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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交通行业行车事故费用的特点出发,根据当前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交通行业 事故费用 管理
行车事故是交通运输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公交企业也是如此,安全生产是公交企业的生命线,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车事故费用管理是否得当关系到公交企业安全费用的控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行车事故费用的定义
行车事故费用是指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车损、人员伤亡等费用,也包含企业为降低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旅客责任险。
二、行车事故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交企业在行车事故费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足:
事故借款费用未专款专用,事故借款核对不及进。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安全员经常以个人方式向公司预借处理安全事故的费用,而公交企业营运车辆众多,每天都会出现一些小的刮擦事故,有时为图省事,安全员经常会将手上其他事故借款的结余用于一些小事故费用的处理,造成日后款项核对的困难。在借款费用的核对工作方面,又未做到一起事故一清算,在每月末,对经办人员的借款总额与实际发生的事故费用也未进行总额核对。在人员离职时,有的企业,由于未及时对其手中的借款与经办的事故费用进行认真核查,造成人员离职但借款未及时清缴或核对有误差等问题
事故费用借款金额审核不严,造成经办人员多借资金问题。在事故费用的借款过程中,由于具体经办的安全人员为了办案方便,经常在事故借款中增加借款额度,审核人员经常出于借款是借多借少,反正都要挂安全员的个人借款,经常出现对借款的额度把控不严的情况。日积月累,就可能出现多借款被挪用,导致多借款项无法收回,形成坏账。
事故费用索赔前审核不力,扩大事故费用开支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安全事故结案后,安全部门负责人需要对本部门的安全员的借款开支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财务部门对事故的费用进行复核后送保险公司索赔,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个别的单位安全事故费用未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就送保险公司索赔,造成个别安全人员会扩大事故费用开支标准。
事故费用投保与索赔效益分析不及时。在安全事故结案,相关单据材料送保赔索赔后,有的企业不注重对事故索赔差额的分析工作,未对企业投保商业险、交强险及事故发生的损失和索赔差额进行认真分析,其实在车辆数量达到一年数量时,公交企业就具备风险化解的能力,可以仅投交强险而不必投保商业险。
事故费用档案管理不规范。在安全事故费用管理过程中,有的企业对事故费用的档案管理不规范,在事故送保险前,未对一些关键的书面材料及票据进行复印存档,给个别经办人员以为事故结案后送保险公司后,公司就没有其经办业务的相关单据,给极个别经办人员谋取私利留下想象空间。
三、完善行车事故费用管理的措施
针对在事故费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强化事故借款费用的监管。对安全经办人员的借款要实行专款专用,对实际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与实际借款额要经常进行核对,至少做到每季核对,有条件的企业要做到每月核对清楚,并将审核数据结果记录于在事故费用核对表上,对借款明显超过事故费用开支的应及时收缴,对安全员借款冲销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及时进行调整,每季度末将事故费用核对表报打印归档。同时,加强对安全经办人员经办事故办结时间的考核,以避免经办人员因借款他用而有意识推迟事故的结案时间。此外,还要做好经办人员离职前,相关借款与经办事故费用的清查核对工作。
(二)做好事故费用保险索赔前的财务审核。在事故结案后,财务部门要对事故费用的开支单据及相关的审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检查相关单据的合法性,支付的个人的费用,相关领款人是否留下身份证及相关电话,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领款进行资金款项的电话询证,相关费用的给付标准是否符合事故赔偿的标准,特别情况的给付是否经过特殊授权审批等。
(三)严格事故费用的开支范围,健全事故费用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事故费用的档案管理。公司层面要健立健全事故开支的标准,从制度方面对事故处理的流程、事故借款的审批,事故费用的支付,事故结案的审核等方面进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给付标准不明确,或扩大支付范围等问题,同时做好重要事故费用凭据的归案工作,进一步加事故费用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事故费用的分析,为营运车辆的投保工作服务。公交企业在事故结案后,很有必要对所经办的安全事故费用进行认真的整理分析,对保险公司的费用赔付存在的不足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在下一年度的投保工作中,进一步在保险合同中规范,以提高保险赔付费,减少企业损失,同时,还要加强的车辆投保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对投保费用与实际损失,事故索赔后差额等进行分析,对营运车辆达到一定规范,具体风险化解能力的公交企业,可以考虑仅投车辆交强险。
(五)加强新增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减少事故费用的发生。事故的发生有偶然性但也有其必然性,驾驶员的个人行车习惯,个人的情绪、安全意识等也影响着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新增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从安全行车中一些重要的事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培训,同时,也要做好驾驶员思想的动态管理,对一些带病工作或,或个人其他原因影响导致其工作情绪不高的问题要进行关注,使其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进行工作从而提高行业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降低事故费用。
(六)发挥智能公交在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落实安全违章的处罚力度。加大科技投入,发挥智能公交车辆调度及行车管理中的作用,对车辆运行过程中,做到斑马线提示,超速提示,及时提醒驾驶员在安全行车,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之,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创新,安全事故费用的管理需要不断的完善,以适应公交企业管理的要求。
看:2016年新商业车险费改新政策到底在那些地方做出了改变呢?
