | 360 |
7—11行条播机 | 680 |
12—18行条播机 | 900 |
19—24行条播机 | 3500 |
25行及以上条播机 | 5000 |
与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相配套的小粒种子播种机 | 140 |
普通小粒种子播种机 | 480 |
3—5行气力式小粒种子播种机 | 1500 |
6行及以上气力式小粒种子播种机 | 4500 |
普通2—3行穴播机 | 570 |
普通4—5行穴播机 | 1260 |
普通6行及以上穴播机 | 1890 |
精量2—3行穴播机 | 1000 |
精量4—5行穴播机 | 1800 |
精量6—10行穴播机 | 3000 |
精量11行及以上穴播机 | 5000 |
生产率200—500(盘/h)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 1900 |
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 3400 |
床土处理设备 | 1000 |
树木(花草)修剪机 | 300 |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 1620 |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1890 |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 2250 |
0.7—1.2m捡拾压捆机 | 8730 |
1.2—1.7m捡拾压捆机 | 16200 |
1.7—2.2m捡拾压捆机 | 28800 |
2.2m及以上捡拾压捆机 | 40500 |
0.6—1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4000 |
1—1.5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6000 |
1.5—2.1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7000 |
2.1—3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8000 |
3—4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10000 |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13000 |
2—3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8000 |
3—4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0000 |
4—5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1000 |
5—6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6000 |
6—7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8000 |
7—8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22000 |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36000 |
批处理量4—1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12000 |
批处理量10—2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25000 |
批处理量20—3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36000 |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36000 |
5.5—22kW离心泵 | 360 |
22—55kW离心泵 | 1300 |
55—110kW离心泵 | 1500 |
110kW及以上离心泵 | 1900 |
微孔曝气式增氧机 | 1000 |
微耕机、手扶拖拉机配套起垄机(器) | 120 |
1—2m起垄机 | 1000 |
2—4m起垄机 | 1300 |
4m及以上起垄机 | 5500 |
配套手扶拖拉机开沟机 | 150 |
开沟深度50cm以下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机 | 1000 |
开沟深度50cm及以上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机 | 2000 |
容积20-45m³;功率10KW以下 | 15000 |
容积45-60m³;功率10KW-20KW | 28000 |
容积60m³以上;功率20KW以上 | 55000 |
独立库容50m³以下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80元/m³ |
独立库容50—1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80元/m³ |
独立库容100—2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60元/m³ |
独立库容200—4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40元/m³ |
独立库容400m³-10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40元/m³ |
药箱容积≥300L,喷幅≥6m,自走式(不含三轮自走式等) | 7000 |
药箱容积≥3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车载式和三轮自走式等 | 2000 |
幅宽2-3m激光平地机 | 12000 |
幅宽3m及以上激光平地机 | 14000 |
功率大于15KW且作业幅宽大于90CM的乘坐式割草机 | 10000 |
悬挂式挖坑机 | 800 |
自走式挖坑机 | 5000 |
功率18-30KW抓草机 | 3000 |
功率30-40KW抓草机 | 4000 |
功率40-55KW抓草机 | 5000 |
电机总功率5kW以下固液分离机 | 2600 |
电机总功率5-10kW固液分离机 | 3500 |
电机总功率10kW及以上固液分离机 | 3900 |
肥箱容积500L及以上摆动式撒肥机;或与乘坐式插秧机配套的撒(施)肥机 | 3800 |
其他撒肥机 | 1500 |
工作幅宽30cm至120cm秸秆切碎抛撒装置 | 350 |
工作宽幅120cm及以上秸秆切碎抛撒装置 | 400 |
水产养殖环境智能/成套监控管理设备(具有测量水温、溶氧等功能) | 700 |
水产养殖环境智能/成套监控管理设备(具有测量水温、溶氧、电导等功能) | 1200 |
0.5-1T/H压块机 | 6000 |
1-2T/H压块机 | 10000 |
2T/H及以上压块机 | 20000 |
功率2kW以上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不带液压自卸) | 3000 |
功率3.6kW至4.1KW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 (带液压自卸) | 5000 |
功率4.1kW以上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 (带液压自卸) | 9000 |
筑埂高度大于25cm且配套动力大于36.7KW的筑埂机 | 4500 |
单行自走式或牵引式/悬挂式蔬菜移栽机等 | 6000 |
2行以上乘坐自走式蔬菜移栽机 | 14000 |
功率2.4KW以上茶园防霜机 | 3500 |
与四轮配套,幅宽0.8-1.5米花生收获机 | 1000 |
与四轮配套,幅宽1.5米及以上花生收获机 | 1800 |
联合收获机 | 22000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3-7kw | 800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kw以上 | 2000 |
有机肥翻抛机;配套动力≥15kw | 5000 |
翻抛机,自走履带式;60≤功率<90kw | 60000 |
翻抛机,自走履带式;功率≥90kw | 80000 |
茶园翻耕管理机,自走式;功率≥11KW;作业幅宽≥60CM | 5000 |
采藕机,自走式;功率≥6.3kW | 35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3—4铧翻转犁 | 24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5—6铧翻转犁 | 35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7铧及以上翻转犁 | 4500 |
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 | 7000 |
7.5—15kW方捆压捆机 | 2500 |
1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 10000 |
12—18行旋耕施肥播种机 | 1500 |
19—24行旋耕施肥播种机 | 3800 |
25行及以上旋耕施肥播种机 | 5500 |
小编近日发现咱农业补贴多了一项农机深松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及能领取的省市情况如下:
注:另除了四川省、贵州省、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无深松项目补贴资金安排外其余省份不同地区均有该项补贴。咱农民朋友可以前去村委会咨询领取。
因为咱农民现在种地不像之前,没有机械化地耕地劳动,纯人力地在田间劳作;这个农机深松补贴针对的是有农机设备的农户,所谓的农机深松指的是通过拖拉机牵引深松机或带有深松部件的联合整地机等机具,进行行间或全方位深层土壤耕作的机械化整地技术。
应用这项技术可在不翻土、不打乱原有土层结构的情况下,打破坚硬的犁底层,加厚松土层,改善土壤耕层结构,从而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能有效增强粮食基础生产能力,促进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
因此,国家对于该项作业提供补贴,实则是鼓励咱农民能够有效地利用农机设备,开拓新的种植技术,让农业生产步入现代化、机械化,既减轻咱农民生产压力又提高生产效率;让咱农民能够实现增产丰收。
2017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工资9000元/月为例: 9000-3500=6500
应该适用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6500×20%-555=745元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日
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09年12月31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2017个体税收新政策】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2017个体税收新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017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上述的政策当中大多数的门槛要求是比较高的,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虽然想要享受政策,但是条件难以达到,这时候企业不妨可以考虑入驻重庆正阳工业园区享受所得税地方留存之后的30%-50%的税收奖励政策,入驻的方法简便,且优惠力度较大,兑现时间快,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就可到位。
201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7-03-10 编辑:健聪 手机版
奖金包括:稿酬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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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7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税率表,3500元起征点,包括工资税率表、年终奖税率表、劳务税率表,个体户税率表 等等,简单实用的表格,让您更容易看懂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说明: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017注册公司最新政策
随着现在工商局各种新政策的颁布,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再到三证合一变为五证合一,很多信息都发生了变化,但是网上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正,导致了很多想注册公司的人在网上找不到最新的消息与政策,针对目前的这种情况,小编整理了目前最新公司注册的政策,给大家普及一下最新的公司注册知识。
2017年公司注册的最新政策: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之中。
并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外,直接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优势: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的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了公司的质押资金,大大的降低了创业者在前期的资金压力。
二、改革年检制度
我们都知道公司每年都是需要进行年检,如今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年度规定的期限之内,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还要面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皆可查询。
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省去了企业去工商部门办理业务所花的时间。
三、采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在以前“三证合一”的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
优势:大大方便了想要注册公司的创客们,提高了工商部门的办事效率。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7、医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8、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9、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10、何时开始实施
各省(区、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条例(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
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page]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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