车险的保证责任范围扩大
原先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没有挂牌的新车,一不小心撞了车主欲哭无泪的表情。现在这些车没有牌照也不怕出问题了,新车险实施后规定没有挂牌的车辆,出事故后也可以获得赔偿。这无疑更多的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车险公司的义务。
保险公司代为讨债 车主可先获赔偿
曾经汽车4S店中事故车堆积如山却没有修理,因为车主出事故后没有从对方手里拿到赔偿,2016年以后就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新车险政策指出,如果出现车祸可以判定责任方,而责任方拒绝赔偿时保险公司可先行赔付车主,而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向责任方讨债。
车险费率由风险评价
以往我们上的车险仅仅是对于事故的保险,一般主要是车祸发生时才能获得赔偿。如今车险中的责任方范围扩大了,包括车主的家人在内一切对车辆造成的损伤或冰雹、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伤都可获得赔偿。但车主在可以得到更多赔偿的同时,保费的金额也会随之提升。反之,如果车主的出险情况少那么就可以享受保费更多的优惠。从去年试点地区的推行效果来看,出险的次数和频率明显减少,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驾驶陋习。
保费与购置价分家
新车险政策实施后,“高保低赔”现象将在2016年一去不复返。购买车险的车辆,将不会再按照上险时新车的购置价来交付保险费。车险改革后,汽车保险费与新车购置价彻底分家。未来的商业车险将根据车辆现在的市值来按比例收取。
2016年新车险政策的出台无疑有利于汽车保险业的发展,虽然车险公司增加了诸多的责任,但同时也刺激了车主上车险的热情。新车险政策实施后,车主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证。而且车险费率和风险的挂钩,促使广大的有车一族规范自己的驾驶习惯,对我国城市交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2016然后新车险政策刚刚开始全国大范围推行,他能刺破车险“潜规则”吗?
高保低赔的现象或改观
近年来,与车险有关的投诉明显增多,其中高保低赔现象最为突出。福州的刘先生于2008年底年购买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私家车,之后几年从未出险,但连续几年他的保费金额几乎没有变过。去年底,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车损高达10万余元。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表示,刘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鉴定的10万余元损失已超过旧车价值。保险公司认定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在扣除车辆残值后,只同意赔付5万元。
“买车险时按新车价20万元来投保,出险后却按照折旧价理赔,这是什么道理?”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刘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针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时下也有不少保险公司根据2016年“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做了变通。“以前,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现在保费的确立将与新车购置价脱节。”福州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表示,“新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未来高保低赔的现象或将不复存在。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这套解决方案,目前已经在率先启动车险费改的全国18个试点省市启用。
车辆理赔方面还有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车险费改在合并保险条款、体现风险差异,确立保费,明确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一直被诟病的车险理赔难问题还有待各方协商解决。
“理赔难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人伤(受伤和死亡)鉴定的问题;如:受伤人员到底是几级伤残,这个一般是按照出院三个月后,根据检测给付赔偿金。”福建保险学会理事阚小冬表示,在关于车险理赔难的投诉中,很大部分的投诉集中在保险理赔的时间上,理赔时间长的投诉通常涉及人伤,涉及人伤就不仅仅是拉长理赔时间的问题。通常还会伴随理赔金额的纠纷。“车辆受损理赔金额的界定比较容易,如大灯、保险杆受损,市场上都是有相应的价格,但人伤这块的理赔金额就不那么好界定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伤者治疗过程中,投保者往往也会对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和比例表示不理解。“比如投保者投保了50万元的保额,但第三人被撞了之后,报销费用12万元,在12万元里,保险公司又打了很大的折扣,投保人就对此感到不解,这实际上就是涉及赔付标准。”阚小冬表示,事实上,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有相当一部分是跟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药品目录相对接。
据悉,由于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的第三者人生医疗报销,依然是与医疗基本目录相挂钩,在报销过程中,如果医院报销超过医保目录,或者使用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通常不能报销。因此,即便投保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远远高于实际费用,保险公司也会将超出医保目录费用剔除,转移回投保者自身承担,这也成为车险理赔中的一大争议点。
记者了解到,一般情况下,车辆事故涉及人伤的时候,往往容易导致理赔时间拉长,理赔金额争议等问题的集中出现,但如果车辆损伤不涉及人生伤害,理赔过程则会顺利很多。眼下,平安电话直赔、太平洋微信直赔、阳光闪赔,时下各家产险公司对车险理赔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程序,和理赔神器,对于轻微车辆损伤不涉及人伤的交通案件,通常都可以实现快速理赔,除此之外,各地纷纷成立的快处中心也为车险理赔提供了便利。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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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统计计算方法伤亡事故统计计算有如下几种方法:
(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其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间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其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3)工伤事故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次
(4)工伤事故频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发生事故的次数。其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频率=事故次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5)百万吨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一百万吨物质如煤、钢平均死亡人数。其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00000
7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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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计算范围包括: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费及抚恤费;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⑤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⑥现场抢救费用;
⑦清理现场费用;
⑧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⑨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⑩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其计算范围包括:
产、减产损失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公交公司的事故频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
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
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四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公交公司的事故频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 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七条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 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事故概率及统计 表1 重大事故概率分类
表2 一般事故类型统计
表3 一般事故原因统计
表 4 各种风险水平及其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